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裁判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侦查行为,可诉性,司法审查程序,司法授权程序
程序性裁判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蔡宏图[1](2013)在《侦查行为之程序性裁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侦查行为可诉性原理的阐释,进而论证了外国侦查行为之程序性裁判机制的范围、程序、制裁方式等。就范围而言,针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应适用;就程序而言,包括司法审查与授权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就制裁方式而言,包括诉讼行为无效、非法证据排除、终止诉讼等叁方面。最后提出建构我国侦查行为之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初步设想,亦包括我国侦查行为之程序性裁判机制的范围和程序两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3年12期)
魏清沂,王春永[2](2011)在《论我国刑事程序性裁判的保障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裁判当然包括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两者不可或缺且后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我国,正是由于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程序性违法现象还是比较严重。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某种制度本身的借鉴引进可能并不见得就能真正解决问题,程序性裁判机制的有效运行还依赖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制度、司法体制、宪政制度等保障机制的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1年48期)
冯强[3](201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规则体系,但如果没有程序性裁判机制作保障,一切程序规则都难以得到切实遵循,形同虚设。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程序性裁判规则有其,现实必要性;而在比较分析中国与西方国家程序性裁判的特点后,不难发现我国程序性裁判机制离诉讼法治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来源于《宜春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邵宇[4](2009)在《我国程序性裁判机制改革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性裁判是指法官依据职权或根据控辩双方所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判活动。广义上的"程序性裁判"可以泛指所有由司法裁判机构为解决某一程序性问题所举行的裁判程序。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违反程序法,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法律上却没有规定相(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09年22期)
刘少军[5](2006)在《我国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严重危及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此种状况发生的重要原因。程序性裁判机制的构建对于防范国家公权力滥用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应当在充分考虑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前提条件与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在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以及庭审程序全面构建程序性裁判机制。(本文来源于《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5期)
葛琳[6](2003)在《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公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的平衡日益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想在诉讼中更切实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实现构建程序的根本目的,就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一种以维护程序尊严、维护公民权利为根本目的的制度机制,这种机制就是程序性裁判机制。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比较,论证程序性裁判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基本内涵。理清程序、裁判和程序性裁判的概念。程序除了能够保证诉讼得以按照既定的步骤顺利进行之外,还能够保证诉讼过程公正性的实现。而程序本身又需要完善的保障机制。裁判指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就争议双方提交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争议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及其过程。程序性裁判是指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就争议双方提交的程序上的争议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及其过程。第二章:程序性裁判的理论基础。将程序性裁判的理论基础归纳为控权和维权两方面。两种理论解释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殊途同归,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权力,保护权利。程序性裁判正是两者的结合和统一。第叁章:程序性裁判的不同模式——比较法考察。总结了两大法系程序性裁判的不同模式。将大陆法系模式归纳为事前审查式和事后救济式;将英美法系模式归纳为令状救济模式,其中英国为起源与演进阶段,美国为继受与发展阶段。大陆法系更强调诉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程序性裁判通常是融于诉讼过程之中,而英美法系则更强调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宪法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可以不拘诉讼进程,直接用令状的形式进行救济。第四章:程序性裁判的基本要素。本章主要归纳了程序性裁判机制需要的四大要素:程序性裁判的主体——法官;程序性裁判的对象——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裁判的实现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裁判的规则——启动、证明责任、裁决程序和上诉。第五章:程序性裁判的保障机制。本章分别从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宪政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阐述了运行程序性裁判所需要的内外部条件。结语: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定:归纳全篇。(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3-05-01)
程序性裁判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裁判当然包括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两者不可或缺且后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我国,正是由于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程序性违法现象还是比较严重。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某种制度本身的借鉴引进可能并不见得就能真正解决问题,程序性裁判机制的有效运行还依赖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制度、司法体制、宪政制度等保障机制的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裁判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蔡宏图.侦查行为之程序性裁判机制研究[J].求索.2013
[2].魏清沂,王春永.论我国刑事程序性裁判的保障机制[J].中国市场.2011
[3].冯强.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的构建[J].宜春学院学报.2011
[4].邵宇.我国程序性裁判机制改革刍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5].刘少军.我国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之构建[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6].葛琳.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