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连带之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务,不可分,损害赔偿,效力,诉讼时效,连带关系,债权。
连带之债论文文献综述
刘强[1](2019)在《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可分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规定在债法总则部分,对于以共同关系为前提的共同之债,则通常规定在夫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和合伙关系之相应章节。我国暂无统一之民法典,现行民法体系仅规定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显然此种构造并不周延,而且略显粗糙。对于因共同关系而生之共同之债,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多将其视为连带之债,忽略了共同之债的特殊性。笔者以为不妥。共同之债强调“一致行动”,对于债权之行使原则上须全体债权人共同为之,而连带债权人则可以单独行使和受领。共同债务人通常有共同财产,在清偿时应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并且共同债务人内部未必有追偿权。连带之债对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以相对效力为原则,以绝对效力为例外。共同之债的情况更加复杂,有绝对效力事项,有相对效力事项,亦有效力待定或无效事项。共同之债虽然有时可准用连带之规定,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别不可忽略。本文主要对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进行比较,以此证明二者的差别。全文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问题。第二部分先介绍共同之债的概念,并将共同之债与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及连带之债这几个相似概念进行辨析。第叁部分介绍共同之债的发生原因。共同之债有合意型和法定型。合意型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定型共同之债则须细分为夫妻共同之债、共同继承之债及合伙之债,虽然同为共同关系,但基础关系有别,对债的效力亦会产生影响。法律规定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利益考量,也是正当性之所在。第四部分从对外效力上对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进行比较,主要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叁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五部分从对内效力上对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进行比较,重点是讨论追偿权,也就是对内责任分担问题。第六部分是立法建议,正值民法典编纂之际,完善债法的相关规则,无论是对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皆为有利。本文简单介绍了叁种模式,拙见以为可参考德国于相关章节进行规定的模式。第七部分是结语,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有别,共同之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6)
税兵[2](2015)在《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实定法塑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多数人债务体系内部,不真正连带之债是学说史上最含混的法律概念,有待在实定法框架内予以厘清。我国学界通行的"四要件说",完全沿袭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偏离了现行法的法条文义。究其本质,不真正连带与普通连带一样,本为数个独立的债务关系,为实现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而结合。区分二者的判断标准,并非债务发生原因,而是内部债务分担机制。普通连带通过求偿关系实现各自的债务分担,不真正连带通过追偿关系实现终局责任分配。程序法规则上,宜把不真正连带案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法院不必追求同胜同败的判决;实体法规则上,宜规定债权让与条款,解决非终局责任人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问题。(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5年05期)
黄妍[3](2015)在《论不真正连带之债当事人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在大陆法系司法实践中成长起来的制度,是民法体系中债权总则下的概念,它虽然没有被纳入立法范畴,但长期以来被视为较为成熟的民法理论,司法裁判对它也予以认可并多有阐述。在我国这样的传统制定法国家内,如何对一个颇具理论化的制度进行实务操作研究,使之既不超出现有的法律框架、又能彰显它本身的价值,既在概念上具有准确性和独特性、又能为司法机关所顺利接纳,本身就极具难度。由于本人理论水平有限,又受到实务经验与生活经验的限制,并不打算也无法做到厘清与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相关的全部问题。因此,本文尝试着眼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在诉讼层面上的第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的确定问题。本文第一章介绍不真正连带之债在实体法上的内涵,本章以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研究之起因为开头,分别介绍了其在比较法上的研究情况、学说分歧以及发展现状,指出我国目前关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主流观点既带有德国法之传统,又转承自台湾的实践,并归纳总结了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定义与要件构成,以此作为本文进行程序法讨论的根基。第二章通过大量阅读与不真正连带之债相关的裁判文书,分析了我国目前司法实务操作现状,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之确定在实务中的混乱之态、理论观念上的重重误区、审判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表现予以批驳,并探究当中之根本原因,以此说明在现有国情及司法现状下完善程序法研究的必要性,并为下一章的完善建议作出了铺垫。第叁章在总结的司法数据基础上,从诉的标的理论出发,对前述谬误予以厘清,并分层次地理顺对当事人确定的思路。首先,分析了不真正连带之债当事人诉之选择形式,指出了当事人应当拥有程序上的自主选择权;其次,指明了当事人在不同诉讼形式下的权利均不得受到法官审判权的压制;再次,分析了当事人在分别起诉与同时起诉下,是否进行合并审理以及合并审理所采用的共同诉讼之争,并表明本文支持不区分诉讼标的的性质而适用普通共同诉讼的观点;最后,基于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以及理论阐述中未能顾及之处,有针对性地从法理与学理两方面提出实务上的完善建议,为当事人确定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戴振华[4](2014)在《从概念到制度探究不真正连带之债》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先从概念上明晰不真正连带之债特征及效力等问题,然后再从制度上探讨不真正连带之债的价值所在以及法律制度的设计等问题。(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4年19期)
彭霞[5](2013)在《连带之债涉他性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7年4月27日,原告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该项目部系被告杨某、邓某、左某合伙组成)签订了借款协议,由杨某、左某签字确认。该协议约定,原告借给项目部7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4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项目(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4-10)
齐云[6](2012)在《论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完善——以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2年03期)
李强[7](2009)在《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探考——以渊源和本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断然有别,实有区分的必要。本文探察二者的渊源发现,二者从浑然不分走向相互分离,但关系依旧密切,相互交叉。遂从二者的涵义来看,不可分之债的核心是给付的不可分,给付的不同类型决定了给付是否可分,但与此同时,对给付价值效果的考量也影响着给付是否可分。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关系,连带之债则因数个债权或债务有共同目的而成立,而不可分之债因给付不可分而存在。当债之给付不可分并且债权或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时,除法定或约定外,应认定为不可分债权;而不可分债务是否应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尚须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2期)
齐云[8](2008)在《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 以不可分之债考察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由性质上、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对于这个概念,可以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它。说它是“陌生人”,翻开我国大陆地区传统的民法教材,完全寻觅不到其踪影。说它是“熟悉的”,随手打开一本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包括我国台(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08年05期)
刘伟[9](2007)在《连带之债执行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连带债务的概念、连带债务的成因等方面对共同侵权、保证等产生的连带之债进行分析,阐述了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从而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6期)
许胜[10](2006)在《试论不真正连带之债》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债的类型,它具有不同于连带之债的独立价值,是一种优秀的民事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颇多分歧。本文试图对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概念、性质、类型及其效力等作一探讨,以期在理论上引起关注。(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连带之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多数人债务体系内部,不真正连带之债是学说史上最含混的法律概念,有待在实定法框架内予以厘清。我国学界通行的"四要件说",完全沿袭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偏离了现行法的法条文义。究其本质,不真正连带与普通连带一样,本为数个独立的债务关系,为实现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而结合。区分二者的判断标准,并非债务发生原因,而是内部债务分担机制。普通连带通过求偿关系实现各自的债务分担,不真正连带通过追偿关系实现终局责任分配。程序法规则上,宜把不真正连带案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法院不必追求同胜同败的判决;实体法规则上,宜规定债权让与条款,解决非终局责任人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连带之债论文参考文献
[1].刘强.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比较[D].浙江大学.2019
[2].税兵.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实定法塑造[J].清华法学.2015
[3].黄妍.论不真正连带之债当事人的确定[D].中国政法大学.2015
[4].戴振华.从概念到制度探究不真正连带之债[J].企业导报.2014
[5].彭霞.连带之债涉他性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3
[6].齐云.论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完善——以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2
[7].李强.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探考——以渊源和本质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
[8].齐云.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以不可分之债考察为中心[J].中外法学.2008
[9].刘伟.连带之债执行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7
[10].许胜.试论不真正连带之债[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