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务法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务,法人,事业单位,主体,行政,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公务法人论文文献综述
包万平[1](2017)在《高校公务法人地位是取消教师编制的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公立高校教师取消事业编制的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教师事业编制与高校法律地位直接相关,所以解决教师编制问题的前提是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目前,一般认为高校在法律上属于事业单位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这两种认识都显示出诸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公立高校的发展。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借鉴境外成熟做法,引入公务法人制度,通过修法等方式确立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这对推动包括取消教师事业编制等在内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有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9期)
张异和[2](2014)在《澳门公务法人制度改革探析——兼比较法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务法人的研究,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包括法学、行政学、企业管理学、财务会计学等等。本文仅从法学角度出发,探讨公务法人所涉及的法律建制问题。~([1])本文将首先分析公务法人在行政组织法上的概念,然后梳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有关公务法人的规定以及各公务法人的组织法规,分析存在的问题,继而说明在(本文来源于《“21世纪的公共管理:机遇与挑战”第六届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14-10-16)
马骁[3](2011)在《公务法人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还书逾期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图书馆图书逾期处罚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而适时地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对高校图书馆及其处罚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则能充分解释图书馆逾期处罚这一问题。作为公务法人的高校图书馆,法律法规对处罚权予以授权或者改变处罚方式则可以对此问题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大学图书馆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王芳[4](2009)在《公务法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社会政府职能不断扩张,出现了大量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它们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公共行政的职能,这类组织按其性质应与公务法人相类似。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引入“公务法人”的概念,更没有建立公务法人制度,所以我国目前对这些行使行政权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约束,是比照行政机关进行的,即通常是适用于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规定。然而,这类组织与行政机关毕竟有很大的不同,适用同一法律规定必定有所偏颇。因此,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要构建公务法人制度。本文在充分研究国外公务法人制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分析公务法人产生和发展的理论背景入手,归纳总结出公务法人制度的内涵、特征及法律地位。并从实践的层面上分析了公务法人制度的重要作用,尤其重点分析了公务法人制度对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重要影响,最后,在借鉴国外公务法人制度的基础上,从动态的角度提出了构建我国的公务法人制度。公务法人制度在我国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此,我仅是对广大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浅显的探讨,公务法人制度的研究还需要更全面的、多方位的研究和论证。(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09-03-01)
王海波[5](2008)在《公务法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社会公共事务日益突显和加强,因此规范行政主体制度已成为保障分权、民主和法治的必需。世界民主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公务法人制度,它是一种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当前,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事业单位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的要求。我们能否构建一个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事业单位改革是关键。我国的事业单位与西方的公务法人在性质、宗旨、功能等方面有诸多相似的之处,研究公务法人可以为事业单位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借鉴。基于此,本文首先对西方国家的公务法人一般原理进行阐述;其次将公务法人与我国事业单位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事业单位进行重新分类,即把行政性事业单位还原为行政机关,把营利性事业单位归为企业主体,确立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主体地位;最后,提出依据公务法人一般原理对我国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改革的构想。(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08-10-20)
姜广俊[6](2008)在《公务法人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中,公务法人制度是其行政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法人是指在国家与地方行政机关以外的,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并承担公共事务职能的法人组织体,可分为社团法人、公法机构和财团法人叁种类型。在行政法中,公务法人是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对中央集权是一种限制,它与国家、地方行政,构成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共行政体系。目前,我国行政法中,虽有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制度,但由于没有理论和制度上分权的存在,造成了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着缺陷。表现在:第一,行政主体过于单一,范围不明确;第二,缺乏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制度。因而,我国应借鉴法国、德国的公务法人制度,理论上引入合理的公务法人的概念和类型,立法上对公务法人制度予以规范。(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08年04期)
左然[7](2007)在《公务法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务法人是指政府机构之外执行某种行政职能且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公法人。公务法人的广泛存在和发展是因为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政府自身原有的组织形式难以满足社会需要。我国的事业法人与公务法人有很多共同或者相似的特征,研究公务法人可以为事业法人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借鉴。(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7年01期)
石正义[8](2007)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的几个理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阐述与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有关的叁个理论问题: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在法人分类体系中应为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高等学校公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及内容和范围;高等学校公务法人设立的依据和原则。(本文来源于《咸宁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石正义[9](2006)在《也谈我国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在重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探讨中,有学者建议引用大陆法系国家业已成熟的“公务法人”代替我国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此启发,也有学者建议赋予我国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本文在此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为什么要赋予我国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定位存在问题,二是将高等学校定为公务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本文来源于《咸宁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吉龙华[10](2005)在《论我国行政公务法人的法律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在不少行业性组织、中介机构履行着某一方面的公共管理职能,如村民委员会、学校、垄断性公用企业等。然而,其地位、职能、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明确,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进行定位。有叁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行政公务法人的“人格”:首先,主观上追求的是自己的目的,但在客观上它又要直接满足一定范围、行业人群的共同需要;行政公务法人其活动性质具有公共性;第叁,行政公务法人必然拥有权力。基于此,应明确它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一是从法律调整上,凡是受公法(实体)调整的行为,违反公法义务的,应当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二是从其职能上,凡是基于权力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侵害到其成员、雇员、管理、服务对象(相对方)的权益的,应承担类似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责任)。(本文来源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5期)
公务法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务法人的研究,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包括法学、行政学、企业管理学、财务会计学等等。本文仅从法学角度出发,探讨公务法人所涉及的法律建制问题。~([1])本文将首先分析公务法人在行政组织法上的概念,然后梳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有关公务法人的规定以及各公务法人的组织法规,分析存在的问题,继而说明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务法人论文参考文献
[1].包万平.高校公务法人地位是取消教师编制的核心[J].北京社会科学.2017
[2].张异和.澳门公务法人制度改革探析——兼比较法的借鉴[C].“21世纪的公共管理:机遇与挑战”第六届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3].马骁.公务法人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还书逾期的法律分析[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1
[4].王芳.公务法人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09
[5].王海波.公务法人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
[6].姜广俊.公务法人制度探讨[J].学术交流.2008
[7].左然.公务法人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7
[8].石正义.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的几个理论问题[J].咸宁学院学报.2007
[9].石正义.也谈我国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J].咸宁学院学报.2006
[10].吉龙华.论我国行政公务法人的法律定位[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