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管辖权竞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涉外离婚,诉讼竞合,管辖权冲突
管辖权竞合论文文献综述
陈远哲[1](2019)在《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的管辖权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是法院解决跨国婚姻诉讼的前置程序,它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和适用,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解决离婚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对诉讼竞合的放任态度,对管辖权的肆意扩张等问题,深深地影响着该类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18期)
钟立国[2](2016)在《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管辖权竞合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区域贸易协定在当代的蓬勃发展,其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之间的管辖权竞合问题愈来愈引人关注。区域贸易协定对此进行了协调,其主要方法是授予协定争端解决机构以专属管辖权和制定"挑选法院条款",但实践中"挑选法院条款"的效力似乎存在问题。为避免管辖权竞合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都需要作出努力,以更有效地规制管辖权竞合。(本文来源于《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李宁[3](2016)在《涉外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中诉讼与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与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和仲裁是现在社会当中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处理纠纷的主要的两个方式。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其在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仲裁员的专业性以及程序的经济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而正是因为以上的优点,仲裁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青睐选用和接受的处理纠纷的方式。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出现纠纷的情形下,尤其是在纠纷当中出现违约与侵权这两种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出于自身目的考量,在有些情况下会希望能够突破之前已经存在的仲裁协议或者条款的约束,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进而寻求得到法院的救济。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物资案”,1999年的“WP公司案”到近年的“西霞口船厂案”、豪嘉利与洋马案,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当事人这种选择侵权案由以图避开仲裁的做法被认为是一种趋利性的行为,并且导致了这样的问题产生,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对他们的约束程度到底能够有多大,而这种趋利的行为又是否能够导致仲裁协议被突破。在此之下,又衍生出其他的问题,例如,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的前提下,产生于合同之中的侵权纠纷可否采用仲裁途径解决,并且是否必须由仲裁途径解决。对此,本文以发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引出,并对法院的意见进行了梳理,进而厘清所涉及的概念,探究此种竞合对于诉讼仲裁管辖权所造成的影响。接下来,第二章对于如何认定管辖权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通过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条款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了仲裁条款的范围可以涵盖侵权纠纷,以及侵权之诉的提起不能当然突破仲裁条款。在此基础之上,第叁章分别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在处理责任竞合案件的两种管辖权争议问题上所采取的做法。通过对比分析了我国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采取的不同立场,并分析这些立场转变背后的原因。最后,结合目前我国在处理此类争议中存在的问题,在国际社会鼓励仲裁的大背景下,提出责任竞合情形下法院应采取的做法:首先,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法院应该持有尊重的态度,合理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范围。第二,依据争议与合同的相关性确定案件是交由仲裁还是由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第叁,采用“充分联系”标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适当限制,例如在恶意欺诈的情形下法院应充分考量侵权行为与合同的联系是否密切,进而保护好我国的司法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3)
曾炜,彭生宝[4](2010)在《管辖权竞合在引渡上的适用叁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依该国的请求而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制度。国家间引渡罪犯必须有充足的合法理由,并满足特定条件后才可以进行,这已为引渡理论与实践所认同。至于引渡的理由和条件,国际法认为应由国内法来决定,尽管各国(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3-17)
曾文革,吴雪燕[5](2010)在《CAFTA与WTO争端管辖权的竞合及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成员间的争端,然而CAFTA的成员除老挝外均为WTO成员,这就意味着WTO对CAFTA大部分成员间的争端也具有管辖权。WTO和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的费用,当事方对争端的控制程度、适用法律,上诉、争端解决的时限、执行措施的力度等方面各有优缺点。中国在涉讼时应立足于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定位,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结合案件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诉讼场所。(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0年01期)
吴雪燕[6](2008)在《CAFTA与WTO争端管辖权:竞合与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协议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成员间的争端,然而CAFTA的成员除老挝、越南、柬埔寨均为WTO成员,这就意味着WTO对CAFTA大部分成员间的争端也具有管辖权。WTO和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的费用,当事方对争端的控制程度、适用法律,上诉、争端解决的时限、执行措施的力度等方面各有优缺点。中国在涉讼时应立足于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定位,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结合案件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诉讼场所。(本文来源于《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期刊2008-10-01)
王琰琰[7](2007)在《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愈加频繁,国际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行为便时有发生。最初,对这种新出现的犯罪,各国几乎都没有完善的立法加以规定。但是随着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管辖权规定的增加,反而出现了对同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犯罪有很多国家有管辖权的情况。所以,如何解决管辖权竞合问题便成了各国为之头疼的问题。《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没有按照原定目标解决这个问题,之后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也同样规定了“并行管辖”体制。所以目前国际上仍然没有明确解决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管辖权竞合的方法。笔者旨在通过对这类犯罪管辖的分析,以期寻找解决管辖权竞合的方式。本文第一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管辖权竞合概述”主要论述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竞合的产生,简单论述了竞合产生的原因以及国际社会为解决竞合所作出的努力。本文第二章“公约规定产生的管辖权竞合”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关于对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所作出规定的各公约的相关规定。由于国际条约的规定所产生的竞合,第二部分总结了公约对于此类犯罪的管辖权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可能产生竞合的原因与方式。本文第叁章“国内法规定产生的管辖权竞合”是和第二章相对应的章节。本节先介绍了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对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从各国的国内法相关规定中总结出各国根据国内法行使管辖权的方式,并进一步分析由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同一起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产生竞合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解决管辖权竞合的方法。本文第四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优先管辖权探讨”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面分析了叁公约和可能产生竞合的原因和方式后,本章试图通过设立优先管辖的方案来解决对此类犯罪的管辖权竞合问题。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设立优先管辖权是一个各国国际法学者讨论多年的问题,终究因国家主权、设立优先管辖的条件不具备等原因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为了惩治犯罪的需要,笔者认为各国应在排除这些障碍的基础上实现对危害国际民航犯罪的优先管辖,以期更有效的惩治犯罪。(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庄劲[8](2006)在《我国跨法域刑事管辖权竞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管辖权竞合下如何确定管辖法域,应当借鉴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理论,”根据各法域与案件在连结点上的“数量联系”和“质量联系”来确定跨法域刑事案件的管辖地。(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6年06期)
纪文华,黄萃[9](2006)在《WTO与FTA争端解决管辖权的竞合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WTO与FTA管辖权竞合问题,WTO没有规定,而FTA对此则采取了协调办法,即规定了“管辖权排除条款”。通过对WTO实践“墨西哥饮料案”和DSU现行规则有关WTO管辖权问题的梳理,从叁个方面分析了FTA为处理管辖权竞合所采取的“管辖排除条款”有效性的若干问题,并建议我国在FTA谈判中处理管辖排除问题应“采取灵活和务实的态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6年07期)
高鲁军,李迎春[10](2005)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构建责任竞合时管辖权确定的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大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很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异议和法院之间的争议,从而导致案件长时间滞留在程序处理阶段,既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又耗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责任竞合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5年04期)
管辖权竞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区域贸易协定在当代的蓬勃发展,其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之间的管辖权竞合问题愈来愈引人关注。区域贸易协定对此进行了协调,其主要方法是授予协定争端解决机构以专属管辖权和制定"挑选法院条款",但实践中"挑选法院条款"的效力似乎存在问题。为避免管辖权竞合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都需要作出努力,以更有效地规制管辖权竞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辖权竞合论文参考文献
[1].陈远哲.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竞合中的管辖权冲突[J].现代交际.2019
[2].钟立国.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管辖权竞合与协调[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
[3].李宁.涉外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中诉讼与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与解决[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曾炜,彭生宝.管辖权竞合在引渡上的适用叁原则[N].检察日报.2010
[5].曾文革,吴雪燕.CAFTA与WTO争端管辖权的竞合及选择[J].学术界.2010
[6].吴雪燕.CAFTA与WTO争端管辖权:竞合与选择[C].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2008
[7].王琰琰.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竞合[D].中国政法大学.2007
[8].庄劲.我国跨法域刑事管辖权竞合研究[J].政法学刊.2006
[9].纪文华,黄萃.WTO与FTA争端解决管辖权的竞合与协调[J].法学.2006
[10].高鲁军,李迎春.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构建责任竞合时管辖权确定的模式[J].山东审判.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