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衡[1]2003年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成因初析》文中指出司法审查是指美国联邦法院所拥有的,因政府行为以及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而宣告其无效的权力。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学术界对司法审查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讨论上,而对司法审查制度深层原因则很少论及,因此在本文中,作者将考察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与理论,以期最终证明作为美国法治的基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偶然。本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将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做出梳理。接着,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作者试图从叁个方面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成因做出分析。首先,重点考察美国的权力制衡原则及其对美国宪政的重要影响;其次,讨论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以及这一传统在美国的影响;最后,本文将对宗教传统在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作用作一探讨。在第叁部分,本文将简略的讨论一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意义。在结论部分,作者将指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所存在的传统和价值观之上的。在对其的借鉴上,我们必须谨慎小心。
陈明聪[2]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wT0)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存wTO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反倾销的强化之势非常明显,呈现出与传统反倾销格局不同的新特点。反倾销已经不只是经济上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内产业利益的战略性工具。WTO体制下中国面临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中国自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对国际贸易中的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是相当陌生的,再加上国外对中国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因此而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虽然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由于中国“入世”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受到与WTO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入世”并没有改变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针对国的境况,并没有改变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WTO体制下中国面临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严峻挑战。“入世”后,中国面临的进口压力和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冲击也愈来愈大。在进口贸易环节,只能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WTO允许使用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产业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求权益的保护。反倾销被认为是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第一选择。在面临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应该合法使用反倾销的方法保护自己。笔者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立足第一手资料,努力将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解读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跟踪反倾销领域的最新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在这基础上,<WP=4>研究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反倾销法律问题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首先分析WTO体制下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和反倾销日趋强化的法律成因。新特点包括: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国家(地区)比较集中:涉案产品相对集中于国际贸易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产品;反倾销措施趋向强硬化。反倾销问题同趋严重的法律成因包括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广泛采用、成员方政府切身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用。其次考察了wTO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认为WTO《反倾销协定》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它是不同国家不同经济、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反倾销协定》是国际反倾销法的“范本”,对于指导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接着分析了目前关于反倾销与自由贸易争论的不同的观点,认为反倾销立法与适用会同益普遍,普遍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变革的可能性。 第二章“倾销构成要件研究”。本章研究倾销确定、产业损害确定和因果关系确定中的各种经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倾销确定中研究了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问题、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产业损害确定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损害的认定方法、损害的客体及损害的程度。因果关系也是倾销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论述了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审查因素及“不归因于”因素。第叁章“反倾销程序规则研究”。程序规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特别强调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方面富有弹性,但在程序规则方面,WT0《反倾销协定》在程序上更加严格,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性。本章研究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律问题包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主体资格、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反倾销调查的抽样制度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制度。接着,仔细解析了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GATT第6条没有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出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司法审查程序是《反倾销协定》<WP=5>新增加的条款,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反倾销协定》注重程序,主管机关的任何一个行为、不行为或是不充分行为都可能导致违反该协定。这对于注意实体法的wTO成员的挑战更为明显。第四章“反倾销证据制度研究”。纵观WT0反倾销案,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从来都是最关键的问题。与东京回合反倾销协议相比,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的规定相当具体,且具可操作性。本章研究了证据制度中较易引起争议的五个法律问题,即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发起反倾销调查证据审查、机密信息、可获得最佳信息、证据披露等法律问题。第五章“反倾销争端解决主要程序问题研究”。反倾销领域的争端解决在wTO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该类型案件数量居各种类型案件之首。本章着重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一些主要程序问题,包括反倾销争端解决程序的新发展、反倾销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问题和对政府决定的“评审标准”问题。上述四章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乃至GATT体制下有关反倾销争端的专家组报告。 第六章“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本章研究WTO反倾销法的扩展问题、改革问题和新一轮谈判的反倾
陈瑶[3]2018年在《财产权保护视域中的刑事扣押程序研究》文中指出刑事侦查活动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休戚相关。对于人身权益相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其启动条件、系统规范其执行规则以及救济规则,以防止公民人身权受到不当侵害。但是,对于财产权益相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略逊色于涉及人身权的刑事侦查活动的规定。以刑事扣押程序为例,我国现行刑事扣押程序存在法律规则的模糊、理论研究的匮乏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等问题。因此,需要完善我国刑事扣押程序,限制刑事扣押权的滥用,规范扣押财物的管理工作,通畅违法扣押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本文以我国刑事扣押程序为研究对象,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角度,运用了比较研究、个案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根据我国刑事扣押程序运行的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先通过案例引发对于刑事扣押程序现状的思考,从案例中分析我国刑事扣押程序存在的问题,说明刑事扣押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第二部分阐述刑事扣押中的基本概念,即刑事扣押的主体、客体和主要特征,以及刑事扣押程序所应该具有的功能,即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和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第叁部分根据我国刑事扣押程序的立法现状以及典型案例,指出我国刑事扣押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刑事扣押程序决定机制行政化,自行决定机制缺乏监督;刑事扣押执行不规范,见证人制度不完善、扣押清单缺乏或瑕疵、程序倒置;扣押财物管理混乱,缺乏统一联动措施,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且对于管理职责规定不明晰;救济途径缺乏,仅能通过申诉、控告或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并且规范救济的法条过于原则化。第四部分根据我国刑事程序的问题,针对性地分析问题的成因。就刑事扣押程序决定机制行政化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对侦查权过分信任,刑事扣押制度设计不能较好防范权力滥用,从而导致刑事扣押制度的定位失当,没有纳入强制措施范畴;导致刑事扣押执法不规范,存在立法上缘由,但是执法者程序意识的淡薄和对公民财产权重视不足也有着深远的影响;致使刑事扣押财物管理的混乱的最重要原因是刑事扣押财物管理的相关条款较为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刑事扣押救济途径的缺乏,与立法者对公民财产权救济权不够重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扣押程序的具体措施:第一,借鉴美国刑事扣押司法审查制度,依据我国国情,建立我国刑事扣押司法审查机制;第二,通过完善见证制度、规范扣押清单的使用以及对违法扣押进行程序性制裁等手段规范刑事扣押的执行;第叁,依据我国现有改革,提出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由公检法叁机关共同管辖。首先,完善实物管理平台,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管理,特殊财物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扣押财物以单据形式进行移送;其次,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物一码”,并满足扣押财物持有人以及相关人员对涉案财物信息的知情权;最后,明确扣押财物管理责任,由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负责。第四,完善刑事扣押救济途径,其一,以法院为审查主体,明确申诉、控告规则,使申诉、控告制度诉讼化;其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明确违法扣押范围,扩大违法扣押赔偿范围。
参考文献:
[1].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成因初析[D]. 赵衡. 苏州大学. 2003
[2].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明聪.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3]. 财产权保护视域中的刑事扣押程序研究[D]. 陈瑶.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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