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义务论文_刘倚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最大诚信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诚信,义务,原则,保险人,投保人,保险法,海上。

最大诚信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刘倚源[1](2014)在《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对如实告知义务要求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是交易相对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保险行业诚信的最大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制度得以维系和运转的前提与基础,保险活动正常进行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在我国现有的规定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如实告知的义务人的范围、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李立山[2](2014)在《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时下,保险行业正处于一个迅猛发展的时期,但同时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上矛盾重重,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保险法的相关制度做出反思。保险是一门经营风险的行业,这种行业的特性就需要保险人准确的估测危险。但不论是在技术条件落后的过去还是在科技较为发达的今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投保人的告知行为,并以此来估测危险。而告知行为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加之在评判告知义务是否充分履行上很难形成一个客观的标准,使得在保险实务中常常会出现保险双方相互推诿的情形。为了使保险人能够更好的评估危险,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各国保险立法无不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进行规定。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随着保险经营活动的日益发展,对告知义务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日益显露出其不足之处,存在许多值得商榷和需要改善的地方。在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保险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正因为有了保险,我们的经济生活才能维持必要的稳定性,避免大起大落的情形出现,也使得对相关保险制度的研究成为必要,特别是涉及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制度。对此,本文在分析最大诚信原则重要性后,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范畴进行了系统分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借鉴了其他国家保险法上的经验,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从保险实务角度出发,分析我们在保险实务中经常遇见的纠纷,希望能够通过理论和实例的双重疏导,为今后的保险发展提供一些合理化借鉴。(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4-04-08)

臧开文[3](2014)在《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之重建——以最大诚信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在保险实践中并没有被正确的贯彻,以致争议四起,被保险人与社会大众对此十分不满。造成这种现象有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驱动力不足的原因,但更多是因为体制的漏洞所致。我国应重新修订保险法第17条或出台司法解释:将说明义务明确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之要求;提高强制说明义务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必须使用书面方式来履行说明义务。(本文来源于《西南金融》期刊2014年03期)

张敏[4](2011)在《论最大诚信原则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案例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但从现状看,被保险人不尽如实告知义务或骗赔,很多保险公司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矛盾主要在于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本文以一起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合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例为视角,试探讨最大诚信原则中对投保人的义务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1期)

曹兴权[5](2006)在《保险“最大诚信”之反思——兼论保险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诚信没有大小之区分,把“最大诚信”论作为告知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合适宜,它不仅有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制度构建的困惑,也不符合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需要。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多元的,危险信息不对称与危险估计需要是事实基础,而诚信原则是该事实需要转化为制度构建逻辑结论的理论工具。(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刘芳[6](2005)在《论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互负最大诚信义务,就保险人而言,应向被保险人履行定约说明、及时偿付、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最大诚信义务,以避免动摇投保人对保险的信心。(本文来源于《福建金融》期刊2005年12期)

张雪霞[7](2005)在《论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我国乃至全世界,诚信危机已经成了关系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保险市场,而完善的保险市场又需要健全合理的保险法律制度。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法律特征,保险人能否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切实履行最大诚信义务成为保险业良好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旨在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引起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重视,为实务界和司法界提供理论参考。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五部分组成。 文章第一部分对最大诚信义务制度进行了概述。最大诚信义务制度起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渊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大陆法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经历了其适用于合同关系,适用于债务关系和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叁个阶段。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和成文法亦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民商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将诚信原则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运用于英国的海上保险,是为适应海上保险的需要而确立。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最早对最大诚信义务做出规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最大诚信原则得以深化,特别是由最初多用于限制被保险人,扩展至保险人,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作了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诚信原则,然而二者之间又存在差异: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更高;是规范性与非规范性规定的结合体;在司法中有严格规则主义倾向。 文章第二部分阐释了保险人承担最大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之初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信守最大诚信义务对维持保险业正常秩序作用日显。保险人承担最大诚信义务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附合陛,成立方式的不要式性,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以及意思表示不充分的特点,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保险人承担最大诚信义务是现代保险经营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保险基金稳定性,提高经济效益,扩大保险市场,实现公平的必然要求。 文章第叁部分是文章重点所在,探讨了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的内容。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包括订约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及时给付义务。订约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应(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沈洁[8](2005)在《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大诚信原则作为海上保险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然而,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这样一种偏差,即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都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和透彻的研究,而对海上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期间的最大诚信义务则鲜有全面的研究。但是海上保险合同多为附议合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复杂的除外责任条款的理解很可能远远比不上作为专业人士的保险人对此的理解。而除外责任条款又恰恰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鉴于海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对等性以及除外条款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的密切联系,若能明确地勾勒出海上保险人对合同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的系统框架,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借助历史和理论分析的方法,以国内外对保险人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的立法和研究成果为基础,对海上保险人解释义务的含义、性质和法律依据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海上保险人的此项义务确立一个比较坚实的基础。据分析,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是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保险人的解释义务是一项法定的先合同义务。本文在其后的章节中采用比较分析、理论研究和案例解读的方法,对海上保险人如何具体履行这一义务和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此间,笔者在以往国内外学者对保险人说明义务零星研究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在此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并辅以相关案例,试图对这一义务进行一个全面和详尽的系统建构。在本文的最后,笔者依据前面的研究结果对海上保险立法和实务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保险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05-04-01)

罗晓晴,邱红梅[9](2005)在《试析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保险业的技术化、垄断化发展,投保人的利益日益遭到威胁和损害,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呼声愈加强烈。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不力的,需要借鉴相关制度予以加强,使保险人真正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一、最大(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5年03期)

罗晓晴,邱红梅[10](2005)在《试析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保险业的技术化、垄断化发展,投保人的利益日益遭到威胁和损害,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呼声愈加强烈。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不力的,需要借鉴相关制度予以加强,使保险人真正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柬。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的法理依据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本文来源于《浙江金融》期刊2005年01期)

最大诚信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时下,保险行业正处于一个迅猛发展的时期,但同时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上矛盾重重,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保险法的相关制度做出反思。保险是一门经营风险的行业,这种行业的特性就需要保险人准确的估测危险。但不论是在技术条件落后的过去还是在科技较为发达的今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投保人的告知行为,并以此来估测危险。而告知行为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加之在评判告知义务是否充分履行上很难形成一个客观的标准,使得在保险实务中常常会出现保险双方相互推诿的情形。为了使保险人能够更好的评估危险,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各国保险立法无不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进行规定。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随着保险经营活动的日益发展,对告知义务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日益显露出其不足之处,存在许多值得商榷和需要改善的地方。在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保险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正因为有了保险,我们的经济生活才能维持必要的稳定性,避免大起大落的情形出现,也使得对相关保险制度的研究成为必要,特别是涉及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制度。对此,本文在分析最大诚信原则重要性后,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范畴进行了系统分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借鉴了其他国家保险法上的经验,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从保险实务角度出发,分析我们在保险实务中经常遇见的纠纷,希望能够通过理论和实例的双重疏导,为今后的保险发展提供一些合理化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最大诚信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刘倚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对如实告知义务要求分析[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

[2].李立山.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义务[D].复旦大学.2014

[3].臧开文.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之重建——以最大诚信原则为视角[J].西南金融.2014

[4].张敏.论最大诚信原则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案例为视角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

[5].曹兴权.保险“最大诚信”之反思——兼论保险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

[6].刘芳.论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J].福建金融.2005

[7].张雪霞.论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D].西南政法大学.2005

[8].沈洁.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D].清华大学.2005

[9].罗晓晴,邱红梅.试析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J].特区经济.2005

[10].罗晓晴,邱红梅.试析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J].浙江金融.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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