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抢劫致死伤罪不仅包括结果加重犯类型,还包括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类型。本罪的未遂犯仅限于杀害行为归于未遂的情形即抢劫杀人未遂。要认定成立抢劫致死伤罪,必须是由"作为整体的抢劫行为"的暴力或者胁迫引起了死伤结果。是否属于这种意义上的暴力或者胁迫,应该从该暴力或者胁迫是否属于客观上有助于抢劫之实施的行为来判断。而且,还要求这种暴力或者胁迫与实际发生的死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即便死伤结果是由"作为整体的抢劫行为"之外的行为所直接引起,如果该原因行为是有可能由"作为整体的抢劫行为"所诱发的行为,并且能认定"作为整体的抢劫行为"与死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完全有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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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桥爪隆,王昭武
关键词: 抢劫致死伤罪,事后抢劫罪,暴力,胁迫,因果关系
来源: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云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4.3
页码: 171-182
总页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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