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报复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争端,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法,困境,华尔街,机制。
报复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一博,黄茂钦[1](2019)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报复制度探析——以欧盟荷尔蒙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荷尔蒙案历经22年仍未尘埃落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适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报复制度的相关规定,这对研究该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案例样本。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报复制度的适用自始至终未能促使欧盟撤销关于含荷尔蒙牛肉的进口禁令。若结合经济学理论对该案的发展进程加以分析可以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报复制度尽管存在一定缺陷,但其能够通过严格意义上的报复和威胁性报复两种手段实现对欧盟各国政府决策的影响。这从侧面反映了该制度可以通过改变政府从政治决策中获取的政治回报来促进政府间的合作。为了更好地发挥报复性制度的作用,应明确报复制度的目的,并对其作出相应的完善。(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谭舒[2](2018)在《WTO报复制度的缺陷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的WTO报复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最后一项执行制度,规定在DSU第22.6条中,其标准描述为“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报复制度设立的价值和目的即是通过申诉方向败诉方实施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措施向败诉方施加经济压力,从而促使败诉方尽快执行裁决。报复制度作为最后一项救济途径,在保障申诉方合法权益,促进各成员方履行WTO义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大量实例表明,现行报复制度还有很多的缺陷需要完善。本文从介绍报复制度入手,结合相关案例,对报复制度程序上、实体上、适用效果上的缺陷进行分析,然后提出针对这些缺陷对应的解决方案,以及在中国入世越来越深入的现状下,我国应如何应对报复制度,利用报复制度维护本国利益。本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如下:第一章简述报复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简要分析报复制度的概念,具体介绍报复制度的规则,并结合规则分析报复制度的特征;第二章分析报复制度的缺陷。笔者主要分析从以下叁方面进行分析并归纳:报复制度程序上的缺陷,报复制度实体上的缺陷,报复制度适用效果上的缺陷;在程序方面,21.5条与22.6条规定不完善,从而导致报复授权程序与执行审查程序适用顺序上产生冲突;报复授权程序的规则设置易导致败诉方滥用程序规则拖延时间、逃避执行;文本上很多规定模糊不清。在实体方面,实践操作中,报复水平的认定存在困难;报复制度中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太过宽泛,导致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仲裁程序透明性和公平性不足;报复制度非惩罚性的特征意味着其报复效果被削弱,例如,利益损失一致性规则以及利益损失不可追溯规则都没有给败诉方带了足够的压力,从而导致报复措施有效性不足。适用效果方面,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形同虚设,并未有效保护发展中国家;报复制度并未体现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报复制度并不能对申诉方已受损失产生救济,交叉报复会对败诉方国内无辜产业造成影响,报复制度在实践中带有贸易保护色彩,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几个方面。第叁章中提出若干解决方案。笔者相应的从程序上、实体上、适用上提出了完善报复制度的建议方案:程序方面,明确21.5条及22.6条的适用顺序以解决报复授权程序与执行审查程序的适用冲突问题;完善报复制度的终止规则。实体方面,明确对于利益损失认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进一步细化仲裁规则,适当减少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仲裁过程能够在完整、明确的体系中运行,增强透明性与公平性;同时,建议扩大报复程度,以便于增强报复制度效果,尽快解决争议。适用方面,建议DSU加大保护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力度,包括DSU增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集体报复制度、报复转让等特殊规则设计,同时,发展中国家自身应更积极利用报复制度,同时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战略合作,增强报复能力;在实体公平方面加以改善,包括建立金钱赔偿制度,完善交叉报复制度,尽量避免无辜的其他产业及产业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受到波及。第四章思考中国参与WTO报复制度的对策。笔者分析了中国目前在WTO中的状态,认为中国参与的争端案件会越来越多,并且认为中国对报复制度的态度会越来越积极主动;同时针对这一结论,笔者对中国更好利用报复制度提出了叁点建议。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应该积极执行DSB裁决,保持良好执行记录;其次,我国应从其他发展中国家适用报复制度的实践中汲取经验,美国棉花案中,美国赌博案,欧盟香蕉案等案件中均有发展中国家主张适用报复制度的先例,为我国积累了很好的素材,便于我国学习借鉴;再次,我国应更加积极推动WTO报复制度规则的完善,使报复制度上更加公平、有效;最后,我国外部应积极利用报复制度不断积累经验,内部可以为应对报复措施做好准备,包括,充分利用报复制度规则,积极履行义务、避免被报复,积极储备国际法领域人才,实行多元化出口战略等,从以上方面着手,提高我国报复能力以及抗报复水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王祥修,孙建[3](2018)在《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交叉报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交叉报复制度是一项实践操作性非常强的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可能在制度产生时就埋下了隐患。交叉报复的制度设计,应树立不应彻底消除报复,应明确协商制度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引导法律问题司法化的正确理念。交叉报复制度在程序方面要从邀请国际法庭并提高审理的透明度、仲裁应具有一定的溯及力、根据具体情况来规定仲裁结果是否应当立即执行、应完善DSB的职能或者另设机构、建立仲裁强制执行机构。交叉报复制度在实体方面要从建立一个系统化、符合现实的集体报复制度;尝试建立一个报复权转让制度;胜诉国应该选择适当的报复行业;采取"以非惩罚性报复措施为原则,但视具体情节,不排除惩罚性报复措施的可能性"做起。对于中国是否实施交叉报复问题上,还是应该以谨慎为宜。(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8年01期)
丁瑞洋[4](2017)在《WTO报复制度运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WTO体制下的报复制度运行问题进行研究。报复制度是继积极履行败诉国的责任与义务、达成补偿协定这两项救济措施之后的兜底性救济措施,它为WTO各成员国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可以督促违约成员国积极履行专家组的建议和裁决。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立法者们在设立WTO体制下的报复制度之后,初见成效,但是胜诉国将WTO报复授权真正付诸实际行动的案例很稀少。另外,WTO报复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缺陷和不足,影响了成员国将报复措施付诸行动的积极性。因此,对于WTO体制下的报复制度,我们还需要借助各种研究方法来发展和完善。WTO体制下的报复制度来源于一般国际法中的报复制度,并由GATT体制下的报复制度发展而来,在报复条件、报复范围、报复水平等方面的法律规制趋于完善,有效地实现了对报复授权的多边控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如何促使违约成员国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上,研究确定违约成员国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协定的要求以及如何促使违约成员国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科特别是WTO法研究的前沿领域。尽管DSU对采取报复措施的条件、原则和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WTO法律体制中的报复理论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对WTO报复制度加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由于报复制度天然的一些缺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成员国对报复制度的运行效率存在质疑,它们纷纷要求提高报复制度的运行有效性。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报复制度的运行有效性,值得深入探讨。WTO报复制度的重要性引起了我国负责WTO争端解决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总之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报复制度,加强对报复问题的研究,与我国的国家重大需要紧密结合。针对WTO报复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法律困境,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报复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全方面地提出法律对策和建议。关于顺序问题的存在,提出建议:WTO体制下报复制度的相关立法应该实现程序间先后顺序的条文化,报复程序的启动应该建立在确认败诉成员国未履行专家组建议与裁决的基础之上;关于裁决执行合理期限滥用情形的存在,提出建议:在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尊重当事国的意见与接受强制力量的督促相结合为原则;关于执行监督机制薄弱问题的存在,提出建议:学习NAFTA体制下设置惩罚金的做法,对于那些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专家组建议与裁决的违约成员国,征收一定的惩罚金。(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期刊2017-06-01)
马海丽[5](2017)在《WTO报复仲裁制度下报复水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建立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最主要的成就之一,其中报复制度(Retaliation)更被誉为WTO争端解决体制的最后一道壁垒。根据DSU规定,如果某一争端中违反了 WTO下义务的成员方(违法方)合理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DSB作出的建议和裁决,使争议措施符合WTO规定,且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则受害方有权请求报复,DSB应当授权同意报复,除非DSB全体一致反对。违法方若反对拟议报复水平,或认为报复申请方没有履行DSU22.3条规定的关于报复的规则和程序,则该问题应当提交仲裁。报复仲裁包括DSU第22条规定的“中止减让”(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仲裁,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议”)第4条和第7条规定的“反措施”(Countermeasures)仲裁。WTO相关适用协议只对如何进行仲裁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裁决方法还需要仲裁员在个案中进行发展,而目前为止已发布的仲裁裁决中,许多程序问题的分析、报复水平的裁决和计算方法等都受到了质疑和批评,WTO报复仲裁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复仲裁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是对报复水平的判定,它直接关系到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以相关案例为基础,研究报复仲裁中的报复水平问题,对这一仲裁机制的发展、WTO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在WTO适用协议规定基础上,结合已有报复仲裁裁决,介绍了 WTO报复制度以及报复仲裁的实践概况和具体程序、报复水平裁判原则和方法,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报复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总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对WTO报复制度、报复仲裁制度涉及的条文、程序及相关实践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第二章在探究了历史上GATT体制下的报复水平标准后,结合协议规定和已有报复仲裁实践阐述了两类报复仲裁中报复水平的裁决原则和裁决方法。总体上来看,DSU第22.6条下报复仲裁中报复水平裁决原则为相等原则,主要适用贸易影响法,而SCM协议下反措施仲裁中,针对禁止性补贴的反措施仲裁(SCM协议第4.11条下反措施仲裁)则根据适当原则进行裁定,适用的方法主要为补贴量法,也涉及其他方法。针对可诉补贴的反措施仲裁(SCM协议第7.10条下反措施仲裁)则采用相当原则,目前已使用的裁决方法为反事实法。第叁章以最新仲裁实践美国COOL案中涉及的报复水平争议为线索,分析了 DSU第22.6条下“中止减让”仲裁所采用的贸易影响法面临的挑战,并结合以往的DSU第22.6条相关案例、SCM协议第7.10条下仲裁裁决以及报复目的视角分别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评述。第四章在前文分析基础上总结了报复仲裁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改革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7-05-01)
信波涛[6](2017)在《论WTO报复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叁种执行手段,即撤回、补偿与报复。报复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最后一种救济手段。报复制度也是WTO各成员方用来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保险。通过对于报复制度从GATT1947到WTO时期的比较和基本规则的探究,结合DSU第22条的文本研究、报复制度的具体施用,我们可以总结出WTO报复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完善建议。可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发展中国家称作不公平或与他们自身环境不兼容的。这使得他们在面对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解决中变得更加没有保障,因为发展中国家政治实力以及经济、技术资源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弱小。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到涉及报复制度的争端之中,因此对于报复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中国更好地运用与应对报复措施。"报复"这一概念一直都存在,在国际法和国际贸易交往之中有着特殊的内涵。WTO报复制度有着几个特点:临时性、顺序性、多边性、最后性,同时DSU第22条对于报复制度的具体规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当然WTO报复制度并不是凭空设计出来的,而是在GATT1947的基础之上继承发展起来的,前者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报复的前提条件,增加了交叉报复的报复方式,"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使得批准报复具有了自动性,同时也设置了审查报复申请的仲裁程序并详细规定了报复终止条件和相关程序的期限。WTO报复制度的具体规则都是由其内在的价值目标所指导的,关于报复制度的价值目标在学界有两种学说的争议,"补偿说"认为报复制度是为了将被违反的规则和受损的利益进行再平衡,"制裁说"认为报复是为了督促执行,而这两种价值目标并不是不能共存、彼此冲突的,它们是共同存在并且都反映着WTO的价值目标。实施WTO报复有着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方面。实体性条件有:首先是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被诉方的违约行为依然存在,其次是争端中的双方并未就补偿达成令双方满意的协议。程序性条件则有叁个:首先是起诉方对于被诉的不履行行为根据DSU第21.5条提出复审,其次是起诉方须就补偿事项与被诉方进行谈判,再次是报复必须经DSB授权。DSU对于报复也施加了限制,首先是限制报复水平,其次是对交叉报复的限制,再次限制报复的对象仅限于报复清单列明的产品类别、部门或知识产权的类型。报复制度虽是WTO中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部分,但是由国内政府所决定作出的选择,国内实施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两方面,这对于指导发展中国家参与报复实践具有着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当今报复实践中极具代表性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既可以发现当前报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又能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提供方法论的参考和宝贵的经验。WTO报复制度存在至今,优势与缺陷并存。首先,报复制度的优势在于执行力度的强化与执行效率的提高。其次,在实体方面,报复制度存在着违背国际贸易自由化原则、不能充分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会损害无辜产业利益等主要缺陷。再次,在程序方面,WTO报复制度存在的不足有执行异议与授权报复适用的先后顺序的争议、报复措施终止条件模糊、报复措施透明度问题。欧共体香蕉案、荷尔蒙案和安提瓜赌博案都是DSB解决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生争端的报复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能够得出完善WTO报复制度的一些建议与中国面临报复时的应对之策。首先,鉴于发展中国家被授权报复发达国家执行困难的现状,本文在实体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参与报复的改革建议,例如建立集体报复、金钱赔偿制度、可追溯报复和可转让报复制度。其次,程序方面也对适用顺序问题、终止条件以及提高报复措施透明度提出了可行性的完善建议。再次,本文研究报复制度,最终目的就是要帮助中国运用和应对WTO报复制度。报复制度对中国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但总体来说还是利大于弊。中国在应对报复方面,应遵守WTO协定、积极履行裁决或建议,避免被其他成员方报复;还应完善国内的相关立法、增强对报复措施的承受能力;善于利用WTO报复制度的规则;加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对报复相关案例研究。(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7-05-01)
李福婷[7](2017)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谋求自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多,贸易摩擦也不断加剧。为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壁垒,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WTO各成员国经过多轮谈判与协商,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创设了一系列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则。报复制度作为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最后救济手段,在WTO规则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它充分发挥了应有的威慑力,在促使WTO建立一个开放、完整、持久、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道路上更进一步。但是它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诸如立法不够严谨,程序之间互相冲突,没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相应的份额和利益等。本文拟在详述报复制度缺陷的基础上,以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同时也希望能为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4个部分:1.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和方法,对国内外研究现状予以梳理。指出关于报复制度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关于WTO报复制度的专着和文献在报复制度的程序、报复水平的计算、交叉报复的完善等方面都有相应的研究,国外的研究则相对更全面一些。2.第一章主要考察了WTO报复制度的历史沿革、报复制度的含义和特征、报复制度的目的与具体内容,总结了WTO报复制度对一般国际法中的反措施以及GATT中报复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指出WTO中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规则提升了报复授权的可能性,WTO真正确立了多边体制,以及WTO报复制度兼具促进裁决执行和恢复贸易平衡两个目的。3.第二章对WTO报复制度的实践现状和现实困境予以分析,结合WTO关于报复方面的经典案例,分析当前报复存在的问题。指出DSU本身的规则存在冲突、报复水平不易界定、后报复阶段DSU对报复水平的控制力度较弱以及发展中国家为胜诉方时报复难以实施。4.第叁章以强化发展中国家的报复能力为主要宗旨,针对前述报复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厘清报复授权程序与执行异议程序的适用顺序;完善报复水平的界定规则;构建后报复阶段的争议解决程序;加强DSB对报复清单的控制;引入集体报复制度、改革交叉报复制度以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报复能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马一[8](2017)在《金融举报者激励和反报复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以美国萨班斯法和多德-弗兰克法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其固有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对其的有效发现一直都是世界性难题。美国学界研究表明金融举报在发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居于首位,监管机构自己主动发现的作用居于末位,甚至低于审计师和媒体。美国从萨班斯法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一直围绕着金融举报者奖励和反报复保护两大制度进行不断的构建和升级完善。我国金融举报者制度的规定聊胜于无,激励和反报复保护核心制度的缺位乏力注定了该制度沦为一纸空壳,由此带来的金融违法违规发现机制的孱弱和执法力度的疲软也放纵了我国各种金融乱象丛生,在此时代背景下建构并全面提升我国的金融举报者激励和反报复制度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孟琪[9](2016)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制度的完善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报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不执行WTO裁决重要的救济措施,是"最后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促使败诉方及时有效地执行WTO裁决。报复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一定的威慑效力,但在应用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困难,导致WTO报复制度的有效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从解决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补充报复实施方式和内容、增加报复措施叁个方面展开讨论,提出重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制度体系的想法和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合作》期刊2016年07期)
赵秋悦[10](2016)在《DSU引入集体报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关于授权报复措施的规定自实施后日渐暴露出其在构建时受到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的缺陷,过分追求形式公平而忽视了WTO各成员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能力差异,从而使得现行授权报复的制度难以发挥其实效,甚至存在被恶意利用的问题。基于此,部分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集体报复制度的改革性设想,并不断完善集体报复制度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理论与构想,认为集体报复制度能够充分有效的弥补现行授权报复制度的不足之处。集体报复制度应当分为叁类:一,认为集体报复需要以受害国提出诉讼且需要经过DSB授权方可实施;二,认为集体报复无需以受害国提出诉讼或经过DSB授权便可直接实施;叁,认为集体报复制度并不需要由WTO全体成员国共同完成,而是由是否满足具有一定实质性的利害关系为条件决定哪些成员国可以参与集体报复。DSU引入集体报复制度的必要性在于其能够解决相对弱小国无力报复的现状,满足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权衡以及避免因恶意利用“合理期限”对胜诉方造成二次伤害。从基础利益、理论依据以及实操性叁个层面分析DSU引入集体报复制度的可行性。结合上述分析,集体报复制度是现行授权报复制度的补充制度,应理解为当受害成员国向DSB提出诉讼且被DSB授予报复的情况下,与受害成员国达成有关协议形成一定的利害关系但本身或许与诉讼内容并无关联的其他成员国,或者与受害成员国并无特殊的关系但因诉讼内容或诉讼结果对自己国家的相关产业、经济会产生一定影响的其他成员国,可对违反了GATT精神的败诉成员国实施集体报复,直至该败诉成员国履行其义务,撤销或改正其“违规”的贸易措施或政策或者充分、合理地补偿受害成员国为止的制度。(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30)
报复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讨论的WTO报复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最后一项执行制度,规定在DSU第22.6条中,其标准描述为“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报复制度设立的价值和目的即是通过申诉方向败诉方实施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措施向败诉方施加经济压力,从而促使败诉方尽快执行裁决。报复制度作为最后一项救济途径,在保障申诉方合法权益,促进各成员方履行WTO义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大量实例表明,现行报复制度还有很多的缺陷需要完善。本文从介绍报复制度入手,结合相关案例,对报复制度程序上、实体上、适用效果上的缺陷进行分析,然后提出针对这些缺陷对应的解决方案,以及在中国入世越来越深入的现状下,我国应如何应对报复制度,利用报复制度维护本国利益。本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如下:第一章简述报复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简要分析报复制度的概念,具体介绍报复制度的规则,并结合规则分析报复制度的特征;第二章分析报复制度的缺陷。笔者主要分析从以下叁方面进行分析并归纳:报复制度程序上的缺陷,报复制度实体上的缺陷,报复制度适用效果上的缺陷;在程序方面,21.5条与22.6条规定不完善,从而导致报复授权程序与执行审查程序适用顺序上产生冲突;报复授权程序的规则设置易导致败诉方滥用程序规则拖延时间、逃避执行;文本上很多规定模糊不清。在实体方面,实践操作中,报复水平的认定存在困难;报复制度中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太过宽泛,导致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仲裁程序透明性和公平性不足;报复制度非惩罚性的特征意味着其报复效果被削弱,例如,利益损失一致性规则以及利益损失不可追溯规则都没有给败诉方带了足够的压力,从而导致报复措施有效性不足。适用效果方面,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形同虚设,并未有效保护发展中国家;报复制度并未体现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报复制度并不能对申诉方已受损失产生救济,交叉报复会对败诉方国内无辜产业造成影响,报复制度在实践中带有贸易保护色彩,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几个方面。第叁章中提出若干解决方案。笔者相应的从程序上、实体上、适用上提出了完善报复制度的建议方案:程序方面,明确21.5条及22.6条的适用顺序以解决报复授权程序与执行审查程序的适用冲突问题;完善报复制度的终止规则。实体方面,明确对于利益损失认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进一步细化仲裁规则,适当减少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仲裁过程能够在完整、明确的体系中运行,增强透明性与公平性;同时,建议扩大报复程度,以便于增强报复制度效果,尽快解决争议。适用方面,建议DSU加大保护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力度,包括DSU增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集体报复制度、报复转让等特殊规则设计,同时,发展中国家自身应更积极利用报复制度,同时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战略合作,增强报复能力;在实体公平方面加以改善,包括建立金钱赔偿制度,完善交叉报复制度,尽量避免无辜的其他产业及产业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受到波及。第四章思考中国参与WTO报复制度的对策。笔者分析了中国目前在WTO中的状态,认为中国参与的争端案件会越来越多,并且认为中国对报复制度的态度会越来越积极主动;同时针对这一结论,笔者对中国更好利用报复制度提出了叁点建议。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应该积极执行DSB裁决,保持良好执行记录;其次,我国应从其他发展中国家适用报复制度的实践中汲取经验,美国棉花案中,美国赌博案,欧盟香蕉案等案件中均有发展中国家主张适用报复制度的先例,为我国积累了很好的素材,便于我国学习借鉴;再次,我国应更加积极推动WTO报复制度规则的完善,使报复制度上更加公平、有效;最后,我国外部应积极利用报复制度不断积累经验,内部可以为应对报复措施做好准备,包括,充分利用报复制度规则,积极履行义务、避免被报复,积极储备国际法领域人才,实行多元化出口战略等,从以上方面着手,提高我国报复能力以及抗报复水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报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一博,黄茂钦.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报复制度探析——以欧盟荷尔蒙案为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2].谭舒.WTO报复制度的缺陷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王祥修,孙建.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交叉报复制度[J].知与行.2018
[4].丁瑞洋.WTO报复制度运行问题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7
[5].马海丽.WTO报复仲裁制度下报复水平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7
[6].信波涛.论WTO报复制度的完善[D].安徽大学.2017
[7].李福婷.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马一.金融举报者激励和反报复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以美国萨班斯法和多德-弗兰克法为核心[J].比较法研究.2017
[9].孟琪.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制度的完善与重构[J].国际经济合作.2016
[10].赵秋悦.DSU引入集体报复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