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法律后果论文-高昂

无效的法律后果论文-高昂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无效法律行为,恢复原状

无效的法律后果论文文献综述

高昂[1](2019)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对无效法律行为后果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法律行为后果分为:未履行情况下的直接废除,履行情况下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及特殊后果。文中在学理、司法解释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各法律后果的实际适用问题进行了阐释,得出了恢复原物之债中的标的物不限于特定物,只有在恢复原物无法履行时才适用等价补偿的方式等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王文利[2](2018)在《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效合同虽无法律效力,但非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及不生相应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均规定了无效之法律后果:恢复原状即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貌似简单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歧义,诸如返还财产是否包括利息及其计算基准、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性质无论为物上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其范围应涵盖利息,且利息应按同期存款利率为基准;无效合同损害赔偿既为缔约过失责任,必以信赖利益为赔偿范围,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不应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茅少伟[3](2018)在《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导案例33号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规则的典型案例。在构成要件上,该案维持了对主观要件"恶意串通"的综合判定方式,但对客观要件"损害第叁人利益"的认定并不妥当。在法律效果上,一方面,该案未能准确把握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相对无效性质;另一方面,也未能恰当解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并且正因对此处无效性质的理解有误,以致未能厘清恶意串通规则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体系界分。这两项制度的差异不在于证明标准或主张期限,而在于规范功能与适用范围。在保全第叁人一般金钱债权的场合,仅应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指导案例33号的积极意义可能是提示了应进行一项漏洞补充,即有必要时,债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直接行使代位权。(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李兆新[4](2017)在《无效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认定及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众筹具有互联网、集资、证券、大众的特点,关系到中小企业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利于企业创业创新,提升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然而,股权众筹存在法律风险。如众所周知,学理上认为,股权众筹涉嫌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红线风险,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实践中,众多融资者违法行为猖獗,也是造成股权众筹备受“非法”困扰的原因。例如,融资者公开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触及投资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和融资者签订的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效力争议颇多。为了解决此类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效力纠纷,司法实务中首先要判定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效力主要为有效和无效两种类型。确定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有效,颇为简单。而认定合同无效,通常是因为合同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实践中导致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是损害投资者利益,也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将对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纠纷中常见违法行为对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股权众筹投资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直接影响融资者的项目预期和项目进展,并可能要求融资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认定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无效仅解决了问题的一半,本文将对股权众筹投资合同无效后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作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5-31)

朱宝琛[5](2017)在《投服中心再发股东建议函 要求改正公司章程不合法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现持股行权试点辖区内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4家上市公司,针对市场化收购行为,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股东义务和限制股东权利等一系列条款。经认真研究,投服中心认为:4家公司的上述做法,其(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2-06)

王文利[6](2016)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以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处理原则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条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办法实质以工程质量决定工程价款,并无相应法理基础,不具有正当性,且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无效合同有效对待,无视建筑市场从业资质特许制度,危及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据实结算及收缴非法所得克服了上述弊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立法宗旨,能够较好发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之作用。(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6年03期)

唐小元[7](2015)在《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施工现象,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不尽相同,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自然无权要求履行(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11-12)

梁晋[8](2015)在《建设工程中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加上合同签订中操作的不规范,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违法行为时常出现,由此引发大量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案件,有相当数量的施工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进行了规定。而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5年42期)

谢俊[9](2014)在《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合同是担保法中重要的内容,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保证合同是保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出现欺诈行为和惩治违法现象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是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合同履行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以无效合同的概念以及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并且探讨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期刊2014年06期)

朱新媛[10](2014)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进步,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而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工程施工中的合同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实际的合同签订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合同的无效而为整个工程项目带来了很大负面的影响。在本文中,将就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进行一定的分析与探讨。(本文来源于《价值工程》期刊2014年12期)

无效的法律后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效合同虽无法律效力,但非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及不生相应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均规定了无效之法律后果:恢复原状即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貌似简单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歧义,诸如返还财产是否包括利息及其计算基准、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性质无论为物上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其范围应涵盖利息,且利息应按同期存款利率为基准;无效合同损害赔偿既为缔约过失责任,必以信赖利益为赔偿范围,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不应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效的法律后果论文参考文献

[1].高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对无效法律行为后果的规定[J].法制博览.2019

[2].王文利.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3].茅少伟.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J].当代法学.2018

[4].李兆新.无效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认定及法律后果[D].上海交通大学.2017

[5].朱宝琛.投服中心再发股东建议函要求改正公司章程不合法条款[N].证券日报.2017

[6].王文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以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为视角[J].新疆社科论坛.2016

[7].唐小元.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N].江苏法制报.2015

[8].梁晋.建设工程中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J].中国招标.2015

[9].谢俊.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

[10].朱新媛.探讨建设工程施工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J].价值工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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