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业秘密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业秘密,知情权,冲突,权利,策略,消费者,制度。
商业秘密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佳豪[1](2019)在《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律不断发展与进步,公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更是成为一种竞争价值颇高的重要财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受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客观条件所限,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十分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出发,找出有效协调二者之间矛盾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李停,曹雅倩[2](2019)在《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若不重视两者的相似,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要想使两种权利的冲突得以解决首先必须明确两种权利的定义和内容,寻找两种权利的相似之处。其次研究其他先进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我国现实状况进行比较,发现我国存在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取可取之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经过以上分析得出两种权利存在冲突的原因即内容类似,追求利益不同和立法价值不同。针对产生冲突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解决。实体方面要对两种权利的内容进行明确区分,发挥其他部门法的辅助作用,同时两种权利主体也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避免两种权利的冲突。程序方面要通过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颁布《商业秘密法》并完善相关法律减少因两种权利冲突所产生的纠纷;成立专门的解决机构来解决两种主体的纠纷,当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纠纷的时候,则需要法院根据法律权衡利益作出判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江涛[3](2018)在《舒席编织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取舍》一文中研究指出舒席编织技艺的发展和保护面临困境。梳理舒席编织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比较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权保护的优劣,发现使用专利权保护舒席编织技艺更为直接有效。与此同时,权利人应进一步发展工艺,争取商业秘密权保护。(本文来源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万亚楠[4](2017)在《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下商业秘密权及劳动者自由择业权间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来不乏探索,过程中发展出很多种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其中多为事后救济的方式,事后救济措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永久丧失的特征使得这种保护措施除了起到震慑侵权人的作用之外,几乎起不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随着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一种商业秘密保护的事前措施应运而生,即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约定竞业限制制度旨在通过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进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限制劳动者自行开展有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来维持竞争优势,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等竞争性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被广泛使用。相较于在商业秘密泄露前和一切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这种制度可以为用人单位省去很大的成本开支;相较于侵权之诉,这种制度在商业秘密泄露前给特定的人设置义务,使企业花费很少成本的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总之,约定竞业限制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现今,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如火如荼,人才和科技在知识型产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商业秘密作为可以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得以存活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企业为维持其竞争优势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这就要求企业员工在岗时爱岗敬业,遵守用人单位相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更要求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也需要保守商业秘密。实践中,企业通常采取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内部规章和给付技术人员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特殊薪水等手段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以维持或者未来获取竞争优势。其中,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几乎为所有的企业所适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才的频繁流动,企业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跳槽甚至是其他企业恶意“挖墙脚”被泄露。这给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很大的困难,然而人才流动正是劳动者行使自由择业权的一种表现,同为法律明文规定加以保护的权利,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二者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现行的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期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然而,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作为个体的劳动者相对于各方面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扮演着被动、弱势的角色,这种弱势地位甚至表现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耗费的时间、精力根本无法和企业相抗衡。在这种力量悬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利用现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相关法律过于原则、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的特征,滥用《劳动合同法》赋予劳资双方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充分自由,过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这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而言势必是一种伤害。司法实践中,案由为约定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例自2014年出现“井喷式”增长,这些案例中大多数是用人单位通过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法但不合理或者根本不合法的竞业限制条件。也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给法官裁判相关案件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法官对于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出现,反过来也给后来的竞业限制的实践带来不好的引导作用。分析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和现状,可以发现该制度还存在很多可以完善的地方:一、立法形式上,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落于法律法规、规章、会议纪要甚至是通知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部分竞业限制规范的效力层级不高,对劳资双方的约束力有限;二、《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竞业限制制度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叁、约定竞业限制制度和法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内容完全割裂,缺乏联系性;四、现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各种规范中内容不统一;五、约定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针对这种情况,建立合理的竞业限制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协调人才的自由流动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鉴于该制度是以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方式达到商业秘密保护效果的,一种权利的保护以限制另一权利为代价,这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同时,为了保证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不被任意限制,立法上需要对竞业限制的要素加以细化和严格限定。考察域外竞业限制的立法,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是:对竞业限制制度适用的严格性;自由择业权保护的优先性;法律责任的明确性;竞业限制制度的基本要素设置的科学性;补偿金设置的必要性及金额的明确性。本文从劳动者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择业权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之间的冲突及协调的角度出发,运用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对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并辅之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选300件终审判决进行分析,总结出当今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纠纷的主要类型,从而总结出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中容易导致劳资双方争议频发的主要制度问题,结合域外竞业限制制度的成熟的立法理念,秉着权利负面外部效应限制原则、优先保护自由择业权原则、利益衡平原则、合理限制原则,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20)
林欣蓉[5](2017)在《《民法总则》赋予保护商业秘密权利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叁条第二款第(五)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7-10-19)
彭玺[6](2017)在《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权保护制度比较与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营业秘密")作为生产力发展、生产数据私有的产物,在中国出现较早。我国古代之所谓"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等相关概念,可称作是古代的商业秘密。"无救济则无权利"。商业秘密产生之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必然辅以出现。现代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早可以溯源至十九世纪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平准法院通过一项判决以保护商业秘密,此后美国亦效法,以判例的方式在法律上保护商业秘密;随着工业革命的进一步深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也开始显现,各国纷纷开始通过法律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国亦愈加重视商业秘密权所有者的权益保护。近年来学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与完善的讨论尤甚,对于商业秘密究竟是一种利益还是一项权利,我国台湾学界仍然有争论,但是"随着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被商品化、价值化,逐渐走出个体经济的狭小圈子,其保护不再是简单的秘密嫡系转让,所以应该承认商业秘密权是一项新的知识产权。"(1)本文以商业秘密权展开,从其主体、客体、侵害行为的认定以及保护与救济等方面为着眼点,比较分析两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异同,以期达到检讨与立法借鉴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6期)
郭雪静[7](2017)在《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及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在诸多方面有所冲突,在实务中,为避免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公司多以股东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权利冲突进而出现。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本文试图对两种权利进行分析,探讨其冲突的实质、表现形式和原因,针对股东查阅权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协调二者冲突,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本文首先从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的含义出发,对查阅权在自益权或共益权、固有权或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或少数股东权性质问题上进行分析,对商业秘密的性质进行界定,认定商业秘密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其次,通过分析权利冲突相关问题,结论是利益和价值的冲突乃权利冲突的实质,查阅权和商业秘密权在冲突上主要表现为权利客体、法律原则和行权上的冲突,而两种权利冲突的原因又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价值理念上的差异。最后,在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和利益、价值平衡原则的协调下,针对法律未涉及的问题提出优化股东查阅权的立法建议,具体是明确查阅权主体、细化委托代理人查阅方式、完善查阅权行使程序,最终达到协调二者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7-05-24)
刘镇方[8](2017)在《论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认为保护商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权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这就是一对"打架"的权利,它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利的冲突。文章认为解决二者冲突的关键在于找到其利益的平衡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法理学中的权利位阶和权利限制等原则来解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4期)
王瑞[9](2017)在《论我国企业经营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具体体现。但目前我国企业经营中普遍缺乏科学合理的商业秘密实施战略。文章从商业秘密的取得、商业秘密的利用、商业秘密的管理叁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证,提出商业秘密的管理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4期)
满文艳[10](2017)在《浅议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产品问题的频发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意思不断提高,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侵害了自身知情权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商业秘密所保护的信息和消费者想要了解的信息可能存在重合或者法律规制不清的情形,所以,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产生冲突与时有发生。本文试图分析两权利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的方法,从而使两权利的冲突得到最大程度的协调。(本文来源于《报刊荟萃》期刊2017年04期)
商业秘密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若不重视两者的相似,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要想使两种权利的冲突得以解决首先必须明确两种权利的定义和内容,寻找两种权利的相似之处。其次研究其他先进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我国现实状况进行比较,发现我国存在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取可取之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经过以上分析得出两种权利存在冲突的原因即内容类似,追求利益不同和立法价值不同。针对产生冲突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解决。实体方面要对两种权利的内容进行明确区分,发挥其他部门法的辅助作用,同时两种权利主体也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避免两种权利的冲突。程序方面要通过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颁布《商业秘密法》并完善相关法律减少因两种权利冲突所产生的纠纷;成立专门的解决机构来解决两种主体的纠纷,当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纠纷的时候,则需要法院根据法律权衡利益作出判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业秘密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佳豪.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9
[2].李停,曹雅倩.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9
[3].江涛.舒席编织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取舍[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4].万亚楠.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下商业秘密权及劳动者自由择业权间的冲突与协调[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林欣蓉.《民法总则》赋予保护商业秘密权利器[N].中国工商报.2017
[6].彭玺.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权保护制度比较与检讨[J].法制博览.2017
[7].郭雪静.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及立法建议[D].外交学院.2017
[8].刘镇方.论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J].法制与经济.2017
[9].王瑞.论我国企业经营中的商业秘密权保护策略[J].法制与经济.2017
[10].满文艳.浅议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J].报刊荟萃.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