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共利益代表主体、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等。各类主体的复杂叠加给环境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以"常州毒地"环境修复案为研究对象,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代表公共利益时的关系定位,污染者与政府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时的责任边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风险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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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挚萍,冼艳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污染者负担原则,政府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
来源: 环境保护 2019年13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法理,法史,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研究”(16AFX020)
分类号: X53;D920.5;D922.68
DO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9.13.004
页码: 17-21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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