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修复案中多重责任与利益主体的关系定位

“常州毒地”修复案中多重责任与利益主体的关系定位

论文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共利益代表主体、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等。各类主体的复杂叠加给环境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以"常州毒地"环境修复案为研究对象,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代表公共利益时的关系定位,污染者与政府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时的责任边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风险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论文目录

  • 案件背景
  • 多个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关系定位
  • 政府与企业责任边界的确定
  • 由协议约定的主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 由政府承担环境修复的行为责任
  • 公益诉讼费用风险的分配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挚萍,冼艳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污染者负担原则,政府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

    来源: 环境保护 2019年13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法理,法史,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研究”(16AFX020)

    分类号: X53;D920.5;D922.68

    DO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9.13.004

    页码: 17-21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1374K

    下载量: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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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毒地”修复案中多重责任与利益主体的关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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