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区分所有权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权人论文文献综述
施亮[1](2019)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所有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所有权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在立法层面对共有所有权做出了部分规定。但法律对于共有所有权规定得比较笼统,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导致争议部分的归属及权利行使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问题。随着有关共有部分产生的纠纷日益突出,现有的调整有关共有所有权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全面处理此类纠纷。因此,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共有所有权在当下仍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首先从共有所有权的理论角度对共有所有权的性质的几种学说进行介绍和分析后,提出共有所有权是一种新型共有,并对新型共有进行初步研究。其次在共有部分范围界定方式方面对主要的几种界定方式进行介绍,通过分析比较后认为综合式对共有部分范围进行界定比较全面、合理,为今后我国有关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立法提供借鉴。再次通过案例对实务中易产生纠纷的叁类特定场所即小区车库车位、小区屋顶平台和小区会所的归属进行探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理论的研究,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从价值层面进行分析,合理确定叁类场所归属。本文将小区车库车位认定为小区基本生活设施,认为诸如小区车库车位在内的小区基本生活设施应归于小区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将屋顶平台根据是否具有专属之性质来确定由小区特定业主专有或全体业主共有,认为诸如小区屋顶平台之类的建筑物部分因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不同的归属;将小区会所依据具备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以及经营的目的主张归属于开发商所有,认为诸如小区会所之类的高档消费场所应归属于开发商为宜。最后对共有所有权保护进行论述,列举了我国共有所有权受不同主体侵害的现状并从法律对共有部分范围规定得不明确、对共有部分权属登记制度规定得不完善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共有部分的职责规定得较原则叁个方面分析了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共有所有权保护的对策:一是应采用综合式的界定方式对共有部分进行界定,从而明确共有部分的范围。二是应建立建筑物一体化登记制度,对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一并进行登记,从而使有关人员知晓共有部分的权属和变动情况。叁是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运作流程进行改造,确立居民委员会人员派驻机制,辅助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有效管理。(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6-01)
周振宇[2](2018)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完整的建筑区分权是由区分共有权与专有权、成员权组成的,这几点缺一不可。也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共同的存在、使用以及拥有共享的权利,但是近年来建筑物共有权也让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所以应该加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研究,让所有权人的权益受到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张文琳[3](2018)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专门为解决继《物权法》出台后,各地法院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过程中法律适用上的一些疑难问题及争议点。就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客体的认定而言,司法解释在第3条至第7条中,统一了司法审判层面对很多疑难问题的认识。比如,以排除的方法对共有部分进行了界定,对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表述的理解作了进一步规定,等等。此外,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相继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的相关内容有所涉及,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共有部分的性质及区分的认识。然而,《物权法》第六章共计13条所涵盖的内容毕竟是有限的,其中有关共有部分的法律规定更是区区二、叁条。尽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了些完善,但司法解释毕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局限,这些有限的规定和解释显然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难题。因此,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健全,这也正是本文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的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阐述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共有权客体的内涵、特点等进行了简要的介绍L其后,重点对共有权客体的法律属性、国内外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介绍了共有权客体范围的界定模式,并重点对各国立法中的共有权客体范围详细作了阐述。第二章阐述的是小区停车位的具体法律问题。重点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对小区停车位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小区停车位的含义、类型、司法审判案例、学界观点等。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地下人防车库的权属问题,笔者提出的主要观点是: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人防车库宜认定为国家所有,不宜认定为属于开发商或全体业主所有,但基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的出资人可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的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权利。第叁章阐述是的小区会所的具体法律问题。重点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对小区会所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小区会所的含义、类型、司法审判案例、学界观点等。对于小区会所的归属,笔者的主要观点是,由于小区会所是具有一定营利性的场所,因此应区分具体情况认定小区会所的权属,对于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小区会所,应交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小区会所,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小区会所所有权、收益权等相应的权利。第四章阐述是的小区广告收益的具体法律问题。重点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对小区广告收益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小区广告的含义、类型、针对小区广告收益的司法审判案例、学界观点等。对于小区广告收益的归属,笔者的主要观点是,如果小区广告收益是由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该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并非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而是利用某个业主的专有部分产生的,则该收益理应归属于相应的权利主体。(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8-10-28)
高义卓[4](2018)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品房的普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文章主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内容和侵权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并针对性地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叁个方面提出改善措施,以期在原有研究上有所突破,更好地对小区业主的共同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8期)
董佳睿,董佳庆[5](2018)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掀起了购房热潮,也使得人们对自己购房后的权益有了更多的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两方面,进一步的作出分析和研究,旨在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问题有一个初步的引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6期)
李国强[6](2018)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重新解释和规则厘清——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则上应该是以一栋独立建筑物为限确定的,专有部分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每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都指向客观的一栋建筑物,每个权利人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人来说在整栋建筑物上并不是绝对的排他支配。共有部分依据一定的方法进行确定和公示才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外部形式,从建设工程规划文件到房地产登记都应该明示共有部分内容。专有权和共有权仅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能或权利作用,表现出复合存在的特征。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机制应该基于团体主义的思维构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外部衔接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8期)
余留洋[7](2018)在《以小区停车位为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撰写以实践性为重点,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中心,着重围绕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进行论述,通过法条分析、案例分析、国内外制度分析等归纳出当前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问题的合理建议。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立法概述,介绍了《物权法》对停车位权属的相关规定包括停车位适用范围、权利流转方式、共有车位的界定叁个方面,涵盖了《物权法》七十四条的叁款规定。同时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了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业主需要的认定标准、共有车位的认定范围。通过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介绍与分析,探索法条背后的立法含义和立法目的。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内外住宅小区停车位现状及制度的分析,归纳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现状分析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性案例为主,选取的叁个案例分别针对“业主需要”、“约定处分”、“共有车位”这叁类典型问题进行评析,归纳出问题所在。另外,对典型立法制度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德国、美国叁种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及启示。第叁部分针对前述归纳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包含立法上的建议以及相关配置制度和措施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6-30)
蔡旻君,张嫣然[8](2018)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用更加广泛,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概念、内涵不够明晰继而使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享有共有权时纠纷日趋频繁、复杂。本文我将通过研究共有范围的界定、共有权行使的权利义务等,解决现实矛盾,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未来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武昊[9](2018)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宪法保护下的财产权,排除公权力和其他人的任意干预,但是基于财产权负担社会义务的理念,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自由又会受到限制。作为私权,适用私法自治是其首选,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但也存在私法限制上的不足,在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的问题上,业主自治反应迟缓,私法规范中调整手段受限。财产权自由与公法规制原理为我国的公法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法规制内容的全面梳理,并分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适用立法并认定公法规制的情形,将涉及业主自治的公法规制情形归纳总结为四个方面:业主自治机构设立、住宅消防、建筑物重建改建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从这些规制情形中反映出公权力干预私领域的方式和手段,如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行政机关组织代为履行,提供财政补贴,发布行政指导意见,作出行政审批,以及处以罚款或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业主私权利所面临的诸多公法规制,在其合法性上应当符合公法规制目的的公益性、形式的法定性和手段的比例性。在业主自治机构设立和物业管理划分时,公权力干预的目的便值得商榷,其中业主自治机构设立的情形中,还存在公权力过度干预之嫌,规制手段不符合比例性;公法规制的手段如果限制或者减损业主私权利的,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尤其是住宅消防的情形中需要注意,如果是属于增益性质的规制,则与上位法不相冲突即可。引入公法规制可以解决一定情形下的私法调整失灵的难题,但也会产生公法规制过度的现象。因而,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在保持尊重业主自治的前提下,当私法规范无法良好回应需要迫切维护的利益时,应当引入公法规制。(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3)
张根生[10](2018)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正式确立。但在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车位权属纠纷却日益凸显。文章认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进行房屋建设时设置足够数量车位,该项车位归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以满足居住在其中的业主的正常生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区分所有权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完整的建筑区分权是由区分共有权与专有权、成员权组成的,这几点缺一不可。也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共同的存在、使用以及拥有共享的权利,但是近年来建筑物共有权也让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所以应该加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研究,让所有权人的权益受到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区分所有权人论文参考文献
[1].施亮.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所有权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2].周振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探究[J].法制博览.2018
[3].张文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客体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8
[4].高义卓.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问题[J].法制博览.2018
[5].董佳睿,董佳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6].李国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重新解释和规则厘清——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展开[J].河南社会科学.2018
[7].余留洋.以小区停车位为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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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武昊.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8
[10].张根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