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行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国家,渊源,人权,体系,豁免权。
强行法论文文献综述
何志鹏[1](2018)在《漂浮的国际强行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国际强行法的追求表达了一些国际法理论家和实践者在国际关系的规则中确立基本价值和共同伦理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社会契约理念在思想和制度层面的初步成果。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特征和国际法的初级性,强行法意图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得以落实仍然存在着诸多困难。不仅如此,在强行法的范围和具体内涵列表上也还存在着诸多不同见解。因而,国际强行法观念的现有价值主要在于确立国际法的相对等级(位阶)性,也就是形成一个以国际强行法为最高标准的国际法体系,由此逐渐凝聚国际社会的共识,从变更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状态入手提升国际法治的水平。(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何佳瑜[2](2018)在《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现代国际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与保护人权的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冲突日益显现。当国家豁免已经从绝对豁免走向限制豁免的今天,如果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是否还能享有豁免权已成为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以及协调措施为切入点进行阐述,以期为缓解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一些参考的思路。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产生过程。首先,国家豁免作为一个传统的国际法原则早已根深蒂固,在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数百年之久的历史。其次,二战结束之后,国际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全新变化,作为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国际强行法就这样开始强势崛起。最后,随着人们对于人权的日益重视和保护,国家管辖豁免理论日趋发展,国际强行法的规则渐渐开始对国家豁免理论的权威地位发起了挑战,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原则开始出现相当大的矛盾。第二部分解读国家豁免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原因以及本质。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理论解读后,发现冲突的原因主要来源于:第一,国际法特殊的造法方式和效力来源。国际法不像各国国内法那样有完备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所以国际法对国家所具有的约束力和顺利实施靠的是各个作为国际中一份子的国家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第二,二战后自然法的复兴。自然法因为法西斯主义的暴政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自然法学派的忠实拥护者们得出了在国际法中是有强行法这样的内容存在的结论。第叁,国际人权法的出现和国际人权救济机制缺失。国际人权法作为近年来的新造物,对国家豁免原则发起挑战,人权保护的问题渐渐开始向国家豁免原则渗透,但目前国际组织、各个国家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仍很缺少甚至可以说是匮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归根究底体现的是现在日益受到全世界重视的人权问题与国家豁免原则的冲突,到底是人权保护还是国家主权何者优先的问题。第叁部分评析现有的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协调思路。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不能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见于各个司法实践案例中,较为典型和具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有Princz诉德国案、Al-Adsani诉联合王国案、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以及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国际法院将是否使用管辖豁免权和是否违反国际强行法划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这种简单的一分为二的做法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在需要运用到强行法的任一场合中,研究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程序性的内容。而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可以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有“规范等级论”、“共谋论”、“普遍管辖论”、“资格论”、“默示弃权论”等理论学说。但上述观点有的自身逻辑还存在不够完整之处,有的与现有的国际法理论存在冲突,有的还不具有充实的实践经验佐证,暂时还没有一个可以经得起充分考量的。第四部分提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协调的新构想。在叙述必要性和可能性之后,提出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条件之下,一国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可以构成国家豁免的例外。首先,必须满足排除国家豁免的国际不法性的事由达到足够的“必要性”,即满足“用尽最后救济”的条件。判断是否达到足够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行为国的国家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和受害者是否用尽最后救济。其次,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适用豁免例外。当侵权行为国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具体落到某个特定的个人时,行为国不应再享有国家豁免。如果一国所作侵犯人权的行为针对的是“个人的集合体”,但倘若否定该国功能性主权权利可能会威胁到该国的国家安全甚至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此时的国际社会可以对该国的主要领导者进行司法审判。最后,考虑到国际法解释的特殊性,建议可以由起草委员会牵头在联合国的框架下敦促各缔约国积极展开对相关条文格式化公约的商讨,如《联合国公约》第12条中“侵权例外”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田昕清[3](2018)在《试析国际强行法自然主义回归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强化国际法"硬度"的补益性规则,国际强行法在约束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际强行法的内涵及适用前提却模糊不清。这一方面是由于强行法概念引入国际法领域的时间较短,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在当代国际法领域仍占主导地位。当前国际格局深度调整,国际强行法不断式微,如何遏制国家主权至上的历史回潮趋势,强化以规则约束为主要手段的全球治理模式,从而构建更加合理的国际法治顶层设计,似乎更需要自然法学派的理性思考。(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魏晓旭[4](2018)在《强行法的形成:一个动态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通过之后,强行法开始正式成为国际法的主要议题,并在近数十年来一直保持着充分的热度。目前,国家之国际共同体全体已经接受和承认了强行法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因强行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和优先性而将其奉为最重要的国际法规范。然而,即使获得了国际共同体的整体性认同,强行法本质上仍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概念:从历史的角度,被视为源远流长、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强行法直到20世纪上半叶都不曾被重点关注和讨论,直到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就“条约法”专题进行研究,强行法的概念才逐渐被确定下来;从逻辑的角度,尽管迄今为止国际共同体仍未就强行法的识别、界定和本质等本体论层面的基本问题达成一致,但一些特定的国际法规范却已经被视为具有强行法特征,一些学者、乃至国家甚至主张编纂强行法规范的具体清单。历史悠久,意味着强行法本应具有深邃的理论基础;普遍认同,意味着强行法可以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如今,强行法已经呈现头重脚轻、根基不稳的“空中楼阁”式的发展,迷失在本体论的迷雾之中。值得庆幸的是,国际共同体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不仅国际法学界对强行法进行了丰富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也将“强行法”专题列为长期工作方案;与此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也纷纷对强行法进行表态。因此,当下正是强行法理论发展的关键阶段。鉴于强行法的重要性,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中国更应当妥善应对、把握机遇、争取话语权,提出合理、具体的强行法观念,从而确保自己对国际法律体系的推动作用和影响力。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本体论层面对强行法进行深刻剖析,从而明确强行法的界定与识别。从动态的角度,强行法的界定与识别要求对强行法的形成过程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这一过程中,探究强行法与国际法渊源的关系至关重要;同时,对现有强行法研究路径的批判性借鉴与吸收亦有助于确定思路与方向。整体来看,强行法的形成需要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赋值阶段。首先,在准备阶段,原本分属于不同国际法渊源类别的国际法规范需要发展成为具有普遍性的习惯国际法,从而具备强行法的规范性基础;亦即,成为强行法首先要在规范层面满足普遍性习惯国际法的条件;但这并非将强行法与普遍性习惯国际法划上了等号。其次,在赋值阶段,国际共同体会对国际法规范进行衡量,只有从根本上维持国际共同体中国家间关系正常运作、发展及国际和平、安全的国际法规范,以及用以彰显人的权利与价值、并作为“国家与人”间关系基石的国际法规范才会被国际共同体进行赋值,从而成为强行法并得以与其他国际法规范区分开来;这意味着并非所有普遍性习惯国际法都能成为强行法。因此,准备阶段意在形成强行法的规范性基础,赋值阶段则意在将具备规范性基础的国际法规范升华为强行法。强行法不仅需要具备规范的实质性,而且应当在国际共同体中具有必要性。这便是强行法形成的具体过程。(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付俐,肖丹[5](2018)在《国家豁免权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浅析——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国际法院对于德国诉意大利一案的判决,引起了对于国家豁免权与国际强行法关系的热议。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强行法时,是否仍然享有豁免权。随着国际强行法的发展,二者的现实冲突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国家豁免原则往往被优先适用,国际强行法保障的法益难实现。本文认为,仅仅适用豁免理论是不够的,可以考虑对国家豁免权进行一定限制或是其他,来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法的实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2期)
徐峰[6](2017)在《论海上强行法之历史变迁及对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回顾《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等立法以及航运实践可知,海上强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一方面是海上运输法吸收了民法理念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印证了国际货运公约的制定已放弃了全面统一的旗帜,将一些任意性的规定交由双方自行决定,从而实现了有限度的统一。基于此,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号召下,我国的海事立法需立足于"求同存异"的战略考量,遵循意思自治之原则,从而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法"立法作好准备。(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史书丞[7](2016)在《论国家豁免与违反国际强行法关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入手,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实践和国际条约的考察,集中讨论分析了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能否成为国家豁免例外这一问题。对于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之间关系的解读,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分歧。2012年国际法院对于二者的关系,在德国诉意大利案中作出“程序-实体”的划分,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实践中二者依然彼此发生冲突的情形。主要介绍了国家豁免和国际强行法之间问题的由来。国际强行法被提出之后,整个国际法规范就出现了等级化的趋势,因此国家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之间因保护的核心利益不同而产生了冲突。二者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这一问题目前并不确定,二者还在长期博弈的过程中。虽然从应然法的角度几乎没有学者明确公开主张除非国家同意放弃管辖豁免否则仍应享有豁免的观点,但是,那些固守和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学者因其更强调国家主权、国家尊严、主权独立、主权平等的原则与前提,所以在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或取舍时更容易选择国家豁免的立场。第二种是主张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不应享有国家豁免。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例如Yang XiaoDong、Lee M.Caplan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更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不代表这类观点没有瑕疵,其前提以及范围上都存在着不足。文章还分别从习惯国际法、判例、国际条约角度分析了二者在实践中是如何解决冲突的,对一些表现二者关系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着重考察2012年德国诉意大利一案。从实践中看出,绝大部分国家还是倾向于在二者关系中选择国家豁免。尽管以意大利、希腊为代表的国内法院支持人权保护从而作出过违反国际强行法的外国国家应当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判决,但是后来因国际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使得因违反强行法限制国家豁免这一趋势延缓了下来。这一部分还对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进行解读,例如《禁止酷刑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从如何改变习惯国际法来探讨未来的可能性,即违反国际强行法可否在将来有可能成为国家豁免的例外。该章主要从国家实践、国际条约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一可能性。本文的最后,分析了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现有立场和将来可能的立场。现阶段的中国,依然持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保守的立场,无论在二者关系的问题的立场上,实践上,都坚定的主张违反国际强行法行为不能构成国家豁免例外。但是对于这一问题,未来中国的立场是不是有可能因立法而逐步转向限制国家豁免?是不是有可能随着和平崛起伴随的更大的国际责任而有所改变?这些也都是值得深思和关注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梁琨[8](2016)在《践行国际强行法基本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首都巴黎遭恐怖袭击后,世界各国加大了打击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的力度:英国空军于2015年12月3日开始对该组织叙利亚境内的目标发动空袭,德国于12月1日批准联邦国防军参与打击“伊斯兰国”,美国表示将加强与法国情报分享,俄罗斯也加大了对“伊斯兰国”的空(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6-03-30)
谢海霞[9](2014)在《论豁免权与强行法关系的新趋势——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享有豁免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但是,当国家豁免已经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的今天,如果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是否就不再享有豁免权?该问题既是"德国诉意大利案"的争议焦点,更是当前国际法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热点问题。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采用实体——程序分析法,确立了国家豁免权和强行法并不冲突这一新标准。对这一标准如何认识,是否该标准也适用于国家元首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适用于国际组织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还值得深入研究。同时,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国家豁免权和强行法不冲突,并不解除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4年06期)
丁陈[10](2014)在《论实质正义下强行法的法律规避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质正义是国际私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法律规避效力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规避了一国强行法,但并不是所有对强行法的规避都指向规避行为的无效,其核心在于该强行法所维护价值的最终实现是否给予行为人无偿的利益获得。国内公共秩序因具有阶段性社会价值选择,并不是绝对的不可规避的事项,规避涉及国内公共秩序的强行法时,个人自主改变连接点选择法律的规避行为应被认定为有效。(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期刊2014年07期)
强行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现代国际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与保护人权的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冲突日益显现。当国家豁免已经从绝对豁免走向限制豁免的今天,如果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是否还能享有豁免权已成为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以及协调措施为切入点进行阐述,以期为缓解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一些参考的思路。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产生过程。首先,国家豁免作为一个传统的国际法原则早已根深蒂固,在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数百年之久的历史。其次,二战结束之后,国际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全新变化,作为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国际强行法就这样开始强势崛起。最后,随着人们对于人权的日益重视和保护,国家管辖豁免理论日趋发展,国际强行法的规则渐渐开始对国家豁免理论的权威地位发起了挑战,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原则开始出现相当大的矛盾。第二部分解读国家豁免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原因以及本质。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理论解读后,发现冲突的原因主要来源于:第一,国际法特殊的造法方式和效力来源。国际法不像各国国内法那样有完备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所以国际法对国家所具有的约束力和顺利实施靠的是各个作为国际中一份子的国家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第二,二战后自然法的复兴。自然法因为法西斯主义的暴政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自然法学派的忠实拥护者们得出了在国际法中是有强行法这样的内容存在的结论。第叁,国际人权法的出现和国际人权救济机制缺失。国际人权法作为近年来的新造物,对国家豁免原则发起挑战,人权保护的问题渐渐开始向国家豁免原则渗透,但目前国际组织、各个国家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仍很缺少甚至可以说是匮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归根究底体现的是现在日益受到全世界重视的人权问题与国家豁免原则的冲突,到底是人权保护还是国家主权何者优先的问题。第叁部分评析现有的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协调思路。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不能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见于各个司法实践案例中,较为典型和具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有Princz诉德国案、Al-Adsani诉联合王国案、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以及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国际法院将是否使用管辖豁免权和是否违反国际强行法划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这种简单的一分为二的做法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在需要运用到强行法的任一场合中,研究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程序性的内容。而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可以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有“规范等级论”、“共谋论”、“普遍管辖论”、“资格论”、“默示弃权论”等理论学说。但上述观点有的自身逻辑还存在不够完整之处,有的与现有的国际法理论存在冲突,有的还不具有充实的实践经验佐证,暂时还没有一个可以经得起充分考量的。第四部分提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协调的新构想。在叙述必要性和可能性之后,提出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条件之下,一国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可以构成国家豁免的例外。首先,必须满足排除国家豁免的国际不法性的事由达到足够的“必要性”,即满足“用尽最后救济”的条件。判断是否达到足够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行为国的国家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和受害者是否用尽最后救济。其次,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适用豁免例外。当侵权行为国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具体落到某个特定的个人时,行为国不应再享有国家豁免。如果一国所作侵犯人权的行为针对的是“个人的集合体”,但倘若否定该国功能性主权权利可能会威胁到该国的国家安全甚至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此时的国际社会可以对该国的主要领导者进行司法审判。最后,考虑到国际法解释的特殊性,建议可以由起草委员会牵头在联合国的框架下敦促各缔约国积极展开对相关条文格式化公约的商讨,如《联合国公约》第12条中“侵权例外”的适用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行法论文参考文献
[1].何志鹏.漂浮的国际强行法[J].当代法学.2018
[2].何佳瑜.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与协调[D].华中师范大学.2018
[3].田昕清.试析国际强行法自然主义回归的必要性[J].时代法学.2018
[4].魏晓旭.强行法的形成:一个动态的视角[D].吉林大学.2018
[5].付俐,肖丹.国家豁免权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浅析——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
[6].徐峰.论海上强行法之历史变迁及对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考[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史书丞.论国家豁免与违反国际强行法关系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6
[8].梁琨.践行国际强行法基本义务[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
[9].谢海霞.论豁免权与强行法关系的新趋势——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例[J].法学论坛.2014
[10].丁陈.论实质正义下强行法的法律规避效力[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