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责任之多元法律性质探析

生态修复责任之多元法律性质探析

论文摘要

传统观点尚未准确认识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致使其无法有效满足生态修复的现实需求。基于环境公益救济体系与环境私益救济体系的观点,生态修复责任应在不同案件中具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多元法律性质。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一直与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混同使用,现应独立纳入民事责任体系;行政生态修复责任已经在单行法中得到规定,但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因"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刑事生态修复责任成为生态修复责任的起源,而现实需求与条文规定的空白相冲突,令其发展停滞。可见,准确认识生态修复责任的多元法律性质,将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多方面共赢。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生态修复责任之民事责任性质
  •   (一)民事立法中生态修复责任的尝试
  •   (二)生态修复责任纳入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     1. 民事责任具有先天优势。
  •     2. 传统民事责任存在不足。
  •     3.“绿色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确立民事生态修复责任的可行性
  •     1. 法理基础。
  •     2. 法益基础。
  •     3. 立法基础。
  • 三、生态修复责任之行政责任性质
  •   (一)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依据
  •     1. 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前提——“公共信托(The Public Trust)”。
  •     2. 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逻辑起点——“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     3. 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辩证基础——“蛋糕理论”。
  •     4. 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必然要求——行政法生态化。
  •   (二)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现行法依据
  •   (三)行政生态修复责任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     1. 体系化明确化规定。
  •     2. 建立监督机制。
  •     3. 扩充责任主体。
  • 四、生态修复责任之刑事责任性质
  •   (一)刑事生态修复责任的确立
  •     1. 理论基础。
  •     2. 实践基础。
  •   (二)刑事生态修复责任存在的问题
  •     1. 责任承担方式。
  •     2. 责任产生方式。
  •   (三)刑事生态修复责任的应然路径
  •     1. 行为性措施存在与两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匹配的选择。
  •     2. 生态恢复性司法措施中货币性措施应归入附加刑中的罚金刑,且专款专用于生态环境工作。
  • 五、余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宁清同,南靖杰

    关键词: 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来源: 广西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法理,法史

    单位: 海南大学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责任生态化语境下生态修复责任研究”(17BFX12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生态修复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障研究”(16SFB5036),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问题研究”[HNSK(QN)18-13],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填围海项目生态修复实证研究”(Hys2019-164)

    分类号: D920.0;X171.4

    页码: 107-117

    总页数: 11

    文件大小: 13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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