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传统观点尚未准确认识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致使其无法有效满足生态修复的现实需求。基于环境公益救济体系与环境私益救济体系的观点,生态修复责任应在不同案件中具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多元法律性质。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一直与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混同使用,现应独立纳入民事责任体系;行政生态修复责任已经在单行法中得到规定,但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因"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刑事生态修复责任成为生态修复责任的起源,而现实需求与条文规定的空白相冲突,令其发展停滞。可见,准确认识生态修复责任的多元法律性质,将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多方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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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宁清同,南靖杰
关键词: 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来源: 广西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法理,法史
单位: 海南大学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责任生态化语境下生态修复责任研究”(17BFX12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生态修复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障研究”(16SFB5036),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问题研究”[HNSK(QN)18-13],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填围海项目生态修复实证研究”(Hys2019-164)
分类号: D920.0;X171.4
页码: 107-117
总页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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