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异议,民事,日本,标准时,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
民事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段文波[1](2019)在《我国民事管辖审查程序的反思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管辖权审查,我国采用了立案庭前置审查为主,业务庭后置审查为辅的复式混合结构。由于原告和被告可以各自通过起诉与管辖权异议启动审查程序,这种审查启动权的时空错位导致了管辖权审查程序的割裂与繁复。基于司法政策考量设立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审查程序的繁杂性。而出于尊重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意思自治所新设的应诉管辖制度,则因与复式混合审查构造无法衔接而近乎闲置。为使管辖审查程序更为简便高效、通畅协调,宜以单一后置审查模式取代复式混合审查构造,即仅由业务庭根据案情裁量开庭审寻双方当事人以增强程序保障,并增设非因错误而旨在避免迟延的移送。(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向在胜[2](2019)在《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体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后,国际民事管辖权在立法体例上逐渐形成一元论体例与二元论体例双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论体例主张通过援引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其法理依据在于类推适用(准用)。但基于一元论体例的形式主义特点,为确保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质正义之实现,需要为其配备校正机制。鉴于一元论体例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体例的未来选项。我国未来如继续采用一元论体例,则必须重视该体例的校正机制配置工作。(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吴鑫[3](2018)在《论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权异议时我国民事管辖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既可以纠正错误管辖带来的弊端,也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体、客体、期限进行深入研究之后,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明确异议主体的范围、扩充客体的范围、同时明确异议的期间后,才能使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8年07期)
赵盛和[4](2018)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民事管辖制度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适应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及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需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设立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叁地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几类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并负责审理所在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下发《关于北(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韩天曦[5](2018)在《论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管辖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是管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着举足轻重之作用。管辖问题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主客观原因,就会造成法院错误管辖从而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因此,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是为了维护当事人之诉讼权利。面对如此重要之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却只用127条一条予以规定。而且规定过于抽象,在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也就造成了实践中法官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造成司法不公。而关于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原告和第叁人是否能适格?其客体是否包括级别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毋庸置疑,适当增加管辖权异议之主体与客体,扩大其范围,对于各方当事人诉权之保护,对于防范管辖权异议权之滥用、促进审判公正,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现行法有关该制度之程序设计规定得过于简单,导致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情况屡有发生;而我国现行审理模式的机械化和行政化也严重影响了矛盾纠纷的顺利破解,导致很多当事人反对异议结果、憎恶异议制度,从而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审理程序更有待改进,法律未确定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限并且不计入审限,导致法院因为各种原因拖沓处理管辖权异议;并且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对其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释明责任,导致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不到保证。所以引入附带诉讼模式与滥用管辖权异议惩戒机制不失为规范管辖权异议之良好对策。总而言之,本文的立足点在于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与基本国情,在此基础上,对域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例进行简要介绍,并以相关的民事诉讼理论为指导依据,在“去粗取精”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进而使我国现行法规定之管辖异议权能够得到正确行使,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郝廷婷,龚成[6](2018)在《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利用法律条文规定不细致所产生的漏洞,主动掌握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启动权,恶意拖延诉讼,导致法院对此被动应付、诉讼程序被当事人掣肘、甚至束手无策的不良局面,严重影响了很大一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本文在对这一当前影响民事审判效率突出问题的全面分析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办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应设置前置审查环节的思路。同时,在处理结果上应增设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的情形,当事人对此不能上诉,法院对不予审查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通过程序设置规制以管辖权异议程序恶意拖延诉讼的不良行为,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3期)
向在胜[7](2017)在《日本2012年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介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订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抛弃了以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二重机能说,转而采用平行说,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作了系统规定。新修订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特别情势条款等。在立法理念上,其一方面强调要融入国际性考虑,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特点设计国际管辖权规则,另一方面又以防止过度管辖,保护当事人对管辖权的预测可能性作为重要立法关切。日本此次修法在立法体例、立法形式以及立法理念方面对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未来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彭幸[8](2017)在《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问题造成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困境,各国分别采用了先系属优先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等多种方法来协调这一冲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于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未能解决生效判决作出后的重复诉讼问题。相对而言,已有生效判决的民事争议更要避免重复起诉,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既判力角度看,可以通过"区间划分"来审视整个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既判力对他国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进而以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为民事管辖权冲突提供协调思路。尤其是在"既判力标准时"和"判决得到承认"两个时间节点之间,可以以既判力的效力缓和管辖权冲突。(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7年03期)
葛慧[9](2017)在《跨区域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的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信息互通的流畅和迅速,更加快了各地区间人口流动的速度。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征途上,跨区域民事案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管辖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首要地位,足以引起学界对于跨区域民事管辖权问题的重视。在实务过程中,跨区域民事管辖问题的产生多是受地方保护问题、人际裙带关系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产生异议,进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要求。管辖权异议问题取证的过程中的取证成本高、恶意规避合理管辖、司法取证难度大、司法独立性不足等问题,是目前我国跨区域民事管辖权产生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形成管辖权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借鉴我国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制,在围绕现有的立法体系和政府体制的前提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于跨区域民事管辖权进一步完善的几点设想,试图为我国的跨区域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以期能够为我国的区域法治建设有些许裨益。(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3-14)
甘勇[10](2017)在《日本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评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5月2日公布并于2012年4月1日生效的日本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新法,对日本法院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各种依据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该法既对日本有关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判例法进行归纳总结予以法典化,同时还因应时代发展有较大创新。日本的涉外民事管辖权新法也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国应该树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和国内民事管辖权规定相区分的观念,参照日本新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对涉外民事管辖权进行相对独立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其内容和结构,加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民事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二战后,国际民事管辖权在立法体例上逐渐形成一元论体例与二元论体例双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论体例主张通过援引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其法理依据在于类推适用(准用)。但基于一元论体例的形式主义特点,为确保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质正义之实现,需要为其配备校正机制。鉴于一元论体例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体例的未来选项。我国未来如继续采用一元论体例,则必须重视该体例的校正机制配置工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段文波.我国民事管辖审查程序的反思与修正[J].中国法学.2019
[2].向在胜.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体例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吴鑫.论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J].时代报告.2018
[4].赵盛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民事管辖制度的影响[J].法治论坛.2018
[5].韩天曦.论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8
[6].郝廷婷,龚成.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J].法律适用.2018
[7].向在胜.日本2012年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介评[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8].彭幸.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J].时代法学.2017
[9].葛慧.跨区域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10].甘勇.日本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评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J].时代法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