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网络,司法机关,空间,韩国。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伟东[1](2015)在《中日韩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东亚地区一体化程度的加强,中日韩叁国之间的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但叁国之间的管辖权规则存在很大差异,不利于地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叁国应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进行协调。具体而言,叁国可以通过国内、双边和地区性或多边途径的方式逐步对叁国间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进行协调。在这一过程中,叁国国际私法学者应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李旺[2](2014)在《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析——兼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即一国法院具有的管辖权和一国国内具体法院具有的管辖权。前者由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所规范,后者由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来解决。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国际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二法合一"的现象仍然存在,本文结合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新动向及法院司法实践,揭示这一不正常现象,进而进一步厘清二者的关系,重新审视应有的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法律制度,说明其应有的立法形式。(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潘漫漫[3](2011)在《论国际民事案件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极大的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然而,事物总有其两面性,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办事效率更高,但给司法领域的审判工作带来了种种困扰。网络的全球性、可变性以及无中心性,使传统的司法规则在此不能再很好的适用,遇到了种种难题和挑战。对于民事诉讼领域来说,我们现在面临的难题之一是:原来用于指导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权规则能否继续为网络侵权案件服务?我们怎么做,怎么去修改、更新和补充现有的法律规则才能去适应网络世界的发展?本文将从互联网的特点出发,分析网络侵权的特征,分析传统管辖权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遭遇的种种挑战,详细阐述现代学者关于网络侵权管辖权的一些新的理论或者观点,并同时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之后形成自己的想法,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提出新的可行型的构想,提出一些对网络管辖权的建议,希望对以后我国的网络管辖权立法、司法等有所帮助。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网络行为的特点,指出网络的无边界性、跨国界性、全球性以及高度自治性给现有的以国家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冲击。第二部分首先对传统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介绍,指出传统管辖权确定的主要原则及确定管辖根据,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当事人的国籍等;然后在前面对传统管辖权叙述的基础上,介绍网络本身的特点对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冲击:对属人管辖的影响、对属地管辖的影响等等。第叁部分对网络侵权管辖权较新的理论:国际空间论、管辖权相对论、新主权理论进行概括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管辖权确定的趋向。第四部分把重点放在对我国网络案件管辖权方面的改进上,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网络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接着提出在立法上、在具体的相关制度上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为网络、为国家服务,并建议把不方便法院原则应用到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5)
安一丹,葛声[4](2009)在《论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网络空间的特性出发,探究一般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原则在涉网案件上的适用挑战和在涉网条件下进行国际上的管辖权协调问题,并对我国完善涉网条件下的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12期)
杜宇[5](2007)在《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管辖权制度带来了挑战,这种挑战产生了许多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通过内国单边立法却无法解决,国际社会由此产生了对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国际横向协调的需求。根据现有的网络发展水平及各国对国际协调的需求,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实践工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了适应网络发展趋势,多次就相关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并于2005年制定了一部融合各国意见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同时,欧盟也就相关问题对既有的民商事管辖权公约《布鲁塞尔公约》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国际社会为网络管辖权问题的解决做出了种种努力,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依旧面临着许多困境。尽管如此,国际协调的道路虽然曲折,但该领域的未来仍然值得期待。(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4)
杨群芳[6](2006)在《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的出现带来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笔者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出发,从管辖基础、网络立法、挑选法院、争夺管辖四个方面分析了传统管辖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企业家天地》期刊2006年10期)
曹俊,景蕾[7](2005)在《论网络空间中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使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极大的改变,也给传统的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因为网络的国际性,使传统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受到严峻挑战,本文就网络空间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探讨一下。(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3期)
郭玉军,甘勇[8](2000)在《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兼论确立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合理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 ,法院管辖权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存在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常常会影响实体法的适用 ,从而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 ,并最终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国(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00年03期)
谢石松[9](1996)在《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就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就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作了系统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1996年S3期)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即一国法院具有的管辖权和一国国内具体法院具有的管辖权。前者由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所规范,后者由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来解决。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国际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二法合一"的现象仍然存在,本文结合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新动向及法院司法实践,揭示这一不正常现象,进而进一步厘清二者的关系,重新审视应有的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法律制度,说明其应有的立法形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伟东.中日韩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冲突与协调[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2].李旺.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析——兼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J].国际法研究.2014
[3].潘漫漫.论国际民事案件网络侵权的管辖权[D].西南政法大学.2011
[4].安一丹,葛声.论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5].杜宇.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D].吉林大学.2007
[6].杨群芳.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J].企业家天地.2006
[7].曹俊,景蕾.论网络空间中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8].郭玉军,甘勇.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兼论确立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合理性原则[J].比较法研究.2000
[9].谢石松.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