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主义论文-谢林格

处分主义论文-谢林格

导读:本文包含了处分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处分主义

处分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谢林格[1](2012)在《论民事诉讼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对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两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二者都是私权自治的体现,都强调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在诉讼程序中都具有当事人对法院形成合理制约的程序功能,可以说它们有着共同的基础。在民诉发展史上,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曾经是混为一体的,直到公法诉权学说理论兴起,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才开始被人们认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由于二者在历史上这种曾经不分你我的关系,使得它们在分离之后各自的发展中仍然体现出高度的相似性和密切的联系,因此,有学者称之为民事诉讼中的一对双胞胎原则。虽然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在内容与本质上存在高度的相似性,但它们终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民事诉讼中两个独立的基本原则。那么二者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针对学界中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界限模糊、甚至被混用、误用的现象,笔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必要将二者的内容加以区分,明确它们在民事诉讼中各自扮演的角色。本文除了引言部分,笔者主要从以下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该部分主要探究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历史发展的脉络,探究二者的同源性,分析二者在历史上从合到分的发展过程,分别从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起源阶段、确立阶段、分离阶段进行分析,并对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分离的历史背景作进一步阐述。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密切联系,从二者都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理论根据的同一性、二者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在民诉中功能的一致性进行剖析,力求找到二者在应用上极易被混淆与混用的原因所在。第叁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理论界对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不同理解与认识,主要存在几种情况:1、广义的辩论主义包含处分主义;2、广义的处分主义包含辩论主义;3、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独立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该部分主要对狭义的辩论主义与狭义的处分主义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剖析,对二者的定义加以明确,进而论述对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作出区分的标准,力求明晰二者的界限。第五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狭义的辩论主义与狭义的处分主义的区别,二者各有侧重、各自的适用范围甚至本质都是不同的,进一步理清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关系。第六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从狭义上来理解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合理性,即避免二者关系的混乱、明确各自的范围,顺应了二者在历史上从合到分的发展趋势,同时能够进一步细化民事诉讼规则、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本文层层递进,据理论述,主张从狭义上来把握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关系,从而厘清二者的关系,避免二者在理论研究上被混淆、混用、包容、彼此界限不清的状况,明确区分各自的适用范围及其在民诉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8)

何娅[2](2008)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处分主义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按原因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适用物权法31条规定的登记处分主义规则。为了避免出现“权利断点”,在物权法第28至第30条规定的事件或事实行为成就时,权利人不经登记就可取得物权。其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仍属于物权,为了登记的公信力以及交易安全,权利取得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取得登记之前,不能对抗交易中的善意第叁人,并且登记前新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新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仍然有效。通过对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适用登记处分主义的情形进行微调,并进一步明确物权变动开始的时间。(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8-04-01)

张铎[3](1992)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有限当事人处分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序言社会生活规范的复杂化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诉讼程序的运作不仅得在发现真实以期作成正确判决与诉讼程序的有效率投入之间协调进行,而且诉讼的结果力应避免“不意打裁判”(日语。意指出人意料的裁判或突袭性裁判)的发生;法院(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1992年01期)

处分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权变动按原因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适用物权法31条规定的登记处分主义规则。为了避免出现“权利断点”,在物权法第28至第30条规定的事件或事实行为成就时,权利人不经登记就可取得物权。其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仍属于物权,为了登记的公信力以及交易安全,权利取得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取得登记之前,不能对抗交易中的善意第叁人,并且登记前新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新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仍然有效。通过对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适用登记处分主义的情形进行微调,并进一步明确物权变动开始的时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处分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谢林格.论民事诉讼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的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何娅.不动产物权登记处分主义之研究[D].苏州大学.2008

[3].张铎.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有限当事人处分主义[J].法学评论.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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