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艳军[1]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廖秀健[2]2006年在《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一向是国际贸易领域容易引发争议的敏感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伴随着国际市场的日益饱和,同时鉴于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给各国经济造成危害,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之争愈加激烈。在国外对华掀起的反倾销浪潮中,美国扮演了“领头羊”的角色。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美经贸关系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其政治意义恐怕己超过了经济意义。目前美国不但是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反倾销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相比,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相对滞后,加强对美国反倾销法研究,无论是有效应对美国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调查,还是借鉴美国成熟的反倾销立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抵制外来的大肆倾销,均具有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国际经济学、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及特殊利益集团理论、国际制度理论就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其对我国的经济、贸易救济政策影响作全面的法经济学分析,辅之解剖麻雀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对刚刚结案的美国对华涉案金额最大、最为典型的虾类农产品反倾销一案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经济学剖析。同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整理与研读现有中外文献资料和案例,到出口企业以及反倾销主管部门、有关出口商会进行调查研究的前提下,紧密结合WTO反倾销规则,以美国法律体系为背景,全面阐述和分析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以此为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指控寻找法律对策。通过美国对华农产品典型案例剖析,深入分析中美农产品贸易状况、农产品反倾销的现状、特殊性原因,对于有效预防和应对国际农产品反倾销,促进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稳健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全文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反倾销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往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方法、框架结构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倾销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该章首先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内涵给以界定;然后就学术界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梳理。接下来对本文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理论给以了介绍;最后运用博弈理论对倾销与反倾销进行了经济分析,为以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美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及其经济分析,分别就美国反倾销立法的历史演变、法律渊源、美国反倾销法与美国其他贸易救济法的关系、美国反倾销法实施机构等立法概况、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美国的反倾销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五个方面对美国反倾销进行了法律分析。美国反倾销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实体法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反规避措施等,此部分是美国反倾销法的核心。研究中发现许多文献对公平价值、国内产业、损害等非常重要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有些解释模糊,甚至不准确。在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后,对这些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美国的反倾销工作主要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主要程序时限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否则即为无效。结合美国反倾销的最新资料,文章分析了美国的反倾销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2000年10月通过的招致外界强烈批评的美国反倾销新政策——“伯德修正案”以及美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5日公布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更为不利影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单独税率和组合税率的新规定》。同时,从反倾销对美国国内产业、进口商、消费者以及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益进行了经济分析。最后,指出了美国反倾销法具有已演变为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政策手段、具有极大的不公正性和随意性、美国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了美国反倾销措施日益扭曲,恶化了国际市场环境,也从根本上损害了自身利益等方面的特点,但它却具有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显示出其注重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的传统特色。美国反倾销法的立法宗旨可谓是恢弘大气,声张正义,可是它的实际执行措施和自己的立法宗旨却自相矛盾。第四章美国反倾销立法对中国影响与对策。结合论文第叁章美国反倾销的法律分析,就中美反倾销法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我国反倾销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对策,以达“他山石,可以攻玉”之效。第五章美国非市场经济规则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结合论文第叁章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分析,指出它是目前对认定中国出口产品倾销成立影响最大的歧视性规则。但是,通过研究认为,在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态度上,我国不应该神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获得美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产品的出口问题,它可能使我国遭受更为严峻的反补贴指控;在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时,我国不要急于求成,更不能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以更大的经济代价换取对方的补偿。第六章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在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影响、原因的基础上,分别从企业、行业、政府叁方面探索我国应对和防范美国反倾销的对策。认为政府应通过积极的外交途径,将反倾销问题列为双边谈判的重要议题,加深与美国等国的理解与合作,消除其对中国的误解,使其正确认识中国现状,从而改变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同时,建议我国政府部门应针对国外带有歧视性反倾销调查行为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对等歧视的报复措施”,达到以牙还牙之功效。第七章美国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的立场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法与国际多边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影响,说明美国反倾销法早于国际反倾销法,并对国际反倾销法的创立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文章结合多哈回合部长宣言所确定的反倾销的概念、原则、目标,以及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历程及其谈判各方的主要观点、产生分歧的经济原因。美国特殊利益集团、政治家和选民与美国贸易政策的均衡决策机制决定美国在当前WTO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的立场,从国际制度论、博弈论的角度预测了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结果,指出美国反对反倾销改革的立场会对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对此,提出了中国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应当采取的立场以及谈判策略的建议。第八章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针对美国对华的虾类农产品反倾销案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了案例分析。对本次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的原因、反倾销前的市场背景,反倾销后的市场变化以及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益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对美国反倾销法的各项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了我国应对农产品反倾销的对策。该章的目的是将前面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理论分析的结论回归到实际农产品反倾销的案例中进行实践检验,探究出农产品倾销与反倾销的特殊性,达到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服务之功效。
陈明聪[3]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wT0)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存wTO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反倾销的强化之势非常明显,呈现出与传统反倾销格局不同的新特点。反倾销已经不只是经济上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内产业利益的战略性工具。WTO体制下中国面临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中国自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对国际贸易中的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是相当陌生的,再加上国外对中国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因此而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虽然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由于中国“入世”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受到与WTO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入世”并没有改变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针对国的境况,并没有改变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WTO体制下中国面临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严峻挑战。“入世”后,中国面临的进口压力和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冲击也愈来愈大。在进口贸易环节,只能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WTO允许使用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产业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求权益的保护。反倾销被认为是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第一选择。在面临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应该合法使用反倾销的方法保护自己。笔者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立足第一手资料,努力将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解读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跟踪反倾销领域的最新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在这基础上,
黄路[4]2017年在《入世过渡期满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规定了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其他成员方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内,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适用“替代国”制度,但这种做法将在2016年12月11日自动到期。这个15年也被称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过渡期。然而,过渡期满后,其他成员是否会主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国内学者对此感到担忧,认为对华歧视性做法仍然会存在。欧盟和美国分别作为中国的第一和第二大贸易伙伴,一直以多种借口抵制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也造成中国将来在应对反倾销调查问题上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不管WTO其他成员方是否认可,中国在入世15年后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少数国家一意孤行地对我国企业在贸易上采取歧视性做法,这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违反了 WTO贸易规则。不可否认的是,15年期满后变相的替代国做法会更加频繁,诸如“举证责任转移论”以及特殊市场情形必定将会冲击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这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在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和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出发,做好过渡期满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外贸权益。
王天雨[5]2017年在《WTO体制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企业的出口。一些国家以我国不是市场经济为由,在反倾销中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采用替代国计算方法,使得产品倾销更加容易被认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在GATT/WTO框架中,将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联系起来的做法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因此,一些国家在国内法中将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非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是不合理的,缺乏确定的法律依据,给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破坏。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第15条(a)款(ii)项到期,意味着WTO成员国应当停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方法来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然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却以不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为由拒绝履行WTO条约义务,继续适用替代国方法。欧美国内法中的市场经济标准本身就存在问题,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判断也是不准确的,而且欧美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时往往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我国企业实行不公平待遇。我国有必要采取措施促使这些国家履行国际法义务,维护自身利益。解决我国的市场经济问题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彼此协作。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外交谈判、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手段积极推进外国尤其是欧美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积极寻求市场经济地位。企业要主动提升自身的制度和管理,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加与国外同行业以及进口商的联系,在反倾销调查中与国外调查机关充分沟通,争取企业单独税率并努力获得更加广泛的行业认同,同时也要做好反倾销应诉的准备。
刘昕平[6]2018年在《WTO规则下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探究》文中指出“替代国”制度是一种用于计算某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一项特殊计算方法,被广泛适用于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该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经各国实践证明,该制度在维护国际贸易公平,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以及在对本国产业供合理保护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其合法性也被WTO项下规则所确认。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贸易竞争愈发激烈,贸易自由度的升并没有形成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这就导致了各国为了自身贸易利益而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将“替代国”制度作为驱逐外来竞争者的手段之一,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经常被出口国机构认定为倾销并收取高额反倾销税费,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制度。本文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立法依据,同时对替代国的适用前——“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替代国”制度适用的分析和总结,进而得出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内涵和操作特点,既肯定了“替代国”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同时指出其适用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最后在总结各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替代国”制度的特征和本质为立足点进而对中国政府、企业和立法层面出的对策和建议,对于帮助过渡期后的中国如何在反倾销中合理应对“替代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陈力[7]2006年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文中提出美国与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同时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美与中欧贸易关系迅猛增长,但伴随着这种增长的是中美与中欧双边贸易不平衡的扩大以及由此引发的不断升温的贸易摩擦。美国与欧盟频频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就是这种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目前,美国与欧盟已经成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两个经济体,截至2005年底,美国与欧盟对中国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已经分别达到118起和111起;2005年全年国外对我国启动的16起特殊保障措施案件均由美国和欧盟启动,产品均涉及纺织品,其中,欧盟对华启动的特别保障措施为9起,美国为7起,中国出口贸易因此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中,美国与欧盟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尤其是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应对时最为关注的问题和面临的最大法律障碍。在WTO允许各成员方合法采用的叁种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都涉及到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规则。在反倾销领域,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美国与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和反倾销税率的计算分别适用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原则;在反补贴领域,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暂时侥幸豁免了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的调查,但各种迹象表明,美国与欧盟随时可能修正其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中国)启动反补贴调查;在保障措施领域,由于美国将专门适用于共产主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1974年贸易法》第406条款转换为专门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并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加以确定,使得中国原本仅对美国承担的特别义务转化为对所有WTO成员方的国际法义务。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经济学命题,但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西方冷战的产物。按照西方学者的主流观点,国际贸易中的自由贸易理论(比较优势理论)无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贸易的理论依据,因此,他们用“接合理论”、“经济优势”理论或者“国家利益”理论来诠释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关系,并试图从理论上说明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市场扰乱”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合理性。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1947年GATT第6条注释条款仅仅提出了在对“贸易完全或几乎完全垄断”并且其“国内所有产品价格由国家确定”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决定价格可比性存在特殊困难,但是并没有指出确定这类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具体方法。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是美国和欧盟在其国内法中自行“发明”的一种用以判断NME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同时,主要是在美国的主导之下,该规则又在波兰等国家入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议定书和中国入世(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被合法化,成为中国承担的一项特殊的国际法义务。而一国一税原则更是美国与欧盟行政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结果,明显缺乏国际法甚至国内法的依据。美国与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这不仅体现在行政主管机关对“市场经济”判断标准的灵活掌握上极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如美国行政主管机构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定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且行政主管机构在替代国的选择和分别税率的裁定上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其自由裁量权难以受到完全制约。在寻求应对策略时,中国政府与企业均责无旁贷,应当采取政治和法律两种手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积极应对。首先,政府应当通过双边磋商或借助多边谈判机制,争取及早获得美国与欧盟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或者修改WTO相关协议中的不合理规定;其次,中国应当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抗辩美国与欧盟的市场经济标准;第叁,中国政府应积极协助企业应诉,必要时可以将相关争议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企业在面对美国与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应当积极应诉,充分利用美国与欧盟法律赋予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包括提请司法审查)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与一国一税的抗辩。
于楠楠[8]2010年在《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会计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对外贸易得到长足的发展。有资料显示,我国已于2009年跃居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伴随着经济的崛起和腾飞,我国已进入到贸易摩擦的深水区。截至2008年,已经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常用的手段,被进口国当局频繁地使用以限制他国的出口。不论反倾销措施是否实施,都会对出口国相关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深受其害。如何有效地应对反倾销已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相关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之前,针对反倾销的研究比较多的是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近年来,反倾销透析出的会计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其重要性也被逐渐认可。倾销的本质是成本与价格的比较,会计是应对反倾销的技术手段,这使得从会计视角针对反倾销这一复杂问题的研究新颖且有意义。本文以企业为界定对象,通过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调查研究、对比分析等方法,参照已经形成的理论和在对众多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体系,探讨出的具体方案预期可以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本文通过八章进行论述,归纳而言,这八章的内容构成了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引言,也是第一部分,从我国目前面临的反倾销形势入手,提出本文的研究价值。第二章(倾销的理论分析:基于会计学的视角)和第叁章(会计信息与反倾销:证据功能与质量特征)构成了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研究依据,对倾销与会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成本制度)和第五章(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成本实务操作)是第叁部分,分析了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成本核算策略。第六章(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问卷与实地核查的会计技巧)和第七章(企业应对反倾销听证会的会计策略)是第四部分,分析了企业应对反倾销主要调查程序的会计技巧和策略。第八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其中对于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倾销理论体现着会计学内涵。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是倾销的核心概念,构成倾销判定的关键因素。这两者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确定的。因此,倾销的定义体现的是会计学内涵。此外,与倾销相关的概念,重要的有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制度等,也具有一定的衡量标准,其中不乏对于会计操作的规范。(2)反倾销是个法律问题。如同其他诉讼,证据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需要在原告——进口国利益方、被告——出口国利益方之间展开证据较量,需要法官——调查当局通过程序和规则检验证据的质量,从而进行裁决。会计信息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进行成本核算、填写调查问卷、应对实地核查、参加听证会的自我辩护等方面发挥着专业性与技巧性,成为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3)会计环境下,会计信息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重要性等质量特征。反倾销背景下,会计信息作为证据而存在,质量特征就具有了应对诉讼的属性。不仅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具有了不同的内涵;而且作为适应倾销指控的产物,可理解性增添了新的含义,演变为认可性,成为最具法律诉讼性质的特征。因为一切证据最终都需要得到法律的验证,是否被认可是最关键的。因此,认可性是核心,其他质量特征都是为其服务的。(4)成本信息是调查当局考核的重点。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关键就在于提供调查当局认可的成本信息。由于我国企业提供的成本信息缺乏通用性和适用性,不能完整和公允地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自然不被国外所信任。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从存货、借款费用、固定资产、职工薪酬、生物资产等方面扩大了成本核算范围,规范了成本核算内容,严格了成本核算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成本核算的全面性、公允性,已被多方证实实现了国际趋同,并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准则毕竟是一种制度安排,能否发挥出最大的作用需要看实施情况。准则的贯彻执行与准则本身是同样重要的。企业只有严格执行了准则,企业提交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才会有所保障,才会从根本上解决成本信息缺乏通用性的问题。由于国外对于成本核算的考察非常全面、细致,甚至近乎苛刻,合乎要求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还需要把握反倾销的特殊性,进行一些变通。这并非意味着违反制度框架,而是在一本账的基础上,加强反倾销导向性,对于成本进行能够符合反倾销调查要求的实务操作,以此解决成本信息的适用性问题。(5)反倾销调查程序非常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可以决定企业命运的叁个环节是调查问卷、实地核查以及听证会。只有熟悉这些环节的调查要求,掌握必要的技巧和策略,才可以将会计信息运用得恰到好处。调查问卷的目的在于收集调查当局需要的信息。问卷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的数据非常庞大,主要关注于企业的基本情况、销售情况与生产情况。问卷的填写是个需要专业性和技巧性的工作。实地核查与调查问卷密不可分,是对于调查问卷提供信息准确度与完整度的评判,也是调查方寻求更多证据的阶段。企业应该全力以赴、积极应对,修正问卷中的不良信息,补充有利信息,扭转不利局面。实地核查的应对过程分为准备与核查两个阶段,前者要求会计工作要全面,后者要求会计工作必须细致入微。听证会是法律赋予企业对倾销裁定表达看法以及对损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表述的平台,主题一般是争议较大的、特定的关键问题,如,替代国及其价格以及产业损害等。听证会可以左右调查当局的判定结论,甚至决定反倾销调查中止与否。对于听证会上证据的陈述和技巧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对替代国及其价格听证会的原则是通过列举价格、成本的差异否定调查当局的决议,提出利于我方的建议。企业应对产业损害听证会的原则在于证实进口国相关产业的财务指标并未受到影响或者并非是进口中国产品的结果,切断损害与企业行为之间的联系。(6)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核算的调研表明:企业对于成本核算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持肯定态度,全面核算成本是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关键举措;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现状不容乐观,相当数量的企业并未执行,并且企业执行新准则的态度和原因在两类企业中存在一定的差异,经历过反倾销的企业能够较好地从自身角度执行新准则,未经历过反倾销的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显欠缺;企业对于应对反倾销调查的策略不甚了解,需要一定的指导。(7)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会计策略之间并非是独立运作的,而是互相关联的。会计策略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将会计信息运用到最佳程度,提供最为有利和有力的会计证据;策略之间互相牵制、相互影响,任何一个掌握地不好,就会对其他策略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应对反倾销效果的好坏需要会计策略的共同努力。
邢金莉[9]2016年在《2016年中国能否如期获得WTO市场经济地位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的规定,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将于2016年“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随着时间临近,国内外出现了质疑的声音,使得2016年中国在过渡期满后能否如期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景充满悬念。WTO竞技场上从没有单纯的法律问题,最终影射的是国家经济、政治力量的对峙,但法律的既有规定是这些因素中最客观、最可控的。故本文的意旨是用法律的“语言”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名”。现今国内外所有关于中国2016年能否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讨论都围绕《议定书》第15条(d)项的规定展开,该款所规定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问题,然而该条文并没有言明2016年后中国能否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15条(d)项规定期满终止是否代表着中国同时便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答案莫衷一是。因此,若要支持中国2016年能够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首先便要说明替代国规则期满终止与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的论述的逻辑基础是:“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不是法律概念,在WTO领域中谈及“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实际便是“出口产品可比价格(正常价值)确定方法”问题,实践中最重要的方法便是替代国规则。依据15条(d)项的相关规定,(a)项(ⅱ)目的规定15年自动到期,WTO成员方对中国适用替代国规则的依据15年期满终止了,故截至2016年12月12日中国实际上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虽然“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中国2016年能否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确实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实质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
周静[10]2008年在《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直接化,许多国家滥用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的倾向也日益明显,逐渐把它用作将外来竞争对手排挤出本国市场的杀手锏。根据西方传统的反倾销理论,用低于商品的正常价值进行出口商品的行为就是倾销,同时关贸总协定中第六条规定了认定正常价值的叁种方法。但是这叁种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只适用于价格在市场机制下产生的情形,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进而,欧美等国各自出台所谓市场经济标准以及“替代国”和“类比国”制度来计算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美国长期以来就不承认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当然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第15条也承诺,中国政府允许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在2015年以前继续在反倾销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欧美国家和地区经常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以此判定我国的企业存在倾销,这也是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原因。本文就是以欧美对华替代国制度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立法依据,比较欧美发达国家替代国制度的内涵和操作特点,同时对替代国的适用前提——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在总结各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来我国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而被采用替代国制度的情况下,提出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2].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D]. 廖秀健. 华中农业大学. 2006
[3].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明聪.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4]. 入世过渡期满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黄路. 西北大学. 2017
[5]. WTO体制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王天雨. 郑州大学. 2017
[6]. WTO规则下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探究[D]. 刘昕平. 外交学院. 2018
[7]. 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D]. 陈力. 复旦大学. 2006
[8]. 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会计策略研究[D]. 于楠楠. 山东农业大学. 2010
[9]. 2016年中国能否如期获得WTO市场经济地位若干问题研究[D]. 邢金莉. 外交学院. 2016
[10]. 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研究[D]. 周静. 外交学院.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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