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事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逾期交房,抗辩事由,验收交付,不可抗力
法律事由论文文献综述
边科宇[1](2018)在《逾期交房争议事由及其法律依据——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85份判决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司法实务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纠纷案件,逾期交房的违约事由等规定不统一、界定较为模糊,实际运用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法,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85份二审判决为例,总结实务中开发商常见抗辩理由以及法院审理的观点,就此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0期)
徐卫东,霍思宇[2](2018)在《中韩死亡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叁题:订立限制、生效条件与免责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死亡保险法律制度是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中韩两国就人身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均进行了一些调整、修订和增设,其中不乏对于死亡保险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从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限制、生效条件以及免责事由叁个基本问题入手,对比中韩两国的死亡保险法律制度,总结韩国死亡保险立法司法模式,对我国死亡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提供有益的经验。(本文来源于《东疆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钱昕[3](2017)在《劳动合同变更事由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变更是劳动关系维系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的过程中,针对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它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实践中,劳动生产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劳动合同订立到履行结束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这些变化可能是当初订立劳动合同时预见到的,也可能是无法预料的。为了将劳动关系持续下去,可能需要依据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或者直接修改劳动合同的内容。1997年的《劳动法》规定了工作内容的变更,2007的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工作地点的变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增加了默示变更的认定。本文从2007年到2016年的案例出发,归纳总结出各年度劳动合同变更的不同事由。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2011年修)、《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为非法定事由的变更。非法定事由变更的案件,根据是否有合意,又分为基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明示或默示的合意或者用人单位基于天然的领导地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引发的劳动合同变更两种情形。这些劳动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符合情理,是很值得商榷的。各地的评判标准不一,法规适用的尺度不同,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出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事由,为理论研究提供事实依据。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研究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变更。广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上仅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本文着重研究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外国及台湾地区比较成熟的理论有“经营权说”、“概括合意说”、“限定合意说”、“特定合意说”、“两分说”和“否定说”。将学者的研究与实践总结出来的劳动合同变更事由相比对,找出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研究方向,为我国的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指导。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英美法系国家劳动合同变更规定的很严格,只有合同约定和协商一致两种可能。但对于变更的具体认定,要参照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私下的“默示条款”。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待默示变更都持支持态度,但对劳动者的单方变更权提及较少,对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权的权限都有所限制,各有侧重。我国的各项立法对于劳动合同法定事由的变更,散见在不同的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非法定事由的变更,我国的法条规定很粗疏,各地规定不一致。对于劳动合同默示变更的判定局限于时间。对单位单方基于经营自主权的变更认定不同,相应的救济手段也不一致,导致了很多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从案例中找出实际影响劳动合同变更的事由,结合学者的研究,借鉴外国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构建适合我国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最终对我国劳动合同变更法条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6)
毛亚枫[4](2017)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法律效力问题,实务界存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有的认为不具有,也有的认为需要根据具体事由才能确定。通过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分析,并结合当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推断出"劳动法律法规未禁止劳动者依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禁止用人单位依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朱广新[5](2016)在《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律政策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缺陷。民法总则立法应总结《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与不足,并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的立法,通过整合、修改、废止、补充等立法手段,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作出明确、科学、系统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3期)
汪正,武飞[6](2016)在《“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法律适用(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接上期)叁、"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定对象:商品、服务如前所述,标志本身是"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一个重要判定对象。那么,除了标志本身之外,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也是"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判定对象?换言之,判定某标志作为商标是否违反"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是否应当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部分观点认为,判定标志是否具有(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6年02期)
汪正,武飞[7](2016)在《“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法律适用(上)》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是某标志作为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针对该条款的法律适用比如判定主体、判定对象、判定标准、判定因素等,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判定尺度尚不统一,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败诉的案件中,"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案件在2012年、2013年分别占据6%、5%,2014年则飙升至10%。[1]这说明一审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定尺度上存在明显差异。那么,针对商标的"其他不良影响",到底谁说了算?本文(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6年01期)
李治安[8](2015)在《避风港闸门的法律结构: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于2009年修订"着作权法",增订第六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免责事由",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着作权人合作打击侵权之诱因,并透过避风港制度之设计,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其使用者之着作权侵害行为,而被诉之法律风险。该等避风港之规范对于网络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实务界对于避风港适用要件之认识仍然相当有限。由于美国《着作权法》是台湾当时增订避风港规范之主要参考对象,因此,本文以比较法为方法,考察美国法之相关规范与司法实务之同时,亦探讨台湾避风港要件在适用与解释上之可能疑义与问题解决取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之设计涉及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本文仅选择过去十余年美国适用经验中争议较大者之主观与客观要件析述之,本文除了表达对于台湾避风港规范解释与适用之立场与态度外,亦立于使用者程序保障之地位,提出部分对未来修法之建议。(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沈勇,黄洪珍[9](2015)在《论卧底采访的法律禁区与受法律保护的抗辩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维护公众利益是媒体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时需要卧底勇揭黑幕来守护。但卧底采访是新闻行业的一把双刃剑,必须要使用得当。首先,出于公共利益是卧底采访获得合法性的依据之一。其二,公开采访不能使了解事件的真相,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叁,不能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四,卧底采访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参与或引诱犯罪。其五,如果是未成年人损害公共利益,不直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隐私。新闻在选择采访方式之前,要认真权衡社会责任与法律限度,既不能罔顾社会责任,也不能突破法律限度。(本文来源于《新闻前哨》期刊2015年12期)
李开春[10](2015)在《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的归类与法律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德国刑法中称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在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的分类方法,使得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体系位置颇为尴尬,加之对故意体系地位的不同认识、犯罪构造体系的差异引发理论上的重大争议。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规定德国式的阶层错误分类方法,在我国刑法理论背景下,不能直接采用该分类,而应当坚持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二分法,将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归类于事实错误,通过限制责任说,得出阻却故意的法律效果。(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5年06期)
法律事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死亡保险法律制度是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中韩两国就人身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均进行了一些调整、修订和增设,其中不乏对于死亡保险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从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限制、生效条件以及免责事由叁个基本问题入手,对比中韩两国的死亡保险法律制度,总结韩国死亡保险立法司法模式,对我国死亡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提供有益的经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事由论文参考文献
[1].边科宇.逾期交房争议事由及其法律依据——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85份判决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
[2].徐卫东,霍思宇.中韩死亡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叁题:订立限制、生效条件与免责事由[J].东疆学刊.2018
[3].钱昕.劳动合同变更事由的法律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毛亚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法律效力[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5].朱广新.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J].政法论丛.2016
[6].汪正,武飞.“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法律适用(下)[J].中华商标.2016
[7].汪正,武飞.“其他不良影响”绝对事由的法律适用(上)[J].中华商标.2016
[8].李治安.避风港闸门的法律结构: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分析[J].网络法律评论.2015
[9].沈勇,黄洪珍.论卧底采访的法律禁区与受法律保护的抗辩事由[J].新闻前哨.2015
[10].李开春.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的归类与法律效果[J].研究生法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