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心[1]2006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管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防止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过分偏离公共利益,政府往往会对其经营活动给予必要的管制,这就需要对政府管制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的分析。然而在传统的管制实践中,由于政府没有充分考虑到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内部性等因素的约束作用,导致管制的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为了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对传统的管制理论和方法进行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放松管制以及重视实施管制的成本效益分析就是这种创新的突出表现,同时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从政府管制的理论和方法出发,结合国内外政府管制的具体实践,深入探讨了我国政府管制改革和完善这一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从“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一前提出发,运用日本学者植草益教授、美国着名学者施蒂格勒等人关于政府管制的理论和方法,探讨了市场失灵的原因,政府管制的范围、条件、必要性和效果,以及市场失灵与政府管制的关系等问题。第二部分,运用对比分析方法,首先总结了美英日等发达国家放松管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然后分析了我国政府管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指出目前我国政府管制改革的重点在于放松管制、控制管制成本以及防止内部性政府管制失败等方面。第叁部分在第二部分对比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管制改革的指导原则、放松管制、防范内部性政府管制失败等的若干政策建议。
李晓鸿[2]2015年在《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隐性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以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政管制或其他行政手段优待、扶持或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或存在阻碍、限制、扭曲市场竞争威胁,但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反垄断法》等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不正当优待、扶持和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受优待、扶持或保护的市场经营主体因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改变竞争者的竞争条件;并使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蜕变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将使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并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而潜在竞争者也会因此放弃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意愿,从而导致该领域的市场竞争减少,最终产生阻碍、限制竞争的后果。因而上述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隐性行政垄断有叁种常见表现类型:第一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如无偿或低价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矿产、频谱、航线等稀缺资源,给予赠款等财政补贴(助)和减免税、低利率融资贷款、核销亏损等经济优惠政策。这类行为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或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不正当的市场进入、产品(服务)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保护的行为。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市场领域进行市场准入、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随着时代变迁、体制变革及科技进步,国家在这些领域的行政管制有的已偏离原来的初衷和目的,沦为受管制企业谋取市场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工具,因而其正当性逐渐丧失。第叁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行政扶持行为,属于间接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经济利益。常见表现形式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特殊待遇或法外特权;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市场经营,如盐业、烟草政企合一的专营专卖制度、行政主体经商办企业、行政主体与特定市场经营者合作或合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主体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行政主体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等。上述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1)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妨碍市场自由竞争,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作,国企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民营经济难以发展壮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使生产要素得不到有效使用,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保护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从而导致经济效率损失。(3)使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甚而阻碍改革创新。(4)引发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总成本增加;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和保护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5)滋生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腐败和奢侈浪费,引发社会不公,损害政府形象。(6)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扶助、保护行为,违反了wT0的非歧视、公平竞争等原则和反补贴等协定,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市场经济地位。针对隐性行政垄断存在的上述危害性,本研究提出了多主体、多途径的综合法律规制思路,即建立起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地方政府层级监督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1)强化各级政府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由《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负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层级监督的职责,从而强化各级政府在反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责任,防止地方政府在此方面无所作为。(2)强化人民法院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通过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查权限,尽量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作用。(3)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行政复议制度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是被动的,且监督范围和方式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规制隐性行政垄断应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应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完善,构建起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以适应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在《反垄断法》中完善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即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规定为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并将市场经济内在的效率价值确定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区分隐性行政垄断确立法定的评判准则和标准。二是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定义,以“不正当性”代替“滥用行政权力”作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或区分标准;扩大《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范围,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在列举式规定中设定兜底条款并授予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以便对复杂多样的行政权力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其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进行区分、确认。叁是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即建议《反垄断法》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单独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承担反行政垄断执法任务;并通过《反垄断法》授予该执法机构调查权、强制权、裁量权、撤销权、制裁权等强有力的执法权力,以提高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完善反行政垄断立案、调查、处理和执行程序,强化对行政垄断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四是建立由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家行政管制等国家垄断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价的制度,从反行政垄断执法角度对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建立国家垄断的利害关系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申请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异议审查制度,为当事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正当有效的途径。(4)通过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和修改,使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的精神保持一致,从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形成合力,并为反隐性行政垄断执法扫清障碍。一是完善宏观调控法、价格法、财税法等市场经济法。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为政府与市场划定界线,以减少行政主体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防止行政主体借宏观调控之名实施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完善价格法,增强价格管制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防止利益集团利用价格管制谋取暴利和坑害消费者。修改相关财税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不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税体制引发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匹配而促使行政主体滥施隐性行政垄断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二是完善和修改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应尽快出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组织法和市、县、乡(镇)级政府的组织法及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将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不留弹性地带。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正当权利。修改行政许可法,在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中体现十八届叁中全会负面清单管理内容。通过上述法律规制措施,最终形成一个全覆盖、多层次、多途径和各执法主体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的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实现行政主体及行政官员在严格监督之下的“不敢”和完善法律制度下的“不能”,从而达到有效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目的。
李琼[3]2013年在《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收费公路政策的实施,使收费公路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收费公路发展,协调收费公路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转变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然而,现有关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研究极其薄弱和匮乏,加之收费公路产业自身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理论并不足以完全指导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实践,因此,论文就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论文以新制度经济理论、政府管制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的理论为基础,全面总结和论述了收费公路产业属性,系统归纳分析了收费公路发展历程,通过量化分析总结提出了收费公路产业发展的库兹涅茨曲线,并基于论文研究的需要,重新对收费公路产业内涵、政府职能及政府职能转变等重要概念了进行界定,明确了论文研究范围,形成了论文的研究基础和研究的逻辑起点。论文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现有相对成熟的综合评价方法,结合实际对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分别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价,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确立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对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的实证分析,包括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多维困境及深层原因剖析,系统总结提出了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五个要点,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设计提供支撑;论文以规范收费公路产业自身发展,促进收费公路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基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与市场合理关系、收费公路产业绩效、收费公路类型等叁个全新的视角,分别依据相应的标准构建了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为新时期科学确立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提供理论借鉴;最后,论文从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破除产业行政垄断、推进产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公益性回归等四个方面对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进行了系统设计,一方面把收费公路政府职能转变与一定时期产业政府相关改革相结合,适应不同阶段或不同时期收费公路产业政府重点改革与发展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多样化的并伴生有一定目标或依托重点的可行性路径选择。
王卫星[4]2002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管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管制是微观经济调节中的一种代表性手段。理论上对政府管制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目前争论的焦点已经从要不要政府管制转向如何使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实现经济的效率等问题上来。政府管制不会消亡,放松经济管制是其在现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他如社会性管制等对经济的影响会越来越深入。 “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本文从这一前提出发,探讨了政府管制发生的范围和条件,放松管制的原因以及放松管制和政府管制的关系等问题。其中,在理论上着重介绍了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虏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等。在实践上则分析了自然垄断政府管制和放松管制的原因。据此认为,政府管制应当被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证实“市场失灵确已发生”的场合,是否采取政府管制措施还依赖于政府管制成本的大小。政府管制以促进市场竞争为目的,由于最后的市场均衡依然由受管制的企业和消费者达成,所以作为政府管制过程结果的市场均衡,体现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而通过创造实现市场可竞争性的条件,不仅使政府管制切实可行,而且起到了放松管制的效果。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进行了放松管制的改革。放松管制成为目前政府管制研究中广泛关注的重点。放松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政府管制认识上的深入以及技术进步的影响。文中对美国、日本等国放松管制改革作了评介,并提出了我国政府管制改革的方向和途径。
廖扬丽[5]2004年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上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词近年来频繁出现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重要文件中,足以说明中央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并不能令人满意,因缺乏理论的指导,改革的指导思想不统一,中央与地方的改革步调不一致,改革的效果不明显,改革面临重重困难。本文从政府管制经济学、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的角度对行政审批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在理论上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由于行政审批、政府管制与行政许可是同质的行为,在指向上是一致的。为便于研究,本文将政府管制和行政许可均视为行政审批。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六章,即政府管制理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因,国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启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及政府的自我革命——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配套改革。第一章:政府管制理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阐述了政府管制的基本概念及分类。通过对市场缺陷的分析得出政府管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市场缺陷并不是政府管制的充分条件,因为政府自身也是“经济人”,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在政府管制的过程中会出现管制俘虏,产生政府失败。在确定政府管制目标的基础上产生的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之争,进而派生了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这一理论为客观、公正地制定、执行政府管制政策提供一个更好的视角。本章为全文作了理论上的辅垫。第二章: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因。本章论述行政审批制度的沿革,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种种弊端的表象深入分析其原因,得出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存在共生关系的结论。虽然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制度作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但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入世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但是因为存在着经济体制转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法制发展不足等方面的限制和入世对政府的挑战等因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力与阻力并存。第叁章:国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启示。本章着重论述国外行政改革的概况及美国、日本和韩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启示,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应注意借鉴以下方面:放松经济性管制与加强社会性管制并重,引
曹静[6]2007年在《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管制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次可加性等特征,政府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管制。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管制失效理论和可竞争性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传统的政府管制理论提出了挑战,随着技术进步和需求扩张,自然垄断边界发生了变化,自然垄断性趋于弱化,这就要求政府管制的方法和手段作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导致国外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放松管制和引入竞争机制,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等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进行改革,管制改革极大地推动了自然垄断行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提高了社会的福利水平。从发达国家的政府管制改革经验来看,主要是对非自然垄断性业务进行放松管制、产权民营化、引入竞争机制等改革;对自然垄断性业务进行激励性管制、价格上限管制等改革。与此同时,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也在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垄断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政府监管转变,虽然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果,但在体制上实行的依然是传统的政企不分的部门管理体制,政府管制存在严重失效现象。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由于形成的内在逻辑、行政垄断主导多种垄断和多种利益的交织而呈现出特异性和复杂性。“国家经济人”—国家和政府部门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逐利分利,从而导致了自然垄断行业的政企不分、行政垄断与行业垄断。“政企同盟”与行政垄断只是政府管制失效的表象,在盘根错节的复杂表象背后,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政府监管体系的缺失。产权制度缺失、法治缺失、法律体系滞后是中国现代政府监管体系的制度约束,尤其是法治和产权这两大基本制度的缺失和供给不足,导致了政府管制的路径依赖和管制失效,也使得本应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改革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改革,实际上演变成企业自下而上的技术性改革。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表象的背后是法治缺失和产权界限不清导致的利益关系混乱。通过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问题和症因的分析,不难发现,适合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改革的模式应是“中间管制,两头放开”的模式,除此之外,还要作好相应的制度准备,即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等。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部门管理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现代政府监管,超越“国家经济人”,迈向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石淑华[7]2005年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马克思、列宁的垄断理论为指导,以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为基本研究方法,同时借鉴西方经济学的有关垄断理论,并紧密结合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对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反对行政垄断,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把“行政垄断”置于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背景中加以考察,突破了以往仅从经济、法律、政策等单一视角对其进行研究的模式,而是从经济、法律、制度等多角度进行系统研究,揭示了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概况与成因,研究了打破行政垄断的具体对策:打破行业垄断,必须把政企分开、产业重组、引入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等结合在一起;而打破地方垄断,则从体制改革、法律规范调整、政绩考核体系改革等方面同时入手。只有如此,才能推动中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垄断性行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张宇[8]2015年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土地管制制度选择与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长期实行以土地、户籍、社保等为主要组成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且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组织中,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起到决定性作用。长期基本稳定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城乡关系的稳定性,但也形成了包括土地用途管制、产权管制和交易管制在内的多重二元土地管制结构。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城乡关系的稳定格局逐渐被打破。一些区位优势明显的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源于农村内在驱动的半城市化现象,而在中东部地区,城市单向驱动下的城市化不断深入,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不断被侵吞。耕地的大量破坏促使中央出台日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而农村集体土地非农化后货币化收益的折现则使农村集体在提高守土意识的同时,不断通过合法外渠道获取土地收益。既定的土地管制体系建立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和两种土地所有权背景下,因其源于城市经济发展主导下的单向驱动,城乡土地利用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城市偏向性,城市土地以引导为主,农村土地以禁止或限制为主,总体上表现出“重城市、轻农村,重国有土地,轻集体土地”的特点,本质上反映了城乡割裂的二元治理逻辑,悖于城乡统筹发展基本要求。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深度推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诉求逐渐凸显,并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制度外广泛存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关键就是要改变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土地利用思路,突破二元土地管制思维,在土地用途、产权和交易等方面形成城乡相对统一的管制逻辑。早在1992年,深圳就开始探索通过统一土地所有权等方式推进特区内城乡一体化发展。1993年,深圳探索对特区内外国有和集体土地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这与我国目前谋求的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深圳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在土地管制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值得借鉴和反思。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通过系统研究,试图建立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土地管制体系并提出有关制度优化建议。土地管制是一个覆盖制度经济学、社会学及公共管理学的较为复杂的系统性研究领域。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吸收多学科相关研究成果,综合North的制度环境分析框架(政治结构-产权结构-社会结构)和Nee制度选择分析框架(制度环境-治理制度-个人),将North制度环境分析框架内置于Nee制度选择分析框架的制度环境中,构建North-Nee制度分析框架,形成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逻辑。该逻辑框架强调制度环境和个人(制度参与者)对土地管制制度选择的作用及在该作用下的土地管制制度变迁与选择路径。在制度环境和个人影响下,考察不同时间或空间维度内的制度变迁,受制度变迁动力来源和变迁速度的影响,制度变迁往往表现出不同的相机组合模式,具体到我国土地管制制度变迁,表现出渐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而深圳土地管制制度演变则表现为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基于上述研究逻辑,文章主要探讨的问题包括:(1)进行土地管制的必要性?(2)现行管制存在的问题及本质原因。(3)城乡统筹对土地管制的要求及需要建立的土地管制体系。全文共八章,大致可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基础及逻辑框架的提出,包括第一、二章,分别为绪论、研究理论基础及理论分析框架。其中,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案设计。第二章分析了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的理论基础及理论分析框架。本章首先界定了土地利用、制度、土地管制等基本概念,并梳理分析了土地管制相关理论工具,包括外部性理论、管制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人地关系理论等。上述理论及其与土地管制关系的初步分析构成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章第叁节提出本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旨在进行总体性说明,引出研究主题,明确研究逻辑。第二部分是研究的现实依据部分,包括第叁、四、五章。其中,第叁章分析了城乡二元管理的制度环境约束下,我国土地管制制度演进历程及特点,将建国后我国土地管制制度变迁分为初步建立、探索发展、完善调整和创新重构四个阶段,总体上表现出渐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特点。随后,研究了我国现行土地管制制度安排,指出其具有多重二元的管制结构特征。本章最后一部分分析认为现行土地管制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第四章提出了城乡统筹对土地管制的要求,研究了管制制度安排及结构优化的制度环境。研究认为,长期存在的城乡割裂的二元治理逻辑是推进城乡统筹的阻碍。城乡统筹体现在城乡发展机会的均衡化、要素及资本流动的通畅化、居民福利的均等化,本质上是实现城乡社会治理机制的统一。建立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土地管制是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在土地制度改革中的细化和延伸,源于改革的内在需要。第五章重点考察了城乡统筹背景下深圳土地管制创新实践。实证研究了深圳宝安福永凤凰社区工业用地入市过程中的土地管制问题及H村整村统筹发展过程中土地管制创新模式,探讨了小区域范围内基于多种所有权并存的城乡统筹土地利用及管制推进方法。深圳土地管制制度呈现明显的渐进式强制性变迁特点,是以土地产权变革为突破口自下而上强制推进的。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对构建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土地管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分析借鉴价值。第叁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及结论部分,包括第六、七、八章。第六章针对现行土地管制存在的问题及城乡统筹发展对土地管制的要求,提出符合城乡统筹要求的土地管制应满足经济、生态安全目标、社会公平和效率目标,并应综合考虑管制切入点、管制成本、制度设计及实施的环境适应性、管制制度设计时滞、管制主体构成及多样性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土地管制基本组成、结构优化方向及制度安排的具体建议。第七章研究了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的实施问题,涉及实施层级、实现手段及实施保障措施。第八章是结论、建议及展望。对本文主要内容进行总结,结合本研究提出今后的研究方向、政策建议和今后研究重点。综合分析,本文可能的创新主要有以下两点:(1)综合Nee制度选择分析框架和North的制度环境分析框架,将其运用到土地管制制度变迁分析中,并作为研究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制制度选择与优化的逻辑分析框架。基于该逻辑分析认为,制度环境和个人(制度参与者)在制度变迁中发挥关键作用,影响制度变迁的深度、方向和绩效。该框架可能对分析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研究范式。(2)构建了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土地管制体系。从整体上契合制度环境,考虑土地产权管制、用途管制和交易管制的协同性和整体性,建立协同式管制模式,引入土地发展权,以实现整体管制目标。在管制制度实施方面,认为应淡化二元土地所有结构差异,以土地功能为切入点,实施差异化管制。
林健民[9]2012年在《中国石油产业的市场开放与政府管制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历程,我国的石油产业的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改变,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石油产业市场逐步开放,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向全面开放转变,初步形成了市场运行的机制。但我国石油市场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初始的市场结构是通过行政命令、资源划拨形成的,仍缺乏有效运作的竞争机制。与此同时,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持续升高,经济发展对石油的需求和依赖度进一步增加,在面对陆续进入我国的国外大石油公司的竞争下,如何优化我国石油产业管理,进一步完善石油产业市场结构,提高我国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石油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本文立足于世界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动态、我国经济体制发展与改革的历史进程、国内外石油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规范与实证等多层次的视角,并在产业组织学、管制经济学等经典理论的指点下,对中国石油产业的市场开放与政府管制进行研究,对我国石油产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石油产业虽存在自然垄断特征,但总体上具有非自然垄断性,竞争伴随石油产业的经济特性产生,石油产业的非自然垄断性是本文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一是对国际石油产业的市场开放与政府管制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国际石油产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及趋势,总结国外石油产业政府管制及市场开放的特征和经验,对指导我国石油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石油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石油资源的管理体制是石油产业管理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各国管理模式可以分为集中管理模式、相对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主要以集中模式为主,政府管理职能普遍较强。世界石油工业系统主要可以分为西方产油国以私有为主的市场型、西方产油国以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国家垄断、西方非产油国国家参与以市场主导型等四种。而根据政府与国家石油公司的关系,世界各国石油资源经营管理模式可以分为无国家石油公司由政府机构管理石油资源、有国家石油公司但不介入石油资源管理、国家石油公司协助政府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国家石油公司兼行石油资源管理、国家石油公司垄断石油上游产业并行使石油资源管理等五种模式,世界各国为了确保石油这一战略资源的安全,均体现了政府对石油产业的管制,各个国家由于所处的历史时期和发展水平不同,管制及市场开放水平也有所不同。通过多方面分析,可以发现各主要产油国家大多制定石油法规,并依法设立相对独立的石油产业管制结构。世界石油产业由寡头垄断格局转向垄断竞争格局,竞争形式和主体将更加多样化和多元化,市场垄断竞争趋势明显。二是通过分析我国石油产业政府管制和经营模式的历史,有助于我们把握我国石油产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对石油产业的管制演变和产业组织变迁及市场开放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历次改革和调整,重点都是对石油产业市场结构的重组,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垄断、引入了竞争,产业市场总体上是在逐步开放的。目前,我国石油储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原油产品增长较为缓慢,但随着我国原油加工能力和成品油加工能力的不断提升,原油加工量、成品油产量及原油进口量快速增长,原油对外依存度持续上升。同时,石油消费量稳步增长,并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对石油及其产品的需求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通过对我国石油产业市场集中度指标的计算,发现我国石油产业市场结构由计划管理体制下的行政垄断逐渐向市场机制下的寡头竞争转变,但我国石油产业的进入壁垒仍然比较高,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放,石油产业资源配置效率在改善但仍然较低,仍具有行政垄断的特征,行政垄断造成了社会福利损失。叁是分析我国石油产业政府管制存在的问题和阐述石油产业市场开放和调整政府管制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石油产业管理体制变革频繁,石油政策缺乏连续性;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对石油产业管制缺乏完整法律框架;管理模式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石油产业管理机构,缺少规范的程序,管理职能弱化,宏观调控制度不完善,调控手段缺乏;此外,政府监督有限,石油产业监管体系、价格机制不健全。在我国石油产业仍具有行政垄断特征的背景下,调整政府管制的过程也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过程。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石油产业的整体竞争力,需要以增强市场的有效竞争为重点,以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为核心,为更多的市场主体成长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石油产业的市场结构。而有秩序地开放石油市场也可以提高国内石油供给,缓解石油供需矛盾,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四是提出我国石油产业市场开放及政府管制调整的目标和途径,为我国石油产业的改革提供决策建议,有利于提高国家对石油产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国石油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我国石油产业的发展水平、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石油产业进行市场开放和政府管制调整要坚持符合国情、职权法定、经济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政府管制调整既要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石油产业监管机构,完善石油产业管制的法律体系,又要细分产业结构、适当放松管制,并建立高效的价格机制。而产业组织结构优化的目标则是建立保证国际相对垄断地位的寡头竞争市场结构,这符合世界石油产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提高我国石油产业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构建步骤可以分两步进行,首先继续加大国有石油公司的重组力度,在出现了有效竞争的局面后,积极扩大开放,加快石油产业的市场化进程。构建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的主要措施则是放开进入壁垒,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国家石油公司的竞合,并通过优化企业市场行为来增强我国石油企业的国家竞争力。本文还选取了长庆油田作为案例对其市场开放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分析。长庆油田通过开放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化竞争、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创新体制、推动资源优势整合,创新技术、形成强大生产动力,创新管理、力促发展方式转变,使长庆油田开发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实现了勘探开发的高水平和高效益,成为近年来我国发展速度最快的油田。这是我国石油产业市场开放的缩影,为国家制定产业管制政策,促进市场开放和产业组织调整,提高我国石油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和推动作用。
李建琴[10]2005年在《中国蚕茧价格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茧丝绸业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优势产业,包括栽桑养蚕、缫丝织绸、服饰加工和出口。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茧丝生产国和出口国。目前我国有近2000万农户从事蚕茧生产,茧丝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75%,我国茧丝产量的70%用于出口,占国际市场总份额达80%以上,丝绸年出口创汇近50亿美元。茧丝绸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能够带动一个地区一、二、叁产业的共同发展,尤其对于解决我国的“叁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入世以后,从农业生产领域看,我国茧丝绸业仍然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茧丝绸业经历大起大落,目前该行业成为我国改革滞缓、问题最多、管理体制最复杂的行业之一。在我国大多数农产品取消价格管制和放开流通渠道之后,蚕茧仍然是政府实行价格管制的极少数农产品之一。蚕茧价格问题关系到茧丝绸业各环节的利益分配,是影响茧丝绸业可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相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管制,中国转型时期的蚕茧价格管制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对中国转型时期的蚕茧价格管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以中国蚕茧价格管制为选题,共由八章组成。在综述了农产品价格管制理论与政策的基础上,分析了蚕茧产品及其市场特征,研究了中国蚕茧价格与流通体制的变迁和蚕茧价格管制的经济效应,比较了中外茧丝价格与流通体制,得到以下创新结论: 1.转型时期中国蚕茧价格管制的实质是行政垄断,蚕茧市场是一个行政垄断下的买方垄断市场。运用市场结构理论的分析框架,通过买方垄断与其它市场结构的效率比较,在理论与实证两方面论证了中国蚕茧价格管制的经济效率损失与利益分配不公;在蚕茧(原料)市场买方垄断不变的前提下,随着外贸体制改革,中国丝绸企业在国际丝绸(产品)市场的卖方地位由卖方垄断逐渐向寡头垄断及完全竞争演变,甚至面临着丝绸进口国的买方垄断,从而认为市场组合演变是丝绸企业与政府共同维持蚕茧价格管制的根源。
参考文献:
[1].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管制问题研究[D]. 杨红心. 郑州大学. 2006
[2]. 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李晓鸿. 武汉大学. 2015
[3].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D]. 李琼. 长安大学. 2013
[4].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管制问题研究[D]. 王卫星. 浙江大学. 2002
[5].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廖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04
[6].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问题研究[D]. 曹静.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7]. 中国现阶段反垄断问题研究[D]. 石淑华. 福建师范大学. 2005
[8]. 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土地管制制度选择与优化研究[D]. 张宇. 南京农业大学. 2015
[9]. 中国石油产业的市场开放与政府管制研究[D]. 林健民. 武汉大学. 2012
[10]. 中国蚕茧价格管制研究[D]. 李建琴. 浙江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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