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

谈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济南市250000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竖向规划所提较少,造成控规阶段的竖向规划对下阶段规划指导意义不强,同时易与排水、管线敷设、地块建设等造成矛盾,为此,建议建立完善的竖向规划编制及管理体系,以减少对自然破坏的同时尽可能营造舒适、宜人的环境。鉴于此,本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竖向规划;管理;原则;因素

一、竖向规划的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的法定图则和文本,将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竖向规划是对规划区域,按其自然地形、地质条件、排水要求、平面规划布局等所作的垂直方向的高程规划,以便在尽量少破坏现状环境的前提下满足日后地块开发建设的需求,使其同时满足使用、经济、安全和景观方面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竖向规划方面的内容提及甚少,指导性不强,易造成用地与道路、管线敷设等产生矛盾。

1、尊重现状的原则

尽量结合现状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使人工建设和自然生态环境紧密地结合。同时应以规划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建筑散水、水系、铁路、公路等为控制点进行竖向规划。

2、满足防洪、排涝及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原则

竖向规划应结合防洪河道的堤岸标高确定周边道路的高程,同时规划区域的道路坡向应尽可能与排水主坡向保持一致,并满足排水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覆土要求。

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城市内涝现象,建议道路竖向规划与排涝规划应相互制约,同时又应协调发展,共同指导城市建设的进行。对于城市建成区,无法通过大规模抬高地坪高程来解决雨水排除问题,为此,排涝重点应在于涝水的综合整治,比如排水泵站的建设、管线的更新、减少暴雨径流系数等,对于城市新建区域,道路竖向与排水、防涝规划同步进行,互相反馈。

3、满足平面规划要求的原则

竖向规划是从高程关系上来实现平面规划的意图,因此应该结合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布局等确定,同时竖向规划又对平面规划有积极的反馈作用,两者应建立良好互动关系。

4、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原则

竖向规划应符合规范中道路坡度、坡长及净空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建筑布局、地下车库建设等的要求,尽可能满足日后地块开发建设的需求。

二、控规阶段的竖向控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对东、西部山区开发建设指导性不足。控规阶段的竖向控制深度有限,在后续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经常会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建设时序等对高程进行优化调整,但由于东、西山地区,自然坡降较大,经常采用极限坡度进行控制,这就要求竖向规划局部调整时,需全局考虑,不能仅考虑局部地块的舒适性而造成与城市规划路网衔接及其他地块实施难度的增加。同时,因地形起伏较大,规划道路两侧易出现高填高挖的情况,而控规中仅控制道路红线,未标明两侧边坡实际占地的情况,直接影响了两侧地块容积率等指标计算的真实性,给规划管理造成一定问题。

2)竖向规划与防洪排涝专项规划缺乏整合与联系,导致部分地区地势低洼,排水不畅。尤其是南部地区,由于地势低洼,地下水位较浅,加上河道多为悬河,故竖向控制与排水干管、排水泵站的设置位置密切相关,竖向规划应考虑排水规划的影响,以免造成局部地块排水困难。

3)标高控制系统性欠缺。主要体现在:a.道路设计时,片面追求单条道路的平纵指标,忽略了路网系统整体高程控制的合理性及道路高程对周边地块开发建设的影响,造成部分道路与周边地块衔接不畅;b.对下阶段规划指导不足,造成各地块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编制竖向规划时,基本从本地块的自然地形条件及开发需求出发,缺乏与周边地块、基础设施等的协调,造成建设区域内地块高程参差不齐,影响城市景观。

三、竖向规划的编制依据及控制因素

1)现状地形条件。竖向规划应顺应现状地形确定,尽可能减少土方工程量及对周边环境的破坏。2)工程地质条件。主要是地下水位的影响,为避免道路路基处于潮湿、过湿状态,保证道路路基的稳定性,根据规范要求,路槽最低点距地下水水位高度应大于1.7m。3)现状道路、高速公路、铁路。规划道路高程应与现状道路平顺衔接,下穿(上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下穿铁路时,机动车道最小净高为4.5m,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最小净高为2.5m,上跨普通铁路、高速铁路时,建筑界线分别按6.0m,6.55m进行控制。4)河道防洪要求。竖向规划应满足河道的泄洪及抢险要求,以确保规划用地的安全。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沿河道路最低设计标高为:设计洪水位+0.5m安全距离+壅水高度。场地高程一般情况下高于道路高程0m~0.5m。5)现状建筑物的影响。竖向规划应结合现状建筑物确定,尽量减少土方量,以确保现状建筑物进出要求、排水出路及结构安全。6)排水要求。道路在其汇水面积范围内的坡向应与雨水出口方向一致,道路最低控制高程应结合雨水管出口处高程、管道水利坡降、距雨水出水口的距离、管线覆土要求等确定。7)水系的影响。规划道路上跨水系时,桥面最低高程应满足水系堤岸高程+水系超高+桥梁结构,若有通航要求,则应结合通航船只要求确定,下穿时道路高程应结合水系底面高程、道路结构顶板及覆土、防渗要求确定。8)地下空间开发的影响。竖向规划应满足地下空间覆土要求及其上种植、管线布设要求。9)轨道交通的影响。竖向规划应满足轨道站点覆土2.5m~3.0m的要求,同时规划道路与轨道交通相交时,应结合轨道场站布设等确定高程。10)用地性质的影响。竖向规划应结合用地性质、建筑布局等确定。11)规范中坡度的要求。机动车道路段坡度应介于0.30%~6.00%之间,交叉口范围内不宜大于2.5%,桥上不宜大于4.0%,隧道内不应大于3.0%,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广场设计纵坡宜为0.3%~3.0%。

四、竖向规划的成果形式

竖向规划成果应包括图纸和说明两部分。图纸中应标明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长、坡度及控制坐标,必要时可包括场地标高控制及土方计算、平衡图。文字中应包括现状建设条件的分析、竖向控制要素的确定、平面规划意图的解读(必要时)、竖向规划、土方计算及平衡。

五、竖向规划管理的几点建议

从工程角度来说,控规阶段的竖向需综合考虑排水、管线、防洪、土方、建设情况、用地等因素,一方面保证规划区域内路网系统整体高程的可行性及场地内外高程衔接的平顺性,另一方面确保规划范围内路网与周边路网高程的合理衔接。从规划编制体系来说,控规阶段的竖向是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方案设计阶段高程确定的重要依据。

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批复后,具有规划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进行原则性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囿于基础资料、编制深度等的限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除控制点外,其余高程点应保持适度的弹性,以便下阶段进行规划设计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局部进行调整和优化。3)建议建立竖向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建立竖向与城市路网体系、道路、铁路、地块等的建设情况、城市高程系统之间的及时反馈。

结束语

总之,竖向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部分,对规划范围内的道路高程、防洪排涝、地块建设等有重要意义,竖向规划应从经济、技术、功能、景观等方面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陈富昱,于守静,胡安乾,刘志鹏.类似天津中心城区的平原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道路竖向规划研究[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4,08:256-258+277+20-21.

[2]付帅.城市规划技术标准适度化研究[D].重庆大学,2014.

[3]齐琳.基于图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节方法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4.

[4]李润瑶.生态型住区规划的控制性指标优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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