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金融介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金融,能力,社会工作,净值,金融监管,领域,中信。
金融介入论文文献综述
方舒[1](2019)在《金融社会工作介入反贫困: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一文中研究指出精准扶贫要求专精化社会力量的参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既体现了发展新成就,也意味着要应对社会新挑战,其中精准扶贫就是党和政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提出的新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公布以来,我国的反贫困进入了精准扶贫和全面脱贫战略实施(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工作》期刊2019年31期)
闫薇,黄进,金敏超,周晓春,胡洋[2](2019)在《金融社会工作介入反贫困的作用、挑战与未来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社会工作参与到反贫困领域无疑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作为新兴专精化社会力量,其角色、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可能遭遇的困难、挑战也值得讨论并提出应对措施,如此,才能让"后脱贫时代"的金融社会工作行得更稳、走得更远。(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工作》期刊2019年31期)
杨宜,程京京[3](2019)在《银行介入、金融资产配置与民营企业创新——基于企业债务违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债务违约纠纷为事件冲击,在倾向值匹配的基础上采用双重差分方法检验银行介入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发现企业创新水平呈显着性下降且持续时间长。对于债权人来说,企业金融资产配置状况能反映企业代理成本。检验发现,金融资产配置水平越高的企业,银行介入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越大。进一步检验发现,在高金融发展水平地区银行介入对企业创新,尤其是低金融资产配置企业的创新的抑制作用相对更弱。文章对理解银行介入企业的经济后果以及提高银行预测企业债务违约能力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也为理解金融资产配置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经验证据。(本文来源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柏托[4](2019)在《信托为何介入消费金融》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信托业作为金融子行业,与银行、保险乃至基金相比,引起的社会关注不多。在社会普罗大众看来,信托公司也鲜有“大手笔”。2018年6月末,信托理财以24.27万亿元的规模超越银行的21万亿元,位列各大金融机构财富管理规模首位。即便如此,广大消费(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9-20)
黄明儒,孙珺涛[5](2019)在《论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9年05期)
单美琪,朱丹丹[6](2019)在《金融科技强势介入 125万亿资管行业大变局来临》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大量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和外资资管机构的进入,资管行业迎来越来越多的竞争者。与此同时,资管新规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行业合规发展,使机构更聚焦于资管业务本质,聚焦于投研能力、用户深度服务等方面。其中,金融科技的强劲驱动也为资管行业迎来(本文来源于《华夏时报》期刊2019-07-22)
苏盼[7](2019)在《司法对金融监管的介入及其权力边界——以金融贷款利率规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与金融监管的权力边界需要合理划定。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行政主管机关已全面放开金融贷款利率管制,但司法通过两种形式介入利率调整:抽象化的规则创制与具体化的个案干预。在抽象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文件从结果上统一了金融贷款利率上限,对利率规范权力配置格局构成冲击,有违"尊重专长"原则,应予检讨。在具象层面,地方法院通过个案裁判调整金融贷款利率,相比抽象介入更具合理性,但也存在裁判路径混乱、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司法介入金融监管的权力边界应限于规范框架下的个案调整,在理念上以不介入为原则、以介入为例外,在方法上将司法介入限于个案调整,优先适用具体规则,将抽象化原则具体化之后适用,并将公共政策转介为司法技术问题再行适用,以实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尹振涛,潘拥军[8](2019)在《理性认识BigTech介入金融领域》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降低成本,提升效率,逐步形成了"金融科技"(FinTech),而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凭借着强大的、成熟的客户网络体系,为满足客户的需求而逐步将业务拓展到支付、基金、信贷、保险、银行、资产管理等多种金融领域。同时,由于持续地对科技投资而获得的技术领先性,BigTech从事了金融业态中的基础和通道型工作,如支付、(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期刊2019年10期)
贺胜[9](2019)在《监察委介入金融职务犯罪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危机后的第十年,职务犯罪成为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积聚的诱因之一。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行一委两会”进行了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但这种分业的监管模式在针对发展迅速、创新过度的金融产品时,存在明显的漏洞,尤其是在职务领域。此种监管属于内部监管,存在包庇、放纵等违法的监管现象,很难对金融领域的职务违法犯罪活动产生一个良好的效果。在监察体制中,因为《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监察权无法涉及金融领域,纪委的党纪检查仅涉及金融领域的党员干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又存在过度迟延等问题,很难让所有的职务犯罪分子都得到法律应有的审判和惩罚。这种惩治和预防方面的弊端,不仅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更是不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构建。2016年末开始的监察体制改革,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监察提供了新的动力。同检察机关相比,监察委在侦查手段、监管方法和预防效果等方面都拥有天然的优势。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虽在北京、浙江等地的试点中取得了成功,在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的监察活动中,仍有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因此,本文以监察委介入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监察行为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我国金融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管体系及其困境进行了分析。其次,结合当下重要的机构改革,从必要性、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等方面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监管提出了新的建议——监察委员会介入。监察委介入金融职务犯罪的监察活动,虽然可以解决原有的监管体系存在的行政监察真空、刑事规制迟延等问题,但金融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监察委的成立和《监察法》的颁布,还引发了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监察委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让监察委员会更好地惩治和防范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本文从完善介入的法律依据、规范运行机制和优化外部衔接机制等叁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现有的法律为监察委监管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依据,为了既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实现结果正义的目标,要对监察委行使权力的依据进行完善,要制定《监察组织法》,在承办职务犯罪的同时,保障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监察法》同《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和融通。另外,因监察委在侦办职务犯罪时拥有留置权等较为强势的权力,在惩治犯罪时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利,因此要对监察委行使权力的边界和程序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并且完善对监察委的监督程序。从监察委自身来说,最重要的是提高重要决策的法治化程度,避免行政干预监察。其次,为了更好的对金融领域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加强同内部部门合作的基础上,可尝试建立负责金融犯罪的专门子部门、构建金融职务人员信息共享体系等。除此之外,监察委还要联合金融部门、各级法院等开展金融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从源头防范金融职务犯罪。(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贺鲲鹏[10](2019)在《金融探索与刑法介入的临界研究——以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刑法的功能特点与金融探索的关系,提出为保障金融探索者的积极性和创新成果,刑法在适用上需要调整并保持必要克制的观点。指出刑法对于金融探索的宽容不是无节制、无限度的,更不意味着放弃惩罚犯罪;必须坚持维护社会秩序原则的底线,精准定位刑法介入金融探索的临界点,实现惩戒犯罪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金融介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金融社会工作参与到反贫困领域无疑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作为新兴专精化社会力量,其角色、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可能遭遇的困难、挑战也值得讨论并提出应对措施,如此,才能让"后脱贫时代"的金融社会工作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融介入论文参考文献
[1].方舒.金融社会工作介入反贫困: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J].中国社会工作.2019
[2].闫薇,黄进,金敏超,周晓春,胡洋.金融社会工作介入反贫困的作用、挑战与未来展望[J].中国社会工作.2019
[3].杨宜,程京京.银行介入、金融资产配置与民营企业创新——基于企业债务违约分析[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4].柏托.信托为何介入消费金融[N].中国保险报.2019
[5].黄明儒,孙珺涛.论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限度[J].理论探索.2019
[6].单美琪,朱丹丹.金融科技强势介入125万亿资管行业大变局来临[N].华夏时报.2019
[7].苏盼.司法对金融监管的介入及其权力边界——以金融贷款利率规范为例[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9
[8].尹振涛,潘拥军.理性认识BigTech介入金融领域[J].中国金融.2019
[9].贺胜.监察委介入金融职务犯罪的法律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10].贺鲲鹏.金融探索与刑法介入的临界研究——以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