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法规与知识产权

设计法规与知识产权

万仞[1]2002年在《设计法规与知识产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设计法规在设计行业中发挥着保护、促进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定义的宏观设计过程包括从设想到形成产品,再到工程生产使用,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同样,设计法规范围也很广,如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技术合同法、工程建设法、建筑法等等。这些法规之间是相辅相成、互有联系的,是设计活动成功的前提。其中,设计知识产权法规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在科学、文化和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在知识经济与科技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设计本质上就是一种知识创造性活动,其设计成果往往以知识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渗透到科技、文化等广泛的领域。现代设计与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紧密的关系。设计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设计与知识产权是相互促进的。我们要加强设计知识产权的法规建设,尤其需要加强设计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和管理水平。

董舒翼[2]2011年在《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通信业,正处于在融合中寻求创新,在变革中寻求突破的关键阶段,知识产权在通信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在持续增强。提高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问题的重视,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更是激励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通信业技术创新的活跃程度,行业知识产权密集程度,集中体现着中国经济技术实力和国家竞争力,产业融合,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方向,也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通信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成为快速提升通信业整体竞争力的战略需求。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发展趋势之下,发挥行业知识产权优势对提高行业创新能力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有助于引导通信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把握先机,在日渐激烈的科技竞争中,抢占制高点,赢得主动权。目前,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着重要的转变和发展机遇,但国内通信企业创新能力仍然不足,国际通信业知识产权争端不断的严峻局势,要求中国通信业必须提高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强化知识产权发展中自主创新,政策法规,行业管制与产业融合的保障和推进作用。本研究以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作为研究对象,在系统分析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现有知识产权发展理论和应用研究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影响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因素进行了提炼,建立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概念模型,采用结构方程方法,通过设计变量,收集数据,关系假设和实证分析,对影响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能力和发展环境的因素进行了分析验证,并建立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体系。本研究在第一章中,对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写作框架及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得出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第二章作为文献综述部分,从知识产权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发展理论,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现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五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作为本研究理论指导及参考依据。第叁章首先对与本研究密切相关的概念及范畴进行了界定,并以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作为分类依据,建立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二维矩阵,为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概念模型的建立提供了依据。第四章根据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矩阵,提出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总概念模型和分概念模型,进行了变量设计,并提出了关系假设,为数据实证提供了验证对象,也为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体系提供了建立依据。第五章提出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和数据收集方法,并通过对调查对象的相应调查方式,收集数据并使用结构方程软件进行分析,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模型的合理性及关系假设进行验证。第六章以实证分析结果作为依据,结合中国通信业发展现状及国家和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现状,针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特征,提出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全面系统的政策建议体系。第七章阐述了本研究主要结论,主要创新点,并对研究前景进行展望。通过对已有研究的系统学习,结合本研究思路和创新点,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实证过程辅助下,本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由二维矩阵表示,对系统全面的考量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受到的影响是一个有益的尝试。2.本研究建立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模型,并通过实证检验证实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处理本模型数据是可行的,同时本研究建立的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模型是合理的。3.通过对法学领域和通信领域,以及管理学领域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观点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明确了不同研究领域视野下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的不同认识。本研究对于通信业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研究;自主创新,政策法规,行业管制及产业融合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策略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邢文明[3]2014年在《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保障研究》文中提出科研数据是人类社会科技活动所产生的数据、资料,以及按照不同需求而系统加工的数据产品和相关信息。它既是科技活动的产物,又是支撑科学研究及科技创新的基本资源,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共享已成为各国的重要战略目标,受到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及研究机构的高度重视。通过制定完善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以规范、引导和推动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共享实践是国外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均已制定了较完善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供我国参考借鉴。本文的目的是在调查了解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政策需求和分析借鉴国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进行研究探讨,从而为我国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实践提供政策保障。论文共包括7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0章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梳理国内外有关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研究与实践,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1章理论基础。考察了信息资源管理与共享理论、信息生命周期理论对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实践的指导意义。科研数据是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资源,应运用信息资源管理与共享理论对其进行良好管理、开发利用和共享,以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同时,科研数据在产生和利用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应根据信息生命周期理论,对处于不同阶段的数据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利用策略,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第2章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政策需求调查。为了解我国科研人员对科研数据收集、管理、保存和共享的现状及对政策的需求,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笔者对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政策需求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科研人员缺少数据管理的意识和专业技能,科研数据保存与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我国科研人员共享数据的途径以人际关系为主,由于科研数据共享不充分给科研人员获取数据带来了较大困难。绝大多数调查对象赞成制定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但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存在着一些担心和顾虑。第3章国内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的调查。为了解国内外有关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的现状,笔者对国内外的科研数据政策法规进行了调查。其中国外的调查对象以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为主,分别调查了国内外科研资助管理机构、科研单位及其他部门和机构制定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调查结果表明,英美两国的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和科研单位都制定了较完善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有效地保障了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实践。而我国大多数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和科研单位尚未制定相关政策,不利于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实践的发展。第4章国内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的分析。在第叁章的调查基础上,笔者分别对国内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政策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国外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大都要求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开始前制定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计划,并以数据管理计划为基础推动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共享,同时这些政策有着较强的可执行与可实施性。我国已有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主要是由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各数据共享中心制定的。与国外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相比,我国的科研数据政策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着“重管理轻共享”的特点。第5章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的制定。在调查了解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政策需求和对比分析国内外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笔者基于科研数据生命周期理论提出了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政策的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科研资助管理机构的数据政策及指南、科研单位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等叁个层面的政策。其中,国家层面的政策包括“科研数据共享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密法”、“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科研资助与管理机构层面的政策包括“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数据汇交政策”等;科研单位的政策包括“本单位的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学术规范政策”、“数据保密政策”等。第6章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的实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共享,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因而,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实施是关键。本章提出了政策实施的保障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建立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支持与服务机制、多途径的经费投入与支持机制以及建立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的考核与评价机制等,从而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第7章结语。对全文进行梳理,提炼观点,并对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展望。本文是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科学数据共享保障机制研究”(2012104010205)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科学数据集成与共享的保障研究”(13YJA870016)课题成果之一。

周雅[4]2013年在《中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文中指出知识产权是人类对其在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一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受到保护。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设计未来”,体现出知识产权对于工业设计发展的重要性。与工业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专利、着作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权。近年来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受到了广泛关注,但如何有效地保护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依然是现阶段的一个难题。从现状来看,中国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模仿、抄袭现象突出,侵权盗用现象比较严重。而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来看,各地区保护程度不高,但也有一些设计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保护系统,比如上海、深圳等城市。设计从业者普遍反映中国工业设计在知识产权这方面的意识不足,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设计从业者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程度也不深,重视程度不高。工业设计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有价值的。它包含了设计者的辛勤劳动,必须得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而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整体考虑。本文在对中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现状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案例,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从整体的角度对中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提出相应对策。

熊思博[5]2011年在《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指出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我国城乡规划事业发展起步较晚,对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研究相对也比较滞后,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推动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一项紧迫的任务。这既要借鉴国外公众参与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主要运用归纳研究法、比较分析方法、理论分析方法以及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从绪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论分析、城乡规划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以及我国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完善措施和建议六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论述。目的是剖析我国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方面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第一部分是绪论,从城乡规划的概念和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入手,认为城乡规划事关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对其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二部分是对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法理分析。指出城乡规划为什么能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指出城乡规划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理由和对此存在的不同看法。第叁部分是对城乡规划与知识产权关系进行理论探讨。在明确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内涵的前提下,分析了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由来。重点从国际和国内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对成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进行法理分析,以寻求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第四部分对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现状分析,通过对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特点、范围,分析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主、客体,指出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总结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成因。第五部分在对中国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构建分析。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具体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从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为出发点,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着作权以及行政方面进行说明,如何建立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其次是从物资保障角度,从物资投入、奖励机制、金融政策、政府采购等方面说明,如何保障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后从人才教育体系方面进行说明,在人才培养、应用、教育等方面说明,如何实施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部分是为了完善我国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措施和建议。措施为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思想,使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具备可操作性;健全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反馈机制,走创新的道路;确保城乡规划的教育和培训。建议努力完善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机制,在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上,多层面加强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的应用落到实处。

杨早立[6]2016年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经济呈现增长速度变慢、结构亟待优化升级和动力转换叁大特点。如何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由资源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促进产业升级是我国当前急需迫切解决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持经济在“新常态”下稳定增长。而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支撑即知识产权发展,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然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大而不强、多而不优、运转低效、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因此,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浪潮下,系统、深入地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协同发展问题,对进一步释放知识产权能量、激励创新、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全面梳理和综述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基础上,阐述了知识产权定义、范围和知识产权管理内涵,从知识产权开发、运营、保护等知识产权管理过程视角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基于此找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引入系统论,界定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涵,阐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四个特征,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利益主体构成,剖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内在结构及相应内容,同时基于协同论界定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的内涵、条件和目标,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的概念模型,并根据概念模型提炼和解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的内在逻辑构架及其内容。从子系统内部协同、子系统间协同和系统整体协同描述了系统协同发展的内容层次表现。基于此,一方面,根据耗散结构理论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熵变模型,利用熵变模型探讨了系统协同发展的内在微观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耗散结构原理将系统熵变模型扩展到协同熵变模型,运用协同熵变模型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整体协同发展机理。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别从市场自由调节、政府行政监管机制下探讨了社会利益主体对知识产权活动的参与进入行为,并根据数值仿真分析了不同参数条件下主体参与行为的变化;运用灰靶理论和误差传递理论构建了协同合作伙伴选择模型,探讨了系统主体在不同属性偏好下的最优合作伙伴选择行为策略;运用Shapley法和正交投影法构建了合作伙伴补偿和利益分配模型,基于综合补偿因子对基础利益分配模式的修正和完善过程,解析了系统主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行为。从驱动机制、耦合互动机制和演进机制叁个方面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过程机制。在识别出包括系统内部驱动力、外部诱导力和环境催化力等叁方面的系统协同发展驱动要素基础上,构建并深入剖析系统协同发展驱动机制;从主体间耦合互动、子系统间耦合互动和系统与产业创新耦合互动分析系统协同发展的耦合互动机制;基于Logistic方程解析了系统协同发展的稳定性和混沌性演进机制,同时构建基于Logistic方程的系统协同发展的速度演进模型,推导并归纳出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演进的四个阶段。根据原始复合系统协同发展度模型计算原理,运用两类聚算子建立了融合“功能”与“协调”的改进复合系统静态测度模型,考虑变化速度特征建立了改进复合系统协同动态测度模型,从静态和动态变化视角对我国整体、省级区域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进行了全面测度。基于此,结合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未来国家战略重心从国家整体宏观层面和社会利益主体微观层面提出保障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的对策。

李超[7]2016年在《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政府支出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创新驱动发展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正进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资源、环境、产能过剩等瓶颈凸显,创新驱动发展既是形势所迫,又是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知识是创新驱动中最核心的因素,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发展是创新驱动的关键途径和手段。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后,知识产权得到了一定程度发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建设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但与之相伴的是:知识产权创造“大而不强,多而不优”、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较低、区域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低等情况长期存在。知识产权发展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推动,政府是实现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市场失灵环节,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其中,公共服务是重要手段。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环节,需要政府为知识产权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和公共物品等供给。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履行支出责任,对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加快创新驱动有着重要的意义。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划分政府间财政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但它更多关注了分税、分财,对政府和市场、各级政府间的职能分工并不明确,尤其对地方政府间的职能和支出责任缺乏明确划分。要使政府合理承担支出责任,使之符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要,需要在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基础上,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政府支出责任研究主要涉及叁方面:一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间关系,明确界定政府事权;二是政府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划分,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划分、省以下政府之间的划分;叁是支出责任履行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所带来的效应考察,这是支出责任的应有之义。依据以上背景和思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为:第一,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涵及外延是什么?第二,政府支出责任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现状和问题是什么?第叁,政府支出责任履行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影响如何?第四,在创新驱动视角下,如何优化政府支出责任以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运用事权理论分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五个知识产权发展环节支出责任情况及效应。本文的主要研究如下: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及范围界定。从知识产权理论内涵开始,深入剖析了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阐述了知识产权公共物品属性;运用系统化分析方法,通过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五个系统要素分析,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边界做了界定。2.政府支出责任履行现状与问题分析。运用事权理论分析框架,以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为视角,分析了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支出责任履行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的不同情形以及形成原因。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政府支出责任角度,构建面板数据模型,通过知识产权政府支出数据,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有代表性的控制变量,测量政府支出等支出责任要素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影响的效应。实证结果表明,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支出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具有显着正相关关系。市场创新环境和中央地方支出责任划分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影响不显着,其原因在于政府本身体制机制缺陷。4.政府支出责任界定的国际经验借鉴。分别考察了美国、日本、韩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政府支出责任范围,分析了他们支出责任履行及划分背后的逻辑,得出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政府支出责任履行及划分的经验启示。5.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政府支出责任的思路与措施。提出了优化支出责任整体思路、目标和原则,并按照功能和项目方法分别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府间支出责任做了界定;探索对现有体制机制框架的变革,以使政府支出责任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权相适应。

张梅[8]2006年在《政治学视野中的中国版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今世界版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版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并成为促进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因素。从国际大环境来看,版权保护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版权贸易水平正在进一步提高,围绕版权的经济竞争日益加剧,手段日益复杂,而且随之而来的文化交融和侵蚀也飞速发展。中国已迈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随着开放的扩大和深入,版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亟待研究和探讨。本文尝试从政治学视角,运用政府治理理论,研究探讨中国版权保护和发展问题。文中系统分析了国际版权保护现状、问题、发展趋势和国内版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明确提出版权保护体现了当今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中对人的尊重和对法治的要求。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不仅应当依据现有国际公约,尊重他国的知识产权;作为WTO新伙伴,更需不懈努力,代表世界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未来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国版权保护战略定位,是:构筑凝聚力,支撑产业化,提升竞争力;中国版权保护战略策略是:立足国情,面向世界,坚持科学理性。版权保护应该和国家一定时期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相适应。现阶段我国版权法律与政策应该全面反映当今的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等各种因素。必须把版权制度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文化发展、经济繁荣、技术进步以及各方面利益的协调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推动版权贸易与合作,也要尊重我国国情,保护本国的作品和传统知识;在法律层面上,版权保护应该国内国外一视同仁;但在文化与产业政策上,国家有权力、也有义务鼓励国内创作,繁荣民族文化的创造与传播。只有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双向对等地在国与国之间公平地实现,才能获取双赢。论文拓展了版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视域,尤其是对于政治学、政府治理在版权与人权、版权与产权及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有新的理论思考和见解。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中国版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对策和思考。(一)重点阐述了版权保护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保护人权、保护版权,都是我们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权是一种具有终极意义的法治理念和伦理观念,

宗艳霞[9]2017年在《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双轨制"保护,行政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带来新课题。自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网络着作权进一步呈现出内涵扩大、技术性增强、开放性增强、保护难度加大等特点,网络的开放性催生出越来越多的网络着作权违法行为。伴随着着作权在网络空间的异化,现行的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着诸多冲击与挑战。本文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其中涉及到网络着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度予以综合考察和分析,指出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并结合对美、英、法、韩等发达国家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除导论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章网络着作权概述。通过概念界定,厘清网络着作权与着作权、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与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立文章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第二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基础理论。本章界定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内涵,梳理该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并着重分析其制度本质;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进行比较,揭示出该制度具有公法性、法律性、行政性的特点,并基于此分析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针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理论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从正当性概念着手,在传统与现实语境下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予以考量,论证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符合公共利益。此外,本章还分析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结构及指导原则,初步形成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架构。第叁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本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法规的考察,对其中的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剖析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救济等相关制度,并阐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网络着作权行政救济的积极意义。第四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域外经验。本章主要选取美国、英国、法国、韩国为研究对象,分析考察上述国家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及其运行状况,重点介绍各具特色的行政法保护措施,评价各国针对网络着作权保护颁布的最新法案,并分析指出其对完善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启示。第五章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现实问题。本章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网络着作权行政实体法律制度缺失、网络着作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欠缺、网络着作权行政执法面临突出问题、网络着作权行政救济体系不完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力分散等。第六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完善。针对前文所述问题,提出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网络环境对着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提供解决之道。本文研究的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问题,宏观架构和微观策略都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期望通过行政法保护措施的研究,改良网络空间着作权的保护现状,为治理网络背景下猖厥的着作权违法行为提供法律对策与建议。

徐平华[10]2016年在《由法家“法治”论及“设计法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今"设计创新找死,不设计创新等死"是设计界广为流传的话语,究其缘由,则在于创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滞后,导致了设计侵权的不断。"设计法治"提出"以法为重"的设计法规创新、"以势为尊"的设计执法权威、"以术为用"的设计执法艺术,对解决创意知识产权保护也许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设计法规与知识产权[D]. 万仞. 武汉理工大学. 2002

[2].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 董舒翼. 北京邮电大学. 2011

[3]. 我国科研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保障研究[D]. 邢文明. 武汉大学. 2014

[4]. 中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D]. 周雅. 江南大学. 2013

[5]. 城乡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D]. 熊思博. 湖南大学. 2011

[6].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研究[D]. 杨早立.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

[7]. 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政府支出责任研究[D]. 李超.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

[8]. 政治学视野中的中国版权保护问题研究[D]. 张梅. 苏州大学. 2006

[9].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D]. 宗艳霞.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10]. 由法家“法治”论及“设计法治”[J]. 徐平华. 设计艺术研究.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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