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券,权利,证券登记,账户,所有权,变动,簿记。
证券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万国华,张崇胜[1](2018)在《互联网时代证券权利结构的嬗变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是权利物化的产物。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解构了传统物权法下"证券所有权和证券权利"并存的二元权利结构。证券所有权消失了,证券权利的载体变成了电子数据。但是,现代物权法强调支配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并存,强调对财产的利用。证券账户的实名制度和簿记系统的公示效力,使投资者实际上对价值形态的电子数据具有支配地位,从而使电子数据具有"物"性。目的解释和类推解释下,实名制账户中的电子数据也具备物化权利的功能,继而重构了"证券财产权和证券权利"的二元权利结构模式。值得注意,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异质性,导致证券实物形态时代的旧有规则不再具有适用空间,证券的概念、证券权利的归属和流转变动等规则面临着挑战。规范与实践之间的疏离,要求证券法作出理性回应。(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孙红兵,周韶龙[2](2014)在《簿记证券权利变动规则架构的法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簿记证券引入了数字形式金融财产的概念,改变了纸质证券的二元权利结构和作为"物"的法律属性。然而,我国的《物权法》、《公司法》规则与现代交易理念和证券登记结算超前发展尚未同步前行,证券流转和权利表彰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制。鉴于此,有必要在《证券法》修订时,创新法律思维,突破对于纸质凭证的依恋,架构符合基本法理逻辑的系统的簿记证券权利变动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4年03期)
赵刚[3](2014)在《比较法视野下的证券权利变动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权利变动规则关乎投资者的基本财产权利。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由于不同国家对证券法律性质的认识不同,证券权利变动所适用的规则也不同,进而为证券权利变动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也不相同。我国自证券交易所建立之初,就迅速地过渡到全面的无纸化证券交易,但法律制度层面尚未能建立一套无纸化证券权利变动的规则。我国下一步制定相关制度,在借鉴境外发达市场相关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厘清相关概念,科学理性地设计无纸化证券权利变动的规则。(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4年03期)
陈东[4](2014)在《证券无纸化对证券权利之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无纸化从证券的技术构成要素的革新开始,进而由技术层面的革新渗透到对证券权利结构的影响。纸质证券由纸张和记录两项构成要素,而无纸化条件下的证券则包含电子存储空间、证券账户、电子记录和证券权利四项构成要素。无纸化条件下证券构成要素的变化对证券权利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所有权的客体发生变化,二是证券权利本身的内容发生变化,其中前者又是后者的原因和动力。(本文来源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张保红[5](2014)在《论证券权利变动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有关证券权利变动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明晰。有体证券权利应当采交付或背书转让的方式。交付转让以合意和交付为要件;背书转让以合意、背书和交付为要件。无体证券权利应当以登记变更为公示方式,变动要件包括合意和变更登记。维护集中交易的证券权利变动安全,既不是善意取得,也不是集中清算,而是交易账户自身的人格化。(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周友苏,李红军[6](2012)在《无纸化背景下证券权利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纸化使证券不再采取纸质的外观形式,但并未对作为证券实质内容的证券权利有任何改变。本文在深入分析无纸化背景下证券权利及其持有、证明和变动等方面特征的基础上,对涉及相关问题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审视和检讨,认为无纸化不仅仅是证券枝节问题上的技术进步,而是动摇证券法制基本规则的革新。因此,我国无论是对现行公司证券法律的修订还是制定单行的无纸化法,首先应在理念上深化对证券无纸化的认识,进而对无纸化背景下证券权利的持有、证明、变动等基本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2年04期)
吕思[7](2012)在《无纸化时代下证券权利原始取得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应用,彻底改变了证券的存在形式、持有模式和交易方式等等。基于此,证券权利取得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无纸化证券不再表现为纸质凭证,而仅仅将权利以电子簿记信息的形式记录于特定账簿。在传统的发行证券实物券市场上,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发行人需要印刷记载发行人信息的纸质凭证,把它出售并交付给投资者,投资者就成功取得其证券权利。进入无纸化时代后,由于权利载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证券实物券发行很快就被无纸化的发行所替代,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网络时代下的证券网上直接发行取得成为投资者取得证券权利主要的方式。在证券集中化交易下,交易的双方一般都无法知晓对方的身份,善意第叁人的任何一个交易对手都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因此,无纸化下的证券善意取得制度也成为取得证券权利的一种方式。证券无纸化暴露出了建立在传统“纸质”证券基础上的证券权利的取得理论和制度的不足,给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的影响也日益突出。本文拟从法律视角研究无纸化背景下证券的内涵以及证券权利的法律界定,进而从发行取得以及善意取得两个方面来阐述投资者原始取得证券权利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无纸化背景下证券和证券权利的法律界定,得出表彰证券权利载体的变化,并未影响证券的本质的结论。证券在本质上仍然代表一定的财产性权利,即投资者的证券权利的总和。通过对间接发行取得弊端的阐述,揭示出我国构建直接发行取得的必要性,进而从发行机构、发行结算、发行信息披露探索构建我国的直接发行取得制度。通过对中介持有实体法公约中有关间接持有模式下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以及与与中国现有直接持有制度本质上相通的日本有关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分别论述,从而为我国构建此制度提供借鉴。通过对证券市场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梳理,对无纸化下证券权利取得的确认制度进行归纳。(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2-06-01)
张宇润[8](2011)在《试论证券权利的性质及其规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是资本,但它是真实资本的纸制复本,因此,证券权利是一种虚拟资本的权利。证券权利是复合性权利,证券权利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券持有人对证券的直接支配权或所有权,此为形式意义上的权利;二是证券持有人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此为实质意义上的权利。证券权利是关联性权利,构成关联性因素的纽带是:实物资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者——相关证券持有人。证券权利具有风险社会化的特性。对证券权利的规范和保障需要专门法以及政府的适度干预。(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1年01期)
刘戈[9](2010)在《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60年代末,纸面作业危机致使美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崩溃,促使美国进行执业和立法改革;1987年,全球性股灾再次向各国证券业敲醒警钟,敦促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研究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风险,证券非移动化、无纸化作为改革方向被提出,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问题成为热议的焦点;2004年至2006年间,我国先后有30家证券公司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国债回购被证监会行政处置并走向破产清算程序,长期累积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托管、结算风险集中显现,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是包括证券登记、证券托管、证券结算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旨在提供证券权利的确认机制,调整证券权利归属与变动中的利益冲突,保护证券权利免受不利诉求。我国证券市场于20世纪90年代初全面启动,在充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操作系统的基础上,迅速实现证券非移动化和无纸化操作。然而,证券立法的滞后致使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面临严重的法律问题,表现为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无纸化环境下法律规则与现实操作脱节、间接持有法律规则体系缺失。本文以证券权利为基础,界定证券的本质属性,梳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呈现不同持有模式下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的制度安排,旨在推动我国证券无纸化立法、建立完善的证券权利的归属与变动规则。(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6-01)
陈东[10](2010)在《无纸化证券权利结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着重对证券无纸化后的权利结构进行了研究。按照传统的“二元权利结构”理论,证券上存在对构成证券的物质的“证券所有权”和构成证券内容的“证券权利”两种权利。证券无纸化后,证券账户和电子记录作为统一的整体(账户记录)取代了实物券时代的纸质凭证,成为表彰证券权利的新载体。由于具备特定性、独立性和排他性,账户记录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或者至少应被视为“物”。投资人对账户记录享有所有权,即无纸化后证券继续保有二元权利结构。但无纸化技术背景下,证券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发生变化,而且由于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增多,使得证券权利结构中的另一极——证券权利——复合化,即除包括投资收益权和决策投票权外,还包括对各种中介结构的权利。在无纸化证券二元权利结构体系中,从功能上看,证券权利是实质性的权利,证券所有权是带有手段性保障特征的权利。一方面,投资人购买证券的目的在于取得证券权利;另一方面,证券所有权的存在也是证券权利实现的必要保障。两种权利须臾不可分,证券所有权往往决定着证券权利的归属,处分证券所有权和处分证券权利是高度一致的。权利证券化和权利电子化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权利化体为价值形态之物以便实现权利自由流通的过程。(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0-06-01)
证券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簿记证券引入了数字形式金融财产的概念,改变了纸质证券的二元权利结构和作为"物"的法律属性。然而,我国的《物权法》、《公司法》规则与现代交易理念和证券登记结算超前发展尚未同步前行,证券流转和权利表彰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制。鉴于此,有必要在《证券法》修订时,创新法律思维,突破对于纸质凭证的依恋,架构符合基本法理逻辑的系统的簿记证券权利变动规则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万国华,张崇胜.互联网时代证券权利结构的嬗变与反思[J].财经法学.2018
[2].孙红兵,周韶龙.簿记证券权利变动规则架构的法理探析[J].证券法苑.2014
[3].赵刚.比较法视野下的证券权利变动规则[J].证券法苑.2014
[4].陈东.证券无纸化对证券权利之影响分析[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张保红.论证券权利变动制度的构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
[6].周友苏,李红军.无纸化背景下证券权利若干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2
[7].吕思.无纸化时代下证券权利原始取得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2
[8].张宇润.试论证券权利的性质及其规制路径[J].江淮论坛.2011
[9].刘戈.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10].陈东.无纸化证券权利结构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