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红[1]2004年在《税收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税收执法程序的独立价值、实践意义以及相关制度均缺乏深入的研究,导致税收执法程序立法滞后、执法程序规范的空白点较多、程序设置过于粗略。本文从法律程序的一般原理出发,运用实证、比较的分析方法,对税收执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制度沿革及运行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执法程序制度的具体构想。全文共分叁个部分: 第一章探讨了税收执法程序的一般理论。首先从权力主体的角度观察了税收执法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税收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税收执法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是纳税主体参与的税收征收行为的运行程序;其构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时空要素;其运行结果是作出征税决定。其次,探讨了税收执法程序的价值。从法律程序的一般价值出发,结合税收的特殊内涵,从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两方面省视税收执法程序的价值。税收执法程序在税收法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体现在能够保证税收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实体正义;能够制约税收执法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保证税收执法过程的公正,实现程序正义;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税收执法效率。 第二章通过对我国税收执法程序制度的沿革及运行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税收执法程序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首先回顾了我国税收执法程序制度的沿革。不同历史时期税收执法程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不同,反映了当时税收征纳实践和
罗亚苍[2]2016年在《税收构成要件论》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是国家存续的财力保障,也是公共服务的必要成本。税收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和重点内容。税收构成要件,其重要性不出犯罪构成要件其右,理当充当起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平衡器,支撑税法学科独立发展和税法体系日趋完善的基石。深刻剖析税收的内在因子,实现对税收传统叁性特征的超越,成为研究税收构成要件的逻辑起点。追溯构成要件词源,横向鉴比犯罪行为和民事行为等构成要件为拓展税收构成要件理论提供充足养分。梳理国外税收构成要件理论轮廓,归纳出构成要件的要素成分、个性特征、内在效力和谱系类型,搭建起中国特色的税收构成理论框架。税收构成要件的理论机能在于,是统摄权利和权力二元结构的税权博弈载体和利益平衡器。立法上体现为国家税权与公民税权博弈的类型化结果;执法上关系到国家公法债权的实现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司法上审查监督国家税权正当行使和保障维护纳税人正确行使税权。税收法律关系模型逻辑混乱,税收构成要件模型理当是其最优替换模型,成为税收债务的理论模型和判断标准。税收构成要件,既是税法独立于民法、行政法的理论依托,也是税法衔接公法和私法的理论载体,还是税法完善与税制改良的理论指针。税收构成要件的实践价值表现在,作为构成事实和法定后果的组合物,税收征管以稽征经济原则主导,征收机关依法尽职权调查,纳税人承担协力义务并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我国税收核定是一种“特型化”的程序,主要针对税收逃避和违反协助义务行为,基于量能课税原则由征收机关刺破表面形式或纳税调整或确定税额等;税务诉讼举证应采“客观举证主义为主+主观举证主义为辅”原则,其核心在于按利益导向,各方均应对自己有利的规范要件事实进行主张和举证;要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对税收债务的成立、减损灭失等原则上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无法辩驳则成立。税收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形式与实质均具有独立价值。税收法定主义、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信赖保护等税法原则汇聚了税收构成要件的法定、公定和确定的理论源泉。税收构成要件是诸要素的复合物。税收构成要件主体,即纳税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性,主要强调税收债务的财产负担能力,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区别于身份或资格导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税收负担义务是绝对、天然、有限和财产负担性的类型法定的公法债务。税收客体兼具经济给付能力和法律负担能力,是对私法权利客体和经济财富客体的统摄化、类型化、法定化的结果。权利客体负担税收债务的正当理由,一来自伦理义务,即财产权服务于人类价值因而被承认并受其限制;二是法定义务,财产与公众的关系越紧密,则其承担的社会义务越多。税收客体的经济类型化,是经济学派建构演绎发展税收理论的重要内容,税法类型化则通过叁种途径实现。税基是对税收负担能力的定量评价,对税收客体的具体量化。税基的法定结构,或以单位面积或重量、合同金额等单一可辨的标志确认;或通过相对复杂的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等计算。税基将税收客体价值和技术衡量标准连接起来,但财会计量与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税法通常进行特别调整。归属,即税收客体与特定纳税人的结合关系,是基于经济或法律的双重关系;形式与实质的归属区别,是不同法律推理方式的反映。民事法人身财产关系是税法适用的基础条件,应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能力的起点,当违反量能负担等实质原则时,则应允许税法对民法形式事实进行税法实质化。税率,是应纳税额与纳税对象之间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立法上税率的确定,关系到量能课税原则及税制调节收入再次分配功能的的实现。历经叁次重大税制改革,税收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法治化程度不高,以税收构成要件为脊柱推进税制法治化将成为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比德国、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美国,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构成要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企业所得税,将法定税种名称改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原则上按照属地管辖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法人的认定标准原则上按民事法、公司法、行政法等基础法律规范进行认定;取消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税收客体应专章安排,成为建立法际衔接关系的制度考量;按应税所得额设置差别比例税率以避免扭曲经济。个人所得税,应完善纳税人和纳税单位制度,补充调整新的所得类型,统并归类现有所得类型,完善不征税收入制度,完善成本费用扣除制度,建立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制度。增值税,应完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纳税人、起征点制度;统一提炼增值税的税收客体、免税客体;统一界定增值税不征税客体;完善销项税基确认的一般规则,完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完善税率制度,设置税率档次不超过四挡。应补强作为税收构成要件源头规则的宪法规范,税收法定、量能课税等基本原则应入宪;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立法、征收、分成等应设置简约的宪法条款;应明确规定税收构成要件基本要素的宪法条文。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构成要件的末梢规范,往往基于蓬勃的行政立法性冲动而作出越位规定,应对其质量实施系统控制。满足税收构成要件则税收债务产生,纳税申报和税收核定是税收债务确定的核心制度。税收构成要件的矫正制度,包括税法遵从之培养和税收规避之否认,完善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税收构成要件的相邻制度,突出权责法定的超出要素主体制度,税务局是法定授权的组织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稽查局法定授权其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查处。强调权利导向的审批改革制度,不受约束的权利无益于权利意识培养,要提升税收优惠法治内涵,规范优惠享受监管手段,强化税收优惠配套措施。凸显行政自觉的权力清单制度,并非如列出“菜单”般简单,应对隐蕴的制度价值、功能定位、本质属性等理论凝结并反哺实践及时纠偏,推进制度建设,才能焕发制度生命力。注重执法联动的两法衔接制度,立足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无缝对接,是一种良性的执法互动机制,更是确保税收债务实现的震慑制度。
郭鸣[3]2010年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研究税收法制,离不开对纳税人问题的研究。长期以来,人们对纳税人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探讨,以致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税收观念,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的依法治税进程。近年来,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权利问题逐渐受到税法学者、税务机关乃至纳税人的普遍关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利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此次法律修订工作将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的讨论推向了顶峰,使纳税人权利保护成为税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成为诸多法学工作者探讨的焦点话题之一。2009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将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首次将纳税人权利广而告之,被视为税务部门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啼声小试”,受到广泛热议。本文从税收理论入手,在分析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了深入剖析,针对纳税人权利的含义、分类、理论依据、法律渊源、保护方式等基础问题逐一探讨。随后从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多个角度对中外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刻比较与分析,探究我国税收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重对构建我国保护纳税人权利体系做出了全面构想,以求抛砖引玉,引发人们对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主要对纳税人权利的含义与实质、纳税人权利的分类进行了界定,从政治学、经济学、税法学、行政法学、管理学等多个视角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就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保护方式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对现行税法理论与税收制度转型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章“纳税人权利立法保护的比较研究”,从税收入宪、量能课税、纳税人权利内容等问题入手,通过对各国立法与实践的比较考察,指出我国纳税人权利立法保护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得出若干立法建议与启示。第叁章“纳税人权利行政保护的比较研究”,着重对税收执法权运作、课税推定权规制、纳税激励机制、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理念与经验,与我国的税务工作实务进行深刻对比,指明改革方向。第四章“纳税人权利司法保护的比较研究”,围绕司法审查、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诉讼问题进行广泛的域外考察,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关制度的若干设想和实施步骤。第五章“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在上述分析与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进行机制重建与制度设计。一是要健全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全面实现纳税人权利的宪法化、制定税收基本法等有关法律,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优化我国税制。二是要不断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规范“税收叁权”,解决执法主体间冲突,完善纳税激励机制。叁是要改进约束国家税权的监督方式。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并结合国情建构纳税人诉讼制度。四是要强化纳税人的自我保护。要通过多种手段充分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并通过建立纳税人协会、完善税务代理机制等方式增强纳税人的维权能力。
涂京骞, 涂龙力[4]2009年在《《税收征管法》的定位与修改》文中认为税收程序的层次性决定了税收程序立法的层次性即广义、中义、狭义叁种税收程序立法,因此《税收征管法》大修、中修和小修叁种修改方案,本文根据我国征管实践,提出了《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内容。
熊丽萍[5]2010年在《基层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基层,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为:税收执法权力运行“边界”模糊,税收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违反以及税收执法权力监督缺位。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活动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危害着我国和谐税收的建设以及民生工程的推进,严重阻碍着税收执法权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不仅有众所周知的制度、体制比如“税法叁权”的严重失衡,具体表现为:税收执法权力和税收立法权的混淆;税收执法权力对税收司法权的干扰;税收执法权力的监督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少。还存在许多由于基层税收执法权力运行产生的问题:比如存在着稽查权力分解不尽合理;缺少相对制衡部门监督,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外部监督乏力稽查执法空间较大;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监督制约手段落后,考核指标不完善等问题。因此,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状况,本人希望通过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运用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税法、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理论知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探讨。分析我国基层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希望能通过该选题对中国基层税收执法权力的规范和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本文通过引入“税法叁权”,即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提出从制度、观念、机制叁个方面对税收执法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强化人大的税收立法权,制约税收执法权,加强税收司法权。
汪文革[6]2008年在《关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税收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建国以来的一次全面性、整体性和规范性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和改革的深度看都是前所未有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税收法律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以后出现的新变化,现行税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已日渐突出,必须对现有税制进行改革。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原则,对新一轮税制改革做了部署。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启动。为推动这一改革的顺利进行,笔者指出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税收法律管理及税收立法、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歧视、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以及增值税类型选择和增值税起征点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背景和原因,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侧重税收法律理论和其他相关法律知识视角,根据自己在税收工作岗位上的多年工作积累,结合国内学者专家研究的现状,提出了从国情出发,借鉴吸纳国外成功经验,积极与国际接轨,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税收法制管理,全面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加强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消除纳税人歧视,健全税务行政处罚,改革税务稽查体制,优化增值税征收管理,适时推行增值税转型,取消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法律思考。
王建平[7]2008年在《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文中指出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是纳税人地位的核心内涵。而纳税人地位的转型,即纳税人从“纳税义务人”向“纳税权利人”转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税制建设和税务管理中的诸多现实问题;推动税收法律关系和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重构;推进现代市场经济的税法理论的创新。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理论以及行政控权理论,分别作为纳税人定位的政治学、经济学、税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为论证纳税人地位转型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实现纳税人地位转型,旨在矫正失衡的税收法律关系,推动“政府——纳税人”关系从“管理控制型”向“保护服务型”转变。为实现这一目标,应着力于叁个方面的转型:第一,理念的转型,需注重培育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新型纳税人权利理念。第二,税收理论和税法理论的转型,需重新解释税收、税收法律关系等基本范畴,重构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统帅的新型税收原则体系,并确立纳税人生存权保障原则与有利纳税人解释原则在税法原则体系中的突出地位。第叁,税收制度的转型,需实现以“国库至上”为本质特征的“征税之法”转向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的“权利之法”。实现纳税人地位转型,要求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即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体系调整为“纳税权利人”的权利体系。在该体系中,抽象纳税人即对应于国家的纳税人整体,其权利以参与税收立法、依法负担税收和合理负担税收等为主要内容;具体纳税人即对应于税务机关的单个纳税人,其权利以享受减免退税、隐私保护、诚实推定等实体性权利,以及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权利为主要内容。税制设计应当依此权利体系,将纳税人权利在税法中具体落实。抽象纳税人权利与具体纳税人权利分别有其特殊的运行机理,为此需要分别构建其保障体制。抽象纳税人权利保障要特别注重立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尤其是全面实现纳税人权利的宪法化;建立健全民主立法的机制;约束政府的征税权;控制宏观税负水平;调整税收优惠倾斜制度;发挥纳税人协会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作用。具体纳税人权利保障应当以拓展和畅通纳税人权利的行使途径;增强税收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配置模式;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征税主体的行政责任机制等为重点。本文的命题是:纳税人地位的转型将推动我国税收制度的转型和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重构。
董益[8]2005年在《税收执法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税收执法程序的一般理论。税收执法程序是指税收征收主体,实施税款征收行为,作出征税决定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相互关系的总和。基于税收执法程序的这一概念,税收执法程序主要体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税收执法程序是税收征收主体实施税款征收行为和纳税人实施税款缴纳行为的运行程序;税收执法程序是作为过程的税收征纳行为,是税收征纳行为的形式;税收执法程序的构成要素除了主体和结果要素外,还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时空要素;税收执法程序的运行结果是作出征税决定;税收执法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法定、公平和效率是税收执法程序最为主要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中外税收执法程序法比较借鉴。制定税收执法程序法,在国外已经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各国在制定税收执法程序法中涉及体例结构、内容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做法,都可作为我们的借鉴。因此,该部分通过比较国外一些国家税收执法程序法的立法实践,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税收执法程序法的现状,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执法程序法的基本思路。第叁部分,目前我国税收执法程序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都是通过具体的税收执法程序来实现的,税收执法程序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载体和形式,因此,该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税收执法程序的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执法程序的对策。
庞翰杰[9]2009年在《完善我国税务稽查法制》文中提出在“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大模式中,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征收→稽查→管理→,如果将这一模式循环起来,就更可以看出稽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税收实践工作越来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税法义务人履行税法义务的意识和技能越来越强,涉税违法事项也表现得过错性越来越低而故意性越来越高。充分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当今世界的公共管理以法治为主流,我国也正顺应主流,积极推进各领域公共管理的法治进程。税收实践属于公共管理范畴,税收体系中最外向地体现税收职能作用的税务稽查也属于公共管理范畴,都应积极推进法治进程。法治的核心基础是完善法制,笔者试从五方面对完善我国税务稽查法制进行探讨:一、以赤峰市税务稽查实践历程为例,回顾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税务稽查发展状况,归结税务稽查实践困境。二、税务稽查定位及职能、作用概说。笔者在这方面遵从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主流观点,并根据自身多年税务稽查实践经验,加入一些延伸性思考。叁、概略介绍国外税务稽查法制经验,加入个人的比较、借鉴思考。四、对完善税务稽查法制必要性的思考。主要从法治大趋势、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税务其机构和从业者利益叁方面分析。五、完善税务稽查法制的构想。试图从税收宪政和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和人员编制法、税收程序法、税务机关工作条例、税务机关工作规程五方面,构建完整的税务稽查法制体系。笔者的个人思考:1.完善税务稽查法制,应着眼于现有法律制度及现有法律制度下的实践体制,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核心范畴基础之上,着眼税收全局,从实践运转和实务操作开始探索、分析,寻找改革和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及实践体制的路径。2.我国是高度集权制国家,立法权基本统属于中央,地方立法权非常有限,而且地方立法都需要到中央备案;执法权应归属于中央统一垂直管理。税收执法权虽然是行政执法权范畴,但其涉及面广、内容多,直接关系到税务相对人的财产权利,间接关系到税务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其中的税务稽查执法权,执法更全面、程序更严格、处罚更严厉,也应归属中央统一垂直管理。3.以行政法规强化税务稽查制度保障体系。突出激励机制的作用;加入“税务稽查委员会”、“稽查案例裁判制”有关思考,试图为解决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寻求有效出路;加入保障体系问题新思考,试图从客观实际出发,探求保障问题与稽查效能的关系。4.以税务稽查制式文书为载体设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图使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化、具体化、明晰化,为促进有效运行和有效监督确定轨迹。
叶金育[10]2015年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指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叁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叁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叁,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参考文献:
[1]. 税收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研究[D]. 李晓红. 吉林大学. 2004
[2]. 税收构成要件论[D]. 罗亚苍. 湖南大学. 2016
[3].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郭鸣. 武汉大学. 2010
[4]. 《税收征管法》的定位与修改[J]. 涂京骞, 涂龙力.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9
[5]. 基层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 熊丽萍. 南昌大学. 2010
[6]. 关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 汪文革. 湖南大学. 2008
[7]. 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D]. 王建平. 湖南大学. 2008
[8]. 税收执法程序研究[D]. 董益. 山东大学. 2005
[9]. 完善我国税务稽查法制[D]. 庞翰杰. 吉林大学. 2009
[10]. 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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