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港澳地区区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研究

内地与港澳地区区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研究

侯宁[1]2004年在《内地与港澳地区区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区际平行诉讼根源于区际管辖权冲突。港澳回归,成就了中国的区际法律关系。“一国两制叁法系”的特殊景观带来复杂的冲突形式。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尤甚,为区际平行诉讼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一个主权的背景之下,管辖权的一味争夺已无必要,在协调的基础上,以制度或规则作为保证,把对平行诉讼的规制纳入一个理性的框架内,成为当务之急。 虽然,迄今为止,尚不存在一个权威性的国际机构或全球性的国际条约对平行诉讼问题明确化,规范化。各国对于平行诉讼的适用规则和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差异。但有效的制度、规则或方法还是建立起来并获得运用。 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概论。介绍了区际民商事诉讼关系的由来,对平行诉讼的概念,要素,种类进行界定,并对平行诉讼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章对内地、香港和澳门的管辖权冲突进行比较分析,分别涉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揭示区际平行诉讼的成因。 第叁章选取英国、美国和德国,对这几个国家平行诉讼的规制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不同规则的利弊。 第四章是结论部分。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区际民商事平行诉讼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规制区际平行诉讼的方法。 全文共四万余字。

李继[2]2006年在《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范畴。首先对司法协助的概念、产生及其分类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进行了界定,包括对“区际”的界定、“民商事”范围的界定、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范围的界定和司法协助行为主体的界定等。本章还对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既不是普通的诉讼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开展的司法行为。对于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基础,学者们主要提出了叁种学说:礼让说、互惠说和法律义务说。本章认为,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法律义务说更有说服力,礼让说和互惠说主要用于解释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问题上,本章结合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和我国的立法实践,归纳出该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性渊源、国家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统一立法、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和各法域的本地立法。第二章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本章分析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复合法域国家和地区的多法域格局的形成及其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主要内容,论证了在区际司法协助制度中国家主权统一与多法域并存的辩证关系、拥有彼此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是多法域并存的本质表现,进而得出结论:统一主权国家内多法域并存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产生的前提条件和根本原因。第叁章分析了影响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本章认为,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程度主要受如下几个因素的影响。经济因素、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程度、区际法律文化的异同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本章分析了这几种因素与区际司法协助之间的关系、以及其现实表现,并对如何发挥这几种因素对完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探讨。第四章对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模式选择进行了研究。司法协助的模式包括立法模式和执行模式,但作为研究对象的一般指立法模式。本章首先阐述了世界上其他多法域国家所采用的典型的司法协助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学者关于我

周立明[3]2007年在《中国区际平行诉讼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随着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产生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则相对复杂,20世纪80年代以前两岸关系一直处于敌对状态,互不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两岸民间关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区际法律冲突事实上是不存在的。随着两岸民间关系的迅速发展,经贸往来的频繁,虽然两岸尚未统一,但内地与台湾地区已经逐渐认识到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存在的客观性。并且由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政治地位的变化,台湾地区也将其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区际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区别于涉外法律冲突。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台湾也必将回归祖国,统一后的台湾也将适用“一国两制”的原则,所以,“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的多法域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格局带来了相当复杂的冲突形式。伴随着两岸四地之间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各法域之间在民商事管辖权领域的冲突尤为突出,为区际平行诉讼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本文从剖析平行诉讼的概念入手,通过两大法系国家关于平行诉讼问题的比较分析,以及检视我国四法域(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关于平行诉讼问题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以判例制度为切入点,提出引入判例制度解决我国区际平行诉讼的设想。

汪思成[4]2017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区际司法协助是多法域国家内的不同法域之间,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而在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对仲裁裁定与法院判决进行认可和执行等司法领域进行的相互合作,以维护国家整体的法律秩序,确保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我国自香港回归后便已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随着港澳特区的建立,目前两岸问题也是亟待解决,我国现阶段已形成“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的特殊局面。各法域之间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和交流增多,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从而促进了司法协助的发展。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社会各领域都带去了诸多影响,司法领域亦是受到了强烈冲击。传统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远滞后于现代经贸往来对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更为高效便捷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本文共分为叁章,笔者通过综合采用了法理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等科学论证方法,对互联网环境下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送达、调查取证问题以及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度进行分析。结合部分复合法域发达国家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区际司法协助研究,分析我国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思路。第一章对互联网环境下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问题进行讨论,阐释传统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以及在互联网冲击与影响下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改变。第二章依次结合区际网上送达、区际网上调查取证以及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网上执行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叁章结合部分复合法域发达国家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制度研究,从制度的完善以及技术的改进角度,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环境下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具体建议。

张淑钿[5]2007年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香港回归以来,内地和香港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两地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内地和香港法律制度的冲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与此同时,两地法律冲突问题也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在这其中,管辖权因其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结果和判决承认与执行而有着重要的地位。本文以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为选题,借助现有国内外研究资料和已有成果,对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所涉及的诸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和系统的探讨。论文以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性质界定为开端,采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方法,探究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具体体现,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两地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模式选择和解决机制。希望籍此研究能对我国内地《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制度的完善以及两地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有所裨益。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篇十一章,计22万字。第一篇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提出”。本篇构建全文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概念和特征等诸方面的界定,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实质。本篇分为两章。第一章为“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性质”。指出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在性质上体现为区际冲突、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和司法管辖权冲突。因此协调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既要考虑到各法域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和平等性,也要维护国家主权;既要注意各法域对民商事事项的不同界定,也要灵活采用不同方法寻求民商事事项界定上的共识;既要关注司法管辖权冲突的特殊性,也要推进各法域之间的相互合作和协助。第二章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和特征”。指出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两法域平等共存、民商事交往和管辖权制度差异。在实践中体现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显性冲突和隐形冲突、对抗诉讼和重复诉讼等多种形式,并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解决两地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在解决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要从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其呈现出来的一般特征以及缺乏统一协调机关、多层面冲突和性质复杂的独特特征,在遵循一国两制、法域平等,促进和保障区际民商事交往进行,兼顾法律确定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下,通过两地充分协商循序渐进,寻求适合于两地具体情况的模式和机制。第二篇为“中国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具体冲突”。本篇将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总结不同类型管辖权冲突的特性,比较两地有关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本篇的内容将为构建符合两地实际情况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奠定基础。本篇分为两章。第叁章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冲突”。本章探讨两地地域管辖权、特别管辖权和裁量管辖权、协议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以及应诉管辖权的具体冲突。指出两地地域管辖权的冲突源于管辖根据的差异;特别管辖权和裁量管辖权冲突主要是由于过度管辖、管辖根据理解不同以及复数管辖根据等原因造成,解决此两类冲突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权冲突体现为内地专属管辖权和香港其他管辖权类型的冲突,解决此类冲突两地应尽量在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和效力上取得共识。协议管辖权冲突是由于两地对协议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性质、排他性协议管辖权和非排他性协议管辖权的效力认定不同引起,解决此类冲突应争取两地在协议管辖的条件和效力方面取得共识。应诉管辖权冲突主要体现为应诉管辖权的条件不同以及应诉管辖权和其他管辖权类型的冲突,解决此类冲突侧重于确定应诉管辖权和其他管辖权之间的效力次序。本章建议根据两地不同管辖权制度具体冲突的特性寻求针对性解决机制。第四章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冲突”。本章主要通过总结两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探讨两地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具体差异。比较和分析了两地法院不方便法院机制的定位、适用条件、考量因素和适用结果方面的差异,提出两地未来利用不方便法院机制解决管辖权冲突时应明确该机制具体运用的条件。此外,本章总结了两地各自特有的解决机制:内地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先受理法院机制和香港法院运用的禁制令。指出这两项机制是两法域各自特有的方法,未来运用这两项机制解决管辖权冲突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机制为对方法域接受的可能性。第叁篇为“国际社会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模式的借鉴”。本篇主要探讨国际社会现有的解决国际(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各种模式和特点,并探求这些模式用于解决两地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可行性。本篇分为叁章。第五章为“多法域国家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模式借鉴”。主要分析了美国和英国模式。提出美国模式的特点是将区际冲突基本等同于国际冲突、区分不同类型的管辖权冲突、借助宪法条款、多层面的统一管辖权运动和多形式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英国模式的特点是借助国际条约和国内统一立法分配区际管辖权、在条约和立法之外依赖各法域自己的立法解决管辖权冲突。最后探讨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提出将区际冲突等同于国际冲突处理时应关注两者的区别,不能照搬统一立法模式,而应先确定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第六章为“国际公约解决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模式借鉴”。主要分析欧盟《布鲁塞尔规则》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提出《布鲁塞尔规则》的模式特点是:“区际管辖协议”加“区际协调机构”模式、统一管辖权制度和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并存、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对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强化与弱化。海牙公约草案的特点是:缺乏超国家解释机制的全球性混合双重公约模式、统一管辖权制度和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并存、在混合双重公约模式下,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对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强化。最后总结两大公约模式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双重公约比单一公约更能全面解决问题、混合性双重公约和严格双重公约各有优缺点、统一管辖权规则和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双管齐下、合理选择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第七章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模式选择”。探讨了共同加入公约模式、统一立法模式、宪法模式和示范法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这些模式具体运用上存在的困难,指出安排模式是适合我国现状的最佳模式。并提出在安排模式下,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应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沿袭现在的安排模式,从单一安排向双重安排逐步推进,首先建构两地共同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在条件许可下,逐步统一两地的管辖权规则。第四篇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构建”。本篇在全文的基础上,构建“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以先受理法院机制为主,不方便法院机制为辅”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其中,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主要用于解决专属管辖权和其他类型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专属管辖权效力优先于协议管辖权、先受理法院机制和不方便法院机制;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主要用于解决专属管辖权之外的其他类型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但其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一致选择管辖法院,其中排他性协议管辖权优先于先受理法院机制和不方便法院机制;先受理法院机制主要用于解决专属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在没有排他性管辖协议情况下,非专属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不方便法院机制主要是作为先受理法院机制的例外情况,用于解决专属管辖权和排他性协议管辖权之外的其他管辖权冲突。本篇分为四章。第八章为“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探讨了专属管辖权在解决管辖权冲突中的作用,分析国际条约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并评析《示范法》和《民诉法修改建议稿》对专属管辖权的修改意见。指出采用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重点在于争取香港法院对于内地专属管辖权案件类型和效力的认可。因此必须对内地专属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并在两地间明确专属管辖权的优先效力。在此基础上,本章设计了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的有关制度。第九章为“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分析协议管辖权用于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可行性,在解读国际条约有关协议管辖权立法和评析我国学界有关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指出采用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重点在于内地尽量减少对协议管辖权的不必要限制条件,以及两地对于协议管辖权的优先效力取得共识。在此基础上,本章设计了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的有关制度。第十章为“先受理法院机制”。分析先受理法院机制用于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可行性,解读了国际条约有关先受理法院机制的立法并评析我国学界的立法建议。指出在香港认可先受理法院机制作为两地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条件下,采用先受理法院机制的重点在于确立绝对的先受理法院机制,明确先受理法院机制的效力并同时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予以强化。在此基础上,本章设计了先受理法院机制的有关制度。第十一章为“不方便法院机制”。分析不方便法院机制用于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不方便法院机制应定位为先受理法院机制例外情况。解读国际条约有关不方便法院机制的立法并评析我国学者的立法建议,提出采用不方便法院机制的重点在于内地立法确认不方便法院机制的合法性以及在借鉴香港不方便法院机制的基础上明确该机制运用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设计了不方便法院机制的有关制度。结语回顾了全文的内容并对文章所构建的两地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机制进行内容上的整合。提出在两地没有就管辖权冲突达成共识之前,内地可以借助《民事诉讼法》修改契机先行完善和确立有关的管辖权制度和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出管辖权冲突的顺利解决除了依赖一套系统的解决机制外,还依赖于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对这些机制效力的确认。

吴勇[6]2008年在《论中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近几年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CEPA的签署及实施,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和频繁,因而在经济交往以及文化、生活中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冲突。再加上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这些不同法律制度相互之间也彼此承认其域外效力,使得我国进一步成为多法域的国家,区际法律冲突进而产生。不仅如此,叁地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往来的进一步扩展,这种区际之间的法律冲突愈发显得突出。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各自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是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而且,叁法域都将互涉民商事案件作为涉外案件处理,并适用本地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则,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将保持不变,再加上叁法域尚未就民商事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而各自原来的做法仍将继续,因而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尽管叁法域均通过各自立法避免管辖权冲突的发生,由于缺乏沟通和共识,单方立法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管辖权冲突。因而,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不仅是保证法域之间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民商事法律关系稳定和促进各个法域之间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欧盟作为当今国际社会中一种新型一体化组织,目前已发展成为多极世界格局中的重要的一极,而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又是欧盟法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通过发掘欧盟在民商事管辖权方面积累的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体系,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通过五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提出中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并通过一则涉港离婚诉讼案件加以说明。第二部分从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特征、确定、比较几方面入手,分别论述了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是如何产生的,表现出的特征,以及我国各法域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第叁部分从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特征、确定、协调几方面入手,分别论述了欧盟民商事管辖权的产生,表现出的特征,以及欧盟遵循自己的原则来处理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第四部分对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欧盟民商事法律冲突进行比较,通过它们在协议管辖原则,管辖权的直接确定等共性方面,以及在文化背景,法律种类等方面的差别来进行说明。第五部分说明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对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启示,从有利于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地区叁地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的目的出发,提出相关措施来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以及对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作进一步思考。

于达[7]2006年在《对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研究》文中指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付诸实践,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共存的局面,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即是其中之一,因此协调我国区际管辖权冲突,改变现有制度滞后而混乱的现状,就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予以探讨: 一、从法域的概念入手,介绍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和我国在“一国两制”下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这决定区际管辖权冲突解决的方向和基点;并探讨了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为后面解决区际管辖权冲突提供一种思路。 二、介绍了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含义(包括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从我国四法域各自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分别探讨了区际民商事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这种冲突的意义所在。 叁、主要借鉴国外关于直接管辖权冲突解决的方法入手,尤其是加拿大和欧盟有关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和发展研究我国区际民商事直接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肯定采用区际协议模式,并探讨其内容的构建,主要包括港、澳《基本法》19条对解决冲突的意义;协议基本原则;建立限制“平行诉讼”的制度;特定领域内管辖权规则的先行统一;排除的管辖权规则;消极冲突的解决以及各部分间的适用顺序。 四、对目前各国有关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审查间接管辖权的依据的利弊比较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充分信任条款”的分析中探讨我国区际间接管辖权审查应采用的依据,思考了“协助"的内涵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和专属管辖权在此问题上的运用等问题。 五、探讨海牙公约的先进观念和规则,尤其是双重混合公约形式的采用,将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结合在一起调整,对构筑和完善中国区际管辖权协议提供了较好的参照物。建议我国也应重视间接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并将其和直接管辖权解决方法协调统一,构建区际管辖权协议,将两者的解决方法形成有机整体。

齐艳敏[8]2004年在《论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大大加快,跨国民商事活动的大量发生,国际民商事争议不断增加,相应地,为解决这些争议而进行的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也就大量涌现。在国际民事诉讼中首先面临并要加以解决的就是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直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各国基本上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这就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法院的机会,所以,国际间的平行诉讼问题就难以避免地出现了。平行诉讼固然可以为各国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使得当事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但其结果往往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判决不一致的危险,造成诉讼费用重复浪费、受诉法院重复审理的现象,尤其给国际司法协助,特别是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诸多困难。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从界定平行诉讼的定义入手,分析了其产生的法律和社会基础,并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立法和判例的基础上,考察了现今国际条约对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方法,初步剖析了各种规制平行诉讼的理论的利弊,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具体来讲,本文一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平行诉讼概述。该章首先从阐述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冲突入手,指出平行诉讼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分为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两种类型,然后分析了平行诉讼产生的原因以及平行诉讼的缺陷和合理性。 第二章是各国关于平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该章具体阐述了英国、美国以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关于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英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主要采用中止诉讼、不方便法院和发布禁诉命令的理论进行规制,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承认预期理论来加以规制。这些理论和原则各有利弊,该章做了简单的分析。 第叁章是国际条约中关于平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该章主要介绍了1968年欧洲共同体《关于民商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1971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198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2000年《欧盟理事会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以及1999年10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关于平行诉讼的规定,并对公约的规定加以简单的解释和分析。 第四章是我国关于平行诉讼的制度及立法选择。该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在国际平行诉讼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我国目前的态度基本上是放任平行诉讼,只在与个别国家的司法协助协议中有一些限制平行诉讼的规定。然后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国际平行诉讼这一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建议我国应当大胆地借鉴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承认预期”、“中止诉讼”、“不方便法院”等理论。 第五章是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关于平行诉讼的协调。该章介绍了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和协调的现状,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以后,与我国内地只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不同法域,不能简单地将规制国际管辖权冲突的规则适用于规制区际管辖权冲突。该章以香港为例,简单地介绍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不同规定,对内地与香港关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了

王承志[9]2008年在《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以广东省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文中指出"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和"一国四法域"格局的形成,产生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各法域之间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内地现行相关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的定性模糊,不当扩大平行诉讼的范围等方面,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扩张管辖权的倾向。在解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过程中,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灵活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此外还应扩大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郭黎光[10]2007年在《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探析》文中指出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我们这个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无边境时代,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各国司法管辖权的独立性与扩张形式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随着中国加入WTO,无疑会产生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并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等问题变得日益迫切。而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的滞后性,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并探究其解决方法。本文通过国际、区际管辖权冲突比较的方法,对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解决方法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内地与港澳地区区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研究[D]. 侯宁. 武汉大学. 2004

[2].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律问题研究[D]. 李继.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中国区际平行诉讼解决机制研究[D]. 周立明. 内蒙古大学. 2007

[4]. 互联网环境下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研究[D]. 汪思成. 重庆邮电大学. 2017

[5]. 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D]. 张淑钿.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6]. 论中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D]. 吴勇.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7]. 对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研究[D]. 于达. 大连海事大学. 2006

[8]. 论国际私法中的平行诉讼[D]. 齐艳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9]. 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以广东省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J]. 王承志.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10].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探析[D]. 郭黎光.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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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地区区际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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