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与国际竞争法

论WTO与国际竞争法

谢海霞[1]2003年在《论WTO与国际竞争法》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的建立和运行,政府对于货物、服务、投资所设置的边界贸易壁垒逐渐被消除了,WTO各成员给予外国企业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保障市场准入,贸易自由化向纵深方向发展。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自由化的成果正在被贸易保护主义所侵蚀,这表现在,各国国内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差异影响了市场准入,并在国际市场中造成了法律冲突。由于关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消除,许多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在积极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的同时,却在其国内大量采取反竞争的做法,实际上对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设置了壁垒,从而保护了其国内市场。这种反竞争的行为的存在,实际是国际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只要贸易不平衡存在就有这种反竞争的行为,因此消除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这样原本属于国内法范围的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成为当代维持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重要议题。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执行手段不同,因此对于这种行为的规制还缺乏统一性和有效性,只有通过制定共同的竞争政策,适用同样的竞争规则,才能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WTO成为国际贸易的公平竞技场。 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政策的发展和贸易政策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既具有共同性的一面,也具有冲突的一面。鉴于这种冲突在理论上的存在,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这种冲突就主要表现为:(1)由于各国竞争法执行不力,或者没有竞争法,这就可能导致豁免出口卡特尔或形成国内卡特尔,而这些卡特尔又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有害的影响,这是竞争政策对贸易构成的损害;(2)与WTO反倾销协议相适应,各国国内都规定了反倾销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在国际社会中频频提起反倾销诉讼。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倾销并不是都是反竞争的,只有掠夺性倾销才能构成对竞争的损害,因此对所有的倾销都反对,是不符合全球利益的,事实上反倾销已经成为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工具,对此必须加以改变。反倾销的滥用反映了贸易政策有时也会对竞争构成损害。(3)私人限制商业行为对国际贸易的损害日益严重。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以及马拉喀什协议被多数成员接受,各成员逐步认识到在WTO体制下,政府对国际贸易设置的壁垒已经逐步消除了,但是私人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却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损害性影响,并且这些行为还缺乏国际约束。在国际贸易中,这种私人反竞争行为表现是多样的,但是由于WTO规则不直接适用于个人或企业,因此不能对这些反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并且WTO中除了个别的条款外,并没有将竞争政策的实现作为一个广泛的义务赋予成员,因此WTO成员并没有义务建立、执行竞争法来打击私人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样就造成了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目标缺乏必要的保障。(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论WTO与国际竞争法此外,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并购时,由于涉及到多个国家,因此需要到不同国家进行申报,由于各国关于竞争法的规定不同,程序不同,这不仅导致了申报的费用增加,而且申报的结果可能不同,使得企业合并不能进行。这反映了各国竟争法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构成了全球经济的一种阻碍。总之,竟争法的适用可能成为贸易中的一种障碍,这是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相符的,反之,有些贸易政策也是不符合全球福利,不利于竞争的,从竞争法角度看,构成了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无论是哪一种问题,都不符合现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 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强,在一国发生的行为可能对另一个国家产生影响,因此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对国际社会多数国家都会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和学者提出通过竞争法合作,包括双边合作、多边合作来解决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冲突问题。 在竞争法的国际合作中,第一种方式就是各国在适用竞争法上的自我限制。由于私人反竞争行为可能在一国之外进行,但却对另外一国产生损害性后果,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希望对这种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国际社会中,各国贸易政策是不同的,反竞争行为发生地国由于不受到这种反竞争行为的影响,甚至因此而受益,因此并不把这种行为列入处罚之列,而是给与出口豁免。显然对于这种案件,从一国贸易政策和竞争法的规定上来说,并没有问题,但是对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全球福利来说,却是不利的。针对这种反竞争行为,受到影响的国家纷纷通过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来解决,比较典型的国家包括美国、欧盟等,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由于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标准不同,因此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带来更多的问题,包括管辖权、证据的收集和取得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上的冲突和矛盾,以及各国对域外适用的抵制。由于域外适用侵犯了其他国家主权,因此不具有广泛的意义。针对域外适用的不足,美国提出了礼让来解决冲突,但是礼让是没有标准的,而且是国家的自我限制行为,是否礼让对其没有法律拘束力,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

黄勇[2]2002年在《国际竞争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 外 经 斩 贸 易 大 学 俗 土 学 伍 论 文国 际 竞 争 法 研 究 一竞争法实施中的国际冲突与国际合作 黄

李强[3]2005年在《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逐渐融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国际贸易中与他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也日趋增多,而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导源于竞争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如何在不违背WTO有关原则精神和遵守我国所做承诺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就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通过两个方面的阐述——国际贸易中(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国际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对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提出了作者的若干看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制订和修订提出了一些建议。 正文约4.6万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概述,概括归纳出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体上和认定上的两个特性。 第二部分主要是选取了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补贴、数量限制、技术壁垒和平行进口五种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介绍,并分别分析了它们的不正当竞争性。 第叁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国际竞争立法的概况,在论析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互动关系的基础上,论证了竞争法国际协调的基本原理,提出了竞争法国际协调的现实选择方案。 第四部分主要是综合上述论析,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提出若干建议。

刘素[4]2018年在《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更加丰富多样,探索其法律规制已成为世界各国贸易和相关立法领域的焦点。从本国竞争法的制定和域外适用到双边协议、区域性合作及多边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实践的步伐从来没有停止。而WTO的建立更是为协调贸易和竞争提供了极好的契机。

参考文献:

[1]. 论WTO与国际竞争法[D]. 谢海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国际竞争法研究[D]. 黄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3]. 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D]. 李强. 武汉大学. 2005

[4]. 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 刘素. 法制与社会.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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