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沙县365050
摘要: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该诉讼模式的提出对现代法治社会和冤假错案的避免具有重大的意义,尤其对基层检察工作更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了避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基层检察工作的不利影响,可以从理念、制度、能力三个方面来应对基层检察工作中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意义;影响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决定》中强调要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将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中也环节放在审判阶段,侦查、起诉程序都要围绕审判这一中也程序展开,保障庭审在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的复核与质证、被告人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的保障及最后的判决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重大意义
(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法治社会对人权保护的直接表现,而该方面更多的体现在了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受前苏联的影响,将诉讼活动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实行的是诉讼阶段论,这与以审判中心论的法典将诉讼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且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形成鲜明对比。而从诉讼制度的演变进程看,专制国家的诉讼制度是以侦查为中心,警察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起支配地位,强调打击犯罪;而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则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控制,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强调保障人权。
(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刑事诉讼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侦查为中心,其关键在于对案件实质性的、全面性的调查是在审判阶段完成,还是在侦查阶段完成。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心是在侦查阶段,实行的是侦查中心主义。这就必然导致“卷宗中心主义”,法官通过阅卷,先入为主地了解案情,使庭审流于形式、审判走过场、审判变相成为对侦查形成的卷宗的确认。并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司法实践中,三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这就导致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其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这就要求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紧紧围绕定罪、量刑,提出证据,开展辩论,真正使控辩双方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有理辩论在法庭、认证在法庭,法官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居中裁判,从而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基层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办案理念、思维和方式等面临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的是庭审程序,但不是否定审前程序,反倒是强化了各个阶段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从办案思维和方式上,侦查和起诉都要树立审判的标准,经得住审判的检验。公诉方提起公诉要心中有数,事实和证据都要有理有据,如果认为经不起庭审的对抗,那就要在审前加以解决,要么完善证据,要么作出不起诉决定。从理念上,“以审判为中心”充分体现程序正义,要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等等。上述这些来自理念和思维方面的转变,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来说都将是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从刑诉法对严格逮捕条件的立法本意来看,应该是少捕慎捕,羁押率应该有所降低,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一个巨大转变。
(二)侦、捕、诉关系受到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形成卷宗,之后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提讯犯罪嫌疑人外,基本上就是书面审查,对于审查出来的问题也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后完成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所以审查批捕和公诉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职能。即所谓的“以侦查为中心”模式。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侦查和公诉一起作为控方要接受庭审的检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进行重新思考,不能简单地按照以往惯例完全依赖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而不参与或只是事后审查书面案卷,因为如果这样的话检察机关承担庭审不力的风险要加大。但是如果要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案件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却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因此,检察机关在新的诉讼模式下需要思考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如何调整侦查和检察之间的关系,建立什么样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最终目的是强化检察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从而形成公诉合力。
(三)检察人员办案技能面临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是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这就对公诉人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证据质量和质证能力方面,如何引导侦查、审查证据、运用证据;二是工作量方面,包括审查批捕和公诉部门在内,提前介入案件要增多,证人、鉴定人出庭案件也将增加,还有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将会更加细致缜密;三是公诉人的主观意识方面,以往自认为庭审地位有别于辩护人的优势地位观将不复存在,认为法官会偏向公诉人的观念将不得不尽快摒弃,认为实在不能判决有罪那就协调一下撤回起诉让侦查机关撤案的做法必须纠正。
基层检察机关应对新诉讼模式带来影响的路径
(一)理念转变
一方面是检察工作理念要更新。要理性地从审判中立、控辩平衡的诉讼构架中准确定位。要大胆、果断、坚决地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起诉裁量权,重视并切实强化不起诉决定等审前调节职能。另一方面是公诉人的执法理念必须与时俱进。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强化程序意识,从理念上要积极适应新刑诉法,改变以往的执法思维,严格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执行。
(二)制度完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一项顶层设计。最高法、最高检都相应做出了部署。最高法年初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检察机关也将实现司法规范化作为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2015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三)能力提升
从实践看,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多数都没有辩护人参与,因此相对而言庭审压力不是很大。但是从检察改革的趋势看,专业化、职业化的素质提升是对公诉人的必然要求。公诉人一方面要培养指导侦查人员依法取证和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能力,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
作者简介:
1.邓其峰(1975.6—),男,汉族,福建沙县人,沙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检察员,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2.汤丽萍(1988.1—),女,汉族,福建省沙县人,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