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工伤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建筑施工单位,劳动者,工伤赔偿制度
工伤赔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邝竞开[1](2017)在《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工伤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一个工伤事故率高发的行业。在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救济途径和待遇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工伤的种类、认定标准、程序和待遇等,保障了因在建筑施工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基本权利,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了建筑施工单位的工伤风险。然而,在实际建筑施工中,发包承包方式较为多样,具体从事施工的人员与单位的关系较为复杂,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工伤责任主体不明确,以致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逃避、推诿赔偿责任,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在工伤认定和获得赔偿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应有的保障。因此,研究并完善建筑施工单位中各类人员的工伤赔偿制度有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将以问题为导向,从我国建筑施工单位中各类人员的工伤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研究,努力揭示其中存在的诸如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工伤认定标准、多种保险竞合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建筑施工单位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赔付对象、赔偿责任原则等立法现状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工伤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制度问题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存在矛盾,建筑施工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存在缺陷,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存在冲突,工伤保险赔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并不衔接等。第叁部分,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健全建筑施工单位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制,二是完善建筑施工中工伤的认定标准,叁是协调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四是协调工伤保险赔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五是构建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工伤赔偿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9-28)
孙丹萍[2](2017)在《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全球的企业也在为了如何最大限度地缩减企业的用工成本而绞尽脑汁。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其成本低、用工灵活等特点受到了各大企业的青睐,并在各行各业中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劳务派遣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在许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刺激灵活性就业,调节劳动力市场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转变,降低用人单位管理成本等方面,而这些又恰好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在我国进入了快速发展繁荣的时期。然而被派遣劳动者队伍在不断壮大的同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突出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利缺乏有效的保护。近年来,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较为全面的规制,但是并未针对劳务派遣工这一特殊用工群体进行单独规定。劳务派遣当中的绝大部分劳动者会被派遣至一线工作,他们遭受工伤损害的几率较之一般的劳动者会更高,然而,我国立法并没有针对他们的工伤赔偿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文章首先介绍了相关的基本理论,为下文的观点建立起理论支撑,然后结合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详细阐述了我国目前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存在的四大问题:第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规定不合理;第二,工伤赔偿中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第叁,工伤赔偿的程序规定不合理;第四,异地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容易断保。紧接着,分析了当前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之原因: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制混乱不清;其次,普遍性立法掩盖了劳务派遣工工伤赔偿的特殊性;再次,立法的缺失以及执法不严;最后,现实中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的机会比正规职工少。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赔偿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过对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对美、德、日叁国工伤赔偿制度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确立工伤保险缴纳的连带保证人责任制度。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通过设置连带保证人责任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请求权;第二,确立工伤赔偿中连带责任的划分依据。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有过错一方全额追偿;第叁,将用工单位纳入工伤认定申请主体范围之内。在保留现行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的前提下,理应将用工单位纳入申请主体的范围,同时还应对其申请顺序进行明确的规定;第四,删除异地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代为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地位;第五,立法应确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从而使其工伤赔偿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为缩减工伤认定程序耗费的时间,在处理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权力主体中具有优先认定权,并且将该项规定上升到立法层面,提高其法律位阶;第六,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确保劳务派遣中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立法得到正确的实施,是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劳务派遣市场的一项有效举措;第七,促进行业协会与工会职责相衔接,共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损害得到有效赔偿。(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7-05-01)
王建剑[3](2017)在《侵权责任与工伤赔偿竞合制度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职工在工作中遭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侵害时,便会产生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局面,那么职工是否可以在进行人身损害索赔后再向工伤保险行政机关索赔呢?本文从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模式比较出发,结合实务中存在的相关争议进行讨论,给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5期)
赵耀,宋杰[4](2016)在《从一起工伤赔偿案件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代理的一个较为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在实体方面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到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等法律问题;在程序方面经历了2个仲裁,1个行政认定,1个劳动鉴定,7个诉讼(两次一、二审行政诉讼,两次一审、一次二审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解决期间长达3年之久。由于维权周期过长,维权成本过高,"一调一裁两审"制度长期饱受诟病。本文认为,当前,必须进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通过修订立法以革除弊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2期)
冯磊,李菲[5](2016)在《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伤制度是兼顾维护劳动者利益和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对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每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与此同时,对工伤损害的填补机制的发展也日渐多元化,形成了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共存的局面。两种制度时见冲突的问题也凸显起来,而两种制度各具优势,二者皆不可废也不可废其一,当两种救济制度发生竞合时如何做出选择和处理,因各地区立法对此规定不同和各地法官对此问题的法理认识不同,导致出现了各地不同的司法判例,法律的统一性严重受到了影响。因此,完善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关系,解决这一冲突问题,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尤为紧迫和重要。(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7期)
陈芳,佟尧[6](2013)在《冲突的考量——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工伤保险救济制度的竞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总结国外若干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基础,了解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救济叁者之间的关系,分析我国立法现状与缺陷,权衡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探讨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救济法律适用的最佳解决途径,提出侵权法视野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架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王颖[7](2013)在《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伤损害救济问题备受各国关注,如何设计合理的制度,充分对劳动者实施救济也成为法学界的研究重点之一。我国工伤问题非常严重,对社会、国家的负面影响日益加剧。如何有效地对劳动者遭受的工伤损害予以救济和预防,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外国工伤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工伤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认识。(本文来源于《呼伦贝尔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杨锐[8](2013)在《浅议工伤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产领域扩大,劳动者队伍急剧增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事实证明,工伤事故是现代工业文明的副产品。由于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一方支付报酬,一方提供劳务”的合同关系,与工伤事故有关的其他劳动者大都拒绝对受害人(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报》期刊2013-03-27)
杨静[9](2013)在《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先行支付和第叁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先行支付。该制度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存在基金安全、缺乏实施细则、工伤鉴定延缓救治等诸多不足。但因为该制度的有着鲜明的人性化和共济性,不应懈怠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而该通过加强社保强制性,加大违法成本和强化惩戒措施,明确实施细则,建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3期)
李旭斌,王泽坤[10](2012)在《试论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之完善——以建筑行业农民工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与低工伤参保率形成了鲜明对比。造成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率低的主要原因有劳动关系不规范、企业违法成本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淡漠等。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劳动关系举证困难、工伤索赔程序复杂、成本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不合理等,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会遭遇维权困境。因此,应当在法律上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做出特别规定,实行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为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简化索赔程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支付制度,完善一至四级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制度。(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工伤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全球的企业也在为了如何最大限度地缩减企业的用工成本而绞尽脑汁。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其成本低、用工灵活等特点受到了各大企业的青睐,并在各行各业中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劳务派遣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在许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刺激灵活性就业,调节劳动力市场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转变,降低用人单位管理成本等方面,而这些又恰好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在我国进入了快速发展繁荣的时期。然而被派遣劳动者队伍在不断壮大的同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突出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利缺乏有效的保护。近年来,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较为全面的规制,但是并未针对劳务派遣工这一特殊用工群体进行单独规定。劳务派遣当中的绝大部分劳动者会被派遣至一线工作,他们遭受工伤损害的几率较之一般的劳动者会更高,然而,我国立法并没有针对他们的工伤赔偿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文章首先介绍了相关的基本理论,为下文的观点建立起理论支撑,然后结合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详细阐述了我国目前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存在的四大问题:第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规定不合理;第二,工伤赔偿中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第叁,工伤赔偿的程序规定不合理;第四,异地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容易断保。紧接着,分析了当前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之原因: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制混乱不清;其次,普遍性立法掩盖了劳务派遣工工伤赔偿的特殊性;再次,立法的缺失以及执法不严;最后,现实中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的机会比正规职工少。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赔偿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过对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对美、德、日叁国工伤赔偿制度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确立工伤保险缴纳的连带保证人责任制度。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通过设置连带保证人责任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请求权;第二,确立工伤赔偿中连带责任的划分依据。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有过错一方全额追偿;第叁,将用工单位纳入工伤认定申请主体范围之内。在保留现行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的前提下,理应将用工单位纳入申请主体的范围,同时还应对其申请顺序进行明确的规定;第四,删除异地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代为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地位;第五,立法应确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从而使其工伤赔偿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为缩减工伤认定程序耗费的时间,在处理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权力主体中具有优先认定权,并且将该项规定上升到立法层面,提高其法律位阶;第六,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确保劳务派遣中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立法得到正确的实施,是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劳务派遣市场的一项有效举措;第七,促进行业协会与工会职责相衔接,共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损害得到有效赔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工伤赔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邝竞开.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工伤赔偿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2].孙丹萍.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7
[3].王建剑.侵权责任与工伤赔偿竞合制度再研究[J].法制博览.2017
[4].赵耀,宋杰.从一起工伤赔偿案件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6
[5].冯磊,李菲.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J].商.2016
[6].陈芳,佟尧.冲突的考量——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工伤保险救济制度的竞合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13
[7].王颖.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3
[8].杨锐.浅议工伤损害赔偿制度[N].贵州民族报.2013
[9].杨静.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10].李旭斌,王泽坤.试论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之完善——以建筑行业农民工为考察对象[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