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救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海难,报酬,行政法,经济状况,自然灾害,高等教育。
行政救助论文文献综述
王青青[1](2019)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救助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3年上海市首次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这一概念以来,以行政机关为救助主体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救助不断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形成了全覆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救助体系,救助效果成效显着,对于救助对象体现了人文关怀。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立法等原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救助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救助立法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救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辨析,并从基本人权和行政给付两个方面阐释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救助立法及规定的梳理,从救助范围不具体,救助标准差异大、救助模式较为单一、与其他救助缺乏有效衔接手段以及救助缺乏有效监管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对美国、英国、法国及日本等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的基础上,从细化我国救助范围,平衡救助标准,发展多元救助方式,加强城市居民生活救助与其他救助之间的衔接,救助的退出机制以及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3)
田婷婷[2](2019)在《我国失独家庭行政救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物质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的转化的同时,我国当下人口老龄化也在不断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提上日程,并成为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经过时代的发展和岁月的变迁,社会上有一种特殊的群体即失独家庭。失独家庭产生的原因较为特殊,大多数失独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运行中所产生的负利益。故对失独家庭中老人基本的生活保障、医疗、养老等一系列问题国家和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保障。在我国相关立法以及实践操作中,对失独家庭相关救助制度严重缺位。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20世纪70年代,我国面临重大的发展性问题,是独生子女家庭为我们国家的总体战略方案做出牺牲。以国家的发展大局为重,牺牲小我,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当独生子女家庭在现实生活中失去家中唯一的子女之后,却缺少相应的救助与保障措施。这是与公平正义相背离的。本文立足于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之上,旨在探索具有服务型政府转型时期在面对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怎样去承担责任。以及失独家庭的行政救助过程中,遇到执法人员不作为,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救济自身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失独家庭行政救助概述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从行政救助的背景及行政救助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第叁部分,阐述我国行政救助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现存行政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机制。本文旨在让社会各界对失独家庭产生更多的关注,建立更健全的行政救助制度,以便更好的保障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利益。使失独家庭的老人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安享晚年。(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2-01)
岳盛林[3](2018)在《高等教育行政救助制度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教育权是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数量与日俱增,保障高等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日益重要。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而对贫困家庭的学生进行物质或者其他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活动。我国公民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实际享有,不但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予以确认,更多的是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制度和各种国家、社会资源上给予保障。而高等教育行政救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最后一套屏障,虽然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和现实操作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在我国,关于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法律法规虽然大量存在,但是却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这就导致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从而直接导致不同地区在进行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活动的时候各自为政,甚至出现冲突和抵触的情况。我国在2014年5月1日起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第六章将教育救助纳入其中,成为社会救助的专项救助之一,但是其中仅仅对教育救助做出了四条原则性的规定,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现行的奖学金、助学金等传统的行政救助方式也己经越来越不能满足贫困学生教育发展的需要,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方式亟需丰富。因此,本文立足于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以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美国、英国等国先进的高等教育救助理论,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救助条例》、规范行政部门为主体的教育救助对象认定机制、统筹高等教育行政救助资源、丰富和提高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方式和标准以及加强对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活动的监管等方面入手,以期丰富和完善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8-05-25)
杨坤[4](2017)在《我国海难行政救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航海贸易初期,海上航行风险较大,人类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加上海盗横行,为了发展远洋贸易,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制定了特殊的海难救助法律,以鼓励人们及时、高效施救,并对救助方给付丰厚的物质报酬,避免海盗的抢掠意图,降低犯罪者的心里冲动,实现结果的共赢。然而随着航海技术水平的提高,海上运输贸易量成倍的增长,海上安全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质的影响,对海洋环境的保护甚至国家安全都产生重大效果。特别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通航保障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单纯的依靠社会救助力量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复杂的海难救助环境,迫切要求政府救助力量的加大投入,因而海难行政救助的概念呼之欲出。与传统海难救助相比,海难行政救助有其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方面海难行政救助主体可以凭借民商事活动中平等主体的身份加入一般救助活动。另一方面在海洋环境污染救助以及对海上遇险人命救助上,传统海难救助主体可能在考量付出成本与最终收益是否成比例后而进行选择性救助,而海难行政救助主体由于其法定职责的要求,不以救助报酬多少以及有无而进行救助。但在表征海难行政救助优质效能的同时,值得警惕是其自身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海难行政救助主体实施救助行为后,能否都能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享有报酬请求权等问题制约了我国海难行政救助制度的发展。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相关理论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海难行政救助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我国海难行政救助的基本理论。主要讨论了海难行政救助的内涵、我国海难行政救助的类型以及我国海难行政救助的法律关系。第二章,本章从弥补传统海难救助不足、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应有之义、宣誓国家在争议海域的领土主张叁个方面分析我国海难行政救助存在的必要性。第叁章,提出我国海难行政救助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主管机关报酬请求权规定笼统、关于船舶作为海难行政救助客体的缺陷、海难行政救助的行政救济措施空白。第四章,针对第叁章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海难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洋大学》期刊2017-05-01)
刘强[5](2017)在《我国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保障是法律法规存在和运行的核心,加强对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所要解决问题之一。虽然我国在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上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们也要理性的看到我国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我国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主体问题,存在着权利主体意识淡薄、范围狭窄以及认定混乱的情况,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行政救助对象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权利得不到救济和难以对行政救助对象进行全面的保护;其次,行政救助对象的具体权利内容和实现问题,存在着重视物质权利的保障而轻视精神权利的救济以及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不配套的现状,造成的结果就是保障的层次性较差,难为对其进行全方位救济;最后,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救济问题,存在着信访制度所占的比重较大和行政复议诉讼功能性受阻的情况,就会阻碍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申诉,使得自身的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从而影响社会改革的进程。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在坚持“特殊保护原则”的基础之上,从以下几点加强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保障。第一,树立正确的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立法理念,努力用理念的力量来规范和指导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二,健全行政救助对象的实体权利保障制度,通过制定《行政救护法》和增加行政救助对象的实体权利内容,来实现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保障;第叁,建立行政救助对象的程序权利保障制度,将申诉、审查、听证和动态退出机制相协调,在程序上为行政救助对象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第四,提高行政救助对象的救济保障制度水平,努力实现复议的中立性和诉讼的便利性,使得此类主体的权益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句空话。所以行政救助对象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仅会使得他们的生存权得到满足而且也会促进发展权的进步,也一定会推动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实现和保证社会环境的安定团结,从而为各项事业的进步提供良好内部环境,最终起到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加强政府权威的作用。这正是我国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所要追求的目标。(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吴小权[6](2017)在《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人类对地球环境的破坏,地球气候发生了极大改变,极端恶劣天气逐渐增加,造成自然灾害频发。因此,自然灾害在行政方面的救助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目前现行相关自然灾害救助规定还十分疏漏,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全面推进极不合拍,亟待完善。首先,所谓自然灾害行政救助是指有相关法律规定职责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遭受自然灾害及其威胁下的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物质及精神救助并保证受灾群众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其特征包括法定性、积极性、灵活性、紧急性、复杂性,其完善对我国重视人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打造法治政府、贯彻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其次,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救助主体职权不明确,救助标准不明确,缺乏精神方面的救助,灾害救助监督不健全,救济制度上存在行政主体消极怠工等不完善现象。最后,完善自然灾害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灾害救助主体职权,明确救助标准并增加精神救助,完善灾害救助的监督,完善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7-04-01)
王琳[7](2016)在《行政救助越完善,司法救助才会越淡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临时性”和“急迫困难”,将更多可能需要的救助挡在了司法救助的门外。当然,他们还可以去寻求民政救助和社会救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两年前,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6-09-02)
黄锴[8](2016)在《论给付行政的程序控制——以行政救助中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法规相对匮乏的给付行政领域,行政程序作为一种导控权力的途径值得给予重点关注与研究。行政救助中的"经济状况调查"因其所具有的授益与侵益的双重性格,是具有代表性的给付行政程序之一。通过对现有规范中的"经济状况调查"梳理可以发现其在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过程四个方面均存在问题与不足。给付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模式应当包含以权利中心、过程交互为指引的积极面向和以目的相关、最小侵害为指引的消极面向。以此为基点重新审视"经济状况调查",应在各方面均作出修正和调整。(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熊勇先[9](2016)在《论海难行政救助的实施与保障——以南海海域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行政救助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实施的救助,其行为性质应根据海难救助发生的原因进行区分,分别定性为行政给付和行政强制。我国已经实施了富有成效的南海海域海难行政救助,但受救助类型、救助对象等因素的影响,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在考虑南海海难行政救助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应从救助条件与程序以及报酬请求权等方面进行完善。此外,为了加强区域合作和提升救助效果,我国主管机关应积极推进南海海域海难行政救助的合作。(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郭靖[10](2016)在《基于行政法角度下的弱势群体行政救助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分别对弱势群体与行政补助的涵义进行了明确,然后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基于行政法角度下的弱势群体行政救助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有效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6期)
行政救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物质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的转化的同时,我国当下人口老龄化也在不断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提上日程,并成为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经过时代的发展和岁月的变迁,社会上有一种特殊的群体即失独家庭。失独家庭产生的原因较为特殊,大多数失独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运行中所产生的负利益。故对失独家庭中老人基本的生活保障、医疗、养老等一系列问题国家和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保障。在我国相关立法以及实践操作中,对失独家庭相关救助制度严重缺位。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20世纪70年代,我国面临重大的发展性问题,是独生子女家庭为我们国家的总体战略方案做出牺牲。以国家的发展大局为重,牺牲小我,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当独生子女家庭在现实生活中失去家中唯一的子女之后,却缺少相应的救助与保障措施。这是与公平正义相背离的。本文立足于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之上,旨在探索具有服务型政府转型时期在面对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怎样去承担责任。以及失独家庭的行政救助过程中,遇到执法人员不作为,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救济自身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失独家庭行政救助概述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从行政救助的背景及行政救助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第叁部分,阐述我国行政救助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现存行政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机制。本文旨在让社会各界对失独家庭产生更多的关注,建立更健全的行政救助制度,以便更好的保障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利益。使失独家庭的老人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安享晚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救助论文参考文献
[1].王青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救助立法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2].田婷婷.我国失独家庭行政救助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3].岳盛林.高等教育行政救助制度法律问题探究[D].延边大学.2018
[4].杨坤.我国海难行政救助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洋大学.2017
[5].刘强.我国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研究[D].辽宁大学.2017
[6].吴小权.自然灾害行政救助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7
[7].王琳.行政救助越完善,司法救助才会越淡化[N].深圳特区报.2016
[8].黄锴.论给付行政的程序控制——以行政救助中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分析对象[J].时代法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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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郭靖.基于行政法角度下的弱势群体行政救助探析[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