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论文_王昭,樊婧晓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论文_王昭,樊婧晓

导读:本文包含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用卡,盗窃罪,法律,共同犯罪,非法占有,功能,共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昭,樊婧晓[1](2019)在《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何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9年2月,任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未开通一直放在店里。同年3月,了解这一情况的陈某在任某店内玩耍时,发现了这张未开通的信用卡。于是,陈某趁任某没注意,利用任某手机发送短信偷偷开通了该信用卡。之后两天,陈某在多个ATM机取款、POS机多次刷(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9-11-12)

刘宪权[2](2018)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不甚妥当,而应被认定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信用卡虚拟化趋势的加强,盗窃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逐渐被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情形所取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规定的法理基础已不复存在,该规定不但明显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而且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继续强行适用该规定会导致诸多问题。刑事立法应考虑适时将该法律拟制规定修订为注意规定,并吸收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在现行刑法尚未修订该条款的情况下应坚守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6期)

林文琴[3](2018)在《冒用他人信用卡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定性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金融支付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意义上依靠磁条或芯片读取并使用银行卡的金融支付方式已经彻底改变。伴之产生的移动互联网式的涉银行卡的财产犯罪案件类型开始出现,并呈增加的势头,而对这类型犯罪的定性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试图从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分析二者定性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李小文[4](2018)在《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作严格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由传统的有卡操作为主转变为以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第叁方支付等无卡操作为主,甚至信用卡本身的内涵、外延也受到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挑战。如今只要获得一张信用卡的完整信息资料,即可在不持有实物卡的情况下实现(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1-29)

李长红[5](2018)在《新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原理的不同学说对承继共犯的认定标准不同,引申到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问题当中,该行为可能是一种复合行为。当行为人为两人以上时容易出现承继共犯问题,进而讨论复合行为的承继共犯问题,根据最开始讨论的理论基础应用到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这一领域,论证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这一复合行为的承继共犯问题的认定标准是后行为人"明知"先行者的犯罪意图并参与后续犯罪行为即可与先行者构成该行为盗窃罪的共犯,而不是后行者必须"参与"先行为的实施才能与先行者构成共犯。(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2期)

刘宪权,林雨佳[6](2018)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本质是诈骗》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在新型支付方式盛行的今天,人们的消费生活已经摆脱了对于实体信用卡的依赖,我们只需要掌握信用卡的有关信息资料,就能简单快捷地使用信用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1-10)

邵文泼[7](2017)在《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信用卡发卡数量已接近4亿张,信用卡信贷余额约为3.57万亿,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信用卡在当今社会的普遍以及对人们生活影响的巨大。信用卡因其具有消费、转账、取现、积累信用等功能,并且使用方便快捷,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与此同时,其本身申办过程特殊及使用监管不力的原因,针对信用卡发生的犯罪行为也频频发生,其中也出现了类似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骗取持卡人激活码后并使用的行为。而对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对该类行为的认定也并未得出相对统一的结论。因此文章通过类似案例对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骗取持卡人激活码激活使用的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为丰富信用卡犯罪理论及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贡献微薄之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1000余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包括案由、案情,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本文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激活信用卡的性质的分析和盗窃该类信用卡后骗取激活码后使用的行为定性,是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还是信用卡诈骗行为。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是文章要论述的重点部分。根据上述的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对文章的理论分析主要集中在:第一,《刑法》第196条中规定的信用卡的性质,未激活信用卡的性质。第二,对案例中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定盗窃罪的理论分析。第叁,对案例中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分析。笔者对上述问题都做出了详细分析。首先笔者分析信用卡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内外对信用卡性质的意见,得出信用卡的性质。接下来对于该种行为定性为盗窃或是信用卡诈骗的理由都做出分析与评价。最终得出该类行为不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当定盗窃罪,应当是“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第叁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第二部分的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得出本案的研究结论:即谢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经过上述分析对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得出一些自己的理解,包括:明确涉及信用卡案件中的信用卡的性质与使用方式、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理解、如何理解某条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被认作法律拟制、对信用卡申请及使用时的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李绍燕[8](2015)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有关问题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盗窃信用卡行为中的信用卡是否仅限于有效的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行为是否等同于使用行为"的问题,并提出对此问题的处置措施。(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5年16期)

晁珊珊[9](2015)在《以盗窃等非法方式取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盗窃等非法方式取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为例,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认定这类行为首先要弄清前非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次要区分后使用行为的对象,若对机器使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构成盗窃罪;若取现或消费,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特别注意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17期)

王旸[10](2015)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刑法理论界历来对这一法条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性质存在争议。首先,从这一法条的国内外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国内外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规制,以便对我国刑法规定进行整体定位。其次,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普通盗窃罪进行比较,以此为出发点,论证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性质属于法律拟制。但是,为了追求刑法第196条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应当将该法条还原为信用卡诈骗罪较为妥当,如此才能解决司法适用上的难题。另外,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本法条进行内部剖析:信用卡真实有效性、盗窃手段的分析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等。其中,侧重将使用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并将使用行为和可能形成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从司法实践层面,讨论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若干特殊问题,旨在以本法条为中心,辐射实践当中可能发生的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特殊问题。在刑法理论研究中还应当特别注重刑法相关理论的展开,诸如事后不可罚、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探析等,以便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罪处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3-20)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不甚妥当,而应被认定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信用卡虚拟化趋势的加强,盗窃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逐渐被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情形所取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规定的法理基础已不复存在,该规定不但明显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而且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继续强行适用该规定会导致诸多问题。刑事立法应考虑适时将该法律拟制规定修订为注意规定,并吸收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在现行刑法尚未修订该条款的情况下应坚守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昭,樊婧晓.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何罪?[N].西部法制报.2019

[2].刘宪权.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J].法学评论.2018

[3].林文琴.冒用他人信用卡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定性之争[J].法制博览.2018

[4].李小文.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作严格解释[N].检察日报.2018

[5].李长红.新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8

[6].刘宪权,林雨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本质是诈骗[N].检察日报.2018

[7].邵文泼.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D].西南政法大学.2017

[8].李绍燕.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有关问题的认定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

[9].晁珊珊.以盗窃等非法方式取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J].商.2015

[10].王旸.“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司法认定[D].黑龙江大学.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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