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稳定公约怎成一纸空文(论文文献综述)
马文飞[1](2021)在《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文中指出全球气候法治由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推导而来,既包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全球气候治理的过程,又涵盖全球气候治理达到法治目标的愿景,是法治的全球化、全球气候治理的法治化。作为法律手段的全球气候法治面临着硬法规则下参与度欠缺,软法规制后执行力匮乏,软硬兼济规则落实困难等全球气候法律治理的规则弊端;作为法治标尺的全球气候法治面临着其目标实现任重道远的现实困境。全球气候法治包括国际气候良法和全球气候善治两个方面,既要求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在设定上符合人本主义、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也要求国际气候法律规则语意清晰、体系完整、现实可行。立法过程要公开透明、民主高效、科学严谨,同时也要保障有诚实善意的守法、严格有效的执法、公正便捷的司法。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在现行的国际气候法律规则下,许多国家拒绝履行减排承诺,不愿调整能源结构,气候内顾倾向严重,人本主义的价值追求流于表面;和谐共进的价值追求在资金、技术、救济等方面难以落实,与“国际气候良法”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气候门”事件导致以此为基础进行的国际气候谈判,形成的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受到质疑;《排放差距报告2020》表明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增长,国家承诺(国家自主贡献)远没有达到满足全球温度限制所需的减排目标,可见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遵守远未达到普遍而善意的程度;《巴黎协定》中执行和遵约机制尚不够完善,达到“全球气候善治”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法治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不断追求的目标和过程,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和法治标尺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的冲突,直接原因是缺乏正确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引导,主要原因是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局限。但全球气候法治并非不能实现,从宏观角度上考量,实现国际法治需要从观念的指引和行为的塑造两个层次进行努力,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也同样如此。在全球气候法治中由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推进形成一致的国家气候利益观、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促进确立和谐共进的国家气候利益观、绿色发展的可行性推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气候利益观。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又是新型国家利益观的实践,以上种种使得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重新确立成为可能。此外,就完善并善意遵守相关气候制度而言,《巴黎协定》具备完善和善意遵守的可能。一方面,《巴黎协定》具备完善的空间,完善相比取而代之更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国际实践也证明《巴黎协定》有不断完善的趋势;另一方面,无论是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的监督还是气候变化的紧迫性的要求,无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推动还是中国领导的全球气候治理的促进,都促使善意遵守《巴黎协定》成为可能。全球气候法治作为一种崇高而美好的理想,作为一种动态发展的远景目标,在现实的国际法律秩序状况下,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广泛的参与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多元互动和共同努力。国家作为撬动法治的“阿基米德点”,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的观念和行为作为基础和保证。在观念上引导国家建立正确的利益观念,将人本主义、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并入、深入国家观念,并使之成为国家利益的考量因素,指引国家树立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树立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需要国家正确认识气候议题的战略地位,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国际组织引导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严峻性形成科学的认识,进而推动国际社会对“全球共同气候利益”达成共识,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促进国家形成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需要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层面“自下而上”地对全球共同气候利益(气候共同体)达成基本共识;需要企业通过自身行动影响国家政策选择和偏好,需要个人运用自身影响帮助国家正确认识和界定国家气候利益,从而促进国家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在规范和塑造国家行为上要逐步完善气候制度,并保证国家在理性的轨道中运行。这就需要国家自主、全面、积极地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并增强国内气候政策支持;需要国际组织在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订立、修改、完善、实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需要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进行建议草拟监督和评价,督促国家妥善遵守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只有这样全球气候法治才有可能从理想转化为现实。虽然全球气候法治依然“路漫漫而修远”,应对全球化的气候危机还存在着一系列重大的挑战,但国际社会走向法治的方向仍是坚定不移、矢志不渝的。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乃至国际法学者都将以此为目标和方向“上下而求索”。因此,以集腋成裘、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地向全球气候法治迈进,是所有国际社会行为体的必然选择。
刘笑晨[2](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胡颖鑫[3](2020)在《论国际条约的单方退出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条约必须信守”(paeta sunt senvanda)是一项习惯法规则,也是国际法上一个非常的重要的制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将“条约必须信守”这一习惯法原则加以固定。但是,“国无恒强,无恒弱”,国际社会风云诡谲,无论是条约本身,还是条约所处的地缘政治外部条件,都不可能是恒定的。当各国国内政治利益发生变化或是各国的对外政策发生转变致使此前缔结条约的目的难以实现,国际法则倾向于缔约方之间进行谈判、修订而非退出。国际法规则中应对条约相关变更的问题与经济学家赫希曼的“退出与呼吁”学说不谋而合,即在企业层面,“退出”可被看作是不再选择某个产品而转向其他替代性产品,而“呼吁”则是消费者或者组织的会员向管理层提出意见,要求后者设法解决。条约应对相关问题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当一国的国内利益与国际利益背离之时,“呼吁”就是向该条约的其他缔约国提出修改建议,而“退出”则是完全放弃沟通谈判,从对其不利的条约中脱离。而在条约实践中,“呼吁”需要获得其他缔约国的同意,所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为巨大,且结果往往并不尽人意。相较而言,选择“退出”似乎更符合利益要求。近年来,退出权愈发显现出积极行使的趋势,如英国通过公投决定退出欧盟;特普朗上台后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简称《巴黎协定》)、《伊核协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以及引起国际社会极大关注的《中导条约》;南非退出ICC等等有关条约退出的实例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保护主义的抬头,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人人自危,不断限缩全球化的参与程度以期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此背景之下,与全球化、国际治理紧密相关的国际条约遭受的冲击可想而知。虽然相较于之前在条约中未设置退出条款,近年来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设置退出条款,但是依旧无法对国家肆意退出国际条约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制。随着近年来退出的实例不断增加,条约退出的问题才重新进入大众的视线。但是国内学者对于条约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对外方针之下,学者们谈“退约”色变,这并非可取之策。随着退出问题的愈演愈烈,研究条约退出可以扞卫中国作为条约缔约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求国际法上合理的解决措施,并且对于中国参与或主导缔结的条约中有关条约退出条款的设置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展开讨论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第一章是对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的概述,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于条约退出问题的定义,对比分析条约退出和违约二者之间的差异,明确了条约退出公开性、正式性的特点。第二节进一步分析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法律效果和影响,从国际条约本身、退出国和其他缔约国三个维度进行展开论述,分析条约退出对各相关主体的影响。第三节论证条约退出的正当性及限制性条件。一方面从国家主权属性、条约内的利益平衡和制度灵活性角度出发论证条约退出的正当性问题。然而没有无限制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退出成本和单方退出的后果来分析条约单方退出的限制性问题,为后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侧重分析条约退出的程序性问题。在第一章论证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正当性的基础上,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缔约国在何种条件下得以从条约中全身而退以及单方退出国际条约的具体程序安排。第一节列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可以废止或退出已缔结条约的四种情况,分别分析各种情况的具体适用。第二节通过整理当前各类型国际条约中退出条款的设置。首先说明的是条约退出的时间限制,为确保条约稳定性,有部分国际条约会对退约的时间加以限制;其次从主体、对象和是否需要列明退约原因来构建退约通知的设计;再次,探讨条约单方退出的异议期设计,以异议期时长设置、退约通知的撤回以及其他缔约国的异议权为切入;其后,对条约单方退出的生效及生效后义务承担进行论述。第三节,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论述对于没有退出条款的国际条约的退出程序问题。随着国际条约单方退出实例的愈演愈烈,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愈发的明显,尤其是在当前各国保护主义抬头的氛围之下,与全球化、国际治理紧密相关的国际条约遭受的冲击尤为激烈。本文第三章就集中分析当前条约退出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一节是退出条约的程序问题,因长久以来,即便是国际条约中包含了退出条款,退出条款也逐渐沦为样板条款,其中的有关退出程序的设计较为简单,本节以缺乏退出实质要求和其他缔约方参与不足为切入点展开。第二节则是对于退约国际条约后条约内责任承担问题,分析条约退出后相关责任难以落实,以至于各国对于条约退出肆无忌惮。第三节是国际程序和国内程序的衔接,在以美国、英国及非洲为代表的国家的退出案例中出现了国内法规对于条约单方退出权属约定不明的问题,造成了退出通知的反复,亦或是国内法上的诉讼问题。本节则侧重探讨在条约退出问题上,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上出现的障碍。第四章是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研究对中国的借鉴。随着逆全球化思潮的不断攀升,对于国际条约构建的秩序是一个致命的打击。虽然自改革开放后,中国在国际社会上一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从未退出已加入的条约,但是随着退约问题的愈演愈烈,如何扞卫作为条约缔约国的权利,也是我们需要通过研究条约制度加以明确的。本章第一节从国内法角度分析了中国目前对于条约退出的立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有关的不足和完善建议。第二节从国际法角度来强化对于条约肆意退出问题的解决途径。虽然我们论证了条约退出的正当性,但是条约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固定某一国际制度框架,如果任由缔约国随意退出相关条约,不仅违背了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对于制度的稳定性是极为不利。就国际法方面,通过内外两个方面加以制约,一方面在条约内部需要通过完善有关退约程序规则对缔约国的肆意退出加以预防,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协作,通过国际社会的外部压力加以限制。第三节阐述中国在有关问题上的应对措施,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主义终究只是一时,全球化才是大势所趋。因此在当前的阶段,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让世界听到中国的声音,参与下一轮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
李湾湾[4](2020)在《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伴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引人关注,在此类事故中除了涉及到对于船员和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的民事追责之外,还可能涉及到对当事船员的刑事追责。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下,并无对于船员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比照现行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等罪名来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考虑到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会带来许多困惑,文章通过对于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引起的水上交通肇事、船源污染水域环境以及船长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重大水上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后果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针对船员刑事责任特别立法提出相关建议,以达到保护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和完善我国船员法律体系的目的。文章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概述。针对船员概念及范围、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的类型及本文探讨的水域范围进行限定。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在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方面的研究。具体从犯罪主体、罪过形式、客体及客观方面来分析其是否具有特殊性,并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涉事船员的入罪标准提出立法建议。第四部分阐述船员刑事责任应予特别立法的问题,从特别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建议三方面展开。重点针对船员刑事特别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文章重点围绕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选择及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分析船员刑事特别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选择独立性分散型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将船员刑事责任规定在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之中,并在立法建议中就不同水上事故犯罪中涉事船员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刑法的社会价值不仅在于惩治已然的犯罪,更重要的在于对未然的犯罪起到一定的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对于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有利于在此类犯罪中为涉事船员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和船员法律体系。同时也能督促船员恪尽职守,审慎履责,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降低水上事故中的人为因素,达到保护航运业的发展和船员职业群体的需要。
赵美艳[5](2020)在《中国对外援助制度及其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外援助是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都将对外援助作为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努力促进本国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一直力所能及地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中国的对外援助增强了受援国自主发展的能力,丰富和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的对外援助,巩固发展了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此外,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援助理念的对外援助实践,丰富了国际发展援助体系,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在推动南南合作的同时,为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过去近70年的历程里,中国对外援助的内容、形式、规模和制度几经变化,配合了不同时期的外交工作,为维护国家利益、拓展外交空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对外援助国,在国际发展援助领域乃至整个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正日益增大。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也登上了国际发展合作的舞台,提供的援助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国际发展援助格局发生着深刻变化。与此同时,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参与全球发展治理。然而对外援助作为推进“一带一路”的重要抓手和参与全球发展治理的重要切入点,还有一些亟需改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中国的对外援助目前尚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律,仅有零散的部门规章。作为政府的一种对外交往行为,对外援助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对外援助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有法律依据。有了对外援助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对外援助行为才会更加透明,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才能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有更多的了解,避免不符合实际的批评和指责。二是对外援助决策、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碎片化,援外部际协调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与对外援助的现实需要差距还较大。三是监督评价制度不完善。目前对援外项目的监管只有对外援助管理机构自身(2018年3月之前为商务部,2018年3月之后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组织的监督和评估以及财政部对援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缺乏外部监督评价机制。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对外援助有可以适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1)在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都制定了对外援助的基本法。(2)这些为中国的对外援助立法提供了借鉴。此外,传统援助国较为成熟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也可以充分借鉴,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对外援助制度。随着中国对外援助各领域制度的完善,中国的对外援助将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从而能够更好地主动设置国际发展议程,引领国际发展援助规范,在国际发展援助机制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从制度的视角对对外援助做出不同阶段的划分,结合具体的对外援助案例分析在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欠缺之处以及其他国家在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做法,为中国完善对外援助制度提供建议。同时,将对外援助制度的完善提升至参与全球发展治理的高度。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章。绪论部分主要是提出研究问题,对国内外学术界在对外援助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的文献综述,提出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以及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对对外援助、制度、机制、治理结构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引入了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并提出了适用于中国对外援助制度演变的分析框架。第二章从对外援助阶段划分、规制的演变和管理机制演变的维度介绍对外援助制度的演变,并根据提出的对外援助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分析其背后的演变逻辑。第三章分析对外援助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欠缺,并以具体案例分析中国对外援助项目的组织管理。为对外援助立法提供国际规制依据,并对比发达国家在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做法为中国完善对外援助制度提供借鉴。第四章提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和原则,分析中国对外援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价值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机制建设和保障制度方面的完善建议。制度完善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治理能力,参与全球治理。这也是当前中国一系列改革推进的目标。对外援助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是参与全球发展治理的突破口。因此,本章还在分析全球发展治理新格局的基础上,论述中国如何以对外援助为抓手更好地参与到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发展治理中。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到,完善对外援助制度势在必行。中国应该进一步深化对外援助改革,完善对外援助的法律体系,完善对外援助的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发展援助格局的变化、更好地服务于参与全球发展治理。
吕彬彬[6](2020)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文中认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为“一带一路”地区的商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巨大而紧迫的挑战。为保障和服务沿线地区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解决,打造高效公正、诚信多元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和机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深圳分别设立了第一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作为参与和引领“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解决及其法律文书的承认和执行产生深远影响。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和开放性,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诉讼的最后环节,也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作和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最终保证。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互惠关系和国内立法。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就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达成一项实质性的多边国际公约,而我国缔结的双边性司法协助条约覆盖面极为有限。因此,我国通常只能依靠互惠原则或被请求国的国内立法来实现国际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但是,由于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贯坚持事实互惠,审慎适用对互惠原则的保守做法,再加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法律的巨大差异,导致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承认与执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有鉴于此,除了应及时总结我国现有涉外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经验和得失,还应大胆借鉴和学习新加坡、迪拜、荷兰等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成功做法,充分利用现有公约和条约,大胆创新将法院的裁决转化为仲裁裁决便利执行,并积极与其他国家签署执行备忘录,推进沿线国家区域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体化。与此同时,我国应加强双边性司法协助条约合作的签署,扩大司法合作的范围和内容;积极主动适用互惠原则,对互惠进行宽松化解释,拓宽推定互惠,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和巩固;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在国际范围内加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沿线区域和其他国家的流通性和可执行性,从而在根本上提升中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
王文娇[7](2020)在《欧洲难民危机背景下的不推回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后,由于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愈演愈烈,难民问题始终牵动着国际社会的敏感神经。尤其是2010年后,美欧积极参加对西亚和北非地区的局部战争,致使西亚北非局势动荡,难民数量激增。欧洲因地理位置距中东北非较近、经济和社会福利发展水平高且具有难民接收传统,成为难民首选的庇护目的地。据欧盟官方报道,超过100万寻求庇护者已经被拒绝进入欧洲边境,并被命令从欧洲返回或尽快返回其原籍国。此外,对于获得临时保护的寻求避难者,一旦本国条件改善,便会被推回至原籍国,不论其原籍国生存现状是否堪忧。欧盟缩紧难民政策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区利益或国家利益为先的价值导向,但由于不具备正式的立法依据及执法程序使得大量事实难民陷入法律上的“中间地带”,导致难民无法得到必要的保护,既损害了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也违背了难民不推回原则,展示出欧洲难民庇护法律与不推回原则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结构性矛盾。难民不推回原则是国际难民法中最具基础性的一项的法律原则,也是各国处理难民问题应承担的人道主义义务。根据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难民公约》)规定,不推回原则作为国际难民法的核心原则,各缔约国需在排除例外适用情况下履行不推回原则,它要求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威胁的领土边境,包括边界不拒绝、边界不引渡、边界不驱逐三方面内容。同时,不推回原则也存在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适用,这就为各国在具体实践中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现实政治中,各国为维护自身安全或经济利益不愿接收难民,但难民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在统一规则的基础上承担相应责任,合作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严重的难民问题。因此不推回原则在创立之初便天然与现实政治存在明显地对立性,尤其是在难民大规模涌入的情况下,其现实适用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尤其是在欧洲难民危机的背景下,难民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欧洲在面对这场危机时所采取的政策和行动显示出其在难民保护方面的困境和尴尬,尤其是对国际难民法中“不推回”这一基础性原则的违反。面对欧洲难民危机给欧洲政治、经济和安全带来的巨大冲击,欧盟及各成员国持续紧缩难民政策,或是增加难民甄别难度,或是与“安全第三国”进行利益交换阻挡难民,或是直接关闭入欧边境,将难民拒之门外。其种种做法使得大量难民滞留在东南欧边境或希腊、意大利等国,甚至有的难民遭到严厉驱逐,更严重的是有的难民转而“求助”人口贩卖组织,希望通过特殊方式进入欧洲,却因安全系数极低的运输方式遭受惨死,使得难民被推回至“其生命和自由遭受严重威胁”的境地。欧盟紧缩难民政策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权国家利益为先的价值导向,但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使许多真正的难民陷入法律上的“中间地带”,导致难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损害了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违背了难民不推回原则,展示出欧洲难民庇护制度及实践与不推回原则间难以调和的结构性矛盾。时至今日,2015年欧洲难民危机的余阴仍未从欧洲大陆上空散去,大量的难民滞留在土耳其、希腊边境,随时可能因局势恶化再度西移,进而引发新一轮的难民危机。本文以欧洲难民危机为背景,考察不推回原则在现实政治中的适用性问题,尤其以欧洲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分析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存在的矛盾及原因,再进一步将目光从制度层面转移到实践层面,考察欧盟及各成员国在处理难民危机中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遵循程度,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欧洲某些成员国的行为或对不推回原则造成违反,在系统分析矛盾及原因的基础上,对不推回原则与现实政治的困境提出一定的对策。
史博[8](2020)在《欧洲难民危机的国际法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0年以来,“阿拉伯之春”爆发,这场革命的浪潮迅速席卷许多阿拉伯国家,使得这些国家陷入了无休止的战乱之中,极端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IS)趁势崛起,再加上欧美西方大国的参与,更是“越帮越乱”,致使西亚北非地区局势持续恶化,在战争、贫困与恐怖主义的共同作用下,大量难民产生,他们被欧洲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优厚的社会福利体系以及相对完善的难民保护制度所吸引,因此背井离乡踏上去往欧洲寻求庇护的征程。大量的难民涌入欧洲,形成了二战以来最大规模的难民潮,欧洲难民危机由此爆发。此前,欧洲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难民保护制度,包括以《都柏林公约》为核心的欧洲共同避难制度和以《申根协定》为核心的欧洲共同边境管控制度,还有为了落实难民保护制度所出台的一系列二级立法,包括《收容条件指令》和《庇护程序指令》等,此外,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在难民危机期间,根据现实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开展了一系列外交活动。但即使如此,在此次难民潮的冲击下,欧洲的难民保护制度在治理难民问题方面的表现仍然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和成员国层面的原因。制度方面的原因包括:由于“第一入境国原则”各国难民庇护责任分配失衡,《申根协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难民危机在欧盟内部的蔓延,以及统一收容条件在实践中无法得到落实和难民融入立法的缺失。成员国层面的原因是欧盟成员国各自为政,互相推诿,欧盟内部分歧不断扩大。这些因素共同作用,致使难民危机对欧洲各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深,包括难民融入困难,导致与接收国国民宗教文化矛盾加深,甚至引发冲突和犯罪,再加上有部分恐怖分子假借难民身份混入欧洲,伺机制造恐怖袭击,严重影响了接收国的国家安全;同时,难民的安置费用还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另外,由于接收国国民与难民矛盾日渐加深,“反难民”、“反伊斯兰”思潮兴起,给了欧洲极右翼势力、民粹主义、排外主义以可乘之机,他们打着“反难民”、“反伊斯兰”的口号,借此赚取选民的支持,并逐步走向本国政治舞台,甚至使得一些欧洲国家出现了政治右转,此外,由于不满欧盟的难民保护法律制度及难民分摊政策,疑欧、脱欧主义泛起,欧盟凝聚力遭到严重破坏,欧洲一体化进程也受到巨大挑战。对此,基于上述分析,试为欧洲难民危机提供可行的解决路径:完善难民保护法律制度、协调各成员国合作应对难民问题;加强与难民中转国的合作;强化对难民来源国的支持与合作;加强难民事务的国际合作,集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难民事务的全球化治理之中。
杨欣[9](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黄丽红[10](2019)在《软商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软法是位育现代治理多元化需求的有效路径之一。随着制度的转型以及现代法治进程的深入,传统意义上“硬法独掌天下”的时代早已一去不返。软法藉由其灵活性、多样性等特性,不但可以有效地缓和改革与法治间的种种张力,而且彰显其精准平衡的路径优势。此一现象不只发生在公域之中,私域方面更是如此。研究表明,中世纪商人法是软法的谱系来源之一,这意味着商法之中的软法现象很早就已存在,只不过人们对此一直习而不察。这是本文的研究主题。软商法由软法延伸而来,因此,对软法的界定就尤为重要。本文先从软法的内涵、外延以及性质着手,得出软法亦法的结论,亦趋同步解决软商法的正当性问题。紧接着从软商法的内涵、外延出发,分析软商法的特征与法理基础,通过软商法与道德、习惯及政策之间的比较,是以形成软商法的初步认识。良好的市场秩序本身就内含规则之义,软商法因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契合而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内部规则。从内在属性上说,这种规则表现出了强大的韧性、分散性和内在的连续性等特性。从软商法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来看,软商法具有规范、评价、激励及凝聚的功能。从历史上看,软商法经历了形成、成熟、式微以及复归四个阶段。商业、商人以及商事规则的先后出现再到分工的出现促使商业不断向前发展表征着软商法的基本形成。在中世纪,海外贸易的兴盛、商人阶层的出现以及商业的实践使得商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软商法。然而,随着商法在近代的国家化与民族化,软商法的生存空间遭到严重挤压,但是,两大法系的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却有不同的表现。现代商法在某种程度上昭示软商法的复归,民族国家是政治组织的基础,但在经济领域其不再被视为最高表现形式而存在,现代商法的国际性使得软商法大有可为。软商法有着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文章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自然法学三个角度剖析了软商法何以实施的原因。软商法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条件,表现在需要被普遍认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群体规模以及成员间相对均衡的实力或地位四个方面。从软商法的运行来看,其主要通过内外两个方面来保障这种规则的顺畅运行。从外部关系来说,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来实现商人自我治理。这种治理因市场和政府治理的双双失灵并且其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实效而获得正当性。同时,商人共同体内的互惠行为实现了商主体间的合作,文章以博弈论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了商人基于竞争前提下的合作以及身处竞争世界中的商人为何合作、如何合作等问题,这为软商法的运行提供更为深刻的支持。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软商法同样具有处罚权,这种权利不但有着具体的权利来源,并且有着具体的处罚措施。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扩大,软商法无法满足现实商业的需求。因此,其需要也势必同硬商法相关联。从商事立法的方面来说,以立法为中心导向是我国商事法律建构的主要特点,虽然这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但是这种立法理念却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也是软商法能与硬商法形成互动的基础,这也说明我国的商事立法必须吸收法律多元的理念。商事立法对商事实践的考量使得软商法具备向硬商法转化的基础。文中对软商法转化的原因、转化的形式和基础、转化的条件以及转化的后果做了细致的分析。立法对软商法的考量也势必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商事裁判上也须对软商法能否作为商事裁判依据加以分析。文中从法源的内涵出发,论证了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以及软商法与商事法源的适切来证成软商法可以成为商事法源的一种。基于此,软商法如何适用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软商法因在内容上对硬商法具有强化、补充的功能,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肯定,并且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合作的趋势。
二、欧盟稳定公约怎成一纸空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稳定公约怎成一纸空文(论文提纲范文)
(1)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全球气候法治的实践背景 |
(二)全球气候法治的实践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全球气候治理相关问题研究 |
(二)国际法治相关问题研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提出 |
一、由全球治理推导出的全球气候法治 |
二、由国际法治推导出的全球气候法治 |
三、全球气候法治的内涵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问题 |
一、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的现实问题 |
(一)全球气候法律治理规则梳理 |
(二)《京都议定书》:硬法规制下参与度欠缺 |
(三)《哥本哈根协议》:软法规制下执行力匮乏 |
(四)《巴黎协定》:软硬兼济规制落实面临挑战 |
二、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治标尺的现实问题 |
(一)作为全球气候法治标准的良法与善治 |
(二)国际气候良法在实质与形式上的问题 |
(三)全球气候善治在立法、守法、司法、执法中的问题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全球气候法治现实问题的成因 |
一、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冲突 |
(一)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不同决定了国家立场不同 |
(二)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冲突导致了气候协议的缺陷 |
二、缺乏正确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引导 |
(一)短视的“本国优先”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仍需时间淬炼 |
三、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局限 |
(一)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减排意愿 |
(二)科技发展水平限制减排力度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全球气候法治可行性分析 |
一、国家气候利益观念重新确立的可能性 |
(一)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推进形成一致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促进确立和谐共进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三)绿色发展的可行性推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践新型国家利益观 |
二、完善并善意遵守相关气候制度的可能性 |
(一)完善《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
(二)善意遵守《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路径 |
一、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一)国家层面推动确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国际组织层面促进形成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层面传播和倡导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完善气候制度有效保障运行 |
(一)国家全面参与国际气候制度设计运作辅以国内政策支持 |
(二)国际组织促进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订立实施和公正司法的实现 |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建议草拟监督评价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论国际条约的单方退出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的缘起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概述 |
第二节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影响 |
一、对条约本身的影响 |
二、对条约其他缔约国的影响 |
三、对退出国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正当性与限制因素 |
一、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正当性 |
二、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限制因素 |
第二章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程序安排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条件 |
一、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
二、情势重大变更 |
三、其他缔约方的重大违约 |
四、条约履行之不能 |
第二节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程序要求 |
一、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时间限制 |
二、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通知程序 |
三、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异议期 |
四、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生效 |
第三节 无退出条款的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程序 |
第三章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之问题探究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限制措施缺失 |
一、退出条款缺乏实体要求 |
二、其他缔约方的参与不足 |
第二节 条约单方退出的法律后果 |
一、条约有效期内的义务履行 |
二、条约有效期内的权利延续 |
三、条约退出后的责任承担 |
第三节 条约单方退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 |
一、英国“脱欧程序案” |
二、美国戈德华特诉卡特案 |
三、南非退出ICC案 |
第四章 条约单方退出机制对中国的借鉴 |
第一节 条约单方退出的国内制度 |
一、中国关于条约单方退出的立场 |
二、中国关于条约单方退出的立法 |
第二节 条约单方退出的国际协作 |
一、完善国际条约中退出条款的设置 |
二、利用条约规则加以规制 |
三、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
第三节 中国的应对措施 |
一、国内层面 |
二、国际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整体框架 |
四、本文研究方法的选择 |
第一章 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水上事故中船员的概念及范围 |
一、水上事故中船员的概念 |
二、船长和船员的法律地位不同 |
三、水上事故中船员的范围界定 |
第二节 水域范围及水上事故犯罪类型之限定 |
一、本文探讨的水域范围限定 |
二、不同水上事故船员犯罪的类型划分 |
第二章 水上事故中船员犯罪主体及罪过形式特殊性研究 |
第一节 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主体特殊性研究 |
一、水上交通肇事犯罪主体特殊 |
二、船源污染水域环境犯罪主体特殊 |
三、船长违反法定义务所涉犯罪主体特殊 |
第二节 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罪过形式特殊性研究 |
一、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罪过形式无特殊性 |
二、船源污染水域犯罪罪过形式特殊 |
三、船长违反法定义务所涉犯罪罪过形式特殊 |
第三章 水上事故中船员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特殊性研究 |
第一节 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客体特殊性研究 |
一、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客体特殊 |
二、船源污染水域环境犯罪客体无特殊性 |
三、船长违反法定义务所涉犯罪客体特殊 |
第二节 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客观方面特殊性研究 |
一、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客观方面特殊 |
二、船源污染水域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特殊 |
三、船长违反法定义务所涉犯罪客观方面特殊 |
第四章 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应予特别立法 |
第一节 船员刑事特别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船员刑事特别立法的必要性 |
二、船员刑事特别立法的可行性 |
第二节 船员刑事特别立法的立法建议 |
一、船员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不同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责任立法的具体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中国对外援助制度及其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研究对外援助 |
三、文献综述 |
四、论文的创新点及难点 |
五、论文的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一章 对外援助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对外援助的相关概念辨析 |
二、制度与机制 |
三、对外援助制度 |
第二节 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 |
一、制度变迁的原因 |
二、制度变迁的过程 |
三、制度变迁的阻力 |
四、对外援助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中国对外援助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对外援助的阶段划分及特点 |
一、对外援助阶段的划分 |
二、不同援助阶段的特点 |
第二节 新制度主义框架下对外援助规制体系的变迁 |
一、对外援助第一阶段——以领导人主张和政策方针为主的制度体系 |
二、对外援助第二阶段——战略方针继承、调整与执行规范的制定 |
三、对外援助第三阶段——以部门规章为主的制度体系 |
四、对外援助第四阶段——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
第三节 对外援助管理机制模式发展 |
一、总交货人制度 |
二、承建部负责制 |
三、投资包干制和承包责任制 |
四、21世纪初期的援外管理机制 |
五、援外管理部门重归专门部委 |
第四节 对外援助管理制度变迁的演变逻辑 |
一、制度变迁的宏观与外部背景因素 |
二、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
三、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三章 当前对外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缺失 |
一、现有规章制度的评析 |
二、对外援助立法的必要性 |
三、对外援助的国际规制依据 |
四、其他国家对外援助法律借鉴 |
第二节 对外援助管理制度不完善 |
一、现有管理机制评析 |
二、其他国家援助管理机制的借鉴 |
第三节 对外援助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以东亚减贫示范合作技术援助项目为例 |
一、东亚减贫项目总体概况 |
二、东亚减贫项目组织管理分析 |
三、东亚减贫项目进展情况分析 |
四、东亚减贫项目存在问题分析 |
五、东亚减贫项目的政策建议 |
第四章 中国对外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与战略展望 |
第一节 制度设计思路 |
一、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 |
二、制度设计的原则 |
第二节 对外援助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完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 |
二、完善对外援助管理机制 |
三、完善对外援助监督评估机制 |
第三节 全球发展治理变革下中国对外援助的战略展望 |
一、治理结构 |
二、全球发展治理新格局 |
三、中国对外援助的战略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的内容和意义 |
第二章 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
第一节 条约框架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全球国际司法协助条约 |
二、专门领域内的公约 |
三、区域国际司法协助条约 |
第二节 互惠原则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互惠原则的概念 |
二、互惠关系的确定 |
第三节 国内立法 |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三章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传承基础 |
第一节 条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 |
一、我国加入的双边及多边条约 |
二、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
三、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二节 互惠原则的司法实践 |
一、中国法院对互惠原则的立场 |
二、中国判决在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实践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对传统涉外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借鉴与反思 |
一、国内民事诉讼法应对存在的问题 |
二、他国国内立法应对存在的问题 |
三、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参与和执行中的问题 |
四、陷入“囚徒困境”中的互惠原则 |
第四章 域外国际商事法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启示 |
第一节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新加坡缔结和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
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迪拜缔结和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
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荷兰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荷兰对涉外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规定 |
二、荷兰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欧盟框架内的承认与执行 |
三、荷兰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欧盟框架外的承认与执行 |
第四节 域外国际商事法庭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启示 |
一、充分利用现有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 |
二、积极与其他国家和法院订立备忘录与合作协议 |
三、创新判决的转化执行 |
第五章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构建 |
第一节 主动扩大适用互惠原则 |
一、积极促进与其他国家形成互惠关系 |
二、互惠原则的适用宽松化 |
第二节 积极推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合作 |
一、推动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二、构建司法协助信息交流平台 |
三、建立共识进行双边合作 |
第三节 加强多边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框架的构建 |
一、促进判决国际流通便利化标准的制定 |
二、探索新型的区域性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合作模式 |
三、积极参与多边司法协助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欧洲难民危机背景下的不推回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难民不推回原则的研究 |
(二) 关于欧洲难民危机的研究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难民不推回原则概述 |
第一节 不推回原则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不推回原则的主要内容 |
(一) 边界不拒绝 |
(二) 边界不引渡 |
(三) 边界不驱逐 |
第三节 不推回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 不推回原则的适用对象——难民 |
(二) 不推回原则的域外适用 |
(三) 大规模难民涌入适用不推回原则 |
(四) 不推回原则适用的例外 |
第二章 欧洲难民危机概述 |
第一节 难民危机的形成原因 |
(一) 内部因素 |
(二) 外部因素 |
第二节 欧洲难民危机的影响 |
第三章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的矛盾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的矛盾 |
(一) 申根体系——矛盾凸显期 |
(二) 都柏林体系——矛盾加深期 |
(三) 临时保护制度——矛盾妥协的产物 |
第二节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存在矛盾的原因 |
(一)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存在统一性的原因 |
(二) 欧洲难民庇护制度与不推回原则存在对立性的原因 |
(三) 不推回原则适用的现实困境 |
第四章 欧洲难民治理实践与不推回原则的矛盾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难民推回实践 |
第二节 成员国内部“新老欧洲”推回实践的差异 |
(一) 以德国为代表的“老欧洲” |
(二) 以匈牙利为代表的“新欧洲” |
第三节 “新老欧洲”对不推回原则态度分歧的原因分析 |
(一) 历史因素 |
(二) 经济因素 |
(三) 价值观因素 |
第五章 欧洲难民政策与不推回原则的协调途径 |
第一节 相关国际法的协调 |
(一) 完善难民定义 |
(二) 完善有关法律程序 |
(三) 建立违背不推回原则的国际制裁机制 |
第二节 开展国际合作 |
(一) 加强欧盟区域内部合作 |
(二) 加强全球层面合作 |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 |
(一) 以联合国难民署为中心 |
(二) 重视国际移民组织的地位 |
(三) 发挥国际志愿者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8)欧洲难民危机的国际法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欧洲难民危机的基本问题分析 |
(一)欧洲难民危机概述 |
(二)欧洲难民危机形成原因 |
二、难民危机背景下的欧洲难民保护制度 |
(一)难民保护的国际立法 |
(二)欧洲难民保护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
三、欧洲难民保护制度失利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
(一)欧洲难民保护制度失利的原因 |
(二)欧洲难民保护制度失利的影响 |
四、欧洲难民危机的解决路径及引发的思考 |
(一)完善欧洲共同避难制度 |
(二)加强与难民中转国的合作 |
(三)加大对难民来源地国家支持 |
(四)加强难民方面的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9)《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软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软商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软法的界定 |
一、软法的概念界定 |
二、软法的特征 |
三、软法亦法 |
第二节 软商法概述 |
一、软商法的界定 |
二、软商法的特征 |
三、软商法的法理基础 |
四、软商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
第三节 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契合 |
一、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 |
二、软商法的内在属性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基本功能 |
一、规范功能 |
二、评价功能 |
三、激励功能 |
四、凝聚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软商法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软商法的形成 |
一、软商法的萌芽 |
二、软商法的发展 |
第二节 软商法的成熟: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 |
一、商法发展的历史原因 |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 |
三、中世纪商人法的宝贵财富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式微: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
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二、英美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复归:现代商法 |
一、法律渊源 |
二、制定主体 |
三、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软商法实施保障机制 |
第一节 软商法何以实施? |
一、法经济学的角度 |
二、法社会学的角度 |
三、自然法学的角度 |
第二节 软商法的实施条件 |
一、需要被普遍认同 |
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 |
三、不宜过大的群体规模 |
四、要求成员间的实力或者地位相对均衡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实施机制 |
一、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实现商人自我治理 |
二、软商法通过群体互惠实现商主体间的合作 |
第四节 软商法的保障机制 |
一、软商法处罚权的权源 |
二、软商法的处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基础 |
一、“立法中心主义”的滥觞 |
二、“立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
三、法律多元主义 |
第二节 软商法的“硬化” |
一、转化原因 |
二、转化形式和基础 |
三、转化条件 |
四、转化的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司法视野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软商法作为商事法源的证成 |
一、法源 |
二、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 |
三、软商法与商事法源要件的适切 |
四、软商法的适用 |
第二节 软商法与硬商法司法互动的体现 |
一、软商法对硬商法的强化 |
二、软商法对硬商法的补充 |
三、软商法与硬商法的合作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欧盟稳定公约怎成一纸空文(论文参考文献)
- [1]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D]. 马文飞. 吉林大学, 2021(01)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论国际条约的单方退出机制[D]. 胡颖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 李湾湾.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中国对外援助制度及其完善问题研究[D]. 赵美艳. 外交学院, 2020(08)
- [6]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D]. 吕彬彬. 华侨大学, 2020(01)
- [7]欧洲难民危机背景下的不推回原则研究[D]. 王文娇. 南京大学, 2020(02)
- [8]欧洲难民危机的国际法问题[D]. 史博. 吉林大学, 2020(08)
- [9]《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软商法研究[D]. 黄丽红.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