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赔偿与免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免责,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赔偿医疗费,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交通费,财产损害赔偿,丧葬费
赔偿与免责论文文献综述
任震宇[1](2019)在《一次性赔偿免责协议能否免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半夜入住酒店,第二天却发现盖了一晚的被子内侧竟然有大片疑似血渍的污渍。对于污渍的来源以及责任的承担,酒店与消费者存在巨大分歧,尤其是在涉及精神赔偿方面,难以达成共识。法律专家则认为,酒店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而所谓的免责协议,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19-06-21)
邬砚[2](2018)在《高压电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的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因触电引发的损害分为高压电致损与非高压电致损。~①对非高压电致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在实践中较少争议。对高压电致损,原由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叁条(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调整;其后,1996年施行的电力法第六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五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范;再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以下简称《触(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04期)
曹胜岩[3](2017)在《免责情形下交强险赔偿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交强险免责条款是指由于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对在此情形下原本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受害人损失免予赔偿或附条件进行赔偿的规定。交强险的商业性、射幸性以及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决定了交强险免责条款产生。由于我国交强险免责条款零散规定在不同法律规范中,且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我国对交强险免责情形、赔偿范围等方面认识不统一,并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法律乱象。2012年1 2月2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强险免责条款作出了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问题,但交强险免责条款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一定问题: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免责条款规定不统一,会导致不同的机构以及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对免责条款不同理解,使免责条款在适用的过程中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我国设置免责条款所追求目的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在其行使过程中对保险公司赔偿所规定的相关限制,会直接损害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能力,违背了交强险对当事人进行保护的首要立法目的,导致立法目的冲突,同时免责条款所引发对受害人保护程度的不同,也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在免责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原本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进行追偿的权利。但因该项追偿权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保险公司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导致保险公司往往怠于行使追偿权,这一方面造成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使实际侵权人逃脱了相应的制裁,未能受到应有惩罚,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文在研究分析相关国家和地区交强险及免责条款之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在关于交强险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冲突时,因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优势以及所具有的其他优势,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建议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予以修改,使有关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并达到相互衔接、统一的状态,为法院审理免责情形下交通事故时统一裁判尺度提供法律依据;在免责条款引发交强险立法目的冲突时,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对受害人的保护为首要立法目的。在免责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第一顺位承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实际侵权人是否先期进行了赔偿。通过减少免责情形下保险公司赔偿的限制,来避免立法目的冲突的发生,同时实现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平等保护;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改变追偿方式的手段,来保障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随着影响交强险相关因素不断改善,逐步剔除交强险中免责条款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4](2015)在《有赔偿约定,是否有免责的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工友》编辑部:我是一家公司的司机,专门负责从事货物运输。我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提到"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不论是什么原因所造成",我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签订合同时,公司没有提示,我也没有细看,以至于我当时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一个月(本文来源于《工友》期刊2015年06期)
晏聪[5](2014)在《53家企业试点 1家企业已投保》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确保我市污染企业有效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赔偿责任,日前,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的文件,印发了《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5类实施企业范围和各项保险理赔程序,并公布了第一批开展试点的53家重点企业名单。该局透露,(本文来源于《东莞日报》期刊2014-06-11)
付洋[6](2014)在《邮寄物品损失赔偿中的免责规定与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当邮政用户向邮政服务企业主张损害赔偿时,邮政服务企业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免责规定逃避责任。虽然部分免责条款有其合理性,但是现行的部分免责条款的不合理亦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几种免责条款予以简单介绍,希望能为邮政用户与邮政服务企业解决争议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05期)
谭立[7](2013)在《刑事赔偿免责事由的滥用及其规制——以《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赔偿义务机关有意向免责条款靠拢,免责条款成为赔偿义务机关逃避刑事赔偿责任的避风港。规避成功的先例又反过来加剧了公权力机关追诉行为的不规范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部分免责条款的同时,也调整了刑事赔偿免责范围,但本次修法并未完全解决免责条款滥用(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期刊2013-11-01)
曹群[8](2013)在《肇事逃逸赔偿 保险公司免责?》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交通肇事被受害者索赔39.36万元的王某,本以为此笔钱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埋单”,谁知保险公司以驾驶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承担第叁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日前,河北怀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第叁者责任险(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3-09-03)
林晔晗,李有军,潘子璐[9](2013)在《免责条款无效按第叁者责任险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林晔晗 通讯员 李有军 潘子璐)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叁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下,母亲石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7-18)
许德风[10](2012)在《无力赔偿不等于能免责》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律角度上看,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中,朱小姐与小刘违反交通安全法并造成损害,且损害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无论受损害的是叁轮车、行人还是“豪车”,朱小姐与小刘都应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虽然理论或比较法上也有诸如“损害非因故意或重大过(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2-02-22)
赔偿与免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因触电引发的损害分为高压电致损与非高压电致损。~①对非高压电致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在实践中较少争议。对高压电致损,原由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叁条(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调整;其后,1996年施行的电力法第六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五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范;再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以下简称《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赔偿与免责论文参考文献
[1].任震宇.一次性赔偿免责协议能否免责[N].中国消费者报.2019
[2].邬砚.高压电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的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J].人民司法(应用).2018
[3].曹胜岩.免责情形下交强险赔偿的法律适用[D].吉林大学.2017
[4]..有赔偿约定,是否有免责的例外[J].工友.2015
[5].晏聪.53家企业试点1家企业已投保[N].东莞日报.2014
[6].付洋.邮寄物品损失赔偿中的免责规定与认定[J].经济研究导刊.2014
[7].谭立.刑事赔偿免责事由的滥用及其规制——以《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项为视角[C].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2013
[8].曹群.肇事逃逸赔偿保险公司免责?[N].中国保险报.2013
[9].林晔晗,李有军,潘子璐.免责条款无效按第叁者责任险赔偿[N].人民法院报.2013
[10].许德风.无力赔偿不等于能免责[N].人民日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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