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翟月玲[1]2004年在《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文中提出近几年,腐败现象、各种安全责任事件在我国频频发生,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责任问题进行反思。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责任的《行政责任法》,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是由大量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责任法律规范构成的。很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党规党纪和司法解释等对行政责任都有所涉及。但是,这些规定或多或少都存在某些不足。因此,探讨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能使我们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时,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文章首先从阐释行政责任法这一概念入手,共分叁部分对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行政责任的涵义、分类与特征,并在此理论基础上,介绍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进一步进行实证分析与案例评析。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缺陷,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入世对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第叁部分对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责任的《行政责任法》;对“行政责任法”这一新学科进行阐释;对行政责任的特征的论述;对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的分析;对行政责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

宋晓玲[2]2013年在《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针对我国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方面存在的实现不能、不力等突出的现实问题,以及学界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基本理论问题缺乏研究的实际,为适应国家建立健全公务员行政责任制度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法理学、行政法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紧密联系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建设的实际,主要运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系统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研究并构建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体系,揭示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机理,并针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过程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如何更加有效地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正文的逻辑结构安排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六个部分:一、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界定。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实现是指基于多元要素的有机有效作用,经有序控制的正当程序,将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正确、及时、合法施加或者不施加于责任主体,从而有效实现既定责任目标与价值的行为过程与状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可以被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实现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实现、单一行政责任实现与复合行政责任实现、个体行政责任实现与整体行政责任实现、领导职务行政责任实现与非领导职务行政责任实现、内控型行政责任实现与外控型行政责任实现、作为义务行政责任实现与无作为义务行政责任实现等基本类型。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具有制度推行、义务实现、秩序维护、社会警示、廉政促进等价值。委托代理、权力制约、责任政府、行政法治等理论是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基础。二、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存在的问题。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责任实现不能、实现错误、实现瑕疵等实现不良问题。以“官本位”为代表的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影响、相关的体制性障碍、公务员行政责任本体制度不健全、实现行政责任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完善、不良政绩观的阻却、行政能力的限制等是导致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不良的主要成因。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原则。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原则,是行政责任实现主体在实现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各个环节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应当遵循多层次的原则体系,依法实现、平等对待、协调配合、合理衔接、监督问责是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特有原则。四、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要素分析。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要素,是指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必须成就的最具基础性的条件或者因素。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包括行政责任规范的预设、涉责事实的客观存在与责任实现主体的能动作用叁个基本构成要素。五、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逻辑过程。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过程,是指行政责任实现主体实现行政责任的各项活动在时间、空间上的表现与延续,是阶段性与持续性相统一的行为过程与状态。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逻辑过程可以被划分为涉责事实的发现、涉责事项的立案、涉责事项的议决、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决定的救济五个阶段。六、有效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路径选择。针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主要应当从培育行政伦理、改革相关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责任制度、优化问责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救济制度等路径入手促进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有效实现。本文的研究,从学术理论意义而言,有助于构建关于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的理论知识体系,并为深化行政责任实现问题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引导,促进相关理论的更新与发展;从实际应用价值而言,对研究中所涉及的诸多实践性问题作了必要的探讨,提出了富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有效实现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具体对策建议,其研究成果对各级各类相关国家机关建立、完善行政责任制度,构建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有效实现的制度与机制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陈大兴[3]2014年在《高等教育中责任与问责的界定》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高等教育走出“象牙塔”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日益明显的作用,高等教育的责任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是在现今的高等教育中其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在这些责任中哪些可以实施问责,哪些不可以问责在现今的研究中仍是模糊不清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建立问责制度的重要性,然而在我国推行高等教育问责以说还是一次比较新鲜的尝试,如何建立一个合理、公正、公平和有效的高等教育问责是一个十分必要和紧迫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此背景对高等教育中的责任与问责进行界定,主要对高等教育中的责任类型、特点以及责任与问责的对应性、责任关系的建立、问责实施的主体、客体等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中主要基于学理与法理两个基点,通过高等教育的学理与教育法的原理来分析高等教育中的责任与问责。在对高等教育中责任与问责的研究过程中首先需要厘清高等教育与法律的边界问题,这也是对此问题研究的前提与重要基础。通过法律对高等教育的支配性控制,是由法律的特征所决定的,法律控制高等教育的具有其功能与局限。在法制进程中高等教育法律身份的多重性,这体现在民法、行政法与宪法的视野之中。作为特殊的社会子系统和教育层级,高等教育的独特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主体以及自身属性的突出体现。高等教育独特性集中表现为高等教育的使命、传统与学术,这些方面划清了与社会其它主体的差别,体现了高等教育个性的核心。高等教育的责任体系是其责任划定与问责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构成。负责任的高等教育包含着高等教育应主动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规律,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与道德责任,在提高教育质量、肩负行政、法律与学术等方面的责任的基础上,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本研究从高等教育的责任来源与形成对其进行分类,负责任的高等教育应该包括基社会角色方面、基于利益关系方面以及基于承诺的责任。高等教育责任的法律关系是其责任划定与问责实施的重要切入点,它以法律规范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对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其主要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与法律关系内容等要素,也同时具有主体结构的多边性、地位的交叉性、资格的限定性以及客构成的多样性和内容的多元性等特点。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责任的法律关系是实现依法治教的核心。在高等教育责任的法律关系中对政府与高校、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以及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责任关系认定是问责实施的重要法律关系依据。在高等教育问责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其理论起点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权责统一等理论。高等教育问责对于高校权力的规制以及保障问责主体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今的高等教育问责发展过程中,问责的层级范围低、问责主客体的模糊性以及问责范围的差异性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也是阻碍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实施和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此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美国的经验以及调查研究所得结果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问责的法制化构建。其中包括问责原则、问责主客体系以及问责方式、内容、形式与程序等方面,从而推进和深化了对高等教育问责的认识与理论解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推进高等教育问责实施的重要保障,本文最后一章基于责任与问责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着力点与发展方向。首先应建立健全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制度,高校如果能够将信息公开从文本走向实践阶段,更好的实现信息透明与公开,既是对社会与公众负责的表现也是高等教育问责进程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次,要完善高校与政府、社会的法律关系,要明确政府与高校各自的权责,实现学术本位的回归,与此同时在高校与社会关系中也要着力于大学“本体危机”的消解。第叁,推进大学章程建设,实现大学章程法律地位以及制定主体的明确,不断丰富大学章程的内容,对政府和大学的权责予以明确,并且对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完善。第四,建立与完善高校管理的制度规范,要实现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并对制度的运行程序进行完善,进一步落实高校教育执法的监督。最后,构建问责文化,形成问责文化氛围,加强宣传,建设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问责文化,加强高校领导成员的“官德”建设发展严于自律的问责文化。

宗艳霞[4]2017年在《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双轨制"保护,行政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带来新课题。自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网络着作权进一步呈现出内涵扩大、技术性增强、开放性增强、保护难度加大等特点,网络的开放性催生出越来越多的网络着作权违法行为。伴随着着作权在网络空间的异化,现行的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着诸多冲击与挑战。本文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其中涉及到网络着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度予以综合考察和分析,指出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并结合对美、英、法、韩等发达国家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除导论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章网络着作权概述。通过概念界定,厘清网络着作权与着作权、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与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立文章研究对象的基本范畴。第二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基础理论。本章界定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内涵,梳理该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并着重分析其制度本质;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进行比较,揭示出该制度具有公法性、法律性、行政性的特点,并基于此分析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针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理论核心问题展开论述,从正当性概念着手,在传统与现实语境下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予以考量,论证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符合公共利益。此外,本章还分析了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结构及指导原则,初步形成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架构。第叁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本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法规的考察,对其中的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剖析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救济等相关制度,并阐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网络着作权行政救济的积极意义。第四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域外经验。本章主要选取美国、英国、法国、韩国为研究对象,分析考察上述国家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及其运行状况,重点介绍各具特色的行政法保护措施,评价各国针对网络着作权保护颁布的最新法案,并分析指出其对完善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启示。第五章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现实问题。本章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网络着作权行政实体法律制度缺失、网络着作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欠缺、网络着作权行政执法面临突出问题、网络着作权行政救济体系不完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力分散等。第六章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完善。针对前文所述问题,提出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网络环境对着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提供解决之道。本文研究的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问题,宏观架构和微观策略都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期望通过行政法保护措施的研究,改良网络空间着作权的保护现状,为治理网络背景下猖厥的着作权违法行为提供法律对策与建议。

王和平[5]2011年在《责任政府建设的制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社会加速发展与转型时期,我国政府面临着国内外的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建构“责任政府”既是应对国内外复杂环境的需要,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要求。本论文旨在深入研究责任政府建设制度安排设计的重要问题,以求从制度层面探索如何建设具有高效行政能力并积极承担责任的责任政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新旧两种体制共生共存、同时运转,二者之间无疑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乃至冲突,由此可能造成政府权力运行和责任担当上的不规范与空隙,这必然给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伤害,并有可能导致政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方面出现无序或混乱。毫无疑问,这种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称、不一致现象如不有效克服,既可能导致旧体制的复归,又可能造成新体制的夭折,还可能导致政府权威的动摇,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建设责任政府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对政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一种必然要求,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明显增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了加强,政府组织机构与公务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政府决策水平不断提高。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弊端,尤其是政府责任的错位与缺失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障碍,也成为深化各项改革的重大阻力。因此,建设责任政府势在必行。本论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从责任政府建设的经济社会背景入手,阐述了责任政府建设是公共管理的题中之义,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是法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接着分析了责任政府的理论逻辑起点、基本范畴、本质属性、体系构成、设定原则与主要成效。在此基础上评析了国内外责任政府建设的成效、发展趋势、主要路径及经验借鉴等。并系统探究了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制度需求,主要包括法律制度,监督制度,问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媒体监督制度及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等。提出了加快政府责任法律制度建设、政府公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府问责制度建设、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责任政府建设制度安排的建议。在上述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了我国政府绩效考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考评体系的机制安排,也通过分析媒体的独特监督作用,提出了改进和加强媒体监督的主要思路,目的在于为在新社会环境尤其是网络时代条件下建设责任政府寻找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迄今为止国内外已有诸多学者对责任政府建设问题作过分析研究,本文在写作中吸收与借鉴了很多现有研究成果,力图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将责任政府建设的制度安排问题放在我国经济社会转轨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研究;二是以系统论述责任政府建设的制度安排为重点。责任政府建设固然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与条件,但制度问题无疑是其中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全局性的因素与条件,责任政府必需立足于制度设计与制度建设这一根本。

刘佳丽[6]2013年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叁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叁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叁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叁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叁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叁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叁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曾雪璐[7]2007年在《我国行政问责制探析》文中研究指明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由于实施问责制的主体不同,因此可将其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被问责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四个方面。它的建立对于规范政府行为、建立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行政问责制自实施以来,在中央和地方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不断探寻适合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路径,改变传统的为官之道,重塑行政问责文化,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加强行政问责程序建设,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等等。本文试图从以上内容展开论述,希望对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有所裨益。

陈旭[8]2017年在《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升,随之而来的却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连续的雾霾天气、大面积的河流污染也让人们意识到当前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攫取自然资源以及大量排污行为,是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有效解决环境恶化这一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生存问题,企业也应当做出努力,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也明确了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对环境改善做出努力,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目前,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绝大多数企业往往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牺牲生态环境。究其原因,除了企业自身环保意识的薄弱外,最主要的还在于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层面都还存有不足,无法通过严密的法律体系、有效的执法手段以及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企业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引和规制。因此,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明确企业环境责任,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成为当前改善环境问题的关键之一。就研究内容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环境责任概述,主要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含义、特征以及所涉及的理论进行简要阐述,为本文的写作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梳理和分析,发现我国企业环境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如立法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差;执法权责设置欠科学、力度不大、方式单一且监管缺失;司法资源匮乏、维权难度大、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健全等问题。第叁部分是国外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考察,介绍发达国家的做法,并总结其成功经验以便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针对前文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上应当在新的立法理念下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体系,并注重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在行政执法上应当转变观念、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责权、加强沟通,完善方式以及加强执法监管;在司法救济制度方面应当重视司法资源与现实需求相匹配,降低环境侵权的维权难度,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最后,在责任的落实保障方面,通过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责任落实。

柴茂[9]2016年在《洞庭湖区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湖泊流域生态作为特殊的生态区域系统,其生态价值功能在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人类生存与现代文明建设的基础。洞庭湖地处长江中游,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是长江中游最重要的集水湖盆与调洪湖泊,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生态基础决定了洞庭湖区生态保护和生态治理的重要性与价值性。尤其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被批准为国家级经济区,如何充分利用洞庭湖自然环境与资源优势,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实现湖区生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湖区地方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意义重要。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度安排或结构设计而形成的湖泊流域生态治理体系内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模式等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运作模式和作用方式。其具有利益调节、行政监督、资源优化和绩效提升等功能,主要内容包括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目标生成机制、责任履行机制、资源保障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等四个完整的系统结构。近年来,在生态文明建设指导下,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表现在生态治理意识得到提升、生态治理制度不断完善、生态治理机构开始设立等,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譬如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职能履行机制不科学、府际协调机制不通畅、资源保障机制不健全、绩效评价机制不合理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生态治理体制不顺、生态治理责任不明、生态能力不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政绩观的偏差、制度建设滞后、体制机制缺陷、政府监督不严等。目前,国内外关于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研究和实践探索极为重视,并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从国外来看,日本“琵琶湖”、北美“五大湖”和欧洲“莱茵河”等在制度建设、职能构建、府际合作等湖泊流域生态治理机制积累了较好经验;从国内来看,鄱阳湖流域、云南滇池、珠江流域等在生态理念树立、生态责任明确、生态治理评价等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与此同时,洞庭湖区也在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机制建设中作了一些尝试和实践,为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积累丰富的经验。综合国内外的典型经验与个案分析,认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应该重点从生态理念建设、制度体系建设、政府府际合作和生态责任建设等方面加以强化。因此,在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中,首先要明确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总体要求,包括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强化湖区政府生态治理职能、以责任政府构建为导向提高湖区政府生态责任意识、以坚持绿色发展为路径重构湖区政府政绩评价标准、以发展生态经济为目标推进湖区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并重点的从优化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实施推进机制、构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府际协同机制、健全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支持保障机制、构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治理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一是完善和丰富了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基本理论框架体系。以湖泊流域特殊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通过多学科视角对湖泊流域生态的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模式和治理评价等政府治理机制构成要素,以及治理机制的本质和运行方式等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完善了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理论框架体系,为地方政府实现对湖泊流域生态科学有效、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二是建立和优化了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重点分析了国内外在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中的典型经验与启示,并在梳理和总结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基础上,提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从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实施推进机制、府际协同机制、支持保障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为有效提升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供了相关研究参考。

郑理[10]2017年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回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风险评估,以及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的要求,也为了解决我国目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困境。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之需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性之需要,也为了解决现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之不足。第一章阐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基本原理。首先界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风险评估以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含义;接着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和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和评估责任。第二章提炼我国当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这体现为:评估主体错位、评估范围难以界定、评估指标模糊、评估结果缺乏有效性、评估方法使用不当、评估程序越位、评估责任追究不力,以及配套机制之缺乏。针对每一项缺陷,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危害。第叁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优化的原则。首先阐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原则优化之理据,诸如,既有基本原则之不足,以及为实现基本原则功能之客观要求。接着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原则优化之途径,认为地方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基本原则类型,需要完善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第四章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优化的学理依据。首先分析确立学理依据的理由,诸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重要途径,对其基础理论研究不足,致使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脱节;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学理依据,是实现学理依据自身功能的客观要求,还提出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进行优化的学理依据应当包括行政法平衡理论、行政过程理论、法政策学理论、第叁代行政程序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等。接着分别阐释作为学理依据的平衡论、作为学理依据的行政过程论、作为学理依据的法政策学理论、作为学理依据的第叁代行政程序理论,以及作为学理依据的协商民主理论。为了凸现新的学理依据的科学性,还剖析了当前存在缺陷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所依赖的旧的学理依据。第五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结构要素之优化。分别论述评估主体与范围之优化、评估指标与结果之优化,以及评估方法与程序之优化。对于评估主体的优化,认为评估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性、透明性和卓越的科学性。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提出设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探讨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人员构成和保障机制等内容。对于评估范围之优化,建议排除范围。对于评估指标优化,提出优化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综合指标,以及优化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精细指标等主张。对于评估结果之优化,提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优化评估结果内容设置;构建评估结果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评估结果监督;设立评估结果责任制度,加大对拒不依据评估结果或错误不当适用评估结果的惩处力度等观点。对于评估方法优化,提出细化既有评估方法,明确评估方法的适用阶段、情形、程序等内容;引入新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以及引入新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等主张。对于评估程序优化,提出以法治化为核心建构评估程序,是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的基本出发点,而在技术层面,确立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定级——风险处置”等环节为重点的风险感知与化解程序。第六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支撑性制度之优化。首先建构信息制度,包括界定信息管理主体,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公开和交流机制。接着建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论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新形式,诸如,公众调查——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众参与;听证会——公众参与的价值选择型与所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咨询委员会;运用新的通讯技术方式等内容。随后建构了专家制度,诸如加强专家制度立法建设,健全专家制度理性;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优化专家结构;细化专家遴选机制,以及构建利益声明和回避制度等内容。最后建构了责任制度、沟通与协调制度。

参考文献:

[1]. 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D]. 翟月玲. 郑州大学. 2004

[2]. 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实现研究[D]. 宋晓玲. 兰州大学. 2013

[3]. 高等教育中责任与问责的界定[D]. 陈大兴. 华东师范大学. 2014

[4].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D]. 宗艳霞.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5]. 责任政府建设的制度分析[D]. 王和平. 东北大学. 2011

[6].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

[7]. 我国行政问责制探析[D]. 曾雪璐. 黑龙江大学. 2007

[8]. 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陈旭. 西南石油大学. 2017

[9]. 洞庭湖区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研究[D]. 柴茂. 湘潭大学. 2016

[10].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优化研究[D]. 郑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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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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