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变动论文_李嘉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变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变动,物权,夫妻,不动产,协议,效力。

财产变动论文文献综述

李嘉[1](2019)在《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处理中,若夫妻双方选择约定财产制的形势,对名下的不动产权属认定可依据婚姻法规定或物权法约定,实现财产权属确定,明确财产关系,并表明不可将登记视作财产产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本文以真实案件为例,基于案件审判结果基础上,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讨论结果仅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王雪[2](2019)在《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之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待的法律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由于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的法律性质不仅具有合同的属性,还包含了人身关系的伦理价值属性。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允许其按照约定的方式设定财产的归属和使用,但是不论如何设定,这种约定一方面对内效力需要保护,对外效力需要分情况对待,在充分考虑法律性质、法律条款和社会伦理价值的因素之后,才能实现夫妻双方的约定和社会规则之间形成良好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魏佳敏[3](2019)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与物权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因规范目的、法律效果、社会价值相异,纳入到约定财产制中,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同时夫妻财产约定也不同于其他财产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中的物权变动始于协议成就,无需交付或登记,但不得对抗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善意第叁人。(本文来源于《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慧媛[4](2019)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由原先的不被接受,发展到现阶段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广泛认可。在夫妻财产的众多形式中,作为占婚姻家庭财产绝对比例的房产,在夫妻财产约定案件中较容易产生争议与纠纷。首先,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婚姻法》的19条,对夫妻财产的约定财产范围、约定方式、以及约定效力有相关规定,但该条内容较为简单且不够明确。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争议。其次,由于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具有特殊性,即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而夫妻关于不动产的财产的约定也会存在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约定房屋共同所有,但未变更登记,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立法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争议。这就会发生《物权法》第9条与《婚姻法》第19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婚姻法解释(叁)》第6条规定了房屋赠与人未变更登记前,可参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区分不一致,当事人常以“夫妻赠与”来规避“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由于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不同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产生大量同案异判的现象。因此,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以案例结合相关理论的方式,发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何种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分析产生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路径。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本文搜集了约100例夫妻约定财产案件,以期能通过结合司法审判,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通过对理论与具体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不明确,使得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与效力不论在学界抑或实践中都存有争议,此外目前我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界限这都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产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原因。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在司法判决中,对同类案件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时常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同案异判的现象。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与案例进行结合研究,提出对解决司法审判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的相关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笔者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案件的财产约定公证情况与夫妻房产约定案件总数量进行对比,以图表的方式将各省财产约定公证情况进行对比,更直观地说明财产约定公证意识在我国并不普遍,且不同省份的夫妻财产公证情况也不尽相同,进而提出确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是解决夫妻约定财产制物权变动法律适用冲突等相关问题的内在要求;其二,对于第叁人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配偶的某一方进行涉及房屋的交易,而另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而产生财产法与婚姻法上的争议时,法律偏向于保护第叁人的利益,学者的研究也多以保护第叁人为角度,而关于如何保护夫妻房产约定中的事实物权人,法律规定与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笔者基于此在最后的司法解决路径中提出自己对于更好维护夫妻房产约定事实物权人利益的见解,以期能成为关于该问题的另一研究角度。(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0)

曹兴[5](2018)在《婚内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经济社会涉及夫妻双方的房产纠纷中,由于存在不同法律相互交叉的情况,以及财产约定的诸多复杂因素,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分支,在司法实践中,纠纷的解决应当考虑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一体适用相关法律。本文从一篇判决书为突破口研究法律规定的“但书”、例外规定,其核心问题如题目所述,通过着重分析《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即对身份行为与附随的身份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加以区分,才能从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问题及各部门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衔接问题进行详细地分析,从而避免出现司法实践中产生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尴尬局面。本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通过对典型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分析,来理解我国《物权法》采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阐明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涉及不动产的约定是一种负担行为,该约定不适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但书”条款,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就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无论对内部还是对外部均不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不动产登记属于处分行为,受益方有权请求相对方按约定对房产进行变更登记,以便尽早取得所有权。(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11-01)

王英州[6](2018)在《论遗嘱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信托中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的原因是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移转不需要进行公示。选任新的受托人后,遗嘱指定的人与新选任受托人完成公示后发生信托财产变动。受托人与第叁人进行交易需要完成信托变动的公示。受托人向受益人移转信托利益需要完成公示。行使撤销权信托财产由第叁人移转给受托人,判决生效后直接发生信托财产变动。拒绝选任新受益人构成信托终止的事由。推定的权利归属人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完成公示后,剩余的信托财产转化为权利归属人的财产。(本文来源于《黑河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欧阳晨露[7](2018)在《夫妻财产制契约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是构成家庭经济基础的重要财富,许多婚姻当事人选择在婚前或婚后通过约定调整不动产权属,实践中常见的夫妻财产约定类型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契约、赠与以及财产分割协议。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特殊信赖,多数婚姻当事人在约定之后都没有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当约定的不动产被一方处分时,不动产的归属往往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明确涉案约定的法律效力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夫妻财产制契约作为替代法定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定方式,其是否具有直接引起物权转移之效果,学界对此尚有争议,司法实务中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在契约效力本就不明朗的情况下,又囿于学者对契约本身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夫妻间的赠与、财产分割协议被视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情况时而有之,从而使得该契约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夫妻财产制契约以设立一项财产制为主要内容,其旨在通过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一般概括性的调整,达到重新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作用。该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乃是配偶间相互协商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疑,但是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体现,其与法定财产制一同构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有机整体,两者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应有所差别。相比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对抗主义调整夫妻财产制契约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更为合适,于夫妻内部而言,承认契约的生效具有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有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和谐,实现该契约承担的社会功能,于外部而言,则可以通过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保障第叁人利益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3)

王月[8](2018)在《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关于夫妻之间约定不动产归属案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这一现象广受关注,这不仅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谨性、权威性而且还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这现象最关键的原因是审判人员没有厘清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两部法律中都有涉及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由于两部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关系规定有冲突与重迭交叉的地方,导致出现了适用上的困难。再加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效力、性质上存在多种学说,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适用。而通过现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仍然不能使审判人员对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问题达成一致认识。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探究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相关问题,分析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其存在认识不一致的原因,并且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以期达到学术界与实务界在夫妻不动产归属认定问题上统一的认识。首先,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为线索,引出笔者要讨论及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夫妻约定财产制下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的问题。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约定应当遵循物权法公示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的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须进行公示手段。对于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之间物权变动是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公示原则还是夫妻不动产协议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则要求我们厘清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物权变动的问题。其次,通过分析《物权法》与《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之处,得出仅仅运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观点,去片面的断定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是运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进行调整,这会得到不合理的结论。故应在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基础理论后,进一步分析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夫妻约定财产性质存在的四种学说:物权契约说、赠与合同说、身份契约说、财产行为说,笔者观点赞成身份契约说。并且提出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协议应区分对内、对外的效力。再次,分析夫妻财产协议相类似的概念,以更好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认定夫妻不动产协议物权变动的问题。因为依据现有夫妻约定制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认识。审判人员经常会将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夫妻间房产赠与、离婚不动产分割协议这叁个概念产混,导致产生较大的争议。故本文探讨夫妻约定财产与夫妻赠与、离婚财产分割产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区分意见。最后针对文中所发现的问题,一一对应的提出夫妻不动产约定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3)

江伊[9](2018)在《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着眼于以夫妻财产协议产生的物债效力问题所引发的调整婚姻家庭内部财产关系的婚姻家庭法与调整交易市场中一般财产关系的物权法之间衔接适用的对立冲突。目前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条文设置简约且模糊,不仅在立法上对于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有所歧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亦造成更大的适用困难,以至于出现关于夫妻财产协议效力叁种不同审判观点,通过分析可知其审判观点有所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认定有所不同,其次对于物权法介入婚姻法领域的价值利益衡量的认识有所差异。因此,在明晰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果之前,首先需要对其性质作一个正确的理解与定性。探讨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首先需要明晰夫妻财产协议的理论基础也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本文认为在承认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制的前提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应当采取区别于选择式约定财产制的独创式约定财产制。因为相较而言,独创式约定财产制更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并且,事实上采取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中部分共有、部分分别所有这种模式的夫妻约定在实际操作中亦难以实现,且该等约定实际涵盖了生活中各种具体财产的约定形式,若僵硬的仅采取选择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则不免让现行法律沦为具文。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进行讨论,认为其具有配置婚姻利益之特有功能,因其特殊性区别于合同法中的合伙关系以及物权法中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得出一般的财产法不能全然满足对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权益进行公平分配的需要,以夫妻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夫妻财产制度因此须从一般财产法中剥离出来进而成为婚姻家庭法所特有的调整规则这一结论。因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较强人身属性,本文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性质应为身份行为之从契约,盖因为该种观点不仅体现了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必要前提,亦满足协议关于财产权属变动的实质内容。此外,本文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关于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合同认定情形的适用困境进行深入讨论,夫妻财产协议旨在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之目的与赠与协议关于一般市场中交易人基于经济考量之目的有所差异,夫妻财产协议不仅仅不是一种单纯的无偿性合同,其蕴含的目的更区别于市场交易主体完全利己主义的理性行为,两者应当在实践中予以区分。而其区分的实益在于是否赋于处分财产之夫妻一方的任意撤销权。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多关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六条设立的合理性及其适用范围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夫妻财产关系之特殊性及尊重当事人自由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应当对该条司法解释作严格的限缩解释,即除非夫妻一方做出了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应当原则上推定为夫妻财产协议以此来维护夫妻内部关系稳定性。本文的核心要点在于讨论夫妻财产协议所能产生的物债效力究竟为何。由于其本身具有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行为,自产生对订立契约双方要求其严格按照自己意志行事的有效拘束力。关键点在于,在此之上是否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及其法理基础。本文从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角度探析,物权公示原则主要针对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而该等物权变动往往因市场交易行为而产生,因此公示原则设立的核心目的乃为了保障交易行为。而夫妻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交易行为。与此相区别的是,市场理性的第叁人之间产权交易行为的纯粹理性量化的经济利益考量远高于此,因而以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处分的共同合意所意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公示原则的要求程度没有那么强,也就因此不会对物权公示原则的意旨和效用的实现造成实质性突破。并且,基于物权登记或占有之权利推定效力,夫妻财产协议产生的这种事实上的物权亦可得对抗登记或占有外观上的物权。此外,一旦当所涉的财产变动进入到市场交易中时,因此时已涉及到不特定的市场中交易第叁人,物权法自应当主动介入并予以规范调整,夫妻财产协议也就同样不会阻碍物权公示原则就法律行为主体双方与潜在的市场第叁人后续交易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这一效用的实现。就此,关于对夫妻财产协议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发生物权变动会有损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这一反对观点便不攻自破。对意思主义模式的批判之处在于该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发生无法全方位的保障潜在的市场交易安全。但是,应当坚持的是意思主义在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局限作用仍然不能否认其在婚姻家庭内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无涉第叁人之情形下,物权法自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而不得过度渗透到婚姻家庭内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5)

陆盘红[10](2017)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同时又留有法律另有规定的口子,而《婚姻法》第19条就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又特别简单、笼统。继承公证实务中,就如何认定夫妻曾经有过约定的不动产的归属,公证员常常很困惑。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此类问题上也有不同观点。本文在公证和审判中的两个典型案例的比较中展开,通过深入分析夫妻财产约定的分类、性质、内外效力及其对物权变动的影响,为更准确、快捷地办理此类公证提供了思路,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之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10-01)

财产变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之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待的法律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由于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的法律性质不仅具有合同的属性,还包含了人身关系的伦理价值属性。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允许其按照约定的方式设定财产的归属和使用,但是不论如何设定,这种约定一方面对内效力需要保护,对外效力需要分情况对待,在充分考虑法律性质、法律条款和社会伦理价值的因素之后,才能实现夫妻双方的约定和社会规则之间形成良好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变动论文参考文献

[1].李嘉.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9

[2].王雪.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适用[J].法制博览.2019

[3].魏佳敏.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与物权变动[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4].刘慧媛.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D].上海师范大学.2019

[5].曹兴.婚内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

[6].王英州.论遗嘱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变动[J].黑河学院学报.2018

[7].欧阳晨露.夫妻财产制契约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论[D].湘潭大学.2018

[8].王月.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9].江伊.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陆盘红.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D].苏州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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