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子女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孕,代孕子女,法律地位,法律关系
子女的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张蕊[1](2018)在《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作为一种全新的人类繁衍的生育方式,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自然生育观念并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法律等问题。根据有关统计,每年通过代孕途径出生的婴儿及涉及代孕子女纠纷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代孕行为目前仍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但代孕子女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于其它违法行为所产生之物,应对其法律地位应予以保护和认可,这对社会、家庭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代孕以及认定代孕子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造成代孕子女身份关系无法可依,这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外有关代孕以及代孕子女的主要做法进行研究,总结出其中值得参考的经验,同时采取文本分析法研究了我国关于此方面的司法实践,为进一步解决问题寻找办法。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相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便是有关代孕及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法理分析。对代孕以及代孕子女的内涵、现状,及与传统亲子关系认定的区别予以说明,为确定代孕子女法律地位奠定基础。分析了学术界有关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四种学说:“契约说”、“血缘说”、“分娩说”和“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持。第二部分关于代孕子女的现状及主要问题,通过相关案例对我国目前相关的立法、司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第叁部分总结英国、德国等国家、地区的主要做法,其中部分先进经验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有着较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确立我国代孕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的法律建议。确定了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原则,提出拟制婚生子女概念。根据代孕的不同类型,对亲子关系认定的规则及相关权利义务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10-01)
李雅雯[2](2018)在《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在中国已经开展了近30年,但是代孕始终没有进入法律的调整范畴,我国在2015年想要在法律中对代孕进行完全禁止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委员的意见不统一,后来通过的法律中删去该条。目前部门规章对代孕虽然完全禁止,但规章的实施效果可以说是与卫生医疗行政机构的颁布部门规章的初衷相去甚远。由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使得代孕子女源源不断出生,并且不断有案件走入到司法领域中,代孕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尽管案件当事人的数量有限,但是代孕的问题关乎更多人的权利,此类案件判决如果稍有不甚,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更会冲击社会大众的伦理道德观。尽管目前在我国开展代孕并不合法,但是我国目前已经存在不少经代孕所生的子女。代孕是非法的,但是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不非法。无论法律对于代孕采取何种态度,对于随着一个婴儿的孕育和出生所必然发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同样不能被忽视,特别是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的缺失,将对代孕子女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目前已经出生的代孕子女的数量不在少数,对于已经出生的孩子来说,讨论其以何种方式出生的已经没有意义,因为出生的方式再也无法改变,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去认定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保护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亲子关系认定就是对代孕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开端,对代孕子女的各项权益保护意义显属重大。笔者选取了几个与代孕相关的司法案件,其中一部分是发生在中国,一些发生在国外,但是都直接指明了代孕作为一项不算新兴的事物,有必要在法律的范畴内对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笔者从域外各国和各地区对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做了比较研究,在有限代孕合法的地区,分娩代孕子女的母亲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如果符合代孕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父母可以取得代孕子女的亲权,取得亲权的方式各有不同,例如英国是采取申请亲权令通过收养程序取得亲权。在禁止代孕的国家,不认可代孕协议的效力,不过在日本有为了儿童利益通过收养的方式使委托父母获得亲权,但判决没有改变分娩者为代孕子女法律上母亲这一判断准则。法国严格执行禁止代孕,并拒绝承认欧盟人权法院判决应建立亲子关系的判决。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具体适用法律时的情况千差万别,在认定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时,都以分娩者为其法律上的母亲,中国代孕领域的相关立法可以从中获得启示。虽然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对代孕作出禁止的情况下,但因代孕违背公序良俗,因而代孕合同无效,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办法来看,我国对于代孕也持禁止的态度。但是禁止代孕和因代孕出生的孩子的亲子关系认定并不等同,笔者认为,对于通过代孕已经出生的子女来说,应该以“分娩说”来判断孩子的法律上的母亲,以此为基础来判断其他亲属关系,不至于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对其法律上的父亲应当以代孕母亲的婚姻关系来判断,如果代孕母亲已婚,孩子法律上的父亲应为其配偶,如果其配偶能够证明代孕是违背自己的意愿或者与自己显然没有基因关系时,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如果代孕母亲下落不明或者有特殊困难难以抚养代孕子女,为了避免孩子成为无父母的孩子,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引下,委托父母可以通过收养的方式取得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地位。本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代孕的社会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情况,分析了我国代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涉及当事人做了介绍,主要是对代孕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认定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重要意义介绍。第叁章对全球代孕子女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做了比较法的研究。这一部分分为叁大类,第一大类介绍了有限开放代孕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以及亲子关系认定的规则,这一部分主要介绍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情况;第二大类介绍了完全禁止代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以及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的情况;第叁大类介绍了对代孕规定非统一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具体情况。第四章对中国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做了特别研究。首先笔者介绍了认定的几种学说,其次提出了认定法律上母亲的途径,最后提出了认定法律上的父亲的途径。第五章对委托父母取得代孕子女法律上父母地位的途径进行了探讨。对能否适用最高院1991年函,代孕合同的效力以及代孕母亲下落不明或出现特定困难时,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提出了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6-06)
高珊珊[3](2018)在《代孕所产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技术在帮助了人民繁衍后代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但我国明确禁止了代孕行为,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上仍属于法律空白,为了保障代孕所生子女的权利,本文从现行立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属关系认定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3期)
沈晓明[4](2017)在《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事物的观念也随之改变。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现象的发生越来越普遍,人们对于婚育观念也发生着变化,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保护情况成为当前我国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如今大多国家以子女的权益为重心,以切实有效的方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本文基于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界定以及法律地位的变迁,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在经济飞速发展以及观念快速变化情况下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撰写的:首先是对非婚生子女基本概念的定义,包括非婚生子女的界定、境外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以及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定;其次是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分别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制度上的缺陷进行详细阐述;然后是对现阶段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进行构想,例如确立明确的保护立法原则、法律体系上的完善、法律用语上的完善以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完善等。最后为本文的结论。为了真实有效地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加快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而撰写此文,笔者希望此文可以对其他相关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起到一定程度上的借鉴作用,进而加快我国有关亲子法律相关问题的研究进程。(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10-10)
刘丹蕾[5](2017)在《论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技术服务于人类生殖繁衍的同时,对传统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标准造成极大冲击。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立法上仍属空白,保护代孕子女的利益、解决代孕引发的现实纠纷,需要法律对此予以规制。本文分别探讨现行立法下和未来立法中应当如何构建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在现行立法明确禁止代孕的立场下,应坚持以"分娩说"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未来立法有望赋予非商业性代孕合法性,则采取"契约说"认定亲子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0期)
谢晓瑜[6](2017)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分析——由最高人民法院第50号指导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授精是一种非自然受孕方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育的子女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与其他自然血亲子女和拟制血亲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否应当同等,在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论。最高院发布的第50号指导案例中,有涉及到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问题的表述。文章通过结合该案例,梳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理论研究,认为人工授精子女应与其他自然血亲子女和拟制血亲子女处于同一法律地位,以保护人工授精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6期)
苏琼[7](2017)在《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代孕技术的发展和不孕不育患者的增加,很多不孕不育夫妇选择了代孕的方式生育子女,由于代孕生育方式割裂了分娩和血缘的关联性,对人们的传统生育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传统生育方式下的子女法律地位认定规则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已经不完全适用。当代孕子女与求孕夫妻双方都有血缘关系时,在由求孕夫妻双方分别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代孕方式中,依据传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规则,基于血缘关系,代孕子女应被认定为求孕夫妻的婚生子女。在由求孕夫妻一方提供精子或卵子的代孕方式中,当代孕子女与求孕妻子存在血缘关系时,代孕子女与求孕妻子之间形成自然血亲关系,根据婚生推定规则,代孕子女的父亲为求孕丈夫,代孕子女为求孕夫妻的婚生子女;当代孕子女与求孕丈夫有血缘关系时,也同样适用于婚生推定,代孕子女应被认定为求孕夫妻的婚生子女。当代孕子女与求孕夫妻双方之间都不存在血缘关系,与代孕母亲存在血缘关系时,代孕母亲及其丈夫都想抚养代孕子女,则将代孕子女认定为代孕母亲及其丈夫的婚生子女;代孕母亲处于未婚状态或其丈夫不同意抚养代孕子女,则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思原则出发,由求孕夫妻对代孕子女进行收养,建立养父母养子女关系。文章以传统子女法律地位为立足点,通过对代孕子女血缘关系的分析,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在保障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与平衡求孕夫妻和代孕母亲之间的利益的前提下,试图在传统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基础上,构建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以维护代孕子女、求孕夫妻以及代孕母亲叁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和睦。(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刘文芳[8](2017)在《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步进步,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也在不断改变着,代孕生育行为的出现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点。代孕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虽然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文明发展程度很高的时代,但是仍然然有很多不能生育的夫妻。随着人工生殖科技的迅速发展,代孕是解决不孕不育的选择,它是人类生殖技术发展的一个结果,如今代孕在一些欧美国家已经发展的很成熟了。近些年来,代孕在我国频繁地发生着。代孕的出现虽然给不能拥有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希望,但也会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由于代孕生育有区别于自然生育,因此代孕的出现对以前的自然生育方式提出了挑战,对在自然生育情形下形成的人们的伦理观念和一些法律上的规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一律不允许代孕。但是实际上,代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了。尽管现在我们国家是不允许实行代孕的,然而接连不断得出现代孕所生子女的归属的纠纷问题,这就需要立法来调整。一是因为代孕技术可以治疗不孕不育,是解决不孕不育的一种人工技术,某种层度上来说还可以适当减少拐卖儿童的行为。二是实施代孕这种技术行为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了,怎么来确定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地位认定问题是现在法律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现在很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对代孕及其代孕所生子女的地位进行规定。如果法律不规范就容易发生纠纷和矛盾,法院也不能拒绝做出相应裁定。虽然现在代孕行为法律上还不允许,可是我们要解决代孕所生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所以现在研究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就十分重要了。这篇文章有四部分组成,文章第一部分中对代孕技术的相关法律背景及其基本概念做了一个简单的叙述;接下来的一个部分是指出了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地位确认的问题,并对自然生殖中的子女法律地位认定做了概述;第叁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现有代孕立法及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做了分析和比较;最后一部分是代孕生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法律规制,从我国的代孕现状为出发点,参考国际上已有的有关代孕学说和认定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原则,对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地位确认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4-01)
马文君[9](2017)在《代孕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不断进步,代孕生子被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家庭接纳。但是,代孕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人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目前的法律难以完全顾及,所以我国法律对代孕持默认的反对态度。同时,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也几乎空白。这就导致代孕子女缺乏法律认可,受到社会歧视,严重影响了这一群体的正常生活。所以,明确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对更好地保护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代孕以及代孕子女的态度,探讨这些规定的利弊,从中得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同时也运用文本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当下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为自己的论点寻找支撑和突破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代孕及代孕子女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定义、分类等。首先,了解代孕的概念、内涵,这是本论题"代孕子女法律地位"产生的根源;其次,了解代孕子女的定义、分类,为确定代孕子女法律地位奠定基础;再次,分析代孕及代孕子女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了解代孕子女所处的困境;最后,介绍关于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四种学说:"契约说"、"血缘说"、"分娩说"和"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并分析其合理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上述四种学说的运用以及对代孕子女的态度,从中寻找出可以提供给我国的启示和经验。第叁部分分析了代孕子女的生存困境,包括代孕地位合法性难以确定和代孕亲子关系认定难这一前提以及代孕子女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障碍,如监护权、抚养权、继承权等,表现出解决代孕子女法律地位困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代孕子女法律地位困境的方法。一方面要明确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确定的原则,为保护代孕子女提出方向,另一方面依据上文对代孕子女的分类,从完全代孕子女和局部代孕子女两种类型明确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包括利用我国现有的对子女权利的相关规定以及针对代孕子女特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4-01)
章敏丹,胡金冰[10](2017)在《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监护权确认》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是指医用现代人工复制生殖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替代妻子怀孕的代孕母亲的体内进行受精,或者是将体外成功完成人工受精的受精卵、胚胎通过医学技术植入自愿替代妻子生孩子的代孕母亲的体内怀孕,直至孩子出生以后将孩子交给委托妻子以亲身母亲的身份抚养。我国原卫生部曾出台两个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明确了代孕违法,且将追究法律责任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2期)
子女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代孕在中国已经开展了近30年,但是代孕始终没有进入法律的调整范畴,我国在2015年想要在法律中对代孕进行完全禁止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委员的意见不统一,后来通过的法律中删去该条。目前部门规章对代孕虽然完全禁止,但规章的实施效果可以说是与卫生医疗行政机构的颁布部门规章的初衷相去甚远。由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使得代孕子女源源不断出生,并且不断有案件走入到司法领域中,代孕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尽管案件当事人的数量有限,但是代孕的问题关乎更多人的权利,此类案件判决如果稍有不甚,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更会冲击社会大众的伦理道德观。尽管目前在我国开展代孕并不合法,但是我国目前已经存在不少经代孕所生的子女。代孕是非法的,但是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不非法。无论法律对于代孕采取何种态度,对于随着一个婴儿的孕育和出生所必然发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同样不能被忽视,特别是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的缺失,将对代孕子女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目前已经出生的代孕子女的数量不在少数,对于已经出生的孩子来说,讨论其以何种方式出生的已经没有意义,因为出生的方式再也无法改变,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去认定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保护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亲子关系认定就是对代孕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开端,对代孕子女的各项权益保护意义显属重大。笔者选取了几个与代孕相关的司法案件,其中一部分是发生在中国,一些发生在国外,但是都直接指明了代孕作为一项不算新兴的事物,有必要在法律的范畴内对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笔者从域外各国和各地区对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做了比较研究,在有限代孕合法的地区,分娩代孕子女的母亲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如果符合代孕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父母可以取得代孕子女的亲权,取得亲权的方式各有不同,例如英国是采取申请亲权令通过收养程序取得亲权。在禁止代孕的国家,不认可代孕协议的效力,不过在日本有为了儿童利益通过收养的方式使委托父母获得亲权,但判决没有改变分娩者为代孕子女法律上母亲这一判断准则。法国严格执行禁止代孕,并拒绝承认欧盟人权法院判决应建立亲子关系的判决。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具体适用法律时的情况千差万别,在认定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时,都以分娩者为其法律上的母亲,中国代孕领域的相关立法可以从中获得启示。虽然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对代孕作出禁止的情况下,但因代孕违背公序良俗,因而代孕合同无效,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办法来看,我国对于代孕也持禁止的态度。但是禁止代孕和因代孕出生的孩子的亲子关系认定并不等同,笔者认为,对于通过代孕已经出生的子女来说,应该以“分娩说”来判断孩子的法律上的母亲,以此为基础来判断其他亲属关系,不至于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对其法律上的父亲应当以代孕母亲的婚姻关系来判断,如果代孕母亲已婚,孩子法律上的父亲应为其配偶,如果其配偶能够证明代孕是违背自己的意愿或者与自己显然没有基因关系时,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如果代孕母亲下落不明或者有特殊困难难以抚养代孕子女,为了避免孩子成为无父母的孩子,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引下,委托父母可以通过收养的方式取得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地位。本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代孕的社会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情况,分析了我国代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涉及当事人做了介绍,主要是对代孕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认定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重要意义介绍。第叁章对全球代孕子女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做了比较法的研究。这一部分分为叁大类,第一大类介绍了有限开放代孕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以及亲子关系认定的规则,这一部分主要介绍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情况;第二大类介绍了完全禁止代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以及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的情况;第叁大类介绍了对代孕规定非统一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具体情况。第四章对中国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做了特别研究。首先笔者介绍了认定的几种学说,其次提出了认定法律上母亲的途径,最后提出了认定法律上的父亲的途径。第五章对委托父母取得代孕子女法律上父母地位的途径进行了探讨。对能否适用最高院1991年函,代孕合同的效力以及代孕母亲下落不明或出现特定困难时,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提出了解决办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子女的法律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张蕊.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2].李雅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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