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研究

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研究

李建荣[1]2004年在《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一定行政行为之前,所进行的与该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资料收集活动的总称。行政调查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尤其在行政程序法上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但在我国,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较为贫瘠的领域,对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到目前为止更是难以看到。本文首次较系统地对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的诸多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的今天,税务行政调查在规范行政执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在我国税收法制尚不健全、依法治税环境还较差的情况下,总有一部分人利欲熏心、以身试法,尤其是1994年新税制实行后,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政策的实施,更使得一些人见利忘义,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从2001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大税务稽查力度,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的检查,收集税收违法证据,查明税收违法事实,制止和预防税务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进依法纳税,保证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法令顺利贯彻实施。可以说,这些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行政调查,因为只有经过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深入调查,在认真进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基础上,才能确信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从而确保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 当然,也有一些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程序上不完备、不规范,甚至出现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的现象,侵害到纳税人的正常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对税务行政调查行为进行研究,剖析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政与不当行政,明晰税务行政调查的程序,使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真正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案调查、立案查处等。本人以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作为选题,旨在维护行政调查相对人的权利,规制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以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促进依法治税。 基于此,本文的立脚点就是对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的性质、特征、程序、内容,以及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调查行为与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研究,强调依靠法律手段约束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文章分为两章,第一章分为五节,第二章分为四节。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节:行政调查行为分析。对行政调查行为的定义、性质进行探讨,提出行政调查的四个特征:主体的唯一性、职权的法定性、内容的特定性、实施的程序性。 第二节:税务行政调查的涵义。该部分对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的概念、特征进行阐释,分析提出税务调查取证和税务调查了解两种不同的税务调查形式及各自的特点。 第叁节:税务行政调查的原则。文章将税务行政调查的原则划分为叁类:一是税务调查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包括调查主体合法、调查相对人合法、调查手段合法、调查程序合法、调查目的及内容合法。二是税务调查的职权主义原则和相对人参与原则。叁是税务调查的便民原则和公正原则。 第四节:税务行政调查的法律地位。该部分认为,税务行政调查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依法开展税务调查是税务机关的义务。了解税务调查的性质要注意分清税务调查与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的异同。 第五节:税务行政调查的程序。指出税务调查的步骤为:制定调查计划或立案、实施调查、制作调查报告。在实施调查中要遵循六个程序:事先通知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合法文件并说明调查理由、实施调查行为、询问与笔录、告知有关救济权利〔该部分还特别强调了税务调查中应注意的回避制度和教示制度。 第一二章第一节:税务行政调查权的控制与监督。通过对税务行政调查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的分析,提出对税务行政调查权进行事前控制与事后监督的主要方式。 第二节:税务行政调查的违法行政与不当行政。指出税务行政调查中违法行政的主要形态:越权行政;违反税法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的违法行政;不作为。同时指出税务调查可能存在瑕疵的叁个方面:主体上的瑕疵、内容和手段上的瑕疵、程序上的瑕疵。 第叁节:税务行政调查的法律补救。提出行政调查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时,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予以补救,可采取的补救方式包括追认、补正、转换、撤销。 第四节:税务行政调查的法律救济。对税务调查的救济要坚持全面、效率、公正、协调的原则。按救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权力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司法机关的救济。该部分对程序违法时的救济、税务调查启动违法时的救济、具有强制性的税务调查的救济和其他违法行政调查行为的救

覃蓉[2]2011年在《行政调查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据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所为的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行政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行政机关需要进行的调查事项越来越多,行政调查作为政府了解情况、收集信息的重要手段,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权的活动与公民权密切相关,但由于我国关于行政调查理论研究的滞后和立法的缺失,我国行政调查的进行无法可依,在调查过程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层出不穷。因此,必须明确行政调查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构建行政调查的程序制度,对其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加以法律规制,对其实施过程中给相对人造成的权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以此达到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沈俊强[3]2007年在《综合执法行政调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综合执法行政调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结合我国综合执法机关行政调查的现状,阐述了综合行政执法调查的涵义、原则、性质、主体、相关制度,通过与国外行政调查制度的比较,并根据国外立法先进成果和目前我国综合执法行政调查的法律缺失,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调查制度的构想,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在行政调查程序当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正确依法执法。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综合执法行政调查制度的基本理论,内容涉及综合执法行政调查的涵义、原则、性质和国外立法现状。第二章主要研究综合执法行政调查的主体,以及各主体在调查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叁章分析了综合执法行政调查的程序制度,包括调查程序如何启动、管辖权如何确定和划分、调查的步骤、调查的中止和终结。第四章主要研究了综合执法行政调查制度当中证据及措施。第五章主要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调查制度进行了研究,从当前我国综合执法行政调查法律制度存在的缺失入手,对行政调查立法和执法调查体制和保障机制两个方面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徐寅哲[4]2006年在《行政调查基础理论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法治社会,行政调查作为行政主体掌握信息的重要方式,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被大量运用。所谓行政调查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某一行政目的,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所为的,了解事实信息、收集证据资料的活动。在“宏观”层面,可将行政调查定位为行政机关所为之资讯收集活动,并网罗所含法律问题而加检讨。在“微观”层面,则可以一定的行政目的之标准为主,兼顾个别突出的行政调查之样态,而加以综合性归类分析。行政调查的程序过程主要可体现为事先通知、表明身份、收集信息、事后告知、信息公开等五大要件。行政调查的瑕疵则主要表现在,行政调查的权力来源瑕疵、行政调查的程序过程瑕疵、行政调查的事实结果瑕疵等叁个方面。针对此叁大瑕疵,可通过行政调查的立法完善、程序规范、司法审查等叁个方面的结合而加以避免和进行一定的救济。

付禄[5]2013年在《行政调查不当或违法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在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决策活动中,行政调查作为前置行为,应用范围广泛。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信息收集的活动。行政调查的存在有正当性,但是在实践中却会侵犯到被调查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一些非同意的强制调查的场合。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调查不当行为或行政调查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有损法律的权威。行政调查违法行为包括行使行政调查权的违法和行政调查程序的违法。行政调查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张力是公法领域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张力的一个表现。行政调查的不当或违法违背了行政法公正、公开、参与的原则。行政调查理论的研究远远落后于行政法实践。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遵循依法行政,必然要对行政调查不当或违法进行法律规制。

徐涛[6]2014年在《行政隐蔽调查的法律空间》文中指出行政隐蔽调查是行政调查的一种特殊形态。这种调查方式与社会主体的权利保障、程序法治的理念以及行政公开原则之间都存在着冲突。为此,行政隐蔽调查应当在特定的法律空间内实施:在实施范围上,行政隐蔽调查根据所在的领域而不同。在公领域中,行政隐蔽调查受到的限制较少,但仍应避免过度适用。在私领域中,行政隐蔽调查在公开调查无法实现调查目的的领域内适用。同时,该领域内存在重大的公共利益。被调查人进入该领域也应当可以预期到隐蔽调查的可能。在措施选择上,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隐蔽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有直接观察、乔装调查、从其他国家机关处获取、向第叁方社会主体调取、通过行政举报获取等。在实施过程上,行政机关实施时应当享有行政职权,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具备相当可能的理由,并手段上注意合比例性。行政隐蔽调查的启动程序以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为主要方式,以决定级别的提高和政府法制部门的介入作为辅助设计。行政隐蔽调查后续程序采取调审分离的方式,并通过审理程序缓解隐蔽措施与程序法治之间的矛盾。在调查结果的使用上,行政隐蔽调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需要经过证据资格的审查,而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信息涉及到正在进行的调查、措施的细节、个人信息,不予公开。在对是否公开发生争议的时候,法院作为第叁方介入审查。信息的公开方式视信息性质而定。被调查人应当享有信息的获取权、告知权、查询权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的修改、删除权。行政机关也应当重视信息的日常管理。在司法救济上,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法院证据调取权获悉信息以准备诉讼。法院在起诉条件上也要放宽。只要可能涉密,法院就应当不公开审理案件,并对是否涉密做出判断。法院将包含在最终具体行政行为之中的行政隐蔽调查和单独的行政隐蔽调查两种情形分别处理。上述讨论构建了行政隐蔽调查的基本框架,缓解了行政隐蔽调查与法治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讨论提供了启迪。

赵寒宇[7]2010年在《税务行政调查制度之研究》文中指出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程序中,作出核定、征收、执行、处罚等决定之前,信息收集活动必不可少,完善的信息收集制度是税务机关正确作出决定,依法、平等地执行税法之基础。而税务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所为之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汇集活动,即为税务行政调查。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缺少全面、系统地梳理、研究,税务行政程序中信息收集制度的内涵范围、理论基础、方法权限、配套制度等方面多有繁杂矛盾、模糊不清之处,尚需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与制度完善。本文即是从行政程序法的视角切入,以行政调查已有的理论成果为基础,立足于我国税务行政程序中信息收集制度的现状,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对税务行政调查的概念内涵、基本方法、一般步骤、配套制度、证据制度与瑕疵救济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其中重点关注了推计课税、扣押及搜索等方法的运用,以及税务行政调查中的资讯保护、管辖权分配、与刑事侦查之关系等具体问题。税务行政调查包括一般性调查、日常管理中的信息收集与税务检查等行为,其中税务检查是关注的重点,其包含了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前者侧重于维护税收征纳秩序之管理性,后者则为追究税款偷逃行为之专业检查。除了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的税务检查程序之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到日常税务管理制度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也应当纳入税务行政调查的研究范围之中。职权调查与协力义务可谓税务行政调查中最基本的关系,二者交互影响、动态并存,贯穿于税务行政调查的整个过程之中,其主要体现在协力义务之履行程度与职权调查所应达致之证明标准之间相互影响方面。税务行政调查之形式,即为税务行政调查之外在表现形态,需以获取信息之方法与保障手段分而论之。前者在日常税务管理中有税务登记、财务会计制度报送备案、税控装置、纳税申报等形式,在税务检查中则有账簿资料检查、实地检查、当面询问、资金查询、自查互查等形式。后者则包括推计课税、行政罚、刑罚、扣押及搜索等。其中,税务行政调查中扣押及搜索等直接强制权的运用,实质上是涉及到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权限划分。税务行政调查形式的类型化是静态的梳理,而其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包括税务行政调查的一般步骤与在此过程中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一般步骤主要分为准备与实施两大阶段,对于其它配套制度,本文主要探讨了税务行政调查的资讯保护、管辖、与刑事侦查的关系等。其中,与刑事侦查关系的问题,实质上是对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分异之本质认识不清,解决关键在于统一对涉税违法案件的调查权限。税务行政调查所获之信息必须经过一定程度的整理与审查后才能作为行政决定作出之依据,故而也必须探讨行政调查与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税务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与其都存在着相互影响。而且税务行政调查获取证据之效力与其调查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亦有密切联系,除产生证据法上之效果外,行政相对人还应就此获得相应救济。

曹丹[8]2010年在《行政调查的正当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息是行政管理机器的燃料,行政调查作为收集信息的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政调查权的实施往往意味着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甚至是基本权利的影响和限制,因而对行政调查进行限制和监督实属必要。行政调查的不正当,实质上是调查程序的不正当,实体正义需要程序正义予以保障,要使行政调查公平、公正,必须从程序上对行政调查行为进行规制。本文引入程序正义的理念,关注行政调查的程序价值,对行政调查的正当程序进行研究,主张通过程序制度的建立来规制行政调查,实现行政调查的程序正义。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行政调查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国内外行政调查概念不同界定的阐述和分析,选择本文所研究行政调查之基本内涵。分析行政调查的性质和分类,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界定行政调查乃行政上的一般制度,广泛适用于各个行政领域。第二部分分析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探讨行政调查与程序正义对接的法理基础,即保障公民在行政调查中的基本权利,制约行政调查权的行使,使行政调查的结果正当化。第叁部分研究实践中行政调查与程序正义之间的背离,找出现实中行政调查与程序正义相背离的表现,并分析这种背离产生的原因,使我们更好地了解问题之所在,从而有针对性地寻求减少和避免这种冲突的正当途径。第四部分对行政调查程序正当化实现路径的完善进行研究。认为要使行政调查行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必须要遵循程序上的基本原则,而原则必须依靠基本制度的建立才能实现,因此,要对行政调查行为进行规制必须以建立符合程序正义最低要求的基本制度为途径。

胡玉凤[9]2013年在《行政调查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调查制度是当前行政法领域研究的重点,该制度是行政机关以调查案件事实真相了解信息为目的,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法律规范层面对行政调查却较少进行专门规定,而学界理论研究也并未及时跟上实践中行政调查制度的应用,以至于当前行政调查制度违法救济运行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传统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而构建的,长期被定性为事实行为的行政调查因此游离于以具体行政行为构建的法律救济边缘。当前行政救济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违法调查救济的不全面,行政调查的违法将侵害相对人的实体或程序权利,有违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调查制度进行考量,结合实务发现存在的不足及问题。针对行政调查违法后的救济,提出本文的一些建议,以期对行政调查违法的救济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讨论上述问题:第一部分探讨行政调查制度运行中的现状与存在的困境。该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对行政调查概念的界定,以及当前行政调查实施中出现的瑕疵和原因进行分析。二是对目前的救济困境进行探讨,深入研究救济困境产生的原因。法律规范应对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调查权行使过程进行监督,但因现实因素的存在,目前对行政调查进行监督的规范存在着不足。自由裁量的存在,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操作中拥有的裁量空间较大。职权主义的调查基调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调查中的裁量空间。本文通过对调查权的运行瑕疵及原因分析,突出当前对行政调查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第二部分进行域外行政调查制度经验考察。本文对英国和日本的行政调查制度的发展作介绍,分析理论发展背后的原因及社会背景。并分析现实的行政调查制度对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进一步探讨行政调查制度构建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目前我国的情况,探讨我国的行政调查理论发展以及行政调查制度涉及有何不足之处。第叁部分重点关注我国行政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文欲对行政调查救济制度作构建,首先对我国目前应有的行政调查制度救济措施进行调查。考察行政调查理论在我国目前的发展,分析当前学者对行政调查的分类及定性。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认为行政调查行为的定性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行政调查行为两种形式。并在行政调查行为定性分析之上,对行政调查行为的分类,提出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种分类。第四部分回归到行政调查救济制度的制度构建。本文认为对行政调查救济制度进行构建,需要突破传统行政诉讼对事实行为的局限。在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基础之上,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出发,考虑应如何救济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的调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调查行为。目前行政救济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行政机关内部申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途径,本文考察这些途径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调查违法救济有何救济效果。同时,针对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如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调查违法救济应如何按照既定程序寻求到救济。从这两个方面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对行政调查救济制度进行构建。本文通过对目前行政调查分类定性的理解、救济制度不足的分析,提出作者自己的理解与完善建议,希望对行政调查救济制度的构建有一定的帮助,能够寻求到调查效率与私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蔡钟庆[10]2011年在《公众参与行政调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的行政机关拥有大量的行政管理职权,而行政机关要有效行使这些职权,管理好社会秩序,就离不开具体的行政决定,具体的行政决定使行政机关能够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职权,维护社会秩序。而行政机关在作出一定的具体的行政决定之前,必须先收集与具体行政决定相关的信息资料作为依据,这种信息搜集、证据提取的活动就是行政调查。由于行政决定是根据行政调查的结果作出的,因此,行政调查会极大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为了行政调查公正与公平的进行,本文引入公众参与的理念,关注公众参与行政调查制度,试图发挥公众参与的功能与优势,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公众参与行政调查之内涵,包括行政调查的含义、种类以及性质,公众参与的产生与定义以及公众参与行政调查的价值。第二章是公众参与行政调查的机遇与挑战。公众参与越来越多的出现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是公众参与行政调查的机遇。然而,与此同时公众参与行政调查也面临着挑战,即对职权法定原则的冲击。第叁章是公众参与行政调查之构建。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这一章从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两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构建。其中,实体性规则包括公众参与的形式与程度、基本原则以及调查的方法,而程序性规则包括信息的公开、公众的加入、调查的实施以及结果的告知。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试图把公众参与引入到行政调查制度中去,即建立公众参与行政调查制度。因此,遵循这一思路,本文首先对公众参与行政调查的内涵进行界定,接着指出了公众参与行政调查的机遇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最后对这一制度进行构建。

参考文献:

[1]. 税务行政调查行为研究[D]. 李建荣. 吉林大学. 2004

[2]. 行政调查法律规制研究[D]. 覃蓉.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3]. 综合执法行政调查制度研究[D]. 沈俊强. 吉林大学. 2007

[4]. 行政调查基础理论研究[D]. 徐寅哲. 苏州大学. 2006

[5]. 行政调查不当或违法的法律规制[D]. 付禄. 东北师范大学. 2013

[6]. 行政隐蔽调查的法律空间[D]. 徐涛.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7]. 税务行政调查制度之研究[D]. 赵寒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8]. 行政调查的正当程序研究[D]. 曹丹.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9]. 行政调查救济制度研究[D]. 胡玉凤.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10]. 公众参与行政调查研究[D]. 蔡钟庆. 南京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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