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货物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认定研究
海上货物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王姝睿[1](2015)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海上货物保险利益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它起源于海上保险,如今已经成为各类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自《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明确了保险利益原则起,保险利益原则历经了数个世纪经典案例的发展和各国保险立法的制定完善,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众多学说观点,其在世界各国保险实务中的运用存在较大差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自然也离不开保险利益,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主宰海上保险的灵魂,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这也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更为复杂,具有跨国性、危险性等特点,涉及多方主体、多重合同关系以及《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尤其在FOB、CFR、CIF贸易术语下,海上保险利益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更是有着代表意义。由于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时间短,加之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导致学界对于保险利益的研究不能深入到根本,立法得不到完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而生硬的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盲目的与《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接轨,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诸多瑕疵。因此,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要件、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利益认定的相关规定已迫在眉睫。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保险利益的渊源进行了简要概述,例举了各国法律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并对不同法系国家采用的保险利益原则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分析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较一般财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阐述了不同时期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界定的不同法律模式。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认定,结合相关案例,分别例举了我国司法实践在贸易术语和价格条款影响下、采用法律利益原则、风险负担作为判断标准时以及严格的保险利益认定标准制约下的保险利益的认定模式,并逐一分析了这四种情形下,通过我国现行法律来认定保险利益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前文论述的我国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10-01)
乔楠楠[2](2013)在《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灵魂,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法向保险人索赔。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至关重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从合同订立后到合同履行完毕,贸易术语和法律对货物的风险有直接的划分,以货物的风险划分为主线梳理保险利益,从保险利益的理论、界定、主体和转让等方面,对海上货物保险中货物保险利益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说明和研究。这篇论文作者在外贸论坛上接触到一线外贸人员提出的形形色色关于海运货物保险的实务问题,发现许多中小出口企业,正在面临或已经陷入贸易风险和欺诈,这些风险往往因为这些专业人士不能正确投保,不能科学的规避风险导致的。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每个阶段都会出现保险利益偷偷转移的情况,要摸清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律,必须紧紧抓住风险由谁承担,而风险的划分一般采用交付主义,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违约、买方违约、中途转卖、保险单转让等,都会使风险发生转移,风险一转移保险利益就转移,所以理清风险划分就能掌握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律,就能在实务中帮助被保险人正确、及时的投保以及顺利理赔。本文采用了理论研究方法中的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对一个观点互相印证,得出确定的结论。本文采用了社会学分析法中的经济学分析法,比如事前分析法。在写作过程中,作者将海运货物的风险和保险利益结合国际贸易的流程,列举大量的案例,力求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问题,很显然,法学为贸易实务的操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上层源头。(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3-06-01)
衡向东[3](2013)在《海上货物保险利益判断标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在司法与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法定利益说,被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关系才享有保险利益;另种观点是事实期待说,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期待利益即享有保险利益。本文以海上货物保险为视角,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与保险利益判断之间的关系,找出风险负担作为保险利益判断标准的不足与局限性,由此引入民法中的“期待权”概念,并得出以“期待权”作为海上货物保险利益判断标准的结论。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保险利益及判断标准学说的概述,介绍了保险利益的定义和作用,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并对不同法系下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入手,通过研究不同国家风险转移的规定,分析风险负担对保险利益判定的作用,结合相关案例说明如将风险负担作为保险利益判断的唯一标准的局限。第叁部分针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进行探讨,分析不同国家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引入民法中的期待权,结合提单在海上货物所有权转让中的作用,探讨买方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期待权以及在违约时的卖方期待权。通过分析期待权在转化为所有权过程中与保险利益的关系,论证期待权作为海上货物保险利益判断标准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探讨了海上货物保险单中有关保险利益的条款的演进,分析‘'lost or not lost"条款和“仓至仓”条款对保险利益判断的影响,并结合“期待权”对FOB下买方装船前的保险利益进行论证。(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20)
张琪[4](2011)在《海上货物保险可保利益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研究如下两个问题:海上货物保险可保利益和海上货物责任保险可保利益之间的关系,海上货物保险的可保利益是法律利益还是经济利益。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定义了可保利益的概念,介绍了可保利益及其学说的发展过程,初步提出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应该采取经济可保利益说。第二章在介绍了海上货物保险的定义和特点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海上货物保险可保利益的特殊性,为下文的论述奠定了基础。第叁章列举了海上货物保险可保利益的多样性表现,区别了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这两个概念,并指出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的统一性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具有重要影响。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之一,在明确海上货物保险可保利益与海上货物责任保险可保利益区别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保险实务中海上货物责任人投保海上货物保险现象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困惑,提出了笔者的看法和解决之道。第五章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章节,反思了国际货物贸易叁种情形下海上货物保险可保利益与保险损失的关系,比较了两种可保利益学说下可保利益与保险损失的不同关系,再次提出我国海上货物保险中应该采取经济可保利益说,并为此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技术。本文得出的结论是:第一,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与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不应混淆,海上货物责任人不应该对货物投保海上货物保险这种财产保险。第二,海上货物保险这种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有其特殊性,应该是一种经济可保利益,而通说认为我国《保险法》定义的是一种法律可保利益,在现行法律规定内解决不了海上货物保险的特殊可保利益问题,对此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04-01)
黄韬[5](2010)在《《保险法》修订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0年01期)
黄韬[6](2009)在《《保险法》修订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09年12期)
邢鑫帅[7](2009)在《论在英国法下的海上货物保险责任的开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保险中,许多原本看似简单的规定,到了实务中,却会发现许多问题和疑问。海上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中一大重要的课题,其中存在着许多争议。本文将目光聚集在标准伦敦协会货物条款中的第八条的关于保险期间起算的问题上,试图通过考察英美的一些相关案例,得出处理此类问题的一些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34期)
王薇薇[8](2009)在《论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对于海上保险法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而我国《海商法》对此原则却未加以规定。本文主要针对海上保险实践中遇到的有关保险利益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9期)
徐丹丹[9](2009)在《保险利益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允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要经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经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即可。但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转让保险合同,并使之合法有效,就等同于放纵和支持赌博,将会破坏和扰乱正常的保险秩序。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要求让与人具有保险利益,让与人具有保险利益应当成为保险合同转让的实质要件。(本文来源于《中国商界(下半月)》期刊2009年02期)
李欣[10](2007)在《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海上货物的保险利益,因其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而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海上货物保险利益颇值得研究。本文从几则海上货物保险案例入手,围绕目前严格的保险利益原则给海上货物保险带来的问题,建议宽松拓展保险利益原则,强调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更好的实现保险的目的,适应航贸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07年05期)
海上货物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灵魂,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法向保险人索赔。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至关重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从合同订立后到合同履行完毕,贸易术语和法律对货物的风险有直接的划分,以货物的风险划分为主线梳理保险利益,从保险利益的理论、界定、主体和转让等方面,对海上货物保险中货物保险利益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说明和研究。这篇论文作者在外贸论坛上接触到一线外贸人员提出的形形色色关于海运货物保险的实务问题,发现许多中小出口企业,正在面临或已经陷入贸易风险和欺诈,这些风险往往因为这些专业人士不能正确投保,不能科学的规避风险导致的。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每个阶段都会出现保险利益偷偷转移的情况,要摸清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律,必须紧紧抓住风险由谁承担,而风险的划分一般采用交付主义,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违约、买方违约、中途转卖、保险单转让等,都会使风险发生转移,风险一转移保险利益就转移,所以理清风险划分就能掌握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律,就能在实务中帮助被保险人正确、及时的投保以及顺利理赔。本文采用了理论研究方法中的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对一个观点互相印证,得出确定的结论。本文采用了社会学分析法中的经济学分析法,比如事前分析法。在写作过程中,作者将海运货物的风险和保险利益结合国际贸易的流程,列举大量的案例,力求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问题,很显然,法学为贸易实务的操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上层源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货物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王姝睿.我国司法实践中海上货物保险利益认定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2].乔楠楠.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3].衡向东.海上货物保险利益判断标准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4].张琪.海上货物保险可保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5].黄韬.《保险法》修订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J].上海保险.2010
[6].黄韬.《保险法》修订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J].保险研究.2009
[7].邢鑫帅.论在英国法下的海上货物保险责任的开始[J].法制与社会.2009
[8].王薇薇.论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J].法制与社会.2009
[9].徐丹丹.保险利益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
[10].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