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京电力公司的核电厂正常运行(论文文献综述)
李子超[1](2020)在《核电站严重事故核素近海迁移计算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目前运营和在建机组全部分布在沿海地区,一旦发生核泄漏事故,放射性核素将会通过大气和海洋扩散污染生态环境。必须对核素在海洋中的迁移路径和浓度分布进行预测分析,进而采取应急措施,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建立核素在核电站近海域的迁移模型,对核泄漏事故后核素在海洋中的迁移进行计算,分析核素在海洋中的迁移机制,实现事故后果的预测和评估,对提高我国核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以海阳核电站AP1000机组及其近海域为研究对象,建立了源项分析模型,同时建立了悬浮物及生物影响程度分析模型。进而根据气候态的海洋数据,建立了中国近海气候态水动力模型;以气候态水动力结果为边界,根据实时气象数据,建立了核电站近海域水动力模型;以近海域水动力场为基础,基于拉格朗日和欧拉两种方法,分别建立了核电站近海域核素的迁移和扩散模型;验证了模型的可靠性;计算了核素在核电站近海域的迁移和浓度分布。首先,对核泄漏事故后的源项进行了计算。结果表明:131I、134Cs和137Cs是辐射剂量评价中最主要的核素,碘和铯主要以CsI和CsOH的形式存在;部分核素进入大气后沉降到海洋,部分直接进入水体流入海洋;进入海洋后,大部分碘和铯会迅速溶解,以离子态形式存在,极少部分化合物和离子附着于海洋悬浮物以颗粒态存在;基于典型核泄漏事故对核素泄漏量进行计算,131I泄漏量为3.15×1017Bq,134Cs 泄漏量为 1.12×1016Bq,137Cs 泄漏量为 1.08×1016Bq。然后,对中国近海域及核电站近海域的水动力场进行了计算。结果表明:夏季整个黄海被一团冷水所占据,以10℃为轮廓线,形成一团闭合的冷水;冬季有一支暖水舌从南面的济州岛而来,向北进入南黄海,并经过成山头进入北黄海;核电站近海域的计算水位与实测水位最大误差在10%以内,计算与实测的流速最大误差也在10%以内;核电站沿岸大潮期间低水位为-2m左右,高水位为2m左右,潮差为4m左右。其次,对悬浮物吸附沉降和生物富集作用进行了计算。结果表明:悬浮物对核素的吸附沉降作用随分配系数的增大而增大,随悬浮物沉积通量的增大而增大,随水深的增大而减小;只考虑悬浮物作用时,当悬浮物沉积通量和分配系数取上限值时,八年后核素剩余率为50%,当悬浮物沉积通量和分配系数取下限值时,三百年后核素的剩余率为90%;只考虑海洋生物作用时,当海洋生物浓度为10-5kg/L,分配系数达104L/kg时,放射性活度减小了 10%左右;实际情况下,海洋中的悬浮物参数、生物参数远小于设定的上限值,短期核素扩散中悬浮物和生物影响可忽略;长期核素扩散中悬浮物影响需考虑,生物影响仍可忽略。再次,对核素在核电站近海域的迁移进行了计算,研究了季节、释放方式、衰变和潮流等因素对核素迁移的影响。结果表明:夏季核素连续释放时,第一天内137Cs主要以扩散为主,第一天内137Cs向东扩散了约27km,南约13km,西约10km,泄漏点附近区域137Cs浓度可达106Bq/m3;两周内137Cs随海流自核电站沿着海岸向东北方向迁移和扩散,两周时核素扩散到了以核电站为中心的约东75km、南35km和西30km,高浓度区域137Cs放射性活度略有降低;冬季核素迁移和扩散速度很快,夏季核素迁移和扩散相对较慢;瞬时释放和连续释放时核素分布区域没有差别,浓度分布有一定差别,但随时间的增加差别越来越小;衰变对核素的迁移和扩散区域没有影响,对核素的放射性活度有影响,与半衰期较长核素相比,衰变对半衰期较短核素的影响更大;放射性活度在潮流影响下呈现周期性变化,在一个涨潮落潮的十二个小时,基本呈现一个往复运动;夏季近海域大气沉降高浓度核素第十个小时扩散到海底,冬季第一个小时内扩散到海底。最后,对核素在海洋中短期和长期迁移机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核素短期迁移过程中,主要受源项、海流、季节、风力、衰变和潮流等主要因素影响,影响程度依次减弱;核素长期迁移过程中,大气核素沉降作用减弱,对流扩散作用减弱,1311衰变作用减弱,同时137Cs衰变作用开始明显,悬浮物吸附沉降作用不断增大,生物影响一直很小;提出了一种核素扩散预测及监测系统,给出了应急响应中需要注意的科学预测和科学防护问题。
张雨童[2](2020)在《《环球电力热点观察》期刊文章英译汉实践报告》文中提出电力工业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点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全球电力行业正处在一场深刻的变革之中。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技术的崛起等对传统的能源供应造成冲击。本翻译实践原文本为从国外相关能源网站收集到的英文文献,译文在《环球电力热点观察》期刊中出版。译者在英译汉过程遵循忠实、通顺的原则,对电力期刊文本的翻译进行了研究。本翻译实践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翻译实践项目背景和项目意义;第二部分是译前准备描述,包括分析平行文本和原文本的特征,从而确定翻译中遵循的原则;第三部分是翻译过程描述,包括译前准备、翻译原文本的过程和翻译后的校对工作;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主要从词汇、句法以及标题和小标题三方面对翻译中的重难点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具体的翻译策略,如增词法、转化法、省译法等,以期译文忠实、通顺。最后在结论部分,主要对翻译实践工作进行了总结。通过此次翻译实践,译者了解了电力领域前沿科技,并且掌握了电力期刊文本的特点和翻译策略,提高了自身的翻译能力;同时,译者希望该实践报告能为翻译此类文本的译者提供一些参考。
黄佼[3](2019)在《东京电力公司海啸事故策略应对及产业政策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论证探讨关于核电机组事故发生时,地方电力公司及政府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及自然灾害下电力系统大机组事故情况下应采取的对策及事故响应。并通过论述公司企业法人保险及安全审计核查对于电网公司的重要性。
杨嘉佳[4](2019)在《2018年《能源年度报告》(节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和能源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生存活动都依赖于能源的供给,开采其他资源和利用其他资源也都离不开能源。能源问题是人类对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现有能源资源日趋减少之间所产生的矛盾。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问题也变得愈发严峻。隶属于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资源能源厅每年都会发布《能源年度报告(能源白皮书)》,针对日本政府过去一年在能源方面付诸的努力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说明。本翻译实践报告着眼于能源问题,通过对《能源年度报告》的翻译,向中国读者科普相关能源知识,引起读者对能源问题的关注与思考。本翻译实践报告摘选自2018年度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资源能源厅发布的《能源年度报告》报告,属于能源领域翻译范畴。因此,如何使译文既简单易懂又准确无误极为重要。本报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围绕着词汇翻译、短句翻译、长难句翻译三部分,对白皮书类型文本的翻译难点与技巧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其中,报告第一章从文体特征、白皮书定义等角度出发,对文本进行了综述;第二章围绕着词汇进行了分类分析;第三章以长难句为主,举例分析翻译技巧;第四章对本次翻译实践进行了总结。
黄雪[5](2019)在《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核泄漏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不仅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且对生态环境也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世界上两起七级核泄漏事故导致的核污染土壤修复工作,仍在进行之中。由于我国尚未发生过核事故,且土壤修复活动仍处于起步阶段,这造成了核事故所产生的核污染土壤的修复制度建设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鉴于核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原因、修复技术和修复模式的特殊性,亟需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予以规范。核能产业高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以及核能风险的不可规避性,使得建构我国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必须未雨绸缪。在分析我国现状和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应当从修复主体、修复行为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构建。首先,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土壤污染修复遵循污染担责原则,加之核事故致损的特殊性,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具有唯一性,即核设施营运人。但事实上,在应对核事故造成的环境修复时,政府基于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以及公众基于保护公益的义务,也宜纳入修复主体范围,以此形成政府、核设施营运人、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合作共治的模式。当然,为保证修复目的的顺利实现,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其次,核污染土壤具有辐射危害性,但其却不属于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品,修复该类型污染土壤的行为不能适用于现有危险化学品或放射性物品污染防治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而当前土壤修复相关法律法规又仅仅监管运输行为,并不足以防治核污染土壤的辐射危害和二次污染,可见我国对核污染土壤修复行为的监管存在规范空白和规范的针对性不足的问题。参考日本相关立法,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众健康的考虑,对核污染土壤修复行为的监管应包括污染土壤的清除、保管、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并对各环节予以细化管控。最后,现行核土壤污染修复的保障措施存在核设施营运人的财务保证措施不健全和政府的财政激励措施不完善的问题,为保障修复资金充足稳定和调动修复主体的积极性,需要强化核设施营运人的财务保证措施和细化政府的财政经济激励措施。
杨程硕[6](2019)在《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构建系统化的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是以当前我国核电站快速发展、乏燃料运输即将成为核电发展的重要领域为前提的。探寻建立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的合理路径需要先明确其基础内容,即需先界定乏燃料运输保险的性质与核心要素。通过明晰乏燃料运输保险的性质实为带有强制性特点的政策性保险以及广义的财产保险后,方可进一步将其核心要素限定在保险险种、投保主体、保险责任范围以及风险分担机制四个方面。保险险种决定着保险主体缔结何种类型的保险法律关系,因此乏燃料运输保险险种是确定其他保险内容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投保责任保险,保障核能安全利用的义务,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确保对核事故可能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安排充分的财务保证。但是在乏燃料运输过程中,作为核设施营运单位与承运人只投保了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并未投保保障财产利益的核物质损失险与保障运输中雇员利益的核雇主责任险。而合理完善的险种范围应该包括这三个险种,才能实现对乏燃料运输过程的保险覆盖,保障整个运输环节的核安全。一方面,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中投保主体存在争议是因为我国核能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存在表述不清与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与《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在核设施营运单位、乏燃料承运人等术语上有不同的界定。另一方面,实践中的核设施营运单位与承运人也没有遵守“核损害唯一责任原则”。综合国际经验与我国法律规范中有关责任主体以及投保主体的规定进行解读可得知核设施营运单位作为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主体与被保险人最为合理,同时鉴于运输财产属于承运人一方,则应由承运人投保核物质损失险。在解决投保主体的相关问题后,还需厘清乏燃料运输保险责任范围中有关“重大自然灾害”是否应该归入除外责任以及“环境损害”应否纳入到责任范围的问题。综合分析域外经验以及我国核能立法的相关规定后可以发现,一方面,将“重大自然灾害”纳入除外责任不合理也不合法;另一方面,将“环境损害”纳入到保险责任中实属必要,籍此需要对“核损害”与“环境损害”的定义进行合理解释,另外还需确定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因此,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向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投保核损害第三者责任险时应修改保单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内容,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并最大程度地实现核保险的保障功能。乏燃料运输保险风险分担机制是为了确保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需要规范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使用,通过法律规定或政策引导来实现基金对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的支持。发展核保险自保模式则是分散核风险的另一有效途径。从国际层面来看,我国需要积极加入到核损害国际公约体系中去,以期获得国际公共资金保障机制的支持。
陈建[7](2018)在《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核安全问题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核事故预防;二是核损害救济。前者解决的是如何遏制和减少核事故的发生,后者解决的是如何对核损害进行救济。如果这两个方面不能同时得到解决,任何国家的核能利用活动都无法大胆且顺利展开。核能被称为低碳能源,核能的和平开发利用在解决人类能源危机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核能发电领域。尽管我国核能开发利用实践如火如荼,但与核能相关的法律供给却明显不足。有学者戏言我国核能开发“裸奔”了三十年。就核损害赔偿责任立法来看,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核安全法》中,但无一例外的以原则性规定呈现,缺乏可操作性。尽管国务院的两个《批复》是专门针对核损害赔偿责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这种为了引进国外核能技术而制定的“救急性”文件,暂不言其法律位阶如何,就其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而言,仍与前述立法一样,难以适用。由是,当下亟需解决核能和平开发利用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法律的迫切需要。本文所指核损害为核侵权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对核损害的正确理解是建立在相关概念认识基础之上的,包括对“核设施”、“核设施营运人”、“核事件”和“核事故”等基础概念的认识。由此,核损害应当是指因核设施营运人的核设施、核材料或者放射性废物发生核事故造成的不利益,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环境损害三种类型。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核损害呈现出或然性、潜伏性、持续性、后果巨额性特征。这些特征必然给实践中确定可救济的核损害范围增加难度。可救济核损害范围包括适格核受害人的范围和狭义的核损害范围。对该范围的判断路径,可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判定,但后者还需考虑损害的预见可能性、可容忍性、确定性、有无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等因素。在对有关核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国家国内立法进行梳理后发现,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有核设施营运人,还包括其他主体,如核事业中的其他行业主体或者国家。因此,不能仅将核损害赔偿责任界定为核设施营运人的侵权责任。通过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比发现,核损害赔偿责任呈现出以下特征:非单一责任,而是综合性责任;重责任分担;以利益平衡为中心;制度运行条件存在特殊性。其中根本性的特征在于强调责任分担,即在不同责任主体之间分配核责任。究其原因,核风险是公共风险,公共风险应当公共承担,而不能将其视为私人风险而由核设施营运人全部承担。因此,核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被划分为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该划分既有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也符合法经济学的效率要求。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是依据分配正义的路径划分出来的责任类型,是作为核风险直接持有人的核设施营运人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对于这部分责任的追究,侵权法的归责原理、责任构成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为其提供了现成的路径。在归责原则上,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构成方面,采用三要件说,包括存在核侵权行为、存在核损害事实、核侵权行为与核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三要件。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区别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唯一责任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强制财务保证原则和单一主管法院管辖原则。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实现的最佳方式是投保强制性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由核设施营运人购买与其限额相当的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当发生核损害赔偿时,由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减轻核设施营运人的企业忧虑。但是我国《核共体保险范围》将重大自然灾害列为除外责任,这导致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实现出现了保险断层。对此,借鉴国内外巨灾保险的经验,可以在我国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领域建立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弥补可能出现的保险断层问题。另,鉴于核损害赔偿涉及的人数众多,案件复杂,为了提高核损害赔偿的公平性、效率性和秩序性,有必要在非诉救济中设立受害人共同体制度,由该受害人共同体对外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时,除核风险持有人(核设施营运人)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以“谁受益,谁分担”为其理论基础,以平衡分担和责任限制为原则。根据受益分担理论,承担该责任的其他社会主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核能行业中的所有核设施营运人、核事业相关产品的消费者、核设施营运人的股东、核供应商、收取税费的当级政府和公众等。由于这些社会主体分散性太强,且数量庞大。如果按照以个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来赔偿的话,既不效率,也不实际。因此本文认为,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该基金由核能行业中的所有核设施营运人、核事业相关产品的消费者、核设施营运人的股东、核供应商、收取税费的当级政府、公众等受益主体提供资金来源。从有关核损害赔偿的国外立法来看,在法律用语上,并非任何国家都使用“国家补偿”,还存在使用“赔偿、援助”的情形。但从立法本义来看,“赔偿”实质上均为国家补偿之义,“援助”则与“国家补偿”本义相去甚远。根据我国立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然而在核损害赔偿领域,核损害是由核设施营运人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核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责任不能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由是,我国2007年《批复》将其定性为国家补偿责任。国家承担核损害赔偿中的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为国家保证责任,即对国家行为的保证和对受害人救济的保证。根据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实现形式的探索,构筑了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国内三级财务保证:第一级为保险、第二级为基金、第三级为国家补偿。但各个责任类型以及各个责任类型下的实现形式都是孤立的,还需总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机制。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的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行政主导模式,但基于公平性、效率性和秩序性标准的判断,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模式以行政主导模式为宜。另外,从核损害赔偿实践来看,核损害赔偿与核事故应急一样,仍然存在应急性。因此,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还必须体现应急性要求。综合起来,运行机制应当是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立法是制度研究成果最好的归宿。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分散立法在我国难以找到适合的分散对象,转而朝向单行立法,即制定《核损害赔偿法》。这既符合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单行立法的主流,也回应了国家主张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单行立法的态度。在《核损害赔偿法》立法过程中应当进行制度固化,包括核损害赔偿责任三元制度,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下的唯一责任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强制财务保证原则、单一法院管辖原则、受害人共同体制度,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下的核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核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制度,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等。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8](2017)在《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文中指出全球回顾(中国例外)全球核电发电量在2016年上升了1.4%,原因是中国增长了23%,尽管核电在发电中的份额停滞在10.5%(-0.2%)。2016年共有10座新核电反应堆启动,其中一半在中国。2017年上半年有两座反应堆发电入网,一座位于中国,另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后者是世界上第一台开建于福岛核事故之后并运行入网的机组。2016年全球新建动工核反应堆3座,其中两座位于中国,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与2010年全球新建动工15座(中国10座)的情况相比下降明显。2017年上半年全球仅有一座新建反应堆在印度开建,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全球在建核反应堆数量连续4年下降,由2013年年末的68座下降到2017年年中的53座(中国20座)。关停与建设延期俄罗斯和美国2016年关停了部分核反应堆,瑞典和韩国也于2017年上半年将其最老的机组关停。韩国新当选总统关闭了一座核电站,并暂停了另外两座核电站的建设。这使其本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和出口希望陷入危险。目前,有13个国家正在建造新的核反应堆,比WNISR2016报告中少了1个。随着项目管理高层卷入大规模腐败丑闻,巴西Angra-3反应堆的建设被放弃。有37座反应堆的建设进度滞后,其中19座在去年进一步延误。中国也不例外,20座在建反应堆中至少有11座出现了工程延期。有8个在建核电项目已开工建设10年以上,其中3个已有30年。《2016世界核电产业现状报告》指出有17座反应堆计划于2017年启动。截至2017年年中,只有2座启动,而有11座至少要延期至2018年。历史核巨头的破产/救助——核电企业的深度金融危机在发现核电建设项目发生巨额亏损之后,东芝集团为其美国子公司——西屋电气公司申请破产,西屋公司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核电建设商。在过去六年里,阿海珐集团累计亏损了123亿美元。法国政府已经向其提供53亿美元的纾困,并继续采取"拆分"策略。阿海珐集团Creusot Forge业务部的大规模质量控制丑闻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核电产业的信心。主要核电公司的股价遭受侵蚀,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他们的信用等级。福岛核事故发生六年后,日本政府开始解除撤离令,以限制飞涨的赔偿费用。灾难总成本的官方估计已从1000亿美元增加到2000亿美元。一项新的独立评估将灾难成本估计为4440亿-6300亿美元(取决于水的除污水平)。只有5座反应堆已经重启。2016年全球风能发电量增长16%、太阳能发电增长30%、核电发电量增长1.4%。风能发电量增长132 TWh、太阳能发电量增长77 TWh,分别是核电35TWh发电量的3.8倍和2.2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球新增发电量的62%。新的可再生能源击败了现有的核能。在智利、墨西哥、摩洛哥、阿联酋和美国,可再生能源拍卖创下了低于30美元/MWh的低价,而2015年美国核电站的平均摊分成本为35.5美元/MWh。
周杰[9](2017)在《后福岛时代日本核能产业国家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日本核电装机容量位居全球第三。尽管日本核能产业遭受福岛核事故重创,全国核电站曾一度全部关闭,公众对核电的信心也一时难以恢复,因而至今核电重启仍举步维艰。但重新振兴核能产业是日本能源安全保障战略和经济增长战略的需要,是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战略的关键,更是日本能源技术创新战略和基础设施输出战略的核心。因此,核电作为重要的基荷电力和经济增长支柱产业仍是日本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项既定"国策"。确保安全前提下尽快重启核电,坚持大力发展核电产业;重点开发快中子增殖反应堆,坚持推动闭式核燃料循环路线;加快核能装备和技术出口,坚持确保核能产业大国地位。"三个坚持"构成了后福岛时代日本重振核电产业战略的基本内容。但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善后处理问题多多,核电机组重启事故频发,"文殊"号快中子增殖反应堆被迫退役,东芝爆发核电财务危机,以及电力市场自由化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兴未艾的冲击下,这一战略将面临其安全性、经济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等诸多领域课题的考验,未来前景难卜。
胡涵[10](2017)在《《福岛事故对美国核电站的安全启示:第二阶段》第二章翻译报告》文中认为本文是一篇英译汉翻译实践报告。翻译材料选自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Fukushima Accident for Improving Safety and Security of U.S.Nuclear Plants:Phase 2(译名:《福岛事故对美国核电站的安全启示:第二阶段)》第二章。原文作者为美国国家科学院成员。第二章为乏燃料贮存教训。众所周知,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引起了各国政府和该领域研究学者对此次事故发生原因的重视和反思。本报告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陈述了此次翻译实践的背景、过程、目的,以及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介绍了原文的作者和文本内容,分析、总结了原文的结构和语言特征。第三部分为整篇报告的核心。译者在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翻译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并借助相关翻译技巧深入分析了原文中部分经典句例的译法。第四部分为全文总结。译者结合自身翻译尝试,探讨了科技英语文本翻译的难点和解决方法,并得出启示和教训。原文属于科技类文本,文中大量出现与核能相关的专业术语,译文读者为中国大众。译者选择了纽马克的交际翻译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希望在忠实原文意思的基础上,尽量满足目的语读者的理解需求,最终实现通过学习美国从福岛事故中得出的教训来加强我们对核泄露危害的认识,普及核能基础知识。
二、东京电力公司的核电厂正常运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东京电力公司的核电厂正常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1)核电站严重事故核素近海迁移计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核电站严重泄漏事故研究现状 |
1.2.2 海洋环流及污染物扩散研究现状 |
1.2.3 核素海洋扩散研究现状 |
1.2.4 核素迁移各因素影响研究现状 |
1.2.5 核事故应急研究现状 |
1.2.6 存在问题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1.3 本团队已具备的研究基础 |
1.3.1 计算基础 |
1.3.2 软件基础 |
1.3.3 硬件基础 |
1.4 研究目标、内容及方法 |
1.4.1 选题来源 |
1.4.2 研究目标 |
1.4.3 研究内容 |
1.4.4 研究方法 |
1.4.5 技术路线 |
1.5 文章结构 |
第2章 研究对象 |
2.1 引言 |
2.2 位置界定 |
2.2.1 电厂位置 |
2.2.2 计算区域 |
2.2.3 计算站点 |
2.3 源项界定 |
2.3.1 源项含义 |
2.3.2 机组参数 |
2.3.3 核素种类 |
2.3.4 核素形态 |
2.3.5 事故序列 |
2.3.6 释放方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计算方法 |
3.1 引言 |
3.2 计算工具 |
3.2.1 ORIGEN2程序 |
3.2.2 ROMS程序 |
3.2.3 MATLAB软件 |
3.3 计算模型 |
3.3.1 核素总量及泄漏量模型 |
3.3.2 大气沉降模型 |
3.3.3 衰变模型 |
3.3.4 悬浮物影响模型 |
3.3.5 生物影响模型 |
3.3.6 水动力模型 |
3.3.7 拉格朗日模型 |
3.3.8 欧拉模型 |
3.4 网格设置 |
3.4.1 水平网格 |
3.4.2 垂向网格 |
3.5 计算条件 |
3.5.1 大气沉降计算条件 |
3.5.2 悬浮物及生物计算条件 |
3.5.3 衰变计算条件 |
3.5.4 核素海洋扩散计算条件 |
3.6 计算流程 |
3.6.1 核素堆芯积存量计算流程 |
3.6.2 大气沉降计算流程 |
3.6.3 悬浮物影响计算流程 |
3.6.4 核素扩散计算流程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核泄漏事故源项计算 |
4.1 引言 |
4.2 核素释放数量及方式 |
4.2.1 释放数量 |
4.2.2 释放方式 |
4.3 大气沉降数量 |
4.3.1 大气核素扩散 |
4.3.2 干沉降通量 |
4.3.3 湿沉降通量 |
4.4 结果验证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近海域水动力场计算 |
5.1 引言 |
5.2 中国近海域水动力场 |
5.2.1 夏季黄海冷水团 |
5.2.2 冬季黄海暖流 |
5.3 核电站近海域水动力场 |
5.3.1 水位场 |
5.3.2 流场 |
5.4 结果验证 |
5.4.1 水位验证 |
5.4.2 流场验证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核素迁移各因素影响程度计算 |
6.1 引言 |
6.2 衰变对放射性活度影响 |
6.3 悬浮物对放射性活度影响 |
6.3.1 时间影响 |
6.3.2 分配系数影响 |
6.3.3 沉积通量影响 |
6.3.4 水深影响 |
6.4 海洋生物对放射性活度影响 |
6.5 结果验证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拉格朗日方法的核素近海域迁移计算 |
7.1 引言 |
7.2 夏季核素迁移 |
7.2.1 表层核素迁移 |
7.2.2 中层核素迁移 |
7.2.3 底层核素迁移 |
7.3 冬季核素迁移 |
7.3.1 表层核素迁移 |
7.3.2 中层核素迁移 |
7.3.3 底层核素迁移 |
7.4 结果验证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基于欧拉方法的核素近海域扩散计算 |
8.1 引言 |
8.2 一天内的扩散 |
8.2.1 表层扩散 |
8.2.2 垂向扩散 |
8.2.3 底层扩散 |
8.2.4 站点浓度变化 |
8.3 两周内的扩散 |
8.3.1 表层扩散 |
8.3.2 垂向扩散 |
8.3.3 底层扩散 |
8.3.4 站点浓度变化 |
8.4 季节影响 |
8.4.1 对扩散影响 |
8.4.2 对站点浓度影响 |
8.5 释放方式影响 |
8.5.1 对扩散影响 |
8.5.2 对站点浓度影响 |
8.6 衰变影响 |
8.6.1 对扩散影响 |
8.6.2 对站点浓度影响 |
8.7 潮流影响 |
8.7.1 对扩散影响 |
8.7.2 对站点浓度影响 |
8.8 大气沉降影响 |
8.8.1 表层扩散 |
8.8.2 垂向扩散 |
8.9 结果验证 |
8.9.1 扩散区域验证 |
8.9.2 浓度验证 |
8.9.3 常规排放验证 |
8.10 本章小结 |
第9章 核素迁移机制及应急响应 |
9.1 引言 |
9.2 核素迁移机制 |
9.2.1 核素短期迁移机制 |
9.2.2 核素长期迁移机制 |
9.3 核泄漏事故应急响应 |
9.3.1 核素扩散预测及监测系统 |
9.3.2 应急响应 |
9.4 核事故后果评价系统 |
9.5 本章小结 |
第10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结论 |
10.2 创新点 |
10.3 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ORIGEN2程序输入输出参数符号及意义 |
附录Ⅱ ANSE程序输入输出参数符号及意义 |
附录Ⅲ SASE程序输入输出参数符号及意义 |
附录Ⅳ ROMS程序输入输出参数符号及意义 |
附录Ⅴ 核素扩散计算配置文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环球电力热点观察》期刊文章英译汉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Chapter1 Task Description |
1.1 Background of Translation Project |
1.2 Significance of Translation Project |
Chapter2 Preparations for the Translation |
2.1 Analysis of the Source Texts |
2.1.1 Lexical Features of Source Texts |
2.1.2 Syntactic Features of Source Texts |
2.2 Analysis of Parallel Texts |
2.3 Translation Principles for the Project |
2.3.1 Faithfulness |
2.3.2 Readability |
Chapter3 Translation Process |
3.1 Pre-translation |
3.2 Translating the Source Text into Chinese |
3.3 Post-translation |
Chapter4 Case Analysis |
4.1 Translation of Terminologies and Common Words |
4.1.1 Translation of Terminologies |
4.1.2 Translation of Common Words |
4.2 Translation of Sentences |
4.2.1 Division and Synthesization |
4.2.2 Addition and Omission |
4.2.3 Conversion |
4.2.4 Domestication |
4.3 Translation of Titles and Subtitles |
4.3.1 Conciseness |
4.3.2 Accuracy |
Chapter5 Conclusion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Source Text and Target Text |
Acknowledgements |
(3)东京电力公司海啸事故策略应对及产业政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关于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事故的技术因素 |
2 东京电力公司及地方政府体制性缺陷 |
3 企业股权及赔偿问题 |
4 核电事故后核能立法问题 |
(4)2018年《能源年度报告》(节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要旨 |
第一章 翻译文本概述 |
1.1 翻译动机和翻译文本介绍 |
1.2 任务描述 |
1.3 白皮书的定义 |
1.4 白皮书的特点 |
1.4.1 内容特点 |
1.4.2 语言特点 |
1.5 译前准备 |
第二章 词汇翻译 |
2.1 专业词汇的翻译 |
2.2 缩略语的翻译 |
2.3 小标题翻译 |
2.3.1 语义翻译与交际翻译 |
2.3.2 语义翻译与交际翻译的区别 |
2.3.3 语义翻译与交际翻译在小标题翻译中的应用 |
第三章 句式翻译 |
3.1 含有长定语的句子 |
3.2 含有因果、递进、转折等逻辑关系的长句 |
3.3 含有并列、中顿的长句 |
第四章 翻译实践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专业词汇一览表 |
附表二:缩略语中英文一览表 |
附录 :文本翻译 |
(5)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核污染土壤修复的特殊性考证 |
(一)污染原因的特殊性 |
(二)修复技术的复杂性 |
(三)修复模式的差异性 |
二、核污染土壤修复制度的现实困境剖析 |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
(二)修复制度的核心要素不明晰 |
三、核污染土壤修复主体的确定 |
(一)核设施营运人是否是唯一责任主体 |
(二)核污染土壤修复主体的多元性及其权责的厘清 |
四、核污染土壤修复行为的监管 |
(一)现行规范及其评述 |
(二)全过程管控的确立 |
五、核污染土壤修复保障措施的完善 |
(一)强化核设施营运人的财务保证措施 |
(二)细化政府的财政和经济激励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日本国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法规汇总 |
(6)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
(一)乏燃料运输保险的性质 |
(二)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的核心要素 |
二、乏燃料运输保险险种 |
(一)保险险种发展现状 |
(二)保险险种的突出问题 |
(三)保险险种的合理分析 |
三、乏燃料运输保险投保主体 |
(一)投保主体界定的制度困境 |
(二)投保主体存在争议之原因分析 |
(三)投保主体的设定 |
四、乏燃料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 |
(一)除外责任范围分析 |
(二)环境损害应否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
五、乏燃料运输保险风险分担机制 |
(一)规范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使用 |
(二)加入核损害国际条约体系 |
(三)发展核保险自保模式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核损害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界定 |
第一节 核损害所涉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核设施 |
二、核设施营运人 |
三、核事件与核事故 |
第二节 核损害的释义 |
一、有关损害的相关学说 |
二、核损害的内涵 |
第三节 核损害的特征——基于风险社会视角 |
一、风险社会的警示:科学的不确定性 |
二、核损害的具体特征 |
第四节 可救济核损害的范围 |
一、可救济核损害范围判断路径的思路 |
二、可救济核损害范围的判断路径 |
三、可救济核损害范围的国外考察与国内确定 |
第二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分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困境 |
一、原子能基本法、核责任法阙如与立法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 |
二、单恋司法救济与多元化救济之须之间的矛盾 |
三、重事后赔偿与赔偿的阶段化、应急性特征之间的矛盾 |
四、赔偿限额过低且固定与充分合理赔偿目标追求之间的矛盾 |
五、风险分担机制狭窄与风险分担机制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 |
六、短期诉讼时效与核损害高潜伏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一、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特征——非单一责任,而是综合性责任 |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本性特征——重责任分担 |
三、核损害赔偿责任以利益平衡为中心 |
四、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条件存在特殊性 |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元划分 |
一、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元划分结果: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 |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三元划分的法理基础 |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的功能 |
四、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考究 |
二、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 |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功能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 |
三、核损赔偿营运人责任构成要件的功能 |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基本原则 |
一、唯一责任原则 |
二、责任限制原则 |
三、强制财务保证原则 |
四、单一主管法院管辖原则 |
第四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实现 |
一、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实现的最佳方式——投保强制性核第三者责任保险 |
二、强制性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第五节 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与应用 |
一、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 |
二、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用 |
第六节 非诉救济中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引入与应用 |
一、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引入 |
二、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应用 |
第四章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谁受益,谁分担”理论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
一、平衡分担原则 |
二、责任限制原则 |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实现形式: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 |
一、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基础理论 |
二、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功能 |
四、我国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构建 |
五、有益探讨——核设施营运人有过错时是否可以追偿 |
第五章 核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责任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国内外现状 |
一、国外——国家补偿责任的现状 |
二、国内——国家补偿责任的现状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国家保证论 |
一、国家对其行为的担保 |
二、国家对受害人的救济保证 |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履行 |
一、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条件 |
二、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主体 |
三、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范围 |
四、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额度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立法上重核事故预防,但忽视了核损害赔偿 |
二、实践中缺乏核损害赔偿的应急演练 |
三、理论上缺乏对核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的研究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的模式假设与抉择 |
一、核损害责任制度运行之当事人主义模式假设 |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之行政主导模式假设 |
三、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模式的国外立法与实践启示 |
四、二模式之抉择:建立政府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 |
第三节 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可行性 |
一、在制度环境上具有可行性 |
二、在制度空间上具有可行性 |
第四节 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设计 |
一、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基本原则 |
二、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内容 |
第七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代总结 |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单行立法选择 |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制度固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福岛事故对美国核电站的安全启示:第二阶段》第二章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Chinese) |
Abstract |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
1.1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Translation Practice |
1.2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
1.3 Translation Theory |
Chapter Two Introduction of Source Text |
2.1 Background of the Author |
2.2 Background of Source Text |
2.3 Language Features of Source Text |
Chapter Three Description of the Translation Process |
3.1 Process of Translation |
3.2 Translation Difficulties |
3.2.1 Translation of Title |
3.2.2 Translation of Words and Phrases |
3.3 Case Analysis and Translation Techniques |
3.3.1 T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Terms |
3.3.2 Conversion of Nominalization |
3.3.3 Translation Techniques |
Chapter Four Conclusion |
4.1 Enlightenment of Translation |
4.2 Problems to be solved |
Bibliography |
Acknowledgements |
Appendix Ⅰ Source Text and Target Text |
Appendix Ⅱ Glossary |
Appendix Ⅲ |
四、东京电力公司的核电厂正常运行(论文参考文献)
- [1]核电站严重事故核素近海迁移计算研究[D]. 李子超.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2]《环球电力热点观察》期刊文章英译汉实践报告[D]. 张雨童. 河北大学, 2020(08)
- [3]东京电力公司海啸事故策略应对及产业政策分析[J]. 黄佼. 价值工程, 2019(32)
- [4]2018年《能源年度报告》(节选)翻译实践报告[D]. 杨嘉佳. 东华大学, 2019(03)
- [5]核污染土壤修复法律制度研究[D]. 黄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乏燃料运输保险制度研究[D]. 杨程硕.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 陈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A].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 全球核能产业发展报告(2017), 2017
- [9]后福岛时代日本核能产业国家战略研究[A]. 周杰. 全球核能产业发展报告(2017), 2017
- [10]《福岛事故对美国核电站的安全启示:第二阶段》第二章翻译报告[D]. 胡涵. 西南石油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