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金融商品存在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普遍性的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传统的私益诉讼救济不足以解决权益侵害问题,金融监管的软性管理需要借力公益诉讼进行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诉讼的有机融合催生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在金融消费公益诉讼专门规定付之阙如的背景下,因应之策是:增加金融公益诉讼量身定制的专门特别规定;厘清金融商品"公益"保护的本质是让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普遍性的公共利益免于实际损害或免陷损害危险;拓宽原告主体至市、县两级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检察院;侵权构成要件"过错、因果"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设立专项基金并完善诉讼费用收取规则。
论文目录
一、问题缘起———何以研究“金融消费公益诉讼” (一)揭开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面纱。 (二)金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规范现状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文件规定 1.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侧重于消费公益诉讼角度。 2.政策文件的规定———侧重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角度。二、金融消费领域的权益侵害分析———“金融消费公益诉讼”救济的前提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厘清。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形态。三、金融消费权益借用公益诉讼保护之提倡———研判“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力量对比悬殊,需要寻找新的平衡机制。 (二)金融商品的特性使得消费者个体维权成本过高,而金融机构的侵权成本过低。 (三)金融商品存在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权益的高度可能性。 (四)金融柔性监管需借力公益诉讼进行强化。四、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具体法律规范解读和问题反思 (一)原告资格问题。 (二)对“公益”的理解。 (三)“实际损害”或“可能损害风险”的后果分析。 (四)举证责任的考量。 (五)经费的来源。五、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规定及经验启示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规定与借鉴。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规定与借鉴。 (三)日本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规定与借鉴。 (四)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规定与借鉴。六、我国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构建思路 (一)补充专门针对性的规定。 (二)明确金融消费“公益”的内涵。 (三)扩大原告主体。 1.市、县级消费者协会。 2.金融监管机构。 3.检察机关。 (四)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五)充盈公益诉讼的经费。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小媚,何锦玲
关键词: 金融消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举证责任
来源: 福建金融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市支行
分类号: D925.1;D922.28
页码: 69-74
总页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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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消费论文; 公益诉讼论文; 起诉主体论文; 举证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