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涛[1]2004年在《排污税法律制度分析》文中提出环境是准公共物品,环境问题的公共影响程度很高,具有明显的负的外部效应。市场失灵和外部效应要求政府干预。政府应当避免过度地直接干预,兼顾直接管制、创建市场和利用市场的间接经济干预叁种手段,叁种手段并举正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环境管理制度发展的共同目标。排污税是重要的间接经济干预手段,它比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更理性、更规范、更符合宏观调控的目的,由排污收费制度向排污税法律制度的转变既是制度变迁的理性选择,又是摆脱排污收费制度现实困境的出路。 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我国排污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说明了讨论排污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观点。 第二部分从公共物品、环境问题和公共影响、外部效应、市场失灵等方面阐释了政府干预环境问题的一般理论。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更恰当地说,环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逐渐表现出稀缺性。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对固有的矛盾中,人类只能缓解而无法避免环境问题。现代人类的既得利益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每一个人类个体都是环境的受益人,环境问题的恶化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外部效应,外部效应和市场失灵都要求政府对环境问题进行干预,环境问题的公共影响程度决定了政府应当采用税收手段干预环境问题。 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中国从排污收费到排污收税的制度变革的历史必然性。排污费改税是制度演进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形式与本质相统一。排污收费制度处于复杂的现实困境之中,成为了政府失败的一种表现,通过导入排污税法律制度,有望纠正政府失败和摆脱排污收费制度的现实困境。从排污收费到排污收税将是为实现政府环境管制目标而进行的重要的制度变革,政府应当重视间接的经济干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干预效率。设立排污税法律制度还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要求,通过排污税的间接干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部分基于渐进的制度变革的原则,就排污税的职能配置和排污税的课税要素的核心部分提出了建构设想。增加政府收入和调节生产消费行为的职能应得到加强,收入的再分配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政府应更多地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投入资金。由于现有救济手段的不足,政府还应当更加关注由环境问题引起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排污税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税基、税率、管辖和分税等课税要素具有既不同于普通税种,又在排污费基础上有所发展的内容。 第五部分总结了全文的两个结论,并指出排污税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包括:协调排污税和直接管制与创建市场的关系,弥补排污税法律制度的不足;调整国家整个的税收体系,加强国际协调,以抵消排污税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立法上出台《排污税法》,界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岩[2]2008年在《我国排污税收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文中认为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全球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环境积极探索,其中征收环境税就是运用最广泛并认为是最有效的一种经济手段。我国对环境污染所采取的手段是间接的经济干预,即排污收费制度。自70年代开始实施以来,排污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在立法及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采用更严格、更规范的形式即排污税,己迫在眉睫。本文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通过介绍及分析发达国家环境税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当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在我国实施排污税收制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设计了排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及构建方式,为今后我国建立并完善排污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韩易臻[3]2013年在《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不可否认,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采用多元化的环境管理手段,其中环境税费手段特别是环境税收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我国的环境税收领域,费多税少、费强税弱、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税费混杂现象严重,甚至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的环境税税种。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税费体系,完善我国的环境税费制度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而作。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概念以及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证,为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依据;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环境税的内容着手,通过分析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紧迫性;第叁部分从国外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入手,通过对于一些由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以寻求一些可供我国借鉴的思想和经验;第四部分通过完善现行税收规定和开征新型环境税收种类等方面提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具体设计,以期为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刘春颖[4]2016年在《试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设计》文中认为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起源、产生和发展趋势,并从立法角度对环境税的立法设计进行研究,以期供有关部门参考。
赵亮[5]2014年在《我国环境税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挥之不去的雾霾天气使人们意识到环境污染的程度正逐步加深,而且亟待解决。历史的经验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立法开征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剂良药。我国经过不断探索,终于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目标,这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税收法治途径解决环境问题指明了方向。2013年,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表明我国环境税立法程序已经启动。环境税,又称之为庇古税、生态税、绿色税等,本文认为,法学研究中采用“环境税”这个名称比较恰当,立法中环境税的内涵应该包括∶污染税、资源税以及其它税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组成部分。环境税的调节性、技术性和直接性叁个法律特征既表明了其解决环境问题的优势,又对立法提出了要求。由于环境税涉及理论范围较广,因此哲学的环境哲学理论、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法学的环境权理论可谓环境税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真正完全意义上的环境税法律制度,但是仍有一些现行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在默默地执行着相应的职能。其中费主要指排污收费,税主要指资源税、消费税等。虽然现行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税费混乱、征税范围窄、税率较低、税收优惠不足等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较为完善,本文认为,美英法叁国是其杰出代表,其中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专门针对车辆的环境税法律制度,能够给我国环境税立法带来以下有益启示∶坚持环保理念与税收手段相结合;循序渐进,逐步形成环境税法律体系;注重防控大气污染的环境税立法;正确实行绿色税收促进环境税立法;实行环境税收专款专用,并注意扶持环保科技发展。通过中外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环境税应采取独立型和融入型并用的立法模式,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原则和国际化原则,取消排污收费,进行污染税立法,同时调整我国现行环境税法律制度,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成大资源税,对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进行绿化。最终形成以污染税和大资源税法律制度为主,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法律制度为重要补充的环境税立法新局面。
曾庆玫[6]2012年在《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探究》文中提出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许多国家都采用经济手段来应对环境问题。随着我国“十一五”环境规划的实施,环境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而受到关注。而我国至今仍未有真正的环境税税种,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税体系,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文献查阅、比较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从环境税概念和理论依据出发,在分析我国环境税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环境税法律实践的先进经验和理念,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途径。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税概况分析,包括环境税的界定、法律特征,环境税制度的理论依据,其中包括经济学理论依据和法学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对我国环境税制度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第叁部分分析了域外主要发达国家环境税的法律实践,以及在其特点和税种设立方面给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我国实施环境税的现状调查,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比较和归纳,认为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应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引入独立的环境税,调整现行环境税优惠政策,正确定位环境税费关系,进行税制绿色化改革。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与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对策。
彭昭锋[7]2011年在《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为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重要制度,在国外取得良好效果。如何运用环境税这一手段来保护环境,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均衡协调,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和税法发展的时代性主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通过五部分对环境税的产生、发展、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学的角度阐述了如何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体系。第一章环境税的概念。本部分简单介绍了环境税的起源,通过对环境税性质和内容的探讨,结合我国环境税研究的实际状况,阐述了环境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界定了本文所讨论的环境税概念,即环境税是国家基于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立法对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税收调控,实现纳税人行为改变,从而达到保护或改善环境目的的一种由法律明确加以规范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或根据法律授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置的各种刺激型税种,还包括法律或根据法律授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以及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第二章环境税的法理基础。环境税法律制度是环境法与税法交叉领域中的一项经济属性很强的法律制度,同时具有深厚的可持续发展背景。本章主要从法理学、税法学、环境法学方面对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概括总结和拓展性分析,从而为环境税法律制度寻求和论证理论层面的正当性与必然性,并构建出多元化的理论基础体系。在法理学方面,社会利益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发展变化,必然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通过立法途径调整法律规范是应对社会变化的一种方式;在税法理论方面,税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作用使得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环境法所体现的协调发展原则充分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通过对上述法律的理论分析,结合本文环境税的定义,构筑了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第叁章环境税的经济学基础及作用。外部性是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这种成本或利益落到第叁方身上而交易者并没有考虑到。环境资源作为准公共物品导致其外部不经济性,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调节,也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因此需要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法调节是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手段,通过把环境服务费用和环境损害费用直接计入物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各种活动的价格中的方式,可以把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还可以通过征税改变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行为方式,促进创新和结构改革,有利于用生态化方式使用和节约资源,防止环境恶化。第四章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国外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国外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实践,阐述了“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对环境保护有着行政手段无法取代的作用。对于我国而言,需要确立环境税收的理念,并在实际中征收一些环境税种,采取各种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同时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个别尝试一些环境税手段,在具备一定经验后再展开大规模的适用,最后形成系统、完整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在构建环境税制度时,应注重各种环境税手段的综合利用,把环境税同传统税制相协调,配合与其他环保手段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税作用。第五章我国现行与环境相关税费制度简评。从我国现行的涉及资源税费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环境有关的税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最高层次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目前涉及环保内容的税种并不是以环境价值为基础的,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使用,而是为了调节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本身的优劣调节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目前我国将收取排污费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但排污收费制度也因为缺乏强制性而导致环境保护效果较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的优势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尚未充分发挥。第六章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立法原则和构建机制的问题。本章首先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立法原则进行了阐述,提出我国环境税立法应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受益者付费和经济可行原则。同时结合国外环境税推行的经验,提出在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构建,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经济激励机制为核心。通过对独立型环境税体系和融入型环境税体系进行分析,提出现阶段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可采取独立型环境税和融入型环境税综合的方式。通过调节旧税,改费为税,开征新税以及增补旧税的方式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
王瑞[8]2010年在《OECD国家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文中认为20世纪70年代,OECD提出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其成员国随之依次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这种运用经济手段处理环境问题的环境税收政策,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资源提供相关的财政收入,取得了很好的生态效果和经济效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自然资源的浪费和排污量的增长,导致环境质量急剧下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尚未成熟,可以通过借鉴OECD国家相关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逐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标。本文内容包括叁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OECD国家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对OECD成员国环境税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探讨研究了OECD国家环境税制的特点、经验与教训及对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一些启示。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法律的实施现状,剖析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叁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想。首先从总体上阐述了立法原则及立法权限和构建方案,再对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碳税立法的相关思考,最后是有关加强环境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内容。
贾鹏鹏[9]2009年在《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提出环境税,又被称为绿色税、生态税,是20世纪末兴起于国际税收学界的概念,它是一种兼具财政效应与环保效应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环境税的产生有着具体的社会背景。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它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由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协调环境保护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国家着手环境税的实践,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具体到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同时也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环境的恶化又反过来制约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人民的生活和生存安全。自1992年里约会议后,环境税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在各项重要文件中被屡屡提及,虽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在我国付诸实施,但相关理论研究却得到了发展,客观上起到环境保护作用的各种税费措施也陆续付诸实施,但其环境保护的目的性不强,效果也不尽理想。2009年3月,由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下属的研究机构联手完成的“独立型环境税的征收方案”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而“融入型环境税方案”和“环境税费方案”等环境税征收方案也常可见相关专业期刊和网站,对究竟应该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社会各界尚未达成共识。本文试图在分析国外环境税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浅见。笔者认为,虽然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的理论研究和实施经验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但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而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企业运行机制、地区发展差异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并能逐步调整完善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故笔者提出如下的观点:目前我国不宜单设环境税,而是应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绿化,并将目前费改税条件合适的环境费制度改成环境税制度,保留不适合改动的收费项目,配合绿化后的税制共同起到单设环境税的效果;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经验积累后,再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构建独立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本文除导言以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环境税相关研究的综述,本章主要对环境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与环境税相关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回顾,并对环境税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第二章是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的介绍和评价。本章从现实情况出发,对我国目前实施的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制度进行梳理,并对其作用和缺陷进行评价,并以此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的现实基础。第叁章为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实践的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在对OECD国家、美国、日本等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实践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总结了其实践经验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启示。第四章为笔者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本章首先对我国目前学术界正在讨论的几种环境税法律制度的设计方案(独立型环境税方案、融入型环境税方案、环境税费方案)进行了具体地介绍,并对这叁种方案进行了评价,提出了自己对环境税设计的观点。然后从我国环境税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着手,针对税种的选择、税率的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环境税征税部门的确定、环境税相关法律责任的分配以及环境税与其他相关收费制度的协调等各方面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我国环境税实施的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浅见。
台楠楠[10]2012年在《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经济快速增长背后隐藏的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逐渐显现。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更加多元化,更加有效的管理环境的方法,环境税费便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方法之一。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税种,环境税费法律制度体系也比较混乱。因此,改革我国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税费体系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首先从环境税费的相关基础理论入手,在阐释了环境税费法律制度产生的经济学与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后又对环境收费与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接着从国外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入手,在对一些主要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整合的基础上,探析主要发达国家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的特点,并从中吸取对于我国环境税费法律制度构建的有益借鉴。然后,结合我国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实践的现状,对比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继而对改革我国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本文的最后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税费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环境税费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改革和构建,并在整体构建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税收法律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是税制要素的设计,即税法的构成要素的设计。税法的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要素,又包括程序性要素,笔者在文中主要进行了实体性要素的设计,同时还对如何完善予以保留的环境收费和如何进一步加深其他环境保护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绿色化程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
[1]. 排污税法律制度分析[D]. 刘文涛. 郑州大学. 2004
[2]. 我国排污税收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分析[D]. 张岩. 吉林大学. 2008
[3]. 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 韩易臻. 甘肃政法学院. 2013
[4]. 试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设计[J]. 刘春颖. 税务研究. 2016
[5]. 我国环境税立法研究[D]. 赵亮. 山西财经大学. 2014
[6]. 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探究[D]. 曾庆玫. 长安大学. 2012
[7]. 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D]. 彭昭锋. 吉林大学. 2011
[8]. OECD国家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D]. 王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0
[9]. 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D]. 贾鹏鹏. 浙江财经学院. 2009
[10]. 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D]. 台楠楠. 宁波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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