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客体论文-吴煜

财产权客体论文-吴煜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权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数据,财产,客体

财产权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吴煜[1](2019)在《简述数据财产权的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数据作为现代生活重要的生产因素和资源,其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数据的财产化成为一个普遍存在且不能回避的问题。财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法学的范畴,而财产是经济学的范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数据作为一种特定有用信息,天然不具有稀缺性,它不是一项财产,但为防止数据陷入"公地悲剧"之中,有必要给予数据的生产者、处理者一定的激励。本文认为通过立法,赋予特定数据的生产者、处理者数据权,即对数据的专属权或排他支配权,能够产生法定稀缺,从而使数据权成为财产并基于此形成数据财产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刘明[2](2015)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限。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定准确地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持续性法律关系,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台,有效涵盖了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并有利于制度外延根据网络技术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李杨[3](2012)在《着作财产权客体结构中的使用行为——审视着作权法权利作用“焦点”的一个阐释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多重构造体系,除涵盖知识产权处分客体(知识产权利益)以外,还存在知识产权支配客体(使用行为)与行为客体(抽象物)之分。就着作财产权而言,权利作用"焦点"的行为客体路径更多制造的是表述模糊的历史性概念,在权利边界的设定方式上难以限定,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作用"焦点"困境。着作财产权的支配权能并非指向独占之作品,而是限制他人对作品的某些使用行为。支配客体(使用行为)路径始终贯穿于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作用"焦点"思路当中。在反思着作财产权的支配客体,对使用行为进行定性与价值判断时,应避免时下"合理使用"原则、"叁步检验法"传统规则的价值偏向与闭合趋势。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和"公开性"(即"公"、"私"区分)作为"合理使用"原则、"叁步检验法"等使用行为定性及价值判断基准仍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参考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2年03期)

王忠[4](2011)在《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仅及于权利客体而不及于事实——析郑某诉吴某财产权属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02年11月15日,郑某(甲方)与吴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目前在乙方名下的诉争A公寓底商1A、(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1年11期)

杨洁[5](2010)在《试论侵犯特定财产权引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特定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侵犯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持普遍限制的态度。在此问题上我国的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侵犯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有所突破,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进行重新界定,加入客观性的标准,即社会一般人公认该特定物具有情感寄托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王仰文[6](2007)在《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几百年的宪政史已表明,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民主的基石。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经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行政法作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部门法之一,对实现宪法原则负有重要的使命。我国目前的行政法领域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范围理解过窄,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大量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权益不能通过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深化对私有财产权行政法客体范围的认识和理解,以开放的姿态和开阔的襟怀实现宪法原则的要求和使命。(本文来源于《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1期)

秦瑜[7](2007)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当代的飞速发展,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仅表现在科学研究和生产领域,也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跃然而成全球第二大网络用户国(按网络用户人数计算),而考虑到现在的发展势头,这仅仅是未来网络产业的冰山一角。网络游戏和网上社区是网络用户使用网络的两大主要方式,随着网络的普及化,与网络游戏和网上社区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又以前者为甚。一时间,围绕网络虚拟财产而发生的纠纷和事件纷出不穷,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实践中的问题必然引起理论上的思考。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展开了一系列论争。否定论者列举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类型的不同点加以展开,力图以此否定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进而否定其应受法律保护。肯定论者大多则从比较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权类型的相同点出发,说明虚拟财产属于现有的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其中之一,从而肯定其财产性和应受法律保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看似截然不同的观点却有着思路上的相同点:一是它们都过于依赖与传统财产类型的比较来得出各自不同的结论;二是它们都没有将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发展放到当今权利客体扩张的历史趋势中去看待和思考;叁是出于各种因素它们都没有意识到网络虚拟财产本体论意义上的客体地位。四是它们都对虚拟财产的属性采取抽象的性质分析而忽视了从其丰富的表现中进行具体分析。为避免上述误区,本文采取另外一种写作思路:站在财产权客体历史发展的视角,联系当前权利客体扩张趋势,借助法学之外的标准证明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特性,并反驳物权论、债权论和知识产权论的观点,得出虚拟财产为一新型财产权客体的结论。所以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和分析现有主要的关于虚拟财产属性的观点,包括否定论和肯定论。指出其中肯定论在论证思路上的缺陷并提出正确的论证路径。第二部分首先明确了作为财产权客体上位概念的权利客体的含义和财产权客体在后者之中的地位,然后叙述财产权客体历史发展路径,比较两大法系在财产权结构方面的不同模式,指出在当代新的经济、政治、科技条件下其出现的无形化、去类型化以及公枳来源化等趋势并引用经济学的观点说明大陆法系传统财产权结构的概念化、封闭化、物化思维弊端,得出我们应以一个开放、包容的态度去接纳新兴财产类型而非强行地将其归入传统财产权结构中的结论。第叁部分以哲学和产权经济学的财产权相关理论为标准,具体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并得出其财产性应予肯定的结论。在此部分首先引用了洛克、康德、黑格尔、卢梭的财产权观点,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论证,然后采波斯纳的财产权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比较和论证,并在论证“需求性”标准时引用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对之进行细分性分析,同时在相应部分对否定论的相关观点进行了反驳。最后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应加以保护的结论。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较之其他财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特性,并反驳否定论者相关观点。然后对“物权说”从技术层面和哲学层面进行了驳斥,指出导致“磁盘数据”论和否定论的思想根源在于未能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本体论意义上的客体地位。接下来对“债权说”进行反驳,指出虚拟财产本身的权能和请求网络运营商维持虚拟财产产生、存在并发挥功用的特殊环境——网络虚拟世界正常运行的债权之间本质上的区别。最后,通过厘清知识产权客体——人类的智力结晶,一种“思想”与该“思想”的载体——表现为着作、雕塑作品、专利产品、虚拟财产——之间的区别,驳斥了“知识产权说”。第五部分得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类型的结论并简要做了保护方法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欧阳甘芬[8](2006)在《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与物权均为财产权的主要类型,权利创制的目的都在于对其各自所保护的特定利益予以界定并加以协调和配置。然而,由于客体的差异,导致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巨大差异。由于物权客体(即有形物)自然属性稳定、单纯,所以物权构造相对比较固定,以人们熟悉且构造比较固定的物权为参照系,有助于阐释知识产权权利构造,也有助于我们真正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本文以客体为切入点从不同角度对这两种财产权进行比较分析,就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差异来探讨知识产权的特点以及物权法律制度若干内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与不适用的问题,试对客体在私权构建中的作用和功能、不同客体上权利的形态、财产权规制技术和财产权基本理念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这两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知识上财产权与物上财产权的基本区别,从而揭示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有形物权的一项新型财产权,它是以法定许可的形式实现利益排他的“公化私权”,物权制度中的诸多权利内容并不能有效地在知识产权领域加以运用。(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6-04-01)

衡伟[9](2005)在《踢死狗逃跑,盗窃转化为抢劫?》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涂某翻墙进入市郊一富裕农户李某家院内,发现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价值3000余元)未锁,就打算把摩托车盗走。因推车发出声响,惊动了拴在屋檐下的看家狗,狗狂吠将李某之妻王某惊醒。王某见涂某体格强壮,又恐其带有凶器,不敢亲自上前抓捕,大喊一声“抓贼”后解(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5-07-21)

刘引玲[10](2002)在《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充分展示人们的智慧和调动人们的创造性 ,社会与法律对人们的劳动成果将给予最充分的保护 ,其中就包括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与才能的体现 ,其权利人付出了超常的脑力劳动 ,法律对其保护采取较为特殊的规定 ,不仅有生前的还有死后若干年的保护。而人死之后的利益无法由权利人直接享有 ,必须通过继承法律制度给予规定与保护 ,权利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方式处分其死后的财产利益 ,最终实现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其他利益的全面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3期)

财产权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限。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定准确地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持续性法律关系,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台,有效涵盖了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并有利于制度外延根据网络技术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权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吴煜.简述数据财产权的客体[J].法制博览.2019

[2].刘明.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5

[3].李杨.着作财产权客体结构中的使用行为——审视着作权法权利作用“焦点”的一个阐释进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

[4].王忠.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仅及于权利客体而不及于事实——析郑某诉吴某财产权属案[J].中国房地产.2011

[5].杨洁.试论侵犯特定财产权引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

[6].王仰文.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客体[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7].秦瑜.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D].西南政法大学.2007

[8].欧阳甘芬.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D].暨南大学.2006

[9].衡伟.踢死狗逃跑,盗窃转化为抢劫?[N].检察日报.2005

[10].刘引玲.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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