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铁敬[1]2003年在《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部的法律问题,实质上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其中权利是本位的,义务是派生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是人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关于人权的根本法,以人权为切入点来研究宪法,更能抓住宪法的本质。我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枞利国际公约》,前者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加入,后者也批准在即。在此之际,对我国宪法与两公约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我们立法上的不足,以便更好地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比较中发现:我国宪法与两公约虽然在立法的人权观念上存在差异,但在人权的内容及人权的保障体系方面不存在根本的矛盾与冲突。我国政府一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尤其是近20年来,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人权状况有了显着的改善。但是,也应该看到,人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的制约,人权状况还存在不少有待改善的地方。本文认为:首先应树立以人权为本的宪法观念,加强对公权的限制,重视对弱势群体人权的特殊保护;其次,在宪法的权利内容上增加迁徙自由和沉默权的规定;最后,要加快宪法司法化的步伐和配套制度改革,而提高法官素质是宪法司法化的关键。随着我国宪法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我们距离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将不再遥远。
尚巾[2]2011年在《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人权是每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宪法是关于人权的根本法,以人权为切入点来研究宪法,更能抓住宪法的本质。我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于2001年批准加入了前者。通过对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更好地履行国际人权两公约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而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两公约在人权理念、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规定,但在人权内容以及人权的保障体系方面不存在根本的矛盾与冲突。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我国的人权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权总是随着时代在发展的,我国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权状况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推进我国适用国际人权两公约的进程;其次,逐步充实和完善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在宪法的权利内容上增加迁徙自由、罢工自由和沉默权等权利的规定;再次,应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最后,要加快宪法司法适用的步伐和配套制度改革。随着我国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宪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将逐步成为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
严冬[3]2014年在《人权的价值与位阶》文中提出早在上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推进了普遍的人权价值。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批准的决定。而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但至今未批准。签署意味着一个国家表示愿意逐渐接受这个公约;批准意味着一个国家已经接受公约的约束,承诺在国内实施,并逐步转化为国内准则。从当前两公约在中国的批准和实施状况差异来看,对两公约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那么,两公约、以及其所代表的两类人权在价值上是否存在位阶或者优先性?两公约在序言部分,以完全一致的表述宣告了同样的价值。平等价值,在于一切个人平等地享有公约中的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肤色、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等原因作出区分;自由价值,在于公约的实施,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实现,最终是为了实现“自由人类”之“自由理想”;正义价值,在于两公约不仅分类了正义的权利义务制度规则,并且提示了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权;尊严价值,在于两公约中的所有权利均源自于人固有的尊严。可以说,两公约中的人权价值是确定的。平等、自由、正义、尊严的价值贯穿于两公约的实体权利体系中。在具体权利的具体规定上,这些价值有着不同程度以及不同方式的表述。又因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是不同性质的人权,其实现方式以及实施途径必然是不同的,因此两公约采用了不同的实施机制。但这些都并不意味着公约本身有着位阶之区分。但是,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某些具体权利可能会呈现出优先性。社会运行中的两公约,就某一时间截面上,这些价值之间有着位阶之排序。两公约分别以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对应。西方社会自由主义传统中发展起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即第一代人权,与社会主义传统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即第二代人权,这种意识形态的对立伴随着世界范围的政治体制的对立与斗争。两个公约便是国际人权斗争的最重要的两面旗帜。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强调政治权利,西方国家不承认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他们认为这是国家义务,应当在政府的福利政策和制度中实现社会保障;而社会主义国家认为生存权才是最重要的,强调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对人们生存和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中国处于社会主义阵营之中,这种意识形态问题影响着两公约签署、批准的进程。随着人权的发展,一项具体权利范畴往往是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混合与重迭。因此,当前的人权研究中,若是简单以“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作为研究对象来讨论人权的价值,似乎已经不合时宜。如果说人权法的效力等级次序是实然的位阶,那么,人权的价值位阶就是应然的位阶。前者主要以规范研究解决,而后者则应当或是形而上的以哲理建构,或是形而下的返回到社会中去发现。第一章整合了两公约中的人权价值。在两公约共同的序言部分,宣告了同样的平等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两公约构建了各自的权利体系,在这些不同的实体权利中,平等、自由、正义的价值在两公约中有着不同的体现。第二章分析了两公约的价值取向,并且讨论了两公约的位阶。在理想主义的模式中,两公约具有同等的价值,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是同等重要的;但现实状况却是因为人权发展的历史性,在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发展上存在着先后之序,不仅体现在国际范围对两公约的态度,还在于国内社会对于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优先性问题的考量。在世界主义的哲学中,人权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并且,权利问题一直伴随着西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从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叁代人权理论代表这人权社会实践的次序。传统的对人权价值研究和讨论通常置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分类框架中。两公约争论的焦点围绕着两类人权的优先性问题展开的人权价值位阶的争论。两公约在联合国体系中被宣示为同样的价值、同等的重要性。人权法的效力位阶,存在于国际法之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国内法体系之中。从效力等级次序来看,两公约应当是具有同等的地位。第叁章从两公约的历史中挖掘人权价值位阶争论的原因。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形成了国际人权宪章。但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的对立,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国际人权宪章一直在激烈的争议中形成,最终提供了普遍的、广泛认可的国际人权标准。由于两类权利性质的不同,在权利的实现、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是有所不同的。在程序机制上,两公约的权利性质不同,决定了两公约采用不同的执行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公约中存在等级,也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优劣。中国曾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引导了普遍的人权,推进多元、宽容的人文文化。但1949年以后,因为冷战、联合国席位等国际关系问题,使得两公约在中国的签署批准问题变得十分复杂。第四章通过社会调查,了解两公约的社会认知状况,并分别观察两公约以及宪法对人权观念的影响。两个公约具有许多共同权利事项,他们共同的序言中都宣示了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价值追求;并且,法律救助权成为两公约保障人权的最后实现,尽管在此问题上的争议较大。公约与宪法中亦存在许多共同权利事项。通过这些共同事项的关联和比对,在此基础上试图建构其非整体性的、相对系统性的人权价值位阶。但本研究并不在于构建一套人权价值评价指标,或是绘制出精细的人权价值位阶图谱。而是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相对系统性的人权框架中,观察公约对人权价值的影响程度,通过大众人权观念中的价值判断与反馈,观察两公约的实效,分析两公约与宪法在人权保障上的不足和可提升之处。第五章通过观念史的考察,探析两公约对中国人权价值的塑造。八十年代开始,国际人权法真正进入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领域。冷战期间,国际范围意识形态对立在两公约的使用上表现出了深刻的印记。九十年代以后,两公约对于中国人权话语的塑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这期间,人权是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两公约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整体而言,两公约最重要的价值并不在于人权斗争。联合国行动中都强调两类权利具有同等的价值,《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具有同等的地位和重要性。冷战结束以后,意识形态问题出现了巨大的转向,东西的意识形态对立转化为南北的经济发展差异。国际人权事务中的合作也越来越紧密。联合国的作用得以重新的提升,人权普遍价值重新被强调,两个公约同等重要性重新被强调。似乎在主导一种趋势:人权普遍性原则之下,两代人权应是处于同一价值位阶。当前,中国的主流政治话语中,《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两公约的普遍人权价值再次被强调,两公约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同时提及和使用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签署批准问题一直被提上议程,中国的人权话语又回归到多元、宽容的人权价值与人文文化。
沈明笃[4]2009年在《国际人权两公约在国内立法实施中的保留》文中研究说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当前世界上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两大人权公约,公约规定和描述了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但这些规定毕竟只是人权的一个理想状态,从应然到实然,权利的实现与保障还是要通过国内法上的实施来完成。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立法实施问题向来是人权研究的热点,尤其在当今西方世界“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背景之下,在坚持国家主权与切实保障人权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人权与主权之间寻找平衡点的方法就是对国际人权公约提出一定的保留,世界上大多数加入人权两公约的国家不可能完全达到公约规定的理想状态,而必须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定的保留。公约保留是公约的普遍性和完整性相互妥协的一种结果。保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国际公约的普遍性,但与其他国际公约相比,人权公约具有一定特殊性,因而其保留制度也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立法实施、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对接、国际人权公约的保留,这些问题传统上都被放在国际法领域中讨论。通常被忽略的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问题,往往会站在超国家超阶级的高度,出于维护国际秩序的目的,对一国提出比较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如果换到国内法的角度,往往超过了一国的发展阶段,因而只能作为理论,很难在立法操作的层面上得到落实。所以,本文联系上述问题,从国内法的角度出发,以宪法基本权利为中心,探讨切实可行的国际人权公约保留制度,并对我国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的方案进行了相应的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际人权两公约在国内立法实施的一般理论,以及我国适用人权公约的一些做法;第二部分介绍人权公约在批准过程中的保留,从国际上通行的保留理论、人权公约的特殊保留方式入手,结合其他国家提出保留的实际情况,分析主权国家对国际人权公约提出保留的原因;第叁部分围绕宪法基本权利,对比我国立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共同和差异,分析我国实践中提出保留的相关人权公约条款,重点分析了我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叁项解释性声明;第四部分以我国已经签署但尚未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逐条分析了我国需要提出保留或者解释性声明的条款,并在此基础上,从国内法角度提炼出一国对国际人权公约提出保留应当遵循的原则。
李民[5]2003年在《试论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文中认为《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了人权的基本特征。我国对这两个公约的批准 ,必将促进我国人权保护的发展。我国的人权规定与国际人权两公约相比 ,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方面 ,还存有差异 ,这势必对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人权问题造成冲突。要完成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肖怡[6]2005年在《“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法在制度理念上的比较》文中研究指明即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的“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法在制度理念上存在重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可以用国权主义刑法和民权主义刑法的区别来概括。通过两者的比较研究和理性分析,重新定位我国的刑法理念,使刑法的功能完成从国家权力的实现工具到人民权利的实现工具的转变,使中国刑法走向人权保障的民权主义的精神境界。
丁伟峰[7]2005年在《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与中国法治化进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分析了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指出欲推动法治的发展,必须更加全面的保护人权。人权的保护有国际法上的保护与国内法上的保护两种方法。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内容广泛,规定完善。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人权保护比照国际法保护还有很大差距。并从迁徙自由,劳动教养制度,医药实验的法律保护,死刑的适用,诉讼权利的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私有财产,劳工权利的保护,言论自由等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及比照国际法上相关人权保护的规定的差距,并具体分析了这些差距的形成原因及消极影响。提出了完善人权保护应当采取的措施,来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郭宏鹏[8]2005年在《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O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者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加入,后者也批准在即。在国际社会日益关注人权,人权的国际国内保护日趋完备的历史背景下,鉴于人权的国际国内保护日益成为世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在这方面虽已尽了很大努力,但还存在诸多问题。本人选取了刑事立法这一突破点撰写学位论文,以国际人权两公约为依据,对我国刑事法律中人权保护的主要问题予以较为全面的研究,并通过深入思考,提出一些解决和改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人权法制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分别阐述了人权与国际人权法概况;国际人权两公约的产生及其主要内容:国际人权公约下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护;重点探讨了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限制问题,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的问题,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问题。这些问题有的现行刑事法律中有规定但不完善或不具体,有的根本就没明确,直接影响和阻碍了人权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在立法上予以高度重视。
刘晓夏[9]2005年在《人权两公约确认的个人权利的国内司法救济措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这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为缔约国设定了在国内确认、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般或具体的义务,并且要求受其约束的国家以适当的形式在国内予以遵守和履行。其中保护的义务是一项程序上的义务,指国家为个人和某些群体的人权受到政府或其他私人的侵害提供救济。 个人人权的国内司法救济对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本文主要从国际人权法对其的保障以及所设立的实施标准来探讨这个问题。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 前言简单叙述了个人人权的国内司法救济问题的重要性,并指明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正文第一部分着重研究了国内司法救济措施的意义,包括两公约关于国内司法救济的要求、国内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以及其与国内其他救济措施、国际救济程序相比较而言不同的地位和特点。 第二部分主要围绕有关国际文件的解释和国际实践,对国内司法救济的“有效性”标准,从救济请求的可提起性、救济机关的合格性、补救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救济裁决的可执行性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叁部分对国际程序对国内司法救济“有效性”的监督问题进行研究,阐述了国际程序监督的重要性、监督方式及其与国内程序的衔接。 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对我国的影响,分析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措施及其发展,指出其不足,并作出展望和建议。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徐鹏[10]2014年在《1966年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实施》文中提出国际人权法的兴起是20世纪国际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为两公约)确认了人权的基本特征,并成为无数国际人权条约的基础。然而,再完善的公约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自两公约生效的那一刻起,实施问题就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多年来,国际团体和人权组织一直在呼吁“把人权带回家”。对于两公约缔约国而言,如何在坚持国家主权与切实保障人权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是它们最关心的问题。对两公约实施机制的相关国际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无论是对于两公约的发展前景,还是对于中国人权法律制度的改革和政策选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共有五章。导论部分首先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就与本研究相关的主要文献进行述评,并简要介绍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第一章对人权条约实施、人权条约监督、人权条约遵守的基本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并阐述叁者之间的关系。人权条约的实施是指通过具体措施落实和保证人权条约的义务得到履行的过程。人权条约的监督是指人权条约机构建立的用于监测人权标准在缔约国国内的遵守情况的所有程序。人权条约的遵守是指缔约国的行为符合人权条约的相关规定。在整个人权条约体系中,人权的监督和实施相辅相成,监督是为了促进人权条约更好的实施。人权条约的实施和遵守不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遵守,但遵守不以实施为前提,不实施有时也可能出现遵守的效果。第二章探讨两公约的实施要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对于两公约的实施不能用截然分立的观点来看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国际实践有力地证实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具有可裁决性。两公约分别设置了专门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公约的履行。尽管设立的背景和发展过程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公约的监督模式逐步走向趋同。但两公约都存在大量的迟延提交报告、报告质量差等问题,国家间指控从未启动,个人来文程序的利用率不高。第叁章分析两公约及其条约机构的决定在缔约国实施的情况。加入两公约意味着缔约国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层面落实两公约的要求。在立法层面上,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方式使公约在国内得以适用。在司法层面上,两公约被许多缔约国用来解释相关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渊源。在行政措施方面,缔约国通过采取各种人权计划,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等方式保证两公约的履行。两公约人权机构的决定是考察两公约实施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一般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还是针对个人来文做出的意见,各缔约国对其法律效力有不同的看法和实践。但总体上,两公约人权机构的决定被认为没有法律拘束力,缔约国没有履行这些决定的义务。第四章结合缔约国的实践考察两公约的实施效果。判断两公约实施效果的工具是人权指标,两公约的法律框架中均包含了人权指标的内容。但是,信息收集的准确性和衡量领域的广泛性直接影响人权指标的合理性和衡量结果。从直接效果的角度上看,两公约对缔约国影响的程度不一。积极参与两公约体系的国家实施效果明显,而很少涉足两公约体系的国家显示的实施效果很弱。但在间接效果方面,两公约增强了人权意识,促进了人权的普遍性,宣示了人权保障标准的认同。影响两公约实施的因素很多,缺乏实施公约的政治意愿和国内实施制度上的障碍以及两公约人权机构的制度性缺陷妨碍了两公约的有效实施。应当鼓励缔约国积极参与两公约体系,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非国家实体在人权动员方面的作用。两公约人权机构应恪守职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第五章探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概况。作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履行该公约下的义务。然而,事实证明中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方面和该公约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应完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相关立法,通过调解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在适当的时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促进该公约在中国的实施。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内容简要作出总结,阐明全文的主要观点,根据新近召开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分析中国人权尤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趋势,并提出尚未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D]. 姜铁敬.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2].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比较研究[D]. 尚巾. 河北大学. 2011
[3]. 人权的价值与位阶[D]. 严冬.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4]. 国际人权两公约在国内立法实施中的保留[D]. 沈明笃.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5]. 试论国际人权两公约在我国的适用[J]. 李民. 唯实. 2003
[6].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法在制度理念上的比较[J]. 肖怡.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5
[7].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与中国法治化进程[D]. 丁伟峰. 黑龙江大学. 2005
[8].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D]. 郭宏鹏. 大连海事大学. 2005
[9]. 人权两公约确认的个人权利的国内司法救济措施[D]. 刘晓夏.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10]. 1966年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实施[D]. 徐鹏. 武汉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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