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自治研究

城市社区自治研究

张美华[1]2008年在《城市社区中的协商民主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社区自治产生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问题不断浮现、政治民主成为共识、社会结构逐渐出现分化和阶层化的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可以说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面临的一种抉择。本文阐述了社区管理与社区自治的基本涵义。由于欧美国家社会发展进程较快,所以首先介绍了目前世界先进国家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及其主要内容,而我国的社区自治理论,很大一部分是对原有欧美社会理论的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好的对应我国社会自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这些理论同目前我国社区管理与自治的现状进行比较和分析,对其中一些问题进一步进行论证。在笔者所处的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实际中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下四个方面,包括:一是街道行政管理主体与社区利益主体的矛盾。二是街道行政管理方式与社区内社会服务功能需求的矛盾。叁是街道行政管理职能与社区内人们精神需求多样化的矛盾。四是街道行政组织纵向隶属关系与社区内各种组织横向联系的矛盾。这些矛盾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我国原有的政府一直处于强势主导地位的管理所引起的。目前社会快速发展,政府部门所要处理问题过多,有很多问题还没及时处理,但社会的发展又不能让我们慢慢等政府出台政策解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遇到的这几个主要方面的矛盾,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个“叁会”工作摸式,结合“叁会”模式的经验,对社区自治现状进行一些肤浅的分析、探讨和研究,将实际社区工作中的一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与大家共享,共同为我国社区自治的发展出微薄之力。“叁会”工作摸式是建立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之上的,这也对所在辖区的居民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相对应的在上海这样的发展较快较先进的城市中有一定的推广意义,但这种工作模式目前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其它一些城市,只能是在特定工作环境中的一种特殊工作方法,但它也代表了社区自治的一种发展方向,将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民主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可能会成为一种有效的工作方式。就目前我国的社区自治发展而言,还是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扶持,这是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但政府如何尽量还政于民,民主协商,从来引导社区走向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发展,我们还有很多难关要解决,其间还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张平[2]2012年在《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提出城市社区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府治理的重要议题。为了研究目前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并深入探讨影响广大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内在动因,从而为党和政府以及有关组织引导居民积极从事社区自治活动提供依据,运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多元统计分析方法等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在借助计划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添加社会资本理论和人格理论的补充变量,据此编制了“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影响因素调查问卷”,对中国辽宁省、安徽省和四川省等10个省份共20个城市中的1794名受访者进行调查。正式调查问卷包括社区自治态度、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社区自治行为、社区社会资本、人格倾向、自治认知和人口统计学等变量。为了更好地探讨各个因素对社区自治行为的影响程度,笔者先后构建了8个理论模型并提出15项研究假设。首先将1794名样本随机分成两半,采用探索性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随机分半的一批897名受访者数据进行验证。通过模型拟合度和路径系数比较,确认综合模型为最合理模型。然后,利用随机生成的另一批897名受访者数据进行综合模型的效度检验,发现综合模型具有稳定性。并且,依据该模型综合探讨了各因素对社区自治行为影响的总效应。研究发现:首先,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社区自治参与次数低下,有45%的受访者在过去一年中根本没有参与过社区自治活动。居民基本能够正确认知社区自治内涵和其产生的积极结果。居民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处于中等水平。其次,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除了性别之外,其余各种人口统计学变量和居住年限以及物业费都对居民社区自治行为产生显着影响。具体表现为年龄越大、收入越低、教育程度越低的群体,越参与社区自治活动;民主党派群体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次数多;10年以上居住期的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水平高;没有物业费和物业费为2-3.9元的群体社区自治活动的参与次数低下。再次,正向影响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计划行为理论变量中,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排序第一,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社区社会资本排序第二,第叁位是人格倾向,其后是社区自治态度、社区自治认知。最后,针对数据分析结果,提出促进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建议:明确“政府主导,居民主体”的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发展取向。在此基础上根据社区自治行为的计划行为理论主要影响变量,指出应该给予居民成功社区自治经验,提升自治效能感;推动经济和政治健康发展,夯实居民社区自治基础;大力发展社区自治组织,提高社区社会资本存量;家庭、学校、职场实践叁方合力,形塑居民良好人格品质;实施积极的社会说服,弘扬社区自治精神。

邓泽贤[3]2008年在《城市社区自治体制创新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城市社区自治还处于发展初期。城市社区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联结点,城市社区自治能够使政府和城市社区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基础上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和解决社会矛盾,它必然成为城市社会基层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城市社区自治管理体系创新的理论也日益成为理论界的焦点。本文从城市社会结构转型和单位体制解体的宏观背景出发,将关注点放在基层管理体制上,从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角度,以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社区建设实验为例,通过大量的调查,对城市社区自治管理体制创新过程进行系统的描述,以此为基础作出理论总结和概括,并对城市社区自治管理体制创新进行探索,这对于学术界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建设中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创新的状况及走向有一定价值,同时也能够为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一定参考。

廖清平[4]2007年在《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建设研究》文中提出城市社区自治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已达半个多世纪,目前正面对着一些难题。在过去,城市社区自治机构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在某些特定历史时期未发挥其协助政府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的作用,更多的时候却是使得基层群众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利,“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实践也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并带来了基层的稳定和发展。而现在,城市社区自治机构的实然运行状态正在尴尬地遭遇来自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家、政府角色的必然转变和战略的调整,乃至人民根本利益的满足等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城市社区自治机构的行政化和运作的支撑力量弱小以及和社区内其他主体作用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实现真正的社区自治等难题虽老调重谈,却也到了必须真正攻克的时候了。为此,本文意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综合的思考,以期为城市社区自治机构的建设研究添砖加瓦。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全文共计约五万五千字。各组成部分的主要内容提要如下:绪论:作者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阐述了本文的写作缘由;同时,作者综合概括了本文所运用的具有代表性的资料和各种研究方法;并在其中简要叙述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应是囊括权力机构、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为一体的体系;为使得其真正做到自治,支撑网络的构建也实为必要。第一部分:城市社区及城市社区自治机构的基本认知作者在本部分从社区的内涵和外延入手界定了城市社区,又通过比较城市社区自治机构与社区内其他自治性机构或组织以及非自治性机构或组织的不同界定了城市社区自治机构的涵义、性质、作用及功能,阐述了城市社区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并指出城市社区自治机构乃城市社区自治功能发挥的关键主体。第二部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机构的已然状态和存在问题在本部分,作者通过探寻我国城市社区已然自治机构即居民委员会的演变历史,详细阐述了居民委员会目前所存在的叁大问题:一是行政化倾向严重,二是运作的支撑力量弱小,叁是与社区内其他作用主体的关系不协调。第叁部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依据和条件作者在本部分先探析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建设的四大理论基础,即治理理论、社区自治公共行政与公民民主行政参与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自组织理论;然后阐述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建设所面临的来自国家、居民、社会的挑战和发展机遇;最后介绍了国内外社区自治机构建设的一些经验。第四部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对策建议本部分是全文的核心所在,作者首先表述了对于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建设的设想和建议:前提在于社区的划分和规模的确定,而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应是包括权力机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机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执行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一个组织体系,而加强和改善社区党的领导、提高城市社区自治机构成员的素质和能力是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机构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其次是就如何构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机构运作的支撑网络做了阐述:运用好政府力量,协调好与社区内其它作用主体的关系,保证好物质基础的供给,培养好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最后就我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前景问题主要是社区自治和社区法治作了必要的交待。

何谦[5]2017年在《张家港市杨舍镇CY社区居民自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党中央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以及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民主的概念被推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社区作为整个社会最基层的单元形式,实现民主自治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张家港市杨舍镇CY社区属于城市、农村混合型社区,是苏南地区典型的社区类型,纯城市社区或纯农村社区的自治模式都不能很好的运用于该类社区,于是张家港市杨舍镇CY社区创新性的构建出居民议事制度,并将它介入到社区居民自治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中,在社区建设的民主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从公民社会理论、参与式理论、社区自组织理论着手,对张家港市杨舍镇CY社区居民自治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作为一种新的探索型的社区居民自治模式,还有很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社区居民自治意识与自主参与管理意识不高,导致民主选举等工作存在局限性;自治主体对民主自治的真正内涵认识不到位导致民主决策不够完善;社区自治组织在政府的把控下,民主管理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制度的构建与执行不足导致民主监督落实偏差等等。本文通过研究文献、个案分析和实证探索研究的方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当前张家港市杨舍镇CY社区居民自治的问题突出,主要原因还在于社区职能的行政化、社区居民参与的意识还不够、社区自治力量薄弱、社区管理中制度不够完善、社区社会资源没有灵活运用等原因形成的。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比较分析国内外典型社区模式的经验与教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张家港市杨舍镇CY社区居民自治的对策及建议,包括理清政府和社区之间的工作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区自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创新基本理念,创新传统工作方式,增强基层组织的领导力,实现对民众自治工作的有效引导;提高居民、自治组织等自治主体参与社区自治的意识与能力;通过建立“自治清单”、扩展自治载体、完善决策机制、夯实经费保障机制等途径健全社区自治制度;借助社会组织、共建资源、财政资源等整合,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

杨晨[6]2017年在《扬州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社区自治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城市化的推进过程中,社区自治不断涌现新问题,其中以城乡结合部为代表的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转化在社区自治中出现的新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主要有社区自治体制运行不畅,社区居民参与不足,行政干预过多等问题等等。实现城乡结合部社区的善治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本文以治理与善治理论,以及社会学组织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对扬州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社区自治进行了具体考察,首先从总体上探讨了扬州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自治的背景和实践绩效,在梳理近年来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和深入访谈等形式,对扬州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社区自治所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展开讨论。城乡结合部社区权力划分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社区自治改革存在的系统性问题、社区自治与政府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在扬州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社区都有特殊的表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针对扬州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社区的具体特点,在自治制度创新,发挥党支部核心作用,居民素质培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在制度创新上,进一步完善社区民主议事体制;在社区自治中,要明确社区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在居民素质培养上,要培育有利于居民素质提高的社会环境,具体来讲,要强化社区的认同和归属意识,建立拥有共同利益的社区整体意识,提高居民的自我管理意识,以及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周厉文[7]2015年在《当代中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作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如今中国的社会结构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经历着转型,从之前的“国家一元化”向“国家、市场、社区叁元化”进行转变。这一转变的发生从社会层面来看,以往的街区管理正在朝着小区制转变,并向着社区的目标在迈进。从参与群体的角度来看,以前的居民正在成为有着权利意识的业主,并且越来越表达出变成公民的意愿。社区作为一个在西方被较早研究的概念,是一个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社会是由各种不同大小的社区所构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社区的研究是对社会研究的起点。一个成熟的社区具有着诸多功能,它即使在政府运转失灵后,仍然可以运转,并保持着规则。成熟的社区将为政府节省大量的管理成本,同时还能够对政府的福利起到相应的补充作用。我国作为一个有庞大人口基数的国家,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期”的现阶段,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如人口老龄化、医疗资源有限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仍由政府大包大揽,那么不仅政府将不堪重负,而且人民的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本文从社区自治的概念、内涵入手,通过对中西方社区研究的梳理,来分析现阶段社区自治的现状。文章通过对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调查分析,来发现社区自治时居民所暴露出的问题。同时结合了案例分析,以上海吴街平民社区的典型案例来思考形成如今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所表现出的问题的深层原因。以实例来重点分析了现今在社区内所存在的四种组织的动员形式。随后探讨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社区各组织的多元复合合作模式,并给出了笔者的意见,希望能对中国的社区自治产生启示。

常宝琴[8]2007年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城市社区自治是世界部分国家应对经济全球化,城市治理变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转轨,对城市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后,城市社区自治开始在我国兴起。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总结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是随着城市社区自治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由于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阻碍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主要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实施了17年,其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没有对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组织、社区党组织、社区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规定,再加上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内的其它自治组织权责不明,关系混乱,使得社区内的居民对于居民委员会缺乏信任,对社区的事物表现冷漠,缺乏参与意识,这些都是城市社区自治进展缓慢,困难重重的重要原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无法满足城市社区自治的现实需要,阻碍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深入发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是当务之急。城市社区自治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基层民主政治的扩大发展,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健全的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是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进行的研究。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组成。引言中简要地说明了城市社区自治的缘起及发展历程。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城市社区自治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含义、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以及推动城市社区自治的意义。第二部分城市社区自治的理论基础部分,探寻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和社会学基础。第叁部分通过介绍美国、日本、新加坡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总结出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可借鉴的内容。第四部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分析,介绍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在结语中说明,城市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方向,如果要深入发展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就必须完善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理顺社区与政府、社区与党、社区与社区居民、社区与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城市社区自治更深入的发展。

薛建泽[9]2014年在《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社区民主自治是城市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但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城市社区治理并没有真正实现自治。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基层民主自治被提上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对于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精神,从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大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区群众的不断努力下,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从总体上看,由于种种原因,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基础仍较薄弱,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社区管理行政化、自治功能不健全、居民政治参与热情不高等现象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因而,加快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步伐已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为此,就必须在认真总结和汲取国内外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社区自治的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社区自治法规体系,强化基层民主政治的法制保障;创新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模式,不断提升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水平;因地制宜制定社区居民自治公约,不断增强社区居民自律意识;理顺政府与社区关系,正确定位居委会功能;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大力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培养居民参与意识,提升居民自治素养;拓宽居民参与渠道,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坚持区务公开,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唯此,才能加快建设步伐,也才有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顺利推进。

张岩[10]2012年在《中国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的宪政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是社会管理的细胞,社区的良性发展和建设对今后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稳定的维护、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意义重大。上个世纪80年代前所形成的社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规划出来的渗透着行政色彩的社区,缺少真正的“社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要素(认同感),而它只具有“社区”之名称,而无实质内核。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所形成的社区,虽已经初步具有了社区的某一些要素(如在新兴的房地产开发型社区),但截至目前真正成熟的“公民社区”还未曾出现,只能说仍在培育,生长之中。从总体来看,中国的社区存在的类型有:传统的街坊式社区、单一的单位式社区、混合综合式社区、城乡演替式社区以及新兴房地产开发型社区五种,绝大多数都具有政府行政行为干预社区自治,即“行政社区”的特点。通过对我国“行政社区”的反思,我们发现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行政社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基层城市社区自治立法的滞后。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变,现行城市社区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合理和滞后性愈来愈限制着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制约着我国“行政社区”向理想“公民社区”转化的进度。第二,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错位。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街道办事处把作为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当成自己的派出机构,将一些不属于自治组织职责的行政事务摊派到居民委员会头上,居民委员会承担了过多行政性事务无暇顾及自治事务,社区自治的功能大大减弱。第叁,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矛盾。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迭,也就是说二者的职责规定模糊、不明晰。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也存在矛盾,《物业管理条例》未能处理好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关系,片面强调了业委会的独立性,使居委会的领导地位形同虚设。第四,社区成员参与动力不足及失序。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城市社区成员不是没有参与的意识,而是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体制,社区参与的组织程度不高、各种激励措施未能到位,这些都影响了社区成员的参与动力,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使社区成员的参与不规范的现象突出。第五,非政府组织发育缓慢。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区建设的快速推进,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非政府组织在社区自治中的角色发挥程度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从总体来看,因为在中国独特的生态环境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主要受到了制度、资源等方面的制约。成熟的“公民社区”应当是充分调动社区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参与积极性,拥有成熟的民间组织,社区内所有组织(包括自治组织)共同满足社区成员需求的良性互动的社区。为此,针对“行政社区”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培育“公民社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社区自治的相关法律,在这里主要指完善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名称的更改、在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增加“政府不应干涉依法属于社区成员自治范围内的工作”,从法律上加强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性、独立性等方面。第二,理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限制政府对社区自治的干预,最好的办法应当是改变社区对街道办事处的实际隶属关系,即社区与街道脱钩,撤销街道办事处。虽然街道办的撤销本身产生了“下改上不改”、“人员分配”等诸多困境,但撤销街道办仍是大势所趋。第叁,化解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间各自的性质;另一方面,尤其要协调好在社区中居委会与其他组织的相关利益,促进它们协调发展,更好的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需求。第四,完善参与机制、强化居民自治意识。一方面,价值和利益的选择是社区成员参与的动力。另一方面,社区成员参与的有效性也与相应的制度体制密切相关。杭州市在社区建设中,在体制和制度上的大胆创新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五,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全面发展不仅可以使政府的角色定位从现在的“全能型”转变为“服务型”,也能够有效解决社区参与的动力问题,为社区成员参与提供更大的空间与领域。为此我们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从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加大扶持力度,经费支持等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 城市社区中的协商民主机制研究[D]. 张美华.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2]. 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影响因素研究[D]. 张平. 东北大学. 2012

[3]. 城市社区自治体制创新的研究[D]. 邓泽贤. 山东师范大学. 2008

[4]. 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建设研究[D]. 廖清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5]. 张家港市杨舍镇CY社区居民自治研究[D]. 何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7

[6]. 扬州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社区自治研究[D]. 杨晨. 南京理工大学. 2017

[7]. 当代中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研究[D]. 周厉文. 外交学院. 2015

[8]. 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研究[D]. 常宝琴. 山西大学. 2007

[9]. 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研究[D]. 薛建泽. 广东海洋大学. 2014

[10]. 中国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的宪政思考[D]. 张岩. 河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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