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环境保护税中的税收优惠制度与税法原则、环境保护原则存在一定的法理冲突,影响了税收公平,同时也背离了"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基本理论。具体制度中的农业生产排污、流动污染源排污、污染处理场所达标排污等免征环境保护税之规定应当予以完善。通过限缩环境保护税中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加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实现环境保护税之立法目的,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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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腾宇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税收公平,环境保护
来源: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Ⅰ辑,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财政与税收
单位: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F812.42;X321
DOI: 10.13358/j.issn.1008-813x.2019.0227.01
页码: 11-14
总页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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