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互联网竞争日益激烈,而互联网存在的浅门槛、易外溢倾向使得互联网企业间的摩擦更加多样复杂,正确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就尤为重要。当下众多判例表明法院倾向保护广告商,且因为存在损害关系而认定不正当竞争,这也表明法官担心打破现状将损害公共利益。这表明法官受"现状偏见"影响较深,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时缺乏合理性,以及存在一些看似合理却是与案件无关的担忧。在互联网领域,应审慎认定互联网主体权益,正确认识互联网竞争技术中立,主观恶之判断更是成为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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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董宇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广告屏蔽,广告模式
来源: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安徽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294
DOI: 10.19520/j.cnki.issn1674-3288.2019.06.018
页码: 92-96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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