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教育简介
美国的教育体系是高度分权的。根据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宪法不授予联邦而又不禁止给州的权力属于各州。因而联邦政府无权确定国家教育制度,教育政策以及教育课程设置等均由各州与地方学区自行决定。但是由于美国各州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方面所具备的共性,以及美国国家教育评审、鉴定机构的指导作用等,全美各州的教育体制虽有所差别,但总的来看是大同小异。
美国的教育基本上可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层次。
⒈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
美国的初等教育包括一至两年的学前幼儿教育、一年的幼儿园教育、五至八年的小学教育。中等教育包括七年级开始的初级中学教育,以及九至十二或十至十二年级的高级中学教育。
美国大多数州实施从幼儿园到高中十二年级公立学校的义务教育。
美国公立中、小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州和地方政府。
美国所有州都允许举办私立中小学教育,但必须经州政府许可,取得办学执照,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对初、中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为:绝大多数州设有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公立中小学教育政策,由州教育厅长及其下属的专业教育工作者和辅助人员贯彻执行。州教育厅的职责通常包括:将州教育经费分拨给地方教育当局,执行或解释有关学校的法律,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等。在初、中等教育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中,地方学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美除夏威夷外,其他各州都设有地方学区,具体负责公立中小学的设立和管理等。根据2002~2003年的统计数字,全美共有14465个学区。地方学区的领导成员一般包括五至七人,其中部分成员由地方政府任命,其他成员则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各学区领导成员所组成的学区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州政策等,责成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管理地方公立中小学教育。
⒉高等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从1636年建立的哈佛学院开始,至今有370余年的历史。其中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1944年颁布的《退伍军人法案》以及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等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美国高等教育的运行和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其中联邦政府、州政府和高等院校的全国性组织作为三个关键性的环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政府一直积极扶持高等教育发展,但是联邦政府一直没有制定过关于高等教育运行和体制方面的规定性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向大学提供科研拨款和学生资助,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根据2000~2001年的统计数字,联邦政府为高等教育提供的经费虽然只占高等学校总经费的11.2%,但是为大学生提供奖学金、贷款和对大学研发活动提供经费的额度却远远超过各州政府、工业界及其他捐款者。例如1999~2000年度联邦政府为大学本科生提供的资助占大学生所得资助总额的57.7%,州政府提供的资助比例只占22.6%。2004年,联邦政府对大学的科研项目拨款占大学所有科研收入的62%,达261亿美元,其中206亿美元为基础研究经费,49亿美元为应用研究经费,5.43亿美元为开发研究经费。此外,联邦政府还在税收政策方面支持高等教育,如规定高等院校筹措的经费以及家庭为子女准备的教育费用可以减税等。
美国各州政府对州内公立高等学校的规划、运行和体制等均有规范性的文件。但总的来讲,州政府只是为高等院校的运行提供法律框架,而各类高校自发形成的各种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对高等学校运行和体制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各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大部分州是根据惯例来确定分配方案,即在州政府每年的高教预算确定之后,根据州内每个公立大学每年的招生情况、学校性质和需要、教学设施状况等确定具体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每个州立大学每年所分到的教育经费数目变化不大。对经费的使用,州政府通常也只是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政策。
二、美国教育对外交流
外交事务是美国联邦政府的职责之一。因此,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签订教育交流协议,以及制定国际教育政策,也属于联邦政府职责范围。
⒈联邦政府负责国际教育的主要机构。
①美国教育部(U.S.DepartmentofEducation),是负责教育事务的主要联邦政府机构。教育部负责协调国际教育政策和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在美国教育部内,美国教育信息中心(U.S.NationalEducationInformationCenter)、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ationalCenterforEducationStatistics)根据国际协定收集、传播国际教育、比较教育、国际测量等方面的信息,并与国际统计机构进行合作。
②美国国务院(U.S.DepartmentofState)
a.美国国务院领事事务局(BureauofConsularAffairsoftheU.S.Department),负责批准和发放外国学生和教师赴美签证。
b.美国国务院教育与文化局(BureauofEducationalandCulturalAffairsoftheU.S.Department),负责管理海外教育咨询事务,监管联邦政府资助的交换学者项目。
c.美国国务院国际组织事务局(Bureauof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AffairsoftheU.S.Department),负责监管美国与国际组织或地区性组织有关的活动。
③白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TheOfficeofthe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负责国际贸易谈判,包括WTO与GATS的谈判。教育服务贸易也是USTR的管理职责范围。
④美国移民和归化事务局(U.S.ImmigrationandNaturalizationService),负责批准外国人进入或居留美国,管理实施美国居住条例。
⒉民间国际教育交流活动。
除上述由官方负责的国际教育交流事务外,大多数国际教育交流活动是在民间进行的,包括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学校等从事的国际交流活动。活动形式包括:由私营企业赞助的交流项目、跨院校合作、研究合作、学生到国外学习旅行、学分转移和互认协议、院校合作伙伴关系、私人咨询和支持服务、个人或团体寻求国际教育或教学工作机会等。除跨境流动需要办理护照和签证外,这些活动一般不需要政府的批准或监管。
⒊官方和民间合作进行的国际教育交流活动。
有四类需要官方和民间合作进行的国际交流活动。第一,签署正式的国际协议,进行国际谈判和访问。虽然主要由官方组织实施,但需要听取民间的意见,或需要有民间代表参加。第二,面向国际提供教育信息服务。美国教育信息中心本身是一种官方和民间合作的组织,美国国务院的海外信息服务也需要民间组织和信息提供者参与。第三,制定国家间学位学分互认政策。虽然美国大学、雇主、颁发许可证的部门都能够就是否承认国外的学位学分自行做出决定,但“全国外国教育文凭评价委员会”(TheNationalCouncilfortheEvaluationofForeignEducationalCredentials)仍然需要就国际教育文凭互认提供一般性指导。这一委员会既包括官方也包括民间的成员。第四,制定和实施国际教育政策。美国教育部、国务院以及其他机构在制定和实施国际教育政策时,经常需要征求教育界及其他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