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艳1范少辰2
(1.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41;2.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中图分类号: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7-058
摘要:在最近十几年的时间里,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成为了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公民社会的涵义与特征、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社会与政府善治三个方面出发,就国内学者对公民社会理论进行的相关研究做一理论综述。
关键词:公民社会;国家;政府善治
一、公民社会的涵义与特征
1.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社会”是一个源于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概念,由“civilsociety”一词转译而来,又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涵义,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论述。俞可平先生以“社会三分法”为出发点对公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首先将社会分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三个部分。依据这种划分,公民社会就是指“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1]何增科先生认为戈登.怀特对公民社会下的定义颇具代表性:“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2]
2.公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国内众多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
(1)自主性是公民社会的根本特征。
自主性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的独立和自治,即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国家与政府之外的,具有自我管理、自主治理能力的民间力量。公民社会的自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既不属于也不依附于任何国家权力机构,独立运作,自我管理。第二,公民社会组织的产生,不是政治力量策划或操纵的结果,而是具有相同利益和共同要求的一群人为维护和促进他们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自发而生的产物。第三,公民社会的组织完全是或主要是靠自筹经费,如来自民间的志愿捐款、成员的会费等维持日常的活动。[4](p165)
(2)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基础。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条件。伍俊斌指出:“当市场经济逐步解构并最终战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确立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时,公民社会也随之得以发展、壮大,逐步摆脱政治国家的宰制获得自己的活动领地,并最终强大到可以制衡政治国家的地步。这表明,公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唯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才会有公民社会生成的土壤,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5]俞可平先生也认为,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1]
(3)公民社会需要遵循一定的契约规则。
公民社会的内在联系产生于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契约性关系,因此,公民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契约规则。“这种契约性规则一旦得以确立,它便对市民社会中每个成员的行为选择构成了外在的约束空间;每个受制于这种契约关系的成员,可以在遵奉这种规则的范围内理性的竞取自己的利益,并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充分自主和独立。”[6](p9)
二、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研究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容。公民社会理论家提出各种各样的关系模式,何增科先生将其概括为这样五种:1、公民社会制衡国家。这种看法认为,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反应;2、公民社会对抗国家。这种关系模式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需求就愈小;3、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这是一种强国家-强社会模式,该模式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和谐共存;4、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对于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公民社会论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5、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持此论者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7]
三、公民社会与政府善治
俞可平先生指出:“善治的本质,在于政治透明化、法治、责任性、公民参与、协商写作、合作伙伴”,而“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正在使原有以‘统治为’特征的政治体制转向‘善治’。”[8]具体说来,公民社会在政府善治建构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陈桂生先生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总结:“1、规范政府行为。公民社会对政府行为构成了有力的制约。当公民社会组织发现政府政策明显不合理或违法时,会有组织地抵制这些政策,在许多情况下政府迫于其压力而往往改变原来的政策。公民社会组织越是强大的地方,政府行为规范性就愈强;2、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公民社会能够承担大量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内容。公民社会发展,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可能性,也为实现政府善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3、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各类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宣传和舆论,引起社会和政府对某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甚至推动政府出台该方面政策。同时,公民社会组织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可以改善政府的形象,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4、加强政府与社会互动。公民社会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它通过建设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机制,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公民社会组织在增强公民与政府有效沟通的同时促进着善治的进程。”[9]
公民社会是近年来国内学术界颇为关注的新兴理论。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治民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走向。实现公民社会和国家、政府的良好互动是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我国的实际发展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公民社会的本质要求,结合中国的社会现实,努力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健康稳定的中国特色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12月。
[2]戈登.怀特著,何增科译,《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年第1期。
[3]曾远英:《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嬗变述评》,《前沿》,2008年第11期。
[4]孔德元:《政治社会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1版。
[5]伍俊斌:《论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
[6]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
[7]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8]俞可平,王颖:《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政府善治》,《中国改革》,2001年第6期。
[9]陈桂生,苏文卿:《基于公民社会视角的善治政府构建》,《理论导刊》,2009年8月。
作者简介:
1.马春艳(1986-),女,回族,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西行政体制比较。
2.范少辰(1988-),女,汉族,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西行政体制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