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失权研究

民事诉讼答辩失权研究

杨坤[1]2016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诉答程序是开启民事审前程序的基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对民事审前程序重视程度的加深,建立完善的诉答程序也成为改革的题中之义。但是,我国民事诉讼并没有给予诉答程序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对被告未按期提交答辩状或者提交虚假答辩的行为未规定制裁措施,导致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延迟答辩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诉讼效率的提高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应该引入答辩失权制度,并对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设计。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答辩失权制度概述,包括答辩和答辩失权的概念界定、答辩失权的适用情形、答辩失权制度的价值透析,对答辩失权制度作了基本论述。第二章为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国内学者对引入答辩失权制度的争议得出我国应该引入答辩失权制度的结论,继而从保证审前程序司法公正、提高我国诉讼效率、确立证据失权叁个方面论证了我国构建答辩失权的必要性,并且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变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构建答辩失权的可行性。第叁章为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法分析,本文分别以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诉答模式下的答辩失权制度与大陆法系下的德国、日本答辩失权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并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在答辩失权制度上的共性与个性,总结了其对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所提供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答辩制度构建方面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我国在构建答辩制度时应选择的模式。在考察部分学者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建议与理由的基础上,笔者就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在答辩失权约束主体、构成要件、答辩期间、答辩的形式及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六条立法建议。本文在结语部分附带的提出了完善其他相关制度的问题,因为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着实依赖立法的重大变革。

张利[2]2011年在《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作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一的答辩失权制度,目前在我国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导致被告对待诉讼答辩比较随意,致使民事诉讼改革试图通过审前程序固定争点、整理证据的功能无法实现。与此同时,被告任意答辩给司法实践也带来极大的困扰,如举证规则混乱、诉讼突袭、庭审效率低下等现象已成为民事诉讼的“顽疾”。借此《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现行答辩制度进行了反思,结果是一致认同我国现行的答辩制度与诉讼模式已不相适应,建议修改。作为两大法系共有的制度设计——答辩失权制度,虽然表述不同,制度安排不尽一致,但却有着共同的诉讼机理和诉讼价值目标,有着共同的规律可循。这无疑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例。答辩失权的制度特色、功能定位已经取得了理论界的共识。其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规范当事人答辩,完善审前程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是否引进答辩失权制度问题上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理论上的争鸣有利于对答辩失权制度的深入研究,本文以理论界日益激烈的争论:是否应该答辩失权的争论开篇,在分析国外先进立法例并进行移植的基础上分析答辩失权的疑难问题,并试图解决以下叁方面的问题:是何为答辩失权;二是失权的正当性问题;叁是我国现阶段应该建立怎样的答辩失权制度。

吴晓燕[3]2011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答辩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发展,集中审理诉讼模式的进一步确定,审前程序的完善成为诉讼程序改革的重点之一,但是我国审前程序的构建的关注点多在举证和证据交换程序,给与答辩制度的关注较少。但是答辩制度的不完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被告答辩制度,这一制度缺陷近几年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注意,开始了构建适合我国现状的答辩制度的讨论和争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法律传统存在很大的差异,当时两大法系都设立具体详细的答辩制度,答辩制度承担着独立的内在价值,两大法系的立法例为我国答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之处。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答辩制度的基本理念。该章着重分析了答辩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答辩行为的性质。对与答辩行为的性质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对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被告答辩行为应当定义为一种主张责任,被告具有答辩权,未按照规定进行答辩应当承担主张责任。第二章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答辩制度立法例进行的阐述和评析。两大法系虽然都设立较详细的答辩制度,但是答辩制度的程序定位和功能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不同的诉讼结构和审判理念决定的,对各国立法例进行分析可以为我国答辩制度的设立提供灵感。第叁章分析了我国答辩制度的现状。立法上我国对答辩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严格意义上将只有答辩期限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答辩制度基本上形同虚设,大部分被告都不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答辩。该章对我国答辩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并且对现行立法在法理和司法实务中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了阐释。第四章对我国答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对答辩制度的构建的核心是设立答辩失权制度,该章对在我国设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答辩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高全生[4]2008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答辩失权》文中指出答辩失权制度是指被告在规定期间内,因未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此后进行答辩、并负担由此产生不利后果的诉讼制度。答辩失权制度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正当的答辩,否则会导致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被告答辩行为的性质,针对权利观和义务观的缺陷,我们可以对权利观进行完善,立法上在承认答辩行为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规定不答辩应该承担失权后果,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与威严,又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真正体现诉讼公正、效率的价值。无论权利观还是义务观,尽管对答辩行为的性质在认识上存在分歧,但二者在答辩行为的价值取向上却有着相同的观点,都认为答辩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答辩失权制度体现了诉讼公正价值对诉讼制度设置的要求。保证诉讼参与人积极参与诉讼,获得对等信息,防止庭审中对原告的突然袭击,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体现了诉讼经济对诉讼制度设置的要求。对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制度的研究不仅是合理设定失权制度的基础,也是建立相关答辩制度的依据。本文结合相关的诉讼原理与审判实践,通过对答辩失权制度的内涵和性质的综合分析,从而揭示答辩失权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并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周秋云[5]2008年在《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在答辩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答辩任意主义,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可答辩也可以不答辩,都不会影响法院的审理进程。答辩任意主义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凸显出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被告常利用立法的漏洞以故意不答辨之诉讼技巧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从而实现胜诉。答辩失权制度是与答辩任意主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对被告的答辩权利进行“失权”之规定以促使被告积极应诉和积极答辩,保证原告可以知晓被告的主张和防御方法,进而可以进行平等的对抗。本文在“当事人主义之下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理论支持下,在“对抗制在中国逐渐建立”的背景下,对答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在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构想。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基本问题,包括民事答辩的性质和答辩失权的定义。第二章分析构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叁章的主要内容是先介绍域外一些国家答辩失权制度,然后进行构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法分析。第四章分析如何在我国构建民事答辩失权制度,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鲁芳芳[6]2011年在《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欧美等国家,答辩失权制度是以制约并督促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主张展开攻击和防御,尽早完成争点整理任务为目的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规定,法律未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故意不答辩的情况,当事人试图通过出奇制胜之类的诉讼“技巧”获得有利的诉讼地位,这无疑阻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转,影响了庭审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讼累,违反了诚实信用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最终导致了司法不公现象。答辩失权是民事审前程序的答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应否引入答辩失权制度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鸣,在答辩失权能否引进我国的可行性问题方面,理论界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习惯,将其纳入学术研讨范围,并积极进行必要的制度构建,对深化相关理论研究,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来对该项制度进行详细论述。第一部分概述答辩失权制度的内容及其诉讼机理。首先对答辩、答辩失权的含义进行界定,提出了答辩失权的适用前提,并对答辩失权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行逐一分析。其次,分析了答辩失权的价值取向,为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使答辩失权制度的内涵更加充实。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答辩失权制度。通过对英美法系下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下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考察,总结出其共性和个性,从其相同和不同之处发掘出某些共同规律,为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例或者是某种启发。第叁部分提出了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现状,进而发现我国答辩制度尚存在着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的不足。立法现状中,揭示出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告提交答辩状不是行使答辩权的前提条件;被告不答辩没有相应的失权后果。司法现状中,列出了被告答辩的情形及现行答辩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并通过对其原因分析,提出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第四部分为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分析。首先解决的是我国应否引进答辩失权制度的问题,然后对其争论,诸如否定说、肯定说和谨慎引入说一一进行分析,依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并最终确定我国有必要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并且建立这种制度也是正当的,它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契合;为诉答程序功能的发挥提供保障;符合程序安定性要求。紧接着从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角度,论述了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可行性。第五部分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建立的具体构想。首先对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细化,包括答辩失权的期限、方式及例外规定。其次提出了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配套制度,以最终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包括:建立证据缺失制度,明确法官释明制度,即决判决制度和建立不应诉判决制度。

唐世富, 张红霞[7]2010年在《论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从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答辩制度的缺陷,确立不应诉判决制度以及民事答辩中对答辩的要求等方面就构建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陈晓君[8]2004年在《民事诉讼答辩失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心已从审理程序转入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承担整理和固定争点与证据的任务,产生规划和制约审理程序的作用,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目的。而完成审前准备程序构建的重要前提是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以失权后果促使当事人及时、妥当地提出答辩意见,明确争点,并与证据失权制度相配套,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关系。本文首先对答辩及答辩失权的一般概念、内在机理、价值目标等进行法理分析,然后从比较法角度剖析各国及地区答辩失权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实例分析论证当前司法实践对答辩失权制度的迫切需要,进而对建构我国答辩失权制度提出总体设想,并阐述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对相关存在内在逻辑关联的程序制度产生的体系影响。全文由导论和五章组成,31000余字。

张丹丹[9]2013年在《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建》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审前准备程序成为改革的重心,然而答辩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制度却存在较大的任意性,欠缺刚性约束和系统规制。实践中,当事人利用答辩任意性故意不提交答辩状或者虚假答辩,待到开庭时突然袭击,使对方处于被动处境的诉讼技巧屡试不爽。但由此造成的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公平、程序正义的践踏以及诉讼迟延、诉讼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为人诟病。在这种背景下,有学者提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引入答辩失权制度,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研究,但最终并未形成系统的结论。本文拟从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适合转型中民事诉讼体制的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设想。通过综合的研究方法,运用全面视角的分析,试图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答辩失权是什么;二是答辩失权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本土化的可行性;叁是我国现行答辩制度的现状如何;四是提出自己对于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设想。首先通过一起美容案例引起我对答辩制度的思考和疑惑,引起了对答辩行为的性质、内涵的探知,然后通过比较分析法掌握并了解了两大法系有关答辩失权的制度规定,并汲取了值得我们借鉴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从诉讼制度、诉讼原理以及心理等多重角度论证答辩失权制度有其必要性、可行性。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还不够成熟,答辩失权的构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对证据失权的改进就是很好的例证。对于答辩失权的构建也应该分阶段渐进式进行,尤其对当前答辩失权的构建应采取宽和的态度。

李志明[10]2010年在《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建构》文中研究表明在答辩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答辩任意主义。起诉状送达之后被告是否答辩都不会对法院的审理进程产生任何程序制约效果。答辩任意主义在实践中日益凸显出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被告经常利用故意不答辨的诉讼技巧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从而实现胜诉的目的。与答辩任意主义相比较,答辩失权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通过促使被告积极应诉和积极答辩,从而保证原告知晓被告的主张和防御方法,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本文在“当事人主义之下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理论支持下,以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及庭审效率的提高出发,结合相关的诉讼原理与审判实践,通过对答辩失权制度的内涵和性质等相关理论的综合分析,揭示出答辩失权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指出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并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答辩失权制度的内涵及理论依据,包括民事答辩的内涵、民事答辩的性质、答辩失权的内涵、答辩失权的理论依据四个内容。本部分首先把答辩界定为狭义的概念,其次对答辩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并试图论证“修正权利说”的观点,再次对答辩失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答辩失权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对各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对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诉答模式下的答辩失权制度与大陆法系下的德国和日本答辩失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了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形成的历史,区别了二者在制度设计的不同及原因,并试图为中国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借鉴。第叁部分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包括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弊端、学界关于是否应该建立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的争论评述、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建构、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四部分内容。首先结合实践指出了答辩失权制度缺失对民事诉讼造成的消极影响,其次结合各方观点对我国是否应在立法中引进答辩失权制度进行了讨论,再次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并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自己关于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设想,最后针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D]. 杨坤. 山东大学. 2016

[2]. 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D]. 张利. 中南大学. 2011

[3]. 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答辩制度[D]. 吴晓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论民事诉讼中的答辩失权[D]. 高全生.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5]. 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建[D]. 周秋云. 厦门大学. 2008

[6]. 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研究[D]. 鲁芳芳. 河南大学. 2011

[7]. 论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J]. 唐世富, 张红霞. 法制与社会. 2010

[8]. 民事诉讼答辩失权研究[D]. 陈晓君. 苏州大学. 2004

[9]. 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建[D]. 张丹丹. 湖南师范大学. 2013

[10]. 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建构[D]. 李志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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