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调整论文_邓海建

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法调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税法,税率,经济法,个税法,矿产,分配权,分配。

税法调整论文文献综述

邓海建[1](2018)在《税法调整与美好生活同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关亿万群众的个税法,真真是"一枝一叶总关情"。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等。个税法调整是个系统工程,何况,本次调整还是一次"根本性变革"。可圈可点之处、可赞可议(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18年07期)

程琳[2](2016)在《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收的税种,虽然它对财政收入贡献率较小,但是对平衡社会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曾计划开征遗产税,并于2012年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其中关于人寿保险金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的表述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寿保险金被视为“保险赔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既混淆了基于不同原理的人寿保险在性质、功能及理赔等方面的差异,也忽视了现代保险业出现的两全险、分红险、投连险等新型人寿保险的投资和储蓄功能已经迥异于传统人寿保险的现实。因此,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借此完善金融保险税制,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原理。首先,介绍人寿保险金的内涵、产生原理以及主要特点,进而分析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可税性,论证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人寿保险金的定性分析,说明其收益性质对其税收待遇的影响,解释人寿保险金与遗产税的相互关系,即一方面人寿保险金具有遗产税法上的可税性,另一方面人寿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遗产税。这部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人寿保险金是否具备可税性;如果人寿保险金具备可税性,应当以遗产税进行调整的理由。第二部分选取了从经济体量或者法系渊源上与我国相近的四个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作为研究重点,整理出这四个国家的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宏观态度与微观规定。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梳理了其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具体规定,归纳各国对不同类型人寿保险所产生的不同性质的人寿保险金在遗产税方面的调整经验。第叁部分重点比较四国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首先,总结域外遗产税法在税种选择、税收负担方面调整人寿保险金的特征。其次,介绍四国遗产税法在税收调整宗旨、税收优惠程度的区别——美国和英国更为中立,而德国和日本对人寿保险产品存在明显的政策倾斜和引导。再次,从建立人寿保险课税制度以完善财产税制结构和调整财富非税转移以促进税收分配正义两个方面来论证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未来我国以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进行调整的立法构想,从立法目标、税制要素和配套制度出发,粗略地勾勒出我国未来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制度框架。(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6-06-01)

白继红[3](2013)在《3R视野下建设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税法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批准青海省柴达木地区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2010年1月《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出台,实施期为2010——2020年。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把试验区建设成为全(本文来源于《青海日报》期刊2013-06-27)

鄂立彬[4](2013)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法调整——基于分离会计法和公式分配法的对比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给相关国家带来巨大影响,各国在对其进行税法调整时,不仅要考虑直接的税收效应,还要考虑因为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布局而带来的间接效应,从而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本文通过分析分离会计法和公式分配法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影响,以及在全球垂直型和水平型两种分工体系下,投资国和东道国关于选择公式分配法的指标和权重的博弈,来分析税法调整方法对国家社会福利的影响,从而为我国合理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财经问题研究》期刊2013年06期)

于弘[5](2012)在《新个税法调整后主要差异的相关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9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减除标准,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实践证明,新个税法的实施使绝大部分工薪所得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所得税率级距优惠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了税负。本文在对个税法调整后主要变动部分进行比较分析的同时,提出进一步推进个税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王斌[6](2012)在《论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税收法律关系重要性日益显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定法律关系性质,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确定权利义务的根本,理清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对于推动国际税法研究和适用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08期)

张守文[7](2011)在《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不合理的分配结构导致的大量分配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优化分配结构来解决,其关键是改变分配制度中的收益分配权配置;对于分配结构的调整,传统法和现代法的功用各不相同,而财税法的功用则更为突出;财税法作为"分配法"所蕴含的分配理论,是分配结构调整的理论基础;财税法具体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有助于解决分配结构失衡、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等突出问题,对于维护分配秩序和实现分配正义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1年05期)

赵晓耕,刘俊静[8](2011)在《法眼看“个税法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今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到5月31日征集意见窗口关闭,征求意见数共23.7万条,是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最多的一次。由此不难看出,个人所得(本文来源于《领导之友》期刊2011年07期)

那力,夏佩天,薛晓波[9](2010)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际税法调整:公平交易原则VS全球公式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对跨国公司来说更是如此。无形资产通常都是独一无二的,缺乏可比性,因此传统的以价格比较为核心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来说,越来越显出其力不从心,甚至无能为力来。因此产生了以利润为基础的利润定价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但是,包括价格法和可比利润法在内的"一事一议"的公平交易原则对处理无形资产转移定价问题表现出严重的不适应,有用全球公式分配法替代公平交易法调整无形资产转移定价问题的观点与动向,我们必须重视其存在与发展。(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0年05期)

[10](2009)在《哈萨克新税法调整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开采税率》一文中研究指出据哈萨克斯坦媒体报道,哈萨克斯坦议会通过的新税法规定了一些主要金属及非金属矿的矿产开采税率,其中铜矿为8%,锌矿为9%,铅矿为8.5%,铝矿为0.3%,锡镍矿(本文来源于《稀土信息》期刊2009年04期)

税法调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遗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收的税种,虽然它对财政收入贡献率较小,但是对平衡社会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曾计划开征遗产税,并于2012年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其中关于人寿保险金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的表述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寿保险金被视为“保险赔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既混淆了基于不同原理的人寿保险在性质、功能及理赔等方面的差异,也忽视了现代保险业出现的两全险、分红险、投连险等新型人寿保险的投资和储蓄功能已经迥异于传统人寿保险的现实。因此,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借此完善金融保险税制,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原理。首先,介绍人寿保险金的内涵、产生原理以及主要特点,进而分析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可税性,论证以遗产税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人寿保险金的定性分析,说明其收益性质对其税收待遇的影响,解释人寿保险金与遗产税的相互关系,即一方面人寿保险金具有遗产税法上的可税性,另一方面人寿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遗产税。这部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人寿保险金是否具备可税性;如果人寿保险金具备可税性,应当以遗产税进行调整的理由。第二部分选取了从经济体量或者法系渊源上与我国相近的四个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作为研究重点,整理出这四个国家的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宏观态度与微观规定。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梳理了其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具体规定,归纳各国对不同类型人寿保险所产生的不同性质的人寿保险金在遗产税方面的调整经验。第叁部分重点比较四国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首先,总结域外遗产税法在税种选择、税收负担方面调整人寿保险金的特征。其次,介绍四国遗产税法在税收调整宗旨、税收优惠程度的区别——美国和英国更为中立,而德国和日本对人寿保险产品存在明显的政策倾斜和引导。再次,从建立人寿保险课税制度以完善财产税制结构和调整财富非税转移以促进税收分配正义两个方面来论证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未来我国以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进行调整的立法构想,从立法目标、税制要素和配套制度出发,粗略地勾勒出我国未来以遗产税法调整人寿保险金的制度框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法调整论文参考文献

[1].邓海建.税法调整与美好生活同行[J].法治与社会.2018

[2].程琳.人寿保险金的遗产税法调整比较研究[D].重庆大学.2016

[3].白继红.3R视野下建设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税法调整[N].青海日报.2013

[4].鄂立彬.跨国公司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法调整——基于分离会计法和公式分配法的对比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3

[5].于弘.新个税法调整后主要差异的相关思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

[6].王斌.论国际税法调整对象[J].法制与社会.2012

[7].张守文.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J].中国法学.2011

[8].赵晓耕,刘俊静.法眼看“个税法调整”[J].领导之友.2011

[9].那力,夏佩天,薛晓波.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际税法调整:公平交易原则VS全球公式法[J].当代法学.2010

[10]..哈萨克新税法调整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开采税率[J].稀土信息.200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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